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中心学校安全工作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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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源中心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财产、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校园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关于安全工作方面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下发的安全工作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和实施。安全领导小组下设专门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2、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设施设备,落实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抓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第二责任人,具体负责;其他分管领导是第三责任人,直接负责分管的安全工作。要认识到安全管理工作是学校整体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 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 学校在安全管理工作中

3、的职责: (一)建立与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副校长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和经费。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和事故抢险预案。 (三)制定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工作。 (四)负责与各处室领导及全体师生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领导和师生,并考核其执行情况。 (五)按上级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政府。 (六)定期检查各分校的安全工作,保证分校的财产安全、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1、学校应在建设、安全等有关部门指导下,从检查、鉴定、报告、排除等4个环

4、节对各分校校舍进行认真彻底地清查。如果分校校舍已构成危房,则由有资质的部门出具危房鉴定书,并逐一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危房档案,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所有教学生活用房及设施均应纳入查危排危范围。重点是平房校舍、厕所及运动场地的各种体育设施。 3、消除分校危房应严格依据危房鉴定所确定的级别,分别处置。属于D级危房的立即封停使用,予以拆除。对其它危房应在建设、安全等部门指导下,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造。对查明的危房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制定排危方案,争取有关部门支持,落实资金,保质保量完成排危工作。 (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学生集体用餐

5、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食品卫生管理,自觉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 1、校内食堂、小卖部要证照齐全,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强化生产、销售、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2、学校落实专人对食品的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做到层层把关,层层监控,层层落实,将管理制度、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头。 3、对批量物品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对小量物品实行定点采购制度,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卫生合格的资质证明,提供的货物要具备质量合格证、卫生合格证及检疫合格证。坚持食品采购索证制度,严禁采购“三无”产品。 4、建立严格的卫生室管理制度和食堂管理制度。食堂、小卖部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培训和体检,持有卫生部

6、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要立即调离或辞退。坚决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食堂的操作间和仓储间。建立食品的试尝和留样制度。 5、卫生保健教师和食堂主任要随时掌握当地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饮水污染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疾病、流行性疾病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八)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 1、采购危险物品实行专人负责制。必须到取得国家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质量合格产品。 2、危险物品要经过严格的验收才能入库保管。保管室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根据各种危险物品的特性制作标签,分类摆放并注明明显的危险警示符号,妥善保管。严禁各类危险物品混装混用。保管室

7、应配备相应的防火、防毒、防爆、防腐蚀器材,并实行双人共同保管。保管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兼作其它室用。 3、教学、实验中领取使用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教学中使用危险物品应由实验室相关人员领取,在教师指导下分发给学生使用。 (九)做好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学生集体活动报告制度,切实落实学生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制。各种大型活动要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必须包含安全措施),经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离校的大型活动必须经教育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严禁组织教职工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抓好消防安全工作。依据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认真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主抓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为本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学校的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和火灾逃生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7、层层签订消防责任书,落实消防责任制。 (十二)抓好送子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1、学校政教主任负责对送子车辆的管理和学生乘车安全管理。2、每周一车辆送学生到校,

9、要安排相关人员监管学生入校。3、每周五车辆送学生回家,学校要与各班班主任及车辆司机要认真履行交接手续,要有交接单并逐层签字。4、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符合上级的规定,坚决杜绝证件、手续不全或“三无”车辆接送学生。5、对不乘坐学校指定车辆的学生,必须由学生家长来校接学生,如家长没亲自来接学生,任何人不得将学生送到学校指派车辆以外的其它车辆。6、如遇特殊天气无法保障送子车辆正常通行,学校将临时由校长决定采取双周休息制。7、有关送子车辆的具体问题,由政教主任具体处理和解决。 (十二)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立即到达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0、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受伤害者的父母(监护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学校应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章 安全工作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安全教育。学校要把以消防、交通、卫生、治安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安排教学课时,并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进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教育,增长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班主任和全体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条 学校要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

11、盗、防火、防灾、防病和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并形成制度,安全教育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九条 安全教育工作应重视学生心理卫生教育,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条 结合“普法”教育活动,利用电影、电视、广播、报纸、网络、黑板报和班队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知识教育,重点是安全工作的法制教育和自防自救教育。 第十一条 创造条件,进行安全教育演练,提高学生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 第十二条 定期对教学、生活、管理、操作人员及安全保卫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把安全规范操作作为对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12、第十三条 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和教师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四条 学校内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各处室领导在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时,其它有关处室领导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建立专群结合,人员防范和技术防范相结合的综合治安工作管理体系,实行门卫制度和值班值宿巡逻制度。一旦发现学校周边有治安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要与家庭和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的角度出发,共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努力做好各自职责范围的工作,努力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

13、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器质性疾病学生的家长(监护人)应向学校提供学生健康情况证明,学校核查后应予以照顾。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时,或学生遇特殊紧急情况要求学校保护其人身或财物安全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学生在日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应遵守学校的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学校的安全与卫生;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一条 班级或

14、教师组织的集体课外活动,必须经学校同意,按规定进行。学校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措施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自然灾害等安全事故时,在场师生员工在进行防卫、救助的同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处理。校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安全事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学校或教师应承担责任。 (一) 因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或本省安全标准而造成事故的,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因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相应的主管领导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主

15、管领导向校长请示汇报而校长没有及时批准采取整改措施的,由校长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因主管领导和教师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而造成事故的,活动的主管领导和组织教师承担全部责任。 (四) 因学校、校园商店承包经营者、师生饮用水承包经营者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省卫生、安全标准而造成事故的,学校或相应的承包经营人员以及学校主管领导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 因教师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而造成事故的,由当事教师承担全部责任。 (六) 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或在场教

16、师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学校或在场教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因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造成学生伤害或出现家长上访事件的,由当事教师承担全部责任。 (八) 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均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九) 前列情形之外其他原因造成学生伤害的,依法由法定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学生父母(监护人)的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学生的父母(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第三人或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完全由学校过错造

17、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此条款的界定由司法部门进行。 第二十六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学校将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决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精神相悖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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