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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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1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189-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4.2.2, 4.2.4, 4.2.6, 5.1.1, 5.4.

2、2(1, 2, 3, 5, 6), 5.4.3,5.4.5, 5.4.8, 5.4.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93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05年4月4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1 as号文件“关于印发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会同全国21个单位共同编制本标准。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制定不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丰富经验,吸收了发达国家编

3、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最新成果,认真研究分析了我国公共建筑的现状和发展,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召开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为s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等。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

4、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设计院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北京金易格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约克(无锡)空调冷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特灵空调器有限公司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乐意徐料(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兴立捷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

5、:郎四维 林海燕 涂逢祥 陆耀庆 冯雅 龙惟定 潘云钢 寿炜炜 刘明明 蔡路得 罗英 金丽娜 卜一秋 郑爱军 刘俊跃 彭志辉 黄振利 班广生 盛萍曾晓武 鲁大学 余中海 杨利明 张盐 周辉 杜立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1.0.3 按本标准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公共建筑的照明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的有关

6、规定。1.0.4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透明幕墙transparent curtain wall可见光可直接透射人室内的幕墙。2.0.2 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 transmittance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2.0.3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 ( IPLI)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2.0.4 围护结构热工性

7、能权衡A断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2.0.5 参照建筑reference building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假想建筑。3 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3.0.1 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计算温度宜符合表3.0.1-1的规定;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计算参数宜符合表3.0.1-2的规定。表3.0.1-1 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计算温度3.0.2 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

8、应符合表3.0.2的规表3.0.2 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4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设计,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利用夏季自然通风。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4.1.2 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4.2.1 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应按表4.2.1确定。表4.2.1 主要城市所处气候分区气候分区代表性城市严寒地区A区海伦、博克图、伊春、呼玛、海拉尔、满洲里、齐齐哈尔、富锦、哈尔滨、牡丹江、克拉玛依、佳木斯

9、、安达严寒地区B区长春、乌鲁木齐、延吉、通辽、通化、四平、呼和浩特、抚顺、大柴旦、沈阳、大同、本溪、阜新、哈密、鞍山、张家口、酒泉、伊宁、吐鲁番、西宁、银川、丹东寒冷地区兰州、太原、唐山、阿坝、喀什、北京、天津、大连、阳泉、平凉、石家庄、德州、晋城、天水、西安、拉萨、康定、济南、青岛、安阳、郑州、洛阳、宝鸡、徐州夏热冬冷地区南京、蚌埠、盐城、南通、合肥、安庆、九江、武汉、黄石、岳阳、汉中、安康、上海、杭州、宁波、宜昌、长沙、南昌、株洲、永州、赣州、韶关、桂林、重庆、达县、万州、涪陵、南充、宜宾、成都、贵阳、遵义、凯里、绵阳夏热冬暖地区福州、莆田、龙岩、梅州、兴宁、英德、河池、柳州、贺州、泉州、

10、厦门、广州、深圳、湛江、汕头、海口、南宁、北海、梧州4.2.2 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2.2.1、表4.2.2-2、表4.2.2-3、表4.2.2-4,表4.2.2-5以及表4.2.2一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当建筑所处城市属于温和地区时,应判断该城市的气象条件与表4.2.1中的哪个城市最接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那个城市所属气候分区的规定。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表4.2.2-1 严寒地区A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二玻瑞的迪阳系数二外遮阳的遮阳

11、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二玻玻的遮阳系数。表4.2.2_6 不同气候区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限值注:周边地面系指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地面热阻系指建筑基础持力层以上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地下室外墙热阻系指土坡以内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4.2.3 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4.2.4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4.2.5 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以及寒冷地区中制

12、冷负荷大的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4.2.6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a,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4.2.7 建筑中庭夏季应利用通风降温,必要时设置机械排风装置。4.2.8 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4.2., 严寒地区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建筑的外门宜设门斗或应采取其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其他地区建筑外门也应采取保温隔热节能措施。4.2.10 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7规定

13、的4级。4.2.11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IT 15225规定的3级。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4.3.1 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所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4.3.2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

