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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青区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项目。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目标管理、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西青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工业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业经委。第
2、五条 区工业经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定期发布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区工业经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管理,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的范围和重点。凡在本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及节能降耗贡献突出的单位,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扶持的重点包括:1.节能降耗改造项目;2.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3.开展节能降耗管理、诊断、咨询项目;4.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工作体系
3、;5.对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6.对清洁生产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7.开展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8.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节能降耗支出。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资金补助和奖励方式予以使用。资金补助:对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和单位,按其节能项目的节能量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400元/吨标准煤,单项补助总额不高于100万元;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能源审计的企业,按其发生的审核、审计费用,给予50%的资金补贴。奖励:对获得市级节能先进单位、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等称号的,每个单位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节能先进单位、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等称号的,每个单位奖励20万元;
4、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清洁生产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的,每人分别奖励1万元和5000元。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条件。 基本条件:企业法人产权明晰,独立核算,依法经营。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效益和发展趋势良好,无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项目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节能降耗效果明显。 第九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2.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企业);5.已投入项目建设资金的有效
5、凭证;6.节能监测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7.获得节能先进、清洁生产示范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证明;8.根据不同项目要求,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条 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提出专项资金申请,经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青开发区管委会对申请材料初审汇总后,报区工业经委。第十一条 区工业经委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经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第十二条 区工业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1个月内向区工业经委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通过验收后,区财政局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节能专项资金,应计入损益,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对每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项目单位违规操作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违约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今后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西青区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西青政发200942号)同时废止。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经委负责解释。(文章来源:天津招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