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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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20112020)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1年11月项目名称:台州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20112020)委托方: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承担方: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国家企业法人代码:72146607-0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等级:甲级城市规划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081004)院长:尹 稚教授博士副 院 长:梁 伟高级规划师博士袁 昕高级规划师博士总规划师:袁 牧 高级规划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成果出图专用章项目负责人:顾林生 副总规划师、博士张孝奎 规划师项目参加人员:万汉斌、冯立超、罗兴华、黄勇超目 录第一篇.总则1第一章.总 则2

2、第二章.抗震防御目标及编制模式5第三章.基本要求6第二篇.防震篇8第四章.台州市域防灾空间布局9第五章.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13第六章.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区划15第三篇.抗震篇17第七章.城市建筑工程抗震防灾规划18第八章.交通系统抗震防灾规划24第九章.中心城区基础设施抗震防灾规划27第十章.地震次生灾害34第四篇.避震篇36第十一章.避震疏散体系规划37第十二章.避震疏散的组织和管理44第五篇.救灾篇46第十三章.震后应急47第十四章.灾后恢复重建49第六篇.实施篇52第十五章.近期建设规划53第十六章.规划的实施与保障57第十七章.附 则58第一篇. 总则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规划目

3、的为预防破坏性地震对台州城市的潜在威胁,统筹、协调和指导城市的抗震防灾工作,保障城市建设成果与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划。第2条. 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本规划根据“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原则。第3条. 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7号);(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2007);(5)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

4、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号令);(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7)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8)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标准;(9)台州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10)浙江省温黄平原水利规划文本(2005-2025);(11)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12)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实施评估报告(2010)(13)台州市城乡电力设施布局规划(20072020);(14)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15);(15)台州港总体规划(20052020);(16)台州市城市供水工程专项规划(2004

5、2020);(17)台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18)台州市城市紫线规划;(19)台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042020);(20)台州市区中小学校网布局规划(20052020);(21)台州市区城市燃气专项规划(20042020);(22)建设部、浙江省其它有关规定。第4条. 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范围,为165平方公里。其中:椒江(含滨海工业区)70平方公里,黄岩50.3平方公里,路桥44.7平方公里。规划人口为150万人。第5条. 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其中:近期:20112015年,远期:

6、2016-2020年。第6条. 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文中“黑体字”条文为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第7条. 本规划所用名词术语(1)避震疏散场所:用作地震时受灾人员疏散的场地和建筑。可分为: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和中心避震疏散场所。(2)疏散道路:是指进行抗震救灾和受灾人员从发生破坏的受灾体中疏散所必须使用且满足避震疏散要求的道路。(3)地震次生灾害:因地震造成工程结构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起的灾害。包括地震次生火灾、爆炸、洪水,有毒有害物质溢出或泄漏,地质灾害等。(4)城市基础设施:是指供电、供水和供气系统的主干管线和交通系统的主干道路以及对抗震救灾起重要作用的供电、供水、供气、

7、交通、通信、指挥、医疗、消防、物资供应及保障等系统的重要建筑物和构筑物。(5)防灾据点:采用较高抗震设防标准、有避震功能、可有效保证内部人员抗震安全的建筑。(6)防灾公园:城市中满足避震疏散要求的、可有效保证疏散人员安全的公园。(7)重要建筑:本规划所指重要建筑是指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或重大影响的建筑,或对城市抗震防灾及灾后救援起重要作用的建筑。(8)历史风貌建筑: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的具有历史意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造型别致、选材考究、装饰精巧的具有传统风格的建筑。第二章. 抗震防御目标及编制模式第8条. 抗震防御目标通过实施规划,使台州市抗震防灾能力达到:小震可忽略、中震可承受、大震

8、可自救、巨震可控制。具体要求为:(1)当遭受多遇地震(小震)影响时,城市工程设施基本不受影响,城市经济和社会生活保持正常运行。(2)当遭受设防烈度地震(中震)影响时,城市生命线工程基本不受影响,城市中只有丁类建筑和小部分丙类建筑发生破坏,造成少量人员伤亡,城市经济和社会生活仅受轻微影响。(3)当遭受罕遇地震(大震)影响时,城市骨干生命线工程基本不受影响,城市重要工程不发生中等以上破坏,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城市能主要依靠自身力量进行救灾。(4)当遭受巨震影响时,城市能提供足够的安全空间供民众避难,能保证灾民不少于三天的基本生活供应,能维持灾区基本社会秩序,等待外部救援。第9条. 规划编制模式依据

