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B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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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B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2015年6月 北京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B版)编制单位:华电技术经济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前 言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A版)(以下简称“导则(A版)”)自2005年7月颁布后已执行十余年。近年来随着国家火电项目产业政策的变化,新的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等陆续印发,电力行业新技术、新设备不断发展,集团公司的火电工程建设目标也转变为建设“安

2、全优质、高效环保、指标先进、竞争力强”的电厂,2015年又提出了更高的“三同领先”要求,为积极响应这些变化和要求,更好的指导火电项目开展初步设计及优化工作, 在总结导则(A版)实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集团公司于2013年3月启动对导则(A版)进行修编。2013年10月完成导则修编的征求意见稿,2013年11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二级机构进行了内部评审,2014年2月委托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进行了全面的评审,至2015年5月全面完成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B版)(以下简称“导则(B版)”)的修编工作。 本导则共分21章。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机组选型,主厂房区域布置,

3、运煤系统,锅炉设备及系统,除灰渣系统,烟气脱硫系统,烟气脱硝系统,汽轮机设备及系统,水处理系统,信息系统,仪表与控制,电气设备及系统,水工设施及系统,辅助及附属设施,建筑与结构,采暖通风,环境保护,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本导则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归口管理,由华电技术经济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华电技术经济研究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目 录1 总 则- 1 -2 厂址选择- 3 -2.1 基本规定- 3 -2.2 厂址自然条件- 4 -2.3 建厂资源条件- 7 -2.4 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政策- 10 -2.5 发电厂选址其他要求- 11 -3 总体规划

4、- 12 -3.1 基本规定- 12 -3.2 厂区外部规划- 13 -3.3 厂区规划及总平面布置- 13 -4 机组选型- 16 -4.1 机组参数- 16 -4.2 机组选型- 18 -4.3 主机容量匹配- 20 -5 主厂房区域布置- 21 -5.1 基本规定- 21 -5.2 汽机房及除氧间布置- 21 -5.3 煤仓间布置- 22 -5.4 锅炉布置- 23 -5.5 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布置- 23 -5.6 烟气脱硫设施布置- 24 -5.7 烟气脱硝设施布置- 24 -5.8 维护检修- 25 -6 运煤系统- 26 -6.1 基本规定- 26 -6.2 卸煤设施- 26

5、 -6.3 贮煤场及其设备- 28 -6.4 带式输送机系统- 30 -6.5 筛碎设备- 31 -6.6 混煤设施- 32 -6.7 循环流化床锅炉运煤系统- 32 -6.8 运煤系统辅助设施- 32 -6.9 入厂煤入炉煤计量及采制化设施- 33 -7 锅炉设备及系统- 38 -7.1 锅炉设备- 38 -7.2 煤粉制备- 39 -7.3 烟风系统- 42 -7.4 点火、助燃油系统及锅炉辅助系统- 43 -7.5 启动锅炉- 44 -7.6 循环流化床锅炉系统- 44 -7.7 进口配套产品和阀门- 44 -8 除灰渣系统- 46 -8.1 基本规定- 46 -8.2 除渣系统- 46

6、 -8.3 除灰系统- 48 -8.4 干灰分选系统- 49 -8.5 石子煤处理系统- 50 -8.6 循环流化床锅炉除灰渣系统- 50 -8.7 厂外干灰渣输送系统- 50 -8.8 除灰渣系统辅助检修设施和防护设施- 51 -8.9 除尘设备- 51 -9 烟气脱硫系统- 54 -9.1 基本规定- 54 -9.2 吸收剂制备系统- 55 -9.3 二氧化硫吸收系统- 57 -9.4烟气系统- 58 -9.5 脱硫副产品处置系统- 59 -9.6 脱硫系统设备进口范围- 60 -10 烟气脱硝系统- 61 -10.1 基本规定- 61 -10.2 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SCR)工艺-

7、62 -10.3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烟气脱硝(SNCR)工艺- 66 -11 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67 -11.1 汽轮机设备- 67 -11.2 主蒸汽、再热及旁路系统- 67 -11.3 给水及除氧系统- 68 -11.4 凝结水系统- 71 -11.5 辅机冷却水系统- 71 -11.6 供热式机组的辅助系统和设备- 72 -11.7 进口配套产品和阀门- 72 -12 水处理系统- 74 -12.1 基本规定- 74 -12.2 锅炉补给水处理- 75 -12.3 汽轮机组凝结水精处理- 81 -12.4 热力系统的化学加药- 82 -12.5 热力系统的水汽取样及监测- 83 -12.

