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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宁市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方案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海南省“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依法处置”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清理处置“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三种类型的“批而未用”土地,通过一年半时间的集中清理处置,全面查清我市三种类型土地情况,并对清查出的批而未用土地逐宗研究处置方案,分类推动处置工作,切实提
2、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我市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提供资源保障。二、清理范围此次清理处置的“三类”批而未用土地具体范围如下:(一)批而未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征收土地,至今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或已实施征地但尚未落实征地三项补偿费(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且土地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使用的土地。(二)征而未供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征收土地并已完成征地工作,但至今尚未供应的建设用地,以及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至今尚未供应的存量建设用地。(三)供而未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供应的土地,土地使
3、用者依法取得土地后,但未经依法批准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或已动工开发,但已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依法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为加强对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万宁市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市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统筹部署以及重大事项的审议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组 长:张美文(市政府市长)副组长:王德海(市政府副市长)成 员:林志飞(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主任)蔡冰晶(市监察局局长) 王德民
4、(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韩俊定(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沈春强(市财政局局长) 朱 牧(市审计局局长) 莫儒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林国庆(市司法局局长) 莫积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两个工作组:(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由王德民兼任办公室主任,吴福安任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抽调。具体负责领导小组各项日常工作,包括全市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指导、推动、宣传、协调和监督工作。(二)清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王德民兼任,副组长由莫积仁、符福洪、高勇、吴福安等4人担任。工作人员从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审
5、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抽调,具体负责批而未用土地清查、认定、提出处置意见等工作。(三)监督协调工作组。组长由蔡冰晶兼任,副组长由李小玲和林国庆兼任。工作人员从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法院、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抽调,具体负责对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协调指导处置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性事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协助做好应对土地处置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四、工作方法步骤(一)调查清理阶段(2013年4月30日至6月30日)。在农转用报批、征地、供地台账的基础上,采取“批文、图纸、实地、证据”四结合的方式,对批而未用土地进行全面清查,掌握批而未用土地的数量、
6、分布及产生的原因,并进行分类。1、通过查阅土地征收农转用审批文件、图纸,查清2012年6月30日前经依法批准但至今尚未实施征地的新增建设用地的批准文号、批准时间、用地项目名称(或地块号)、土地位置、面积、地类以及实施征地的面积、原因、是否维护批前现状等情况,填写批而未征土地调查登记表和批而未征土地调查汇总表。2、通过查阅土地审批文件、图纸,查清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已实施征地但尚未供地的拟用地项目名称、位置、面积、批准文号、时间、土地用途、实施征地时间、已完成征地面积、补偿是否到位以及未实施供地的面积、原因等,填写征而未供土地调查登记表和征而未供土地调查汇总表。3、通过查阅
7、供地档案资料、图纸并进行实地调查,查清已供土地规定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实际动工开发时间、已开发面积和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原因,提取证据资料,填写供而未用土地调查登记表和供而未用土地调查汇总表。清查处置工作组负责整理和收集上述三类情况的调查表和汇总表及供而未用宗地分布图,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于2013年6月3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初步处置阶段(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全面调查核实“三类”土地,由清查处置工作组对不同类别的地块,逐个项目(地块)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形成处置意见,同时向社会公示。对“三类”土地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置:1、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置。(
8、1)限期征地或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在土地征收文件有效期内,尚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限期实施征地或用地。(2)区位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文件有效期内,确需对原批准的用地项目或土地征收及农转用土地的区位进行调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允许对原批准的用地项目或区位进行调整。拟调整的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同时不得突破原批准机关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3)指标调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文件已失效,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在核实确无违法用地的基础上,在报经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同意后,可将该
9、宗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剂依法使用,也可用于补办已依法处理到位的违法用地手续、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和市重点项目建设。2、征而未供土地的处置。(1)已落实用地项目,近期可以供地并符合供地政策的,必须尽快供地。(2)原用地项目已发生重大变化,近期无法落实但能够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的,要严格按照供地政策尽快调整项目供地,并优先安排民生项目或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用地。(3)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近期无法供地又不能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纳入政府储备。3、供而未用闲置土地的处置。(1)因不可抗力、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置
10、换、临时安排使用、协议有偿收回方式处置。(2)非因不可抗力,非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建设用地,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二年以上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3)除本方案规定的处置政策外,闲置土地的处置按照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三)征求意见阶段(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经领导小组研究基本确定处置意见的土地,视具体情况逐项目逐宗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意见。对使用权人提出的合理诉求,酌情予以考虑并做出相对应的承诺。(四)行政处置
11、阶段(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对确定处置意见,列入处置范围的土地,依法进行行政处置,对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五)后续处理阶段(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监督协调工作组负责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对工作,同时兑现政府承诺,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五、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批而未用土地处置清理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党和国家有关土地方针、政策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切实把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抓紧抓实。(二)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
12、任意识,把清理处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抽调专人参与共同做好我市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确保清理处置工作按期完成。(三)全面清理。为确保做到公平公正,本次清理处置工作覆盖到全市范围内的每一宗土地。(四)依法处置。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按“一地一策”分类处理,对清理中发现违法违规闲置 土地的,不管涉及到哪家企业,都要清查到底,依法处置。对在清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五)建章立制。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批而未用土地清理,进一步完善土地批后监管制度,实行批而未用土地监控关口前移。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制度,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不断完善预防和处置批而未用土地的长效机制。(六)严格奖惩。建立清查处置工作人员考核制度,落实奖惩机制。附件:1、批而未征土地调查登记表 2、批而未征土地调查汇总表3、征而未供土地调查登记表4、征而未供土地调查汇总表5、供而未用土地调查登记表6、 供而未用土地调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