9、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7号)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中的有关规定,本规划按照丙类模式进行编制。第三章. 基本要求第10条. 抗震设防要求(1)在台州市规划区进行工程建设时,抗震设防要求除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外,并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2)作为防灾据点的建筑物应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保障在罕遇地震下其主体结构和附属结构不发生中等及以上破坏,并满足抗震性能要求。(3)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市级和区级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和运输系统的重

10、要建筑,市级和区级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应按乙类进行抗震设防。(4)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宜每隔1015层设置紧急避难层,紧急避难层应配备紧急照明和消防设施,避难层的面积不应少于其责任范围内0.2平方米/人。紧急避难层其他要求应满足本规划关于紧急避震疏散场所的相关规定。(5)新建生命线工程管线,穿越液化和震陷场地时,应采取可靠措施控制液化或震陷的影响,并应采用柔性接头以增加抗震能力,已建的生命线工程管线,也应依据本要求结合维修改造逐步完善防灾措施。第11条. 避震疏散技术指标规划区内应按照避震疏散要求设置固定和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并应确保避震疏散途中和避震疏散场所内避震疏散人员的安全,对人

11、口密集和高层建筑区应考虑设置防灾公园和防灾据点。其人均避灾面积应不小于表1-2的规定。避震场所的技术指标和保障条件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表1-2人均避震面积要求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固定避震场所防灾据点按照需疏散人口计算2.0平方米/人3.0平方米/人1.5平方米/人按照责任区内实际人口计算1平方米/人1.5平方米/人1平方米/人注:当按本表进行避震疏散面积计算时,应限两者计算的较大值。第12条. 疏散道路(1)台州市城市出入口不应少于8个。为了保障台州与周边市县的交通畅通,应研究特大地震时的过江应急通行保障方案,研究采用浮码头或轮渡等方式增加对外交通保障方式,并进行应急预备和演练。(2)城市疏散

12、道路应保证两侧建筑物倒塌堆积后的通行,并满足:若道路两旁有易散落、崩塌危险的边坡、地震中易破坏的非结构物和构建应及时排除,同时提高道路上桥梁的抗震性能。疏散道路的抗震有效宽度应满足以下要求,即,救灾干道不小于15米;疏散主干道不小于7米;疏散次干道和疏散通道不小于4米。城市疏散道路宽度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式中:为道路抗震有效宽度;为道路红线宽度;、为两侧建筑高度;、为两侧建筑物可能倒塌瓦砾影响宽度系数,对钢混结构,建议取,对砖混结构,建议取;、为道路两侧建筑的退红距离。若城市疏散道路宽度不能满足上述第规定,可通过提高道路两旁建筑物的抗震性能来达到,在规划期内实现以下设防要求,即救灾干道两侧的建筑

13、物应提高一度进行抗震设防;疏散主干道宜提高一度时行抗震设防;疏散次干道和疏散通道应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城市新建工程,房屋间距除满足城市规划规定的间距外,作为抗震疏散道路两侧房屋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本条疏散道路的宽度规定。对于城市的已建城区,可要根据区域性特点,通过加固改造逐步达到上述要求。第二篇. 防震篇第四章. 台州市域防灾空间布局第一节. 分区抗震防灾策略第13条. 中部抗震防灾分区主要为台州市区,面积约1536平方公里,规划人口约204万人。抗震防灾策略为:加快城中村改造,提高城市整体抗震能力;增强骨干生命线系统抗震能力,构建城市抗震防灾骨架;加强区内应急避难场所和避震疏散通道建设,建

14、立城市避震疏散体系;整合、完善、充实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强有力的震后应急救援体系。第14条. 北部抗震防灾分区包括天台县和三门县,面积为2504.1平方公里,规划人口为103万。抗震防灾策略为:适当控制三门核电站周边建设活动,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后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以震后核电站发生次生灾害为重要安全背景,建立区域地震应急管理体系;加强民众核应急知识教育,提高社会核应急能力。第15条. 西部抗震防灾分区包括临海市和仙居县,面积为4171平方公里,规划人口178万人。抗震防灾策略为:加大对农民自建房屋抗震防灾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力度,提高村庄建筑等抗震防灾能力;加强群众抗震知识宣