8、6 冷却水处理- 83 -12.7 热网补给水及生产回水处理- 84 -12.8 制氢和供氢- 85 -12.9 废水处理及回用- 86 -13 信息系统- 88 -13.1 基本规定- 88 -13.2 信息系统总体规划- 88 -13.3 厂级监控信息系统- 89 -13.4 管理信息系统- 89 -13.5 视频监视系统- 91 -13.6 视频会议系统- 91 -13.7 门禁管理系统- 92 -13.8 培训仿真机- 92 -13.9 信息安全- 92 -14 仪表与控制- 94 -14.1 基本规定- 94 -14.2 自动化水平- 94 -14.3 控制方式- 95 -14.4

9、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 95 -14.5 检测与仪表- 96 -14.6 报警- 97 -14.7 机组保护- 97 -14.8 开关量控制- 98 -14.9 模拟量控制- 99 -14.10 机组控制系统- 99 -14.11 辅助车间控制系统- 102 -14.12 仪表与控制系统选型- 103 -14.13 控制电源和气源- 103 -14.14 仪表与控制系统进口范围- 104 -15 电气设备及系统- 105 -15.1 发电机与主变压器- 105 -15.2 电气主接线- 106 -15.3 主要电气设备选择- 108 -15.4 厂用电系统- 110 -15.5 电气设备布置

10、- 113 -15.6 直流系统及交流不间断电源- 115 -15.7 励磁系统- 116 -15.8 电气监控及继电保护系统- 116 -15.9 照明系统- 117 -16 水工设施及系统- 119 -16.1 水务管理- 119 -16.2 供水系统- 121 -16.3 取排水建筑物- 122 -16.4 空冷系统- 124 -16.5 湿式冷却塔- 126 -16.6 给水和废水排放- 126 -16.7 贮灰场- 127 -16.8水工专业试验- 128 -17 辅助及附属设施- 130 -17.1 基本规定- 130 -17.2 辅助生产系统- 130 -17.3 辅助建筑- 1

11、31 -17.4 附属建筑- 132 -17.5 辅助及附属建筑物建筑装修标准- 134 -18 建筑与结构- 136 -18.1 基本规定- 136 -18.2 建筑设计- 137 -18.3 主厂房结构- 139 -18.4 地基与基础- 140 -18.5 直接空冷构筑物- 141 -18.6 烟囱及烟道结构- 142 -18.7 运煤建(构)筑物- 142 -18.8 主厂房及集中控制室建筑装修标准- 143 -19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46 -19.1 基本规定- 146 -19.2 主厂房采暖、通风- 146 -19.3 主厂房空气调节系统- 147 -19.4 制冷站- 1

12、48 -19.5 采暖加热站- 149 -19.6 厂区管道- 149 -19.7 运煤系统采暖通风除尘- 149 -19.8 厂外取水和灰场建(构)筑物采暖通风空调- 150 -19.9 脱硫、脱硝建筑通风空调除尘- 150 -20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152 -20.1 基本规定- 152 -20.2 大气污染防治- 152 -20.3废水利用及排放- 153 -20.4 厂区噪声污染防治- 154 -20.5 灰渣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 154 -20.6 清洁生产和总量控制- 154 -20.7 水土保持- 155 -20.8 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 156 -21 消防、劳动安全与职业

13、卫生- 157 -21.1 消 防- 157 -21.2 劳动安全- 157 -21.3 职业卫生- 158 - 1 总 则1.0.1 本导则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公司投资新建或扩建的国内燃煤火力发电工程,由集团公司投资建设、采用中国设计标准的境外燃煤火电工程可参照执行。1.0.2 本导则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300MW1000MW级、蒸汽初参数为亚临界及以上、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火力发电工程设计。1.0.3 本导则以建设“安全优质、高效环保、指标先进、竞争力强”的发电厂为原则,以贯彻国家、行业管理标准和规定,提倡先进、成熟、可靠的