14、建筑完全一致。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当所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大于本标准第4.工.2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每面外墙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体形系数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当所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本标准第4.2.4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每个窗户(透明幕墙)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规定。当所设计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4.2.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4.2.6条的规定。4.3.3 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完全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4.3.4

15、所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的计算必须按照本标准附录S的规定进行。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5.1.2 严寒地区的公共建筑,不宜采用空气调节系统进行冬季采暖,冬季宜设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对于寒冷地区,应根据建筑等级、采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是否另设置热水集中采暖系统。5.2 采暖5.2.1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5.2.2 设计集中采暖系统时,管路宜按南、北向分环供热原则进行布置并分别设置室温调控装置。5.2.3 集中采暖系统在保证能分室(区

16、)进行室温调节的前提下,可采用下列任一制式;系统的划分和布置应能实现分区热量计量。1 上/下分式垂直双管;2 下分式水平双管;3 上分式垂直单双管;4 上分式全带跨越管的垂直单管;5 下分式全带跨越管的水平单管。5.2.4 散热器宜明装,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5.2.5 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应根据热负荷计算确定。确定散热器所需散热量时,应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5.2.6 公共建筑内的高大空间,宜采用辐射供暖方式。5.2.7 集中采暖系统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必要时,在每个供暖系统的人口处,应设置热量计量装置。5.2.8 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热水循

17、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应符合下式要求:5.3 通风与空气调节5.3.1 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5.3.2 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不宜采用风机盘管系统。5.3.3 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并当功能上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单风管送风方式5.3.4 下列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1 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2 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5.3.5 设计

18、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5.3.6 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焙值控制方法。5.3.7 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5.3.8 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即根据室内C02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姚浓度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5.3., 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

19、闭;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5.3.10 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并注意防止冬季室内冷热风的混合损失。5.3.11 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宜采用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5.3.12 设计风机盘管系统加新风系统时,新风宜直接送人各空气调节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5.3.13 建筑顶层、或者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空间较高时,不宜直接从吊顶内回风。5.3.14 建筑物内设有集中排风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排风热回收装置

20、(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1 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时/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1c;2 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耐/h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0C ;3 设有独立新风和排风的系统。5.3.15 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气调节区(房间),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5.3.16 选配空气过滤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50Pa(粒径大于或等于5.Ojam,效率:8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00Pa;2 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

21、等于80Pa(粒径大于或等于1.0jam,效率:7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60Pa;3 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5.3.17 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不得已而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5.3.18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2 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3 当建筑物内有些空气调节区需全年供冷水,有些空气调节区则冷、热水定期交替供应时,宜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4 全年运行过程中,供冷和供热

22、工况频繁交替转换或需同时使用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四管制水系统;5 系统较小或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宜采用一次泵系统;在经过包括设备的适应性、控制系统方案等技术论证后,在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且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和经济性的前提下,一次泵可采用变速调节方式;6 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殊时,应采用二次泵系统;二次泵宜根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7 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C。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尽量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8 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5.3.19 选择两管制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

23、的循环水泵时,冷水循环水泵和热水循环水泵宜分别设置。5.3.20 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2 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3 冷却塔补水总管上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5.3.21 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烩湿图(h一d)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9C;2 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0C;3 采用晋揍诵风方式时不受限制5.3.22 建筑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lom、且体积大于10000衬

24、时,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系统。5.3.23 有条件时,空气调节送风宜采用通风效率高、空气龄短的置换通风型送风模式。5.3.24 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对于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较低、温度的日较差大的地区,空气的冷却过程,宜采用直接蒸发冷却、间接蒸发冷却或直接蒸发冷却与间接蒸发冷却相结合的二级或三级冷却方式。5.3.25 除特殊情况外,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应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5.3.26 空气调节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俄)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应大于表5.3.26中的规定。W,=P/(3600 q,) (5.3.26)式中Ws 单位风量耗功率W/ (m3/h