15、传普及,提高民众自救互救能力;加强灵江两岸堤防的整治,提高堤防抗震能力;同时加强村庄及周边次生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避让和治理,防止震后次生地质灾害威胁。第16条. 南部抗震防灾分区包括温岭市和玉环县,陆域面积为1303.82平方公里,规划人口为212万人。抗震防灾策略为:加强海堤抗震能力;建立高效的避难疏散体系;建立有效地震应急系统。第二节. 市域生命线工程体系规划表 现状各等级公路通车里程第17条. 生命线通道(1)台州机场。作为灾后外部力量快速进入和内部急需疏散人员和物资的主要通道,在震后24小时内发挥救灾主要通道的作用。(2)台州港。作为震后进行大规模救援和恢复重建时期的重要通道。在震后72

16、小时后发挥重要救灾作用。(3)高速公路。甬台温高速、诸永高速、台金高速、上三高速和沿海高速作为台州市与外界联系的主要救灾干道;珠六高速、更浬高速和机场高速作为市域联系主要通道。高速公路对震后应急救灾具有重要意义,应考虑优先恢复通行。第18条. 救灾力量(1)市级抗震救灾指挥中心。设在中部抗震防灾分区,建议设在台州市政府。(2)区(县)级抗震救灾指挥中心。台州市共设3个区(县)级抗震救灾指挥中心。分别为:北部抗震防灾分区区(县)级抗震救灾指挥中心,设在天台县;西部抗震防灾分区区(县)级抗震救灾指挥中心,设在仙居县;南部抗震防灾分区区(县)级抗震救灾指挥中心,设在温岭市。(3)救灾队伍。依托台州市

17、消防支队、台州市公安局和台州市民兵预备役建立救灾骨干力量;依托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建立专业医疗救护力量;依托气象、地质、市政等各专业队伍建立专业救灾力量。各救灾力量应由市级救灾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第19条. 物资保障设施设置7处救灾物资储备库。其中市级1处,建议设在中心城区;区(县)级6处,建议分别设在临海市、天台县、三门县、仙居县、温岭市和玉环县。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储备物资应有所侧重,以与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储备物资相辅相承,避免不必要的浪费。第三节. 重大地震次生灾害防止规划第20条. 三门核电站(1)在以核电站为圆心的30km范围内严控相关建设活动。首先严控兴建集镇,已

18、经新建的集镇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其次尽量避免将重大工程设施建在此范围内。(2)制定核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制定预案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各种极端灾害情况,包括各种极端情况的叠加,并做好相应准备。(3)建立与核电站的信息通报机制。从项目建设过程到日常运行的监督,台州市政府应及时掌握相关情况,以便应急时为决策做参考。(4)同步建立起核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储备,增强救援能力。督促三门核电站建立自己强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保障核事故能及时有效得到控制。台州市政府核应急队伍建议依托人防专业队伍建设,同时,积极争取浙江省及国家相关支持。(5)加强民众核应急安全教育。包括发生核事故后如何应急、如何疏散等,以提高应

19、急时的应急效果。第21条. 次生水灾(1)提高防洪排涝标准,增强抗灾能力温黄平原防洪标准达到50100年一遇,其他县城及重要建制镇防洪标准达到2050年一遇。提高椒江堤防洪标准至100年一遇,提高椒江堤防洪能力。(2)加强相关防洪工程设施建设规划的一线海塘建设完成,目前的标准海塘仍然要保护,形成封闭的二道防线,形成一、二线联合防御风暴潮的体系,大幅度提升防御标准和能力,减轻风暴潮引起的灾害损失。调整长潭水库调洪原则。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后泄洪设施改开敞式溢洪道为有闸门控制的泄洪闸,使水库具有与下游洪水错峰、调洪的潜力。(3)建立相关应急体系建立台风预警机制。从法律体系上确立监测预警工作的地位,保护

20、监测系统,疏通服务渠道。加强气象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灾救灾意识;加强出海船只管理,消除管理盲区;制定防台规范,规范防台应急行为。第五章. 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第22条. 工程地质分区根据规划区地质条件,规划区可划分为三个区:大白云山、太湖山等低山丘陵区,山前沟谷区和海积平原区第23条. 场地类别划分规划区建筑场地类别可划分为、和IV类四种类别:在大白云山等山体周边的山前坡洪积扇有少部分I类和II类场地,其他地方为III类和IV类场地。第24条. 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规划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为0.05g区,相当于地震基本烈度小于VI度区。