14、设计技术,注重节能减排、优化设计、控制造价为指导思想进行编制。1.0.4 本导则遵循、执行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的主要技术原则,并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5 本导则充分体现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及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设计优化、生产技改等方面的成果。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节能设计导则、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优化指导意见、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燃煤火电工程建设技术创新及节能减排设计优化实施意见(B版)及脱硫、脱硝、煤样采制及监督等设计导则、规范的内容融进本导则的相关章节。1.0.6 本导则以指导初步设计为主,适当向前期和施工图设计两头延伸。前期阶

15、段主要对厂址选择(查明厂址自然条件,落实建厂资源条件)和厂内、外总体规划(外部配套工程)提出指导意见,施工图阶段主要对关系经济性、安全性的设计环节提出指导意见。1.0.7 本导则对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总体要求是:以建设“三同领先”(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中处于领先水平)电厂为设计目标,适应火力发电厂“超低能耗、超低排放”的发展要求,选取的工艺系统和设备应可靠、高效、简单、实用,减少备用,确定的设计参数应合理准确,设计余量应进行优化,避免叠加。1.0.8 初步设计阶段,符合以下原则的设计方案应由设计单位编制专题报告:1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无现行规定或突破现行规定的设计方案。

16、2 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结构的设计方案。3 由于工程项目特殊建设条件需要进行论证的设计方案。4 集团公司特别提出要求进行论证的设计方案。1.0.9 对执行超低排放的机组,环保设施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根据煤源供应及煤质情况,按照协同治理的原则统筹考虑锅炉本体、脱硫、脱硝及除尘装置的性能,通过对各处理装置性能的整体优化,提升各装置间的协同处理能力,高效联合脱除污染物,达到高效经济、达标稳定排放。1.0.10 对执行超低排放的机组,宜按以下原则实施建设: 1 炉后“环保岛”采用整岛EPC建设模式,统筹考虑烟气主要污染物的协同脱除,减少设计及管理接口,减少占地面积,降低造价及运行能耗。 2

17、 炉后环保设施建设时,应按脱硫装置后(湿式电除尘前)烟尘达到10或5mg/Nm3排放浓度的原则招标、建设除尘、脱硫等环保设施。同时设计预留建设湿式电除尘的条件,或建设湿式电除尘(环评要求必须时)。1.0.11 本导则涉及的主体工程设计招标宜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图阶段一次性进行,根据工程实际分阶段生效或全部生效。1.0.12 因煤源季节性减产、天气(如冰冻等)、运输等原因,电厂的贮煤场容量需超出本导则规定时,应在环评报告上报及可研内审之前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在可研收口时审定。1.0.13 可研、初设、施工图设计均须全面落实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意见中关于发电厂除灰渣(含设备型式)、脱硫、脱硝、中水利用

18、(如有)及废水排放、噪声控制、贮灰场及灰渣综合利用、贮煤场封闭型式及容量、地下水保护及观测等方面的有关要求,以确保项目竣工环评验收顺利通过。1.0.14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内容应按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和国家、行业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执行。1.0.15 本导则不包括工程概算的内容。编制工程概算时应遵循、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与当期火电工程限额设计参考造价指标作对比分析。1.0.16 本导则实行动态管理。集团公司将根据工程使用中的反馈意见及时组织补充、修正和完善,以满足工程设计管理需要。2 厂址选择 2.1 基本规定2.1.1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按初步可行性研究

19、(规划选址)和可行性研究(工程选址)两个阶段进行。2.1.2 规划选址应以中长期电力规划为依据,在特定区域或跨区域较大范围踏勘厂址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出两个或以上的可行厂址作为开展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厂址方案。2.1.3 工程选址应在规划选址阶段择优推荐厂址的基础上,对两个及以上的厂址进行同等深度的全面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推荐厂址。2.1.4 供热发电厂选址可根据地方政府供热规划、热电联产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提出的厂址,在充分论证其可行性的基础上可不要求2个及以上厂址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2.1.5 坑口发电厂和煤电一体化电厂选址应结合矿区总体规划合理进行,发电厂厂址宜靠近明确的矿区工业广场以简化燃煤