25、);P 风机全压值(Pa);it 包含风机、电机及传动效率在内的总效率(%)。表5.3.26 风机的单位风f耗功率限值W/ (m3/),)l注:l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统毛2 F寒地区增设预热盘管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增勿0.035 W/ Wib)7:3 当空气调节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增加0.053W/ (衬A)5.3.27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大于表5.3.27中的规定值。ER二0.002342H/(,f ,) (5.3.27)式中刀一一水泵设计扬程(m);,一-供回水温差();9 水泵在设计工作

26、点的效率(%)。表5.3.27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注: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中的输送能效比值,不适用于采用直燃式冷热水机组作为热源的空气调节热水系统。5.3.28 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 15586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内空气调节冷热水管亦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选用。5.3.29 空气调节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5.3.29的规定。表5.3.295.3.30 空气调节保冷管道的绝热层外,应设置隔汽层和保护层。5.4 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5.4.1 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宜采用集中设置的

27、冷(热)水机组或供热、换热设备。机组或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按下列原则经综合论证后确定:1 具有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时,宜作为采暖或空调的热源;2 具有热电厂的地区,宜推广利用电厂余热的供热、供冷技术;3 具有充足的天然气供应的地区,宜推广应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和燃气空气调节技术,实现电力和天然气的削峰填谷,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4 具有多种能源(热、电、燃气等)的地区,宜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技术;5 具有天然水资源或地热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水(地)源热泵供冷、供热技术。5.4.2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

28、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1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2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3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4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6 内、外区合一的变风f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5.4.3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5.4.3的规定。表5.4.3 锅炉额定热效率锅炉类型一热效率(%)姗煤(1类烟煤)燕汽、热水锅炉龙燃油、烟气燕汽、热水锅炉 。5.4.4 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9、:1 锅炉房单台锅炉的容量,应确保在最大热负荷和低谷热负荷时都能高效运行;2 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中、小型建筑设置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设1台;3 应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多种余热。5.4.5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4.5的规定。表5.4.5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5.4.6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不宜低于表5.4.6的规定。表5.4.6 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注:IPLV值是基于单台主机运行工况5.4.7 水冷式电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

30、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PLV)宜按下式计算和检测条件检测:式中A- 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309C ;B- 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690 ;C-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30C;D- 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火进水温度191c.5.4.8 名义制冷f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FInIR)不应低于表5.4.8的规定。表5.4.8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5.4.9 蒸汽、热水型澳化铿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

31、型澳化锉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t调节装置灵敏、可命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4.9的规定。表5.4.9 澳化锉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5.4.10 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的选择应根据不同气候区,按下列原则确定:1 较适用于夏热冬冷地区的中、小型公共建筑;2 夏热冬暖地区采用时,应以热负荷选型,不足冷量可由水冷机组提供;3 在寒冷地区,当冬季运行性能系数低于1.8或具有集中热源、气源时不宜采用。注:冬季运行性能系数系指冬季室外空气调节计算温度时的机组供热量(W)与机组输人功率(W)之比。5.4.11 冷水(热泵)机组的单台容量及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空气调节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

32、节及部分负荷要求。当空气调节冷负荷大于528kW时不宜少于2台。5.4.12 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5.4.13 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一定量供冷需求的建筑,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应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5.5 监测与控制5.5.1 集中采暖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淮、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5.5.2 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进

33、行最优启停的功能。5.5.3 对建筑面积20000.以上的全空气调节建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空气调节系统、通风系统,以及冷、热源系统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5.5.4 冷、热源系统的控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1 对系统冷、热量的瞬时值和累计值进行监测,冷水机组优先采用由冷量优化控制运行台数的方式;2 冷水机组或热交换器、水泵、冷却塔等设备连锁启停;3 对供、回水温度及压差进行控制或监测;4 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及故障报警;5 技术可靠时,宜对冷水机组出水温度进行优化设定。5.5.5 总装机容量较大、数量较多的大型工程冷、热源机房,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5.5.6 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应满足下列基

