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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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试行)Tentative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of Hubei province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六月 印发 前 言2006年国家住房和城乡部颁发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大量调研与实践表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湖北省实施时,存在部分指标要求较宏观、部分条文不适合湖北省地域特点等问题。因此,基于湖北省全面实施循环经济和推广绿色建筑的要求,为更好地指导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建科2007205

2、 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432号)等标准的基础上, 结合湖北省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和文化等特点,总结湖北省绿色建筑方面的实践经验与研究成果而制定。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本标准并不涵盖建筑物所有的性能和品质,而着重于评价与绿色建筑有关的内容,包括场地质量、环境影响、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材料与资源、室内环境质量等;同时也不评价建筑美观和经济性问题。此外,我国建筑法规所规定的一般性建筑性能,包括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建筑基本性能要求、以及与绿

3、色建筑关联性不高的强制性要求也不列入本标准。但绿色建筑评估必须以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为前提条件。目 录前 言I目 录II1 总 则12 术语和定义13 基本规定23.1 基本要求23.2 评价与等级划分34 居住建筑44.1 节地与室外环境44.2 节能与能源利用6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7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84.5 室内环境质量94.6 运营管理105 公共建筑115.1 节地与室外环境116.2 节能与能源利用12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13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145.5 室内环境质量155.6 运营管理161 总 则1.0.1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

4、济政策,推进湖北省建筑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湖北省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的评价,其他建筑可参照执行。1.0.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1.0.4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进行评价。1.0.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0.1 绿色建

5、筑 Green bui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2.0.2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tensity由于热量聚集而造成的城市气温高于四周郊区气温的现象,称为城市热岛效应。热岛强度是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2.0.3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指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2.0.4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

6、er source指不同于传统市政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和海水。2.0.5可再利用材料 Reused material指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2.0.6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terial指已经无法进行再利用的产品通过改变其物质形态,生产成为另一种材料,使其加入物质的多次循环利用过程中的材料。2.0.7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污、废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回用的水。当二级处理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并已回用时,二级处理出水也可称为再生水。2.0.8 杂排水 Gray water民用建筑中除粪便污

7、水外的各种排水,如冷却排水、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厨房排水等。2.0.9 优质杂排水 High grade gray water杂排水中污染程度较低的排水,如冷却排水、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3 基本规定3.1 基本要求3.1.1 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3.1.2 绿色建筑的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居住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建筑评价指标体系。3.1.3 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阶段的评价和建成后的评价。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设计阶段的评价,应在其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

8、行。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的评价,应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3.1.4 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周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并提交相应分析报告。3.1.5 申请评价方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规划、设计、施工与运营管理阶段进行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关文档。3.2 评价与等级划分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包括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3.2.2 绿色建筑设计阶段的评价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居住建筑或第5章公共建筑中所有控制项的要

9、求,并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划分按表3.2.2-1、表3.2.2-2确定。表3.2.2-1 设计阶段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居住建筑)等级一般项数(共41项)优选项数(共7项)节地与室外环境(共10项)节能与能源利用(共8项)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共6项)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共7项)室内环境质量(共8项)运营管理(共2项)533331-64444127555524表3.2.2-2 设计阶段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公共建筑)等级一般项数(共43项)优选项数(共13项)节地与室外环境(共8项)节能与能源利用(共12项)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共6项)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0、共8项)室内环境质量(共6项)运营管理(共3项)453531-574642569575393.2.3 绿色建筑建成后的评价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居住建筑或第5章公共建筑中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并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划分按表3.2.3-1、表3.2.3-2 确定。表3.2.3-1 建成后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居住建筑)等级一般项数(共50项)优选项数(共11项)节地与室外环境(共10项)节能与能源利用(共8项)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共6项)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共11项)室内环境质量(共8项)运营管理(共7项)533534-64464547557566表3.2.3-2 建

11、成后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公共建筑)等级一般项数(共52项)优选项数(共15项)节地与室外环境(共8项)节能与能源利用(共12项)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共6项)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共12项)室内环境质量(共6项)运营管理(共8项)453735-5748466695957103.2.4 当本标准中某条文不适应建筑所在地区、气候与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参与评价,参评的总项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可按原比例调整确定。3.2.5 本标准中定性条款的评价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对有多项要求的条款,各项要求均满足要求时方能评为通过。4 居住建筑4.1 节地与室外环境控制项4.1.1 场地建设

12、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4.1.2 建筑选址应符合国家和湖北省现行相关安全规定。建筑场地选址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4.1.3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m2、多层不高于28m2、中高层不高于24m2、高层不高于15m2。4.1.4 住区建筑布局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有关居住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4.1.5 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4.1.6 住