20、厂外运输系统和减轻燃煤运输对当地的影响。 厂、矿统一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厂应优先使用矿井排水作为补给水水源,不足部分再利用其它水源。 2 发电厂贮煤场宜考虑与煤矿合并设置。 3 发电厂宜利用废矿坑作为贮灰场。 4 发电厂与煤矿集煤点运距不大于8km时,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 5 发电厂宜统一考虑煤矿用水、用电、用汽、生活污水处理、通讯等设施,以及与电厂生产相关的辅助设施。2.1.6 港电一体化电厂应充分利用港区煤炭储运设施,原则上电厂不再设贮煤场。2.1.7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贯彻国家节约集约用地和生态与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厉行节约土地资源和保护环境。电厂厂址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保护

21、森林和植被,保持水土及生态平衡。减少土石方量、减少拆迁量、减少搬迁人口。2.1.8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贯彻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国策。正确处理与厂址周边城镇、工矿企业、农业、国防和人民生活等各方面的关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在大中城市的建成区及规划区新建燃煤电厂。 2 发电厂厂址和贮灰场位置宜选择在城镇或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发电厂厂址应具有足够的环境容量和较好的污染物排放条件。 4 发电厂厂址无法避开机场(民用、军用)时,厂址和机场的距离应满足机场侧净空和端净空的要求,侧净空和端净空应根据机场的性质和等级确定。 5 发电厂厂址与核电厂、化工厂、炼油

22、厂、石油或天然气储罐、低中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等潜在危险源之间的距离应执行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的规定。发电厂和其他工业企业厂址毗邻时,应协调双方排出的废气、废水、废渣,避免相互影响。 6 发电厂厂址与居民区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250m,直接空冷机组的空冷平台边缘距居民集中区不宜小于300m,并应根据环境特点满足规定类别的厂界噪声排放标准要求。2.1.9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研究厂址(含灰场)自然条件,如区域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环境本底等,以便确定厂址建设的可行性;厂址选址应研究建厂资源条件,如燃料供应、土地性质、水源供给、交通运输、

23、送出条件、环境总量等,以便确定电厂建设和运营的可行性。2.1.10 宜在坑口、路口、沿海、临江、特高压电网送出端选择大型火力发电厂厂址。2.2 厂址自然条件2.2.1 发电厂厂区场地标高及防洪标准应执行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的规定、符合表21的要求。表2-1 火力发电厂厂区防洪标准火力发电厂等级规划容量(MW)厂区防洪标准(重现期)2400100、2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40024001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4005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注:级火力发电厂中对位于广东、广西、福建、浙江、上海、江苏、海南风暴严重的滨海火力发电厂,取200年一遇;其中江苏省包括长江口至江阴的

24、沿长江江岸电厂。执行表2-1的防洪标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场地标高低于设计高水(潮)位时,或场地标高虽高于设计高水(潮)位,但受波浪影响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厂区应设置防洪堤或采用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位于滨海的火力发电厂,其防洪堤的顶标高应按设计高水(潮)位加50年一遇波列、累计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经论证,在保证越浪水量对防洪堤安全无影响,且堤后越浪水量排泄畅通的前提下,堤顶标高确定时可允许部分越浪,并宜通过物理模型试验确定堤顶标高、堤身断面尺寸、护面结构。 2)对位于江、河、湖旁的火力发电厂,其防

25、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设计高水位0.5m;当受风、浪、潮影响时,应再加50年一遇的浪爬高。 2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100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当100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如有排涝设施时,应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3 对山区发电厂,应按100年一遇设计洪水采取防、排洪措施。 4 发电厂位于水库下游且水库防洪标准低于电厂防洪标准或水库为病险水库时,在水库溃坝形成的洪水对厂区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应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 5 防、排洪设施宜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2.2.2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分析厂址

26、所在区域的地质、地震条件,评价厂址稳定性。建设场地的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文件的要求。一般工程的地震动参数可根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GB18306)确定。对位于动参数区划分界线、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区域的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评价工作,对已完成地震安全评价的厂址,建设场地的地震动参数应根据地震主管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批复意见采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宜针对厂址一次完成,不宜分期单独进行。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地震基本烈度的对照关系如表2-2所示。表2-2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地震基本烈度的对照表地

27、震动峰值加速度g0.050.050.10.150.20.30.4地震基本烈度66778892.2.3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开展工程地质调查和勘探。初步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厂)阶段,应以收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调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少量勘探、试验工作,初步分析拟选厂址的稳定性和工程地质条件,评价厂址的适宜性。可行性研究(工程选厂)阶段,应针对性地采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手段,对厂址稳定性作出最终评价,查明厂址的工程地质条件和主要岩土工程问题。对厂区总平面布置和主要建(构)筑物的地基基础方案优化提出建议。2.2.4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避让全新活动断裂,其安全距离应根据活动断裂的等级、