21、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一组。因此,设计地震动参数取值如表5-1所示。表5-1 规划区设计地震动参数取值场地类别IIIIIIV峰值加速度0.05g0.05g0.05g特征周期/s0.350.450.65第25条. 砂土液化分区在规划区范围内,在地面以下20米范围内,不存在砂土液化土层。因此,规划区不存在砂土液化风险。第26条. 软土震陷分区软弱土层几乎分布于整个规划区。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在抗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时,可不考虑软土震陷影响。因此,规划区可不考虑软土震陷影响。第27条. 强震地面断裂评估根据目前相关研究,规划区无发震断层通过。因此,规划区无强震地面断裂风险。第2

22、8条. 崩塌、滑坡评估根据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规划区内只有一些中小规模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地质灾害点,属于可治理范畴。第29条. 工程抗震土地利用区划规划区绝大部分属于抗震不利地段,在山前坡积区存在少量的抗震一般地段。第六章. 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区划第30条. 建设场地选择要求(1)一般建设工程的场地选址应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综合考虑砂土液化、软土震陷、滑坡情况选择场地的地震破坏效应小、对建设有利的地段进行建设;对重要工程,应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2)在抗震不利地段进行工程建设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结构的抗震能力。(3)不应在危险地段建设甲、乙、丙类建筑。生命线工程确实无法避开

23、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抗震安全。(4)应避免在具有崩塌滑坡危险性的边坡、高挡墙等区域进行工程建设。确需建设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安全评价,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第31条. 抗震适宜性区划通过对钻孔资料、地貌、工程地质、场地分类、砂土液化和软土震陷等因素的综合评价,规划区场地绝大部分属于较适宜区域,在山体周边的山前坡积区有少部分适宜区域。表6-1 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价要求土地使用分类项目描述或要求第一类地段(适宜)地段特性抗震较有利地段,主要是冲洪积区,以中软II类场地为主抗震适宜性适宜:适宜建设各种结构类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第二类地段(较适宜)地段特性抗震不利地段,软弱土和饱和砂土较发育,以III

24、、IV类场地为主,软土一般不发生震陷或震陷量很轻。抗震适宜性宜优先考虑建设自振周期短的结构类型,如多层砖石混结构、砼剪力墙结构等,也可建设其他类型建筑。需要采取的措施(1)对于特殊建筑,需要考虑软土震陷时,应按照本规划的要求采取消除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2)多层建筑宜采用整体性较好的结构体系,砌体结构宜适当增设圈梁和构造柱增强上部结构整体性,基础形式宜采用桩基或满堂基础;高层建筑宜采用整体性较好和刚度较大的钢筋混凝土框剪、框筒等结构体系,基础形式宜采用桩基、箱基或满堂基础。(3)在河岸和边坡边缘建设时,应按照本规划的要求提高地震作用的取值。第三篇. 抗震篇第七章. 城市建筑工程

25、抗震防灾规划第一节. 新建工程第32条. 抗震设防标准(1)城市新建工程抗震设防依据应按照并符合有关规定、经国家地震部门审查批准的地震动参数。(2)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生命线工程、中小学校舍、幼儿园、乡镇企业建筑及其他二层及以上建筑,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两层以下农民自建房屋应因地制宜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提高抗震能力。并逐步将其纳入建设系统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范围。第33条. 抗震防灾管理加强工程选址、方案评审和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防灾管理,有关主管部门在进行审查和审批时应同时进行抗震设防审查。对于重大项目,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批、管理和建设过程中应与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协调加强抗震审查

26、。对超高、超过规范限制的建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初步设计阶段对下列工程组织抗震设防论证:(1)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2)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枢纽、二级及以上医院等重要城市生命线工程;(3)按有关规定的需要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工程;(4)结构体系及抗震性能复杂的其他工程;(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专项论证的其他工程。第34条. 抗震防灾要求(1)台州中心医院、市立医院等新建、扩建三级医院应针对抗震救灾功能的保障要求进行抗震验算,二级医院宜针对抗震救灾功能的保障要求进行抗震验算。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的配电柜、药房、实验室、手术室、X光室及水箱等

27、房间非结构构件、隔墙以及关键设备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2)新建的居住小区、新建厂区中的生活区、大型公共场所或相当规模的其他建筑在房屋间距、疏散道路、疏散场地、次生灾害防御等方面除应满足有关的规范、规定外,尚应满足本规划的抗震防灾要求。(3)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类建筑应考虑城市总体避震疏散场所的安排要求,确定作为防灾据点时,应按照防灾据点的抗震防灾要求进行建设。(4)采用新结构、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建筑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专项审查。(5)新技术的应用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后,设计、施工单位方可使用。第二节. 重要建筑物第35条.