34、本控制要求:1 冷水机组运行时,冷却水最低回水温度的控制;2 冷却塔风机的运行台数控制或风机调速控制;3 采用冷却塔供应空气调节冷水时的供水温度控制;4 排污控制。5.5.7 空气调节风系统(包括空气调节机组)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1 空气温、湿度的监测和控制;2 采用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变新风比烩值控制方式;3 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宜采用变速控制方式;4 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故障报警;5 需要时,设置盘管防冻保护; 过滤器超压报警或显示。5.5.8 采用二次泵系统的空气调节水系统,其二次泵应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5.5., 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温控阀和三挡

35、风速结合的控制方式。5.5.10 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设置通风设备的温控装置。5.5.11 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5.5.12 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分楼层、分室内区域、分用户或分室的冷、热量计量装置;建筑群的每栋公共建筑及其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附录A 建筑外遮阳系数计算方法A.0.1 水平遮阳板的外遮阳系数和垂直遮阳板的外遮阳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水平遮阳板:SDe=.,Pp +瓦PF十1垂直遮阳板:SDV=a. PFZ+b, PF+1遮阳板外挑系数: PF

36、二昔(A.0.1-1)(A.0.1-2)(A.0.1-3)式中SDe 水平遮阳板夏季外遮阳系数;SDv一一一垂直遮阳板夏季外遮阳系数;ah, bh, a,_ b 计算系数,按表A.0.1取定;PF 遮阳板外挑系数,当计算出的PF 1时,取尸F=1芯A 遮阳板外挑长度(图A.0.1);B 遮阳板根部到窗对边距离(图A. 0. 1),A李rf P 水平遮阳水平遮阳垂直遮阳图A.0. 1 遮阳板外挑系数(PF)计算示意A.0.2 水平遮阳板和垂直遮阳板组合成的综合遮阳,其外遮阳系数值应取水平遮阳板和垂直遮阳板的外遮阳系数的乘积。A.0.3 窗口前方所设置的并与窗面平行的挡板(或花格等)遮阳的外遮阳系

37、数应按下式计算确定:SD二1一(1一)(1一刀) (A.0.3)式中, 挡板轮廓透光比。即窗洞口面积减去挡板轮廓由太阳光线投影在窗洞口上所产生的阴影面积后的剩余面积与窗洞口面积的比值。挡板各朝向的轮廓透光比按该朝向上的4组典型太阳光线人射角,采用平行光投射方法分别计算或实验测定,其轮廓透光比取4个透光比的平均值。典型太阳人射角按表A.0.3选取。犷 挡板构造透射比。混凝土、金属类挡板取,=0.1;厚帆布、玻璃钢类挡板取7 * =0.4;深色玻璃、有机玻璃类挡板取,=0.6;浅色玻璃、有机玻璃类挡板取,二0.8;金属或其他非透明材料制作的花格、百叶类构造取q* =0.150表A.0.3 典型的太

38、阳光线入射角(0)窗口朝向南东、西A匕1组2组3组4组1组2组3组4组1组2组3组4组太阳高度角0 0 60 60 0 0 45 45 0 30 30 30太阳方位角0 45 0 45 75 90 75 90 1so 180 135 一135A.0.4 幕墙的水平遮阳可转换成水平遮阳加挡板遮阳,垂直遮阳可转化成垂直遮阳加挡板遮阳,如图A.0.4所示。图中标注的尺寸A和B用于计算水平遮阳和垂直遮阳遮阳板的外挑系数PF, C为挡板的高度或宽度。挡板遮阳的轮廓透光比,可以近似取为to转化成.一喊幕墙水平遮阳富内转化成二=今幕墙垂直遮阳图A.0.4 幕墙遮阳计算示意附录B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B

39、.o.l假设所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都采用两管制风机盘管系统,水环路的划分与所设计建筑的空气调节和采暖系统的划分一致。B.o.2 参照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系统的年运行时间表应与所设计建筑一致。当设计文件没有确定所设计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系统的年运行时间表时,可按风机盘管系统全年运行计算。B.0.3 参照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系统的日运行时间表应与所设计建筑一致。当设计文件没有确定所设计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系统的日运行时间表时,可按表B.0.3确定风机盘管系统的日运行时间表。表B.0.3 风机盘管系统的日运行时间表类别系统工作时间办公建筑工作日7:00- 18:00节假日宾馆建筑一全年一1:00