28、规模、产状、性质、覆盖层厚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发电厂厂址不宜选择在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等于0.4g、地震基本烈度大于等于度的区域。发电厂厂址应避开岩溶、滑坡、泥石流和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强烈发育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时,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治理措施。发电厂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丘陵、山前平原、山间凹地、河间地块或冲击平原、构造平原上。2.2.5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避开重点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湿地、人文遗址、军事区,也应避开具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或矿藏采空区。2.2.6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查明气象条件,给出厂址气象要素特征值、绘制风玫瑰图。

29、对直接空冷机组,尤其在厂址用地受限情况下,应重点研究夏季风频,优化空冷岛的布置设计。2.2.7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进行地表水文研究,对厂址所在流域和周边地表水体的丰年和枯年径流,拦蓄设施的特征参数,厂址内涝、洪水、潮位、波浪,取排水口的河床、岸滩演变等主要水文要素提出分析结论,推荐发电厂用水水源。初步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厂)阶段宜以收集资料和现场踏勘为主进行估算和定性分析。可行性研究(工程选厂)阶段应通过计算、定量分析或委托评价,量化气象参数和水文要素。2.2.8 发电厂厂址位于允许开采地下水的地区时,应进行水文地质研究。通过水文地质资料确定地下水储量、补给量和可采量。在初步可行性(规划选厂)阶段

30、宜以收集资料进行分析为主,必要时应编制水文地质初勘报告。在可行性研究(工程选厂)阶段,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抽水试验等工作,量化水源地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资源量和允许开采量。2.3 建厂资源条件2.3.1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重点研究水源。发电厂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水电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对于直流供水的发电厂厂址,应考虑进排水对水域航运、环境、生态和城市生活用水的影响。发电厂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厂水源应在厂址一定范围内落实。循环供水系统的补给水源与厂址的距离不宜超过50km。直流供水系统水源的压力输送管路长度不宜超过1.5km,总扬程不宜超过25m。 2 发电厂水

31、源无论是取自地表江、河水体、已建水库、闸上或不闭塞湖泊、闭塞湖泊、滨海与潮汐河口,在发电厂本期及规划容量下,都应满足频率为97的设计枯水年份用水保证率的要求。 3 发电厂取水口应位于岸滩稳定地段,泥沙、杂物、冰凌、草木和回流的影响。 4 发电厂水源取自水库时,大坝应满足不低于100年一遇设计、1000年一遇校核的防洪标准,否则应采取其他工程措施保障发电厂安全用水。 5 发电厂水源取自城市自来水时,自来水厂的供水规模,对发电厂的供水能力、净化能力、输送能力应满足发电厂本期及规划容量用水要求。 6 发电厂水源取自城市再生水时,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供水规模,对发电厂的供水能力、供水水质、输送能力应满足发

32、电厂本期及规划容量用水要求。城市再生水属于不稳定水源,发电厂应另设备用水源。备用水源的供水能力应视城市再生水源的可靠程度及其他工程条件确定。 7 发电厂水源取自矿井排水时,矿井排水量、补给方式、补水量,对发电厂的供水量等参数,应采用煤矿勘测设计部门的结论,不足时应进行补充勘探。矿井排水供给发电厂的水量应满足电厂本期及规划容量用水要求。矿井排水属于不稳定水源,需要时发电厂应适当考虑设置设备用水源。备用水源的供水能力应视矿井排水水源的可靠程度及其他工程条件确定。2.3.2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重点研究燃料供应。发电厂燃料必须可靠,其来源和运输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煤源与厂址的距离应尽量短,并符合煤电的

33、合理流向。落实煤源应包括煤矿名称、位置及所属行政辖区、企业隶属关系,煤种、煤价、煤质,煤矿储量、产量、可供量等。煤矿对发电厂的供煤量及供煤年限应在长期供煤合同中明确,满足本期及规划容量的用煤要求。 2 煤质提出和审批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规定的操作程序。在可研阶段应编写煤源、煤质专题报告并提交集团公司审查批复。一经批复不允许变动,否则必须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对于多煤源供煤的厂址,各煤源、煤质应分别予以落实。煤质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质资料必须由具备化验资质的单位出具,内容应准确、完整。设计煤质应以实际采样为依据并考虑适当余地,其代表性应在70%以上。煤质资料中应有煤尘中游离SiO2含量的测试数