13、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 m2。4.1.7 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4.1.8 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影响、水污染、光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一般项4.1.9 在建筑规划设计中,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如山丘、水域、植被等。4.1.10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4.1.11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4.1.12 住区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4.1.13 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4.1.14 住区风环境有利于冬季

14、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4.1.15 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m2 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4.1.16 室外照明和建筑外立面设计不得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4.1.17 选址和住区出入口的设置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4.1.18 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45%。优选项4.1.19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4.1.20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

15、达到有关标准。4.2 节能与能源利用控制项4.2.1 居住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符合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301的规定。4.2.2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有关规定值。4.2.3 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居住,设置室温调节和热量计量设施。4.2.4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一般项4.2.5 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使住宅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4.2.6 卧室、起居

16、室、书房等主要房间的南、东、西向外窗设置活动式或固定式外遮阳,外遮阳设施的综合遮阳系数应不大于0.60。4.2.7 选用效率高的用能设备和系统。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输送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4.2.8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有关规定值高一个等级。4.2.9 住区内所有电梯均采用节能电梯并采用节能控制方式。4.2.10 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低损耗镇流器等附件,并采取其他节能

17、控制措施,在有自然采光的区域设定时或光电控制。4.2.11 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能量回收系统(装置)。4.2.12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优选项4.2.13 采暖年耗电量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301附表C.0.3列出的各地采暖年耗电量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的限值的80%。4.2.14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控制项4.3.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4.3.2 采取有效

18、措施避免管网漏损。4.3.3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4.3.4 景观用水不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并应设置循环供水系统。4.3.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一般项4.3.6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4.3.7 绿化用水、洗车用水等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4.3.8 绿化灌溉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4.3.9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4

19、.3.10 降雨量大的缺水地区,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集蓄及利用方案。4.3.11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优选项4.3.12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30%。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控制项4.4.1 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8580GB 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不使用国家及湖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4.4.2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一般项4.4.3 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4.4.4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4.4.5 砂浆采用预

20、拌砂浆或干混砂浆。4.4.6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4.4.7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将其中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回收和再利用。4.4.8 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使用材料的可再循环使用性能。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占所用建筑材料总重量的10%以上。4.4.9 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4.4.10 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不低于30%。4.4.11 采用集约化生产的建筑材料、标准化部件和设备,建筑结构设计中采用

21、工业化生产的通用和标准化的结构构件。4.4.12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4.4.13 使用墙体保温材料或制品。优选项4.4.14 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4.4.15 可再利用建筑材料的使用率大于5%。 4.4.16 采用墙体自保温系统。4.5 室内环境质量控制项4.5.1 每套住宅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当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4.5.2 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设置外窗,房间的采光系数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规定。4.5.3 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有效的隔声、减噪措施。卧室、起居室的允许

22、噪声级在关窗状态下白天不大于45 dB (A),夜间不大于35 dB (A)。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大于70dB。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30dB;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25dB,沿街时不小于30dB。4.5.4 居住空间能自然通风,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8。4.5.5 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一般项4.5.6 居住空间开窗具有良好的视野,且避免户间居住空间的视线干扰。当1套住宅设有2个及2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有1个卫生间设有外

23、窗。4.5.7 住区内不少于75的住宅可形成穿堂风。4.5.8 住区内不少于75住户的厨房和卫生间设置于户型的北、西北或西侧,或设置于户型自然通风的负压侧。4.5.9 屋面、地面、外墙和外窗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无结露现象。4.5.10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房间的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的最高温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4.5.11 设置采暖或空调系统(设备)的住宅,系统(设备)运行时用户可根据需要对室温进行调控。4.5.12 采用可调节外遮阳装置,防止夏季太阳辐射透过窗户玻璃直接进入室内。4.5.13 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或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装置。优选项4

24、.5.14 卧室、起居室(厅)使用蓄能、调湿或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4.6 运营管理控制项4.6.1 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4.6.2 居住水、电、燃气分户、分类计量与收费。4.6.3 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对垃圾物流进行有效控制,对废品进行分类收集,防止垃圾无序倾倒和二次污染。4.6.4 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并有严格的保洁清洗措施,生活垃圾袋装化存放。一般项4.6.5 垃圾站(间)设冲洗和排水设施。存放垃圾及时清运,不污染环境,不散发臭味。4.6.6 智能化系统定位正确,采用的技术先进、实用、可靠,达到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与设备监控子系统与信息网络子系统的基本配置要求。