40、-24:00商场建筑全年8:00- 21:00B.0.4 参照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区的温度应与所设计建筑一致。当设计文件没有确定所设计建筑空气调节和采暖区的温度时,可按表B.0.4确定空气调节和采暖区的温度。表B.0.4 空气调节和采暖房间的温度()时间建筑类别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办公建筑工作日空调37 37 37 37 37 37 28 26 26 26 26 26采暖12 12 12 12 12 12 18 20 20 20 20 20INNE空调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采暖12 12 12 12 12 12 12

41、 12 12 12 12 l2续表B.0.4时间建筑类别I 2 3 4 5 6 , 8 9 10 11 12宾馆建筑空调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王Jl一采暖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商场建筑空调37 37 37 37 37 37 37 28 25 25 25 253三月升采暖12 12 12 12 12 12 12 16 18 18 18 is时间建筑类别13 14 巧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办公建筑工作比空调26 26 26 26 26 26 37 37 37 37 37 3

42、7采暖20 20 20 20 20 20 12 12 12 12 12 12节假日空调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采暖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宾馆建筑全年空调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采暖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 22商场建筑空调25 25 25 25 25 25 25 25 37 37 37 37三e 号采暖18 18 18 18 18 18 18 18 12 12 12 12B.0.5 参照建筑各个房间的照明功率应与所设

43、计建筑一致。当设计文件没有确定所设计建筑各个房间的照明功率时,可按表B.0.5-1确定照明功率。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照明开关时间按表B.0.5-2确定。表B.0.5-1 照明功率密度值(W/m2)建筑类别房间类别照明功率密度办公建筑普通办公室11高档办公室、设计室18会议室ll走廊5其他1129续表B.0.5-1建筑类别房间类别照明功率密度宾馆建筑客房15餐厅一13会议室、多功能厅一走廊一门厅15商场建筑一般商店12高档商店表B.0.5-2 照明开关时间表(%)时间*10 twil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1一 .力、公建筑工作日0 一一。一一。一一1。一,一95

44、95一95 80节假日0 一。一。一一。一。0 0 0 0 0 。宾馆建筑全年10 10 10 10 10 10 30 30 刃30 30 30商场建筑全年,。1I,。I一1。一I l0 10 10一10一。一60 1一60一60一印时间建筑类别13 14 巧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办公建筑工作日so 9519595 一95一3。一3。一。1一。一。一。节假日I 0 0 0 0 0 0 0 0 0 0 0 0宾馆建筑全年30 30 50 50 60 90 90 90 90 80 10 10商场建筑一全年I60 印I一60一。I一so I90.1001-1一10011

45、01。一110B.0.6 参照建筑各个房间的人员密度应与所设计建筑一致。当不能按照设计文件确定设计建筑各个房间的人员密度时,可按表B.0.6-1确定人员密度。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人员逐时在室率按表B.0.6一确定。表B.0.61 不同类型房间人均占有的使用面积(甘/人)建筑类别房间类别人均占有的使用面积力公建筑普通办公室a高档力、公室一会议室2.s走廊60其他I一z0了0续表B.0.61建筑类别房间类别人均占有的使用面积宾馆建筑普通客房15高档客房30会议室、多功能厅2.5走廊50其他20商场建筑一般商店3高档商店4表B.0.62 房间人员逐时在室率(%)时间建筑类别1 2 3 4 5 6 7 8 9 10 l 12办公建筑工作日0 0 0 0 0 0 10 50 95 95 95 80节假日0 0 0 0 0 0 0 0 0 0 0 0宾馆建筑全年70 70 70 70 70 70一7070 50 50w 50商场建筑全年0 0一0 0 01l0!。!2050L-!80 80时间建筑类别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办公建筑工作日80 95 95 I9595 3030 0 0 0 0 0节假日0 0 0 0 0 0 0 0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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