34、据。 2)可适当调高煤质的灰分和水分,但不应调整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及空气干燥基水分。 3)硫分原则上不做调整,必须调整时应进行充分论证。初步设计煤质中的灰分和硫分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要求。 4)坑口电厂应固定煤种。 5)运煤距离较远(超过1000km)的发电厂宜选用低位热值高于21.0MJ/kg的动力煤。当有多个煤源可供选择时,宜结合煤质(主要是挥发分、灰分、硫分和结渣特性)与锅炉选型进行双向优化。 6)不宜将煤质相差悬殊的无烟煤与烟煤、褐煤,贫煤与褐煤的混合煤作为设计煤质。 7)校核煤种与设计煤种不宜相差过大,除了煤的燃烧特性和结渣特性外,还应同时考虑煤种研磨特性(煤的可磨性系数及磨

35、损指数)对燃烧系统所产生的影响。 8)煤质容许变化范围见表2.3.1。表2.3.1 煤质允许偏差变化范围煤 质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收到基灰分Aar收到基水分Mar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灰熔点无烟煤-1%4%3%10%变形温度DT允许低50;软化温度ST允许低8%低挥发无烟煤5%5%4%10%高挥发分烟煤5%+5%,-10%4%10%褐 煤5%5%7% 注:表中挥发分、灰分、水分及变形温度DT为与设计值的绝对偏差;发热量、软化温度ST为与设计值的相对偏差值。 3 发电厂的燃料运输方式、运输路径、运输能力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铁路运输时,应委托和研究沿线区段和车站能否满足电厂规划容量

36、时的运输能力,并与铁路部门协商解决扩改方案。接轨站和铁路专用线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应同电厂可行性研究工作同步开展。 2)接轨站应尽量靠近厂址,并有利于专用线的引接。专用线不应在国家铁路区间线路上接轨,不应切割接轨站正线,尤其应严格控制繁忙干线和时速200km及以上客货混跑干线上建设专用线。确实需要时,应采取两线立交的疏解方案。专用线路径宜短捷、避免建造大型桥梁、隧道或与国家铁路干线交叉。专用线可与国家、地方铁路接轨,在条件允许时也可与其他工业企业的专用线接轨。 3)由装车地至电厂的运煤车宜采用整列直达、路企直通的运输方式,由铁路部门统一管理,在厂内卸车线按送重取空方式进行货物交接。发电厂不宜设厂前

37、交接站。 4)采用铁路运输的矿区发电厂应首先考虑采用矿区铁路运输。 5)当发电厂运煤列车不经国铁,仅在地方铁路或矿区铁路管辖范围内运行,且地方铁路或矿区铁路只承诺运输、不承诺配套车辆时,电厂应自备普通敞车或底开车,但在运输协议中应保证电厂车辆不被调作他用。 6)水路运输时,应根据船舶的吨位和泊位,选择岸滩稳定、水流平缓、水域开阔、水深适当、淤积量小、地质良好的地段建设发电厂专用煤码头。码头与航道建设应与规划、水利、交通与海事部门协调,按发电厂规划容量落实建设的可行性。专用煤码头向发电厂运煤宜采用长胶带输送机的方案。当发电厂利用公共码头运煤时,燃料运输应通过疏港公路或铁路。当运距在5-8km之内

38、时宜考虑长胶带输送机的方案。 7)发电厂与煤源间运距不大于50km时可采用公路运输。运输宜利用现有公路条件,局部不具备条件时应与地方政府和公路部门协商解决。当需新建运煤道路时,发电厂只负责由卸煤作业区至与城市公路之间路段的建设,其它道路新建、改建的设计和施工均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并确保燃煤运输道路的畅通。专用运煤道路标准应和地方道路相协调,并应执行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的相关规定。 8)铁路水路、公路水路或铁路公路联运时,应分段予以落实,并落实交接点燃料落地和重新起运的衔接方式。2.3.3 发电厂贮灰场选择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原则,宜充分利用厂址附近的塌