25、4.6.7 采用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规范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化学药品的使用,有效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损害。4.6.8 栽种和移植的树木成活率大于90%,植物生长状态良好。4.6.9 物业管理部门通过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4.6.10 设置专门的垃圾分类收集区域,单独设置废电池、纸张、玻璃、塑料和金属等回收设施,垃圾收集设施上明确标识分类说明。垃圾分类收集率达90%以上。4.6.11 设备、管道的设置便于维修、改造和更换。优选项4.6.12 对可生物降解垃圾进行单独收集或设置可生物降解垃圾处理房。垃圾收集或垃圾处理房设有风道或排风、冲洗和排水设施,处理过程无二次污染。

26、4.6.13 对使用的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的水质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不对人体健康和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5 公共建筑5.1 节地与室外环境控制项5.1.1 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5.1.2 建筑场地选址无洪灾、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5.1.3 不对周边建筑物带来光污染,不影响周围居住建筑的日照要求。5.1.4 场地内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5.1.5 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等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一般项5.

27、1.6 在建筑规划设计中,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如山丘、水域、植被等。5.1.7 场地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5.1.8 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低于5m/s,不影响室外活动的舒适性和建筑通风。5.1.9 合理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方式。5.1.10 绿化物种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且采用包含乔、灌木的复层绿化。5.1.11 场地交通组织合理,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5.1.12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5.1.13 建筑外墙和非绿化屋面采用浅色饰面材料,墙面太阳辐射吸收率小于0.6。优选项5.1.14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

28、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5.1.15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并纳入规划项目。5.1.16 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大于等于40%。5.2 节能与能源利用控制项5.2.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批准或备案的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5.2.2 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第5.4.5、5.4.8及5.4.9条规定,锅炉热效率符合第5.4.3条规定。5.2.3 不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5.2.4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29、规定的现行值。5.2.5 新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一般项5.2.6 建筑总平面设计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利于自然通风。5.2.7 建筑南、东、西向外窗设置活动式或固定式外遮阳,外遮阳设施的综合遮阳系数应不大于0.60。5.2.8 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建筑幕墙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5.2.9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7规定的4级要求。5.2.10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5.2.11 利用排风对新风进行预热(或预冷)处理,降低新风负荷。5.2.12

30、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5.2.13 建筑物处于部分冷热负荷时和仅部分空间使用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通风空调系统能耗。5.2.14 采用节能设备与系统。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第5.3.26、5.3.27条的规定。5.2.15 选用余热或废热利用等方式提供建筑所需蒸汽或生活热水。5.2.16 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5.2.17 建筑内所有电梯均采用节能电梯并采用节能控制方式。优选项5.2.18 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批准或

31、备案的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5.2.19 采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技术,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5.2.20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量不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10 %,或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低于建筑用电量的2 %。5.2.21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规定的目标值。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控制项5.3.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5.3.2 设置合理、完善的供水、排水系统。5.3.3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5.3.4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

32、备。5.3.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一般项5.3.6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积蓄、处理及利用方案。5.3.7 绿化、景观、洗车等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5.3.8 绿化灌溉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5.3.9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或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5.3.10 按用途设置用水计量水表。5.3.11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优选项5.3.12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

33、。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控制项5.4.1 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18580GB 18588 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的要求。不使用国家及湖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5.4.2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一般项5.4.3 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60 %以上。5.4.4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5.4.5 砂浆采用预拌砂浆或干混砂浆。5.4.6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5.4.7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将其中可再利用材

34、料、可再循环材料回收和再利用。5.4.8 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材料的可循环使用性能。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占所用建筑材料总重量的10%以上。5.4.9 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避免重复装修。5.4.10 办公、商场类建筑室内采用灵活隔断,减少重新装修时的材料浪费和垃圾产生。5.4.11 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不低于30%。5.4.12 采用集约化生产的建筑材料、标准化部件和设备,建筑结构设计中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通用和标准化的结构构件。5.4.13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5.

35、4.14 使用墙体保温材料或制品。优选项5.4.15 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5.4.16 可再利用建筑材料的使用率大于5 %。5.4.17 采用墙体自保温系统。5.5 室内环境质量控制项5.5.1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参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中的设计计算要求。5.5.2 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无结露、发霉现象。5.5.3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新风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设计要求。5.5.4 建筑每个房间的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外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具有不小于房间透明面积10的

36、可开启部分。5.5.5 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中的有关规定。5.5.6 宾馆和办公建筑室内背景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中的二级要求;商场类建筑室内背景噪声水平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的相关要求。5.5.7 建筑室内照度、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指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有关要求。一般项5.5.8 建筑设计和构造设计有促进自然通风的措施。5.5.9 室内采用调节方便、可提高人员舒适性的空调末端。

