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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州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的有关规定,配合我区的现代化新城建设,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州分局在办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事项时,要求申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提交申请许可材料时,必须提交所使用房屋合法的房产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含)以上政府部门开具的“非违法建筑”的证明,否则一律不予受理。为此,恳请贵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用房予以审核,如属于合法建筑的房屋,给予开具“非违法建筑”证明并加盖政府公章为盼!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州分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附件:表格样式:经营场所非违章建筑证明经营场所非违章建筑证明企业名称或经营者姓名具体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 (门牌号)乡镇、街道办事处(含)以上政府部门证明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州分局:位于上述地址 平方米的房屋为“非违法建筑”。 证明单位公章(乡镇、街道办事处) 签章人 年 月 日备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