39、陷区、废矿坑、山谷、洼地、荒地以及滩涂地等作为贮灰场。贮灰场不应占用江河、湖泊的蓄洪、排洪区。贮灰场与发电厂距离不宜超过20km。2.4 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政策2.4.1 发电厂厂址选择必须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保国十条)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文件要求。2.4.2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关于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411号)文的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称重点区域)煤炭消耗总量要负增长,北

40、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广东省九地市内除热电联产以外,应严格控制建设燃煤发电项目。2.4.3 发电厂厂址选择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空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的功能区划、海洋环境的功能区划。厂址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选址。厂址应尽量避开生态敏感与脆弱区和社会关注区。2.4.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类水域和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中的一类海域、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

41、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2.4.5 发电厂灰场场址选择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相关规定。灰场宜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最小风频的上风向,场界距居民集中区宜在500m以外。灰场宜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灰场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灰场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小于1.5m。2.5 发电厂选址其他要求2.5.1 发电厂厂址选择应按规划容量考虑公共资源和公用系统

42、。2.5.2 自然条件优越、建厂资源丰富、区域电力需求持久增长的厂址,除按规划容量选址外,应在场地上预留再扩建的条件。3 总体规划 3.1 基本规定3.1.1 发电厂总体规划应贯彻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的原则和要求。3.1.2 发电厂总体规划应以发电厂本期规模和规划容量为依据,妥善安排、合理统筹近期和远期工程的生产、施工、生活等诸项需求。总体规划应在发电厂属地城乡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以厂址自然条件和建厂资源条件为基础,对电厂公共资源和公用系统进行统筹安排。公共资源包括厂区、厂前区、施工区、生活区、水源地、贮灰、交通运输网络等。公用系统包括供水系统(含取排水管

43、线)、厂外输灰系统(含灰渣管线)、热网系统(供热管网及换热站)、送出系统(含出线走廊)、化学水处理系统等。3.1.3 发电厂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方针,严格控制厂区、厂前建筑区、施工区用地面积,严格控制取土和弃土用地。发电厂用地范围应根据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及施工需求统筹规划、分期征用。3.1.4 发电厂总体规划应结合厂址地形、地质条件,依据工艺流程的要求合理布置主、辅厂房和设备。总体规划应有利于电厂生产、施工和扩建需求,有利于处理厂内和厂外、生产和生活、生产和施工以及近期和远期之间的关系。3.1.5 发电厂总体规划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按功能要求分区。2 各功能分

44、区内建筑物宜根据合理日照和风向进行紧凑布置。辅助生产和附属生活建筑宜采用联合布置和多层建筑。3 建筑物空间组织及建筑群体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4 煤电一体化或煤电联营电厂的贮煤场、运煤设施及辅助设施等宜与矿区统一规划。5 应因地制宜进行厂区绿化规划,不应因绿化增加厂区面积。6 风沙较大地区的发电厂,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厂外防护林。3.1.6 发电厂建(构)筑物设计应符合防火等级要求。各主要生产和辅助生产及附属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防火设计规范(GB50229)和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的相关规定。3.1.7 发电厂

45、分期建设时,对老厂生产、辅助生产及附属生活等设施的利用和扩建,应按照集团公司“不拆不还、按需还建”的原则编制专题报告进行论证。按需还建部分应按集团公司现行标准、结合工程实际进行优化。3.2 厂区外部规划3.2.1 发电厂厂外设施包括交通运输系统、取排水建(构)筑物及其供、排水管线、贮灰场和灰渣输送管线、供热管网、高压输送线路以及施工区等。外部规划应根据发电厂规划容量,针对厂外条件和厂内相关工艺进行统筹安排。3.2.2 发电厂外部规划应根据发电厂本期规模和规划容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厂外交通运输系统包括运输燃料的铁路、公路、水路、码头以及大件设备运输的码头,发电厂厂区和水源地、码头、灰场、取排水设施之间的通行道路,取排水管线、灰渣管线的检修维护道路等。对其运输能力、功能范围和建设标准应进行统筹规划。2 结合水源性质、取水地点的地形、地质特点和环保要求,对取排水建(构)筑物及其供、排水管线的建设进行规划。对直流供水系统排水水能利用进行规划。3 对贮灰场形式、容积,灰渣管线路径、占地,厂外灰渣处理设施建设(含脱硫副产品)等进行规划。4 对供热(冷)管线占地、路径、敷设方式等进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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