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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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9年2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第七条第一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第三条规定,单位改造的危旧房改住房必须是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

2、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第二条规定,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的实施对象为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实施范围为在县区域内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房改住房使用年限的有关证明材料、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

3、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等(检测鉴定材料要原件,并盖检测专用章和骑缝章);(三)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四)房屋权属证明;(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标明拟拆除房屋的栋号和位置);(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或者总平面图;(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下同)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意见汇总表、各产权人同意改造意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各产权人同意改造意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初审单位核验原件并审查留存。涉及部分危旧公有住房(或其它房屋)改造要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财政部门同意改造的意见书;(八)项目改造方案其内容包括:危旧房改住

4、房改造的必要性,单位职工住房状况,危旧房改住房状况,改造资金来源,补偿与安置办法,计划新建住房情况和供应对象等;(九)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造的批准文件(教学单位还应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改造的批准文件;(十)下一级房委会的审查意见。以上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均需核对原件并注明此件与复印件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所提供的资料要装订成册。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0772-5212396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负责人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事项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审查申请人申请制作批复文件审批处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限时2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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