37、5.5.10 宾馆类建筑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的一级要求。5.5.11 建筑平面布局和空间功能安排合理,减少相邻空间的噪声干扰以及外界噪声对室内的影响。5.5.12 办公、宾馆类建筑75%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要求。5.5.13 建筑入口和主要活动空间设有无障碍设施。优选项5.5.14 采用可调节外遮阳,改善室内热环境。5.5.15 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保证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5.5.16 采用合理措施改善室内或地下空间的自然采光效果。5.6 运营管理控制项5.6.1 制定并实

38、施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与绿化管理制度。5.6.2 建筑运行过程中无不达标废气、废水排放。5.6.3 分类收集和处理废弃物,且收集和处理过程中无二次污染。一般项5.6.4 建筑施工兼顾土方平衡和施工道路等设施在运营过程中的使用。5.6.5 物业管理部门通过IS0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5.6.6 设备、管道的设置便于维修、改造和更换。5.6.7 对空调通风系统按照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19210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洗。5.6.8 建筑智能化系统定位合理,信息网络系统功能完善。5.6.9 建筑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自动监控系统技术合理,系统高效运营。5.6.10 办公、商场类建筑

39、耗电、冷热量等实行计量收费。5.6.11 对使用的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的水质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不对人体健康和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优选项5.6.12 具有并实施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管理业绩与节约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挂钩。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应这样做的,采用

40、“可”。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试行)条文说明目 次1 总 则213 基本规定223.1 基本要求223.2 评价与等级划分224 居住建筑244.1 节地与室外环境244.2 节能与能源利用31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37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434.5 室内环境质量524.6 运营管理565 公共建筑595.1 节地与室外环境595.2 节能与能源利用64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72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775.5 室内环境质量835.6 运营管理881 总 则1.0.1 建筑活动是人类对自然资源、

41、环境影响最大的活动之一。目前,湖北省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建筑年增量较大,建筑相关资源消耗总量增长较快。因此,湖北省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湖北省发展绿色建筑应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技术经济政策。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湖北省绿色建筑的评价,推动湖北省绿色建筑的发展。1.0.2 不同类型的建筑因使用功能的不同,其消耗资源和影响环境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本标准考虑到湖北省目前建设市场的情况,侧重评价总量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消耗能源资源较多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旅馆建筑。其他建筑的评价可参考本标准。1.0.3 建筑从最初的规划设计到随后的

42、施工、运营及最终的拆除,形成一个全寿命周期。关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意味着不仅在规划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并利用环境因素,而且确保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低,运营阶段能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低耗、无害的活动空间,拆除后又对环境危害降到最低。绿色建筑要求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保护环境,同时满足建筑功能。这几者有时是彼此矛盾的,如为片面追求小区景观而过多地用水,为达到节能单项指标而过多地消耗材料,这些都是不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而降低建筑的功能要求、降低适用性,虽然消耗资源少,也不是绿色建筑所提倡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五者之间的矛盾必须放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统筹考

43、虑与正确处理,同时还应重视信息技术、智能技术和绿色建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与新工艺的应用。1.0.4 湖北省不同地区的气候、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经济发展与社会习俗等有着一定的差异,评价绿色建筑时,应注重地域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1.0.5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标准是参与绿色建筑评价的前提条件。本标准未全部涵盖通常建筑物所应有的功能和性能要求,而是着重评价与绿色建筑性能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保护环境等方面。因此建筑的基本要求,如结构安全、防火安全等要求不列人本标准。发展绿色建筑,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倡

44、导城乡统筹、循环经济的理念,全社会参与,挖掘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潜力。注重经济性,从建筑的全寿命周期核算效益和成本,顺应市场发展需求及地方经济状况,提倡朴实简约,反对浮华铺张,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3 基本规定3.1 基本要求3.1.3 本标准适用于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设计阶段和建成后的评价。为强调设计阶段对绿色建筑的重要性,从源头上把握绿色建筑,本规范增加了设计阶段的评价,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设计阶段的评价,应在其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主要评价依据为施工图和相关设计文件;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建成后的评价,应在交付业主使用一年后进行,主要评价依据为设计文件、分析报告、过程控制证明文件、检测数据和相关运行记录等。3.1.4 绿色建筑是在全寿命周期内兼顾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建筑,而单项技术的过度采用虽可提高某一方面的性能,但很可能造成新的浪费,为此,需从建筑全寿命周期的各个阶段综合评估建筑规模、建筑技术与投资之间的互相影响,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为主要目标,综合考虑安全、耐久、经济、美观等因素,比较、确定最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3.1.5 绿色建筑的建设应对规划、设计、施工与竣工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各责任方应按本标准评价指标的要求,制定目标、明确责任、进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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