28、 抗震防灾要求(1)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同时进行抗震设防审查。市建设主管部门在重大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审查时,可组织抗震设防论证。(2)市级救灾指挥中心宜提高一度进行抗震设防;对重要生命线建筑和人员密集建筑物应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第36条. 加固和改造总体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建筑应优先列为加固对象。(2)市和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大型公共建筑、医院类建筑、学校类建筑、生命线建筑应列出明确计划优先安排加固。(3)应按照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加固,保证地震时能正常使用。(4)优先采用减震等新型的抗震加固新技术

29、和基于功能的抗震设计新理念,保证重要建筑的安全要求。(5)对于已使用年限较长,震害预测结果又较重的重要建筑,应优先考虑改建或拆除重建。(6)对抗震救灾起关键作用的医院类建筑,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其抗震救灾功能的可靠性,优先安排三级医院的抗震救灾功能可靠性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抓紧对其薄弱环节进行加固改造。第37条. 政府办公建筑抗震加固与改造安排对台州市政府、椒江区政府、黄岩区政府和路桥区政府办公楼的抗震鉴定工作,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措施,保证三栋办公楼具有新建乙类建筑抗震能力。第38条. 学校建筑抗震加固和改造(1)安排对规划区范围内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进行抗震性能普

30、查工作,并根据普查结论制定抗震加固改造规划。普查标准为不低于乙类建筑抗震能力。(2)逐步拆除规划区范围内129栋、约39275平方米砖木和其他结构形式的抗震性能较差的学校建筑。(3)逐步拆除或加固规划区学校中77栋既无构造柱、又无圈梁的砖混建筑。第39条. 文物保护建筑的抗震保护(1)进行抗震保护性加固改造、修复时,省市级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抗震措施按抗震设防烈度采用,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在坚持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应采取适合文物保护的抗震新技术,改善其抗震能力,保证其抗震安全。对处在地震破坏效应突出地段的文物保护建筑,在进行抗震鉴定加固设计时,首先应进行详细的勘察,并制定可行有效的处理对策

31、,以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在对文物保护建筑采取抗震保护措施时同时应提高其防御地震次生灾害,特别是防御地震次生火灾的能力。(2)应加强对重要文物保护建筑的抗震能力检查,系统开展对省级文物保护建筑的抗震检查和鉴定,保证文物保护建筑的安全。对戚继光祠等省级保护古建筑,逐个制定保护方案时,根据其各自的特点,着重考虑提高构件抗震性能和加强整体性的抗震措施,经过慎重论证组织实施;需要重点保护的建筑可优先采用新技术(如隔震、消能减震和新的补强技术)进行抗震加固保护,在最大限度保护建筑原貌基础上,解决其抗震问题。在确定保护方案时,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针对其具体情况和抗震性能的鉴定评价结果,综合考虑

32、提高抗震能力的措施,把保护和加固统一起来。对于五洞桥、解放一江山烈士陵园等刚性较强的古建筑和文物,可对隔震减灾技术的适用性进行专门研究。制定计划逐个对其进行抗震鉴定评价,在判断其抗震性能的基础上优先安排现状差、急需抢救保护的重要古建筑和文物进行抗震保护。逐步完善重点古建筑文物周围防灾设施的配置和管理,改善供电线路,建立应急保护系统,防止次生灾害。对位于城市老城区建筑密集区的孔庙等应加强消防措施,改善周边环境,提高防御地震次生火灾的能力。第三节. 在役一般建筑物第40条. 城区建筑的继续使用要求(1)城区建筑在设计使用期满后应进行抗震鉴定,经鉴定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2)经抗震鉴定不能满足

33、要求的建筑应逐年有计划的进行拆除或抗震加固改造,以消除城市抗震隐患。(3)城区建筑的设计使用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确定。(4)逐步安排对不符合现行抗震标准的建筑进行拆改或抗震加固,并于2020年前完成。第41条. 抗震加固与改造总体要求根据易损性分析结果,对全市的建(构)筑物,按照“双优先”的原则,即“先加固重点后加固一般工程、先解决后果严重的工程后处理后果较轻的工程”分期分批进行抗震鉴定,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应有计划分段、分期进行加固。进行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时,必须按有关标准和本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第42条. 抗震加固的确定原则确定抗震加固的项目,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各类建筑可按以下原

34、则确定是否需加固:(1)按城市总体规划属于应拆除和改造的房屋不列入加固范围。(2)抗震加固在经济上无价值、需要拆除重建的房屋不列入加固范围。第43条. 抗震加固标准在进行抗震鉴定加固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本规划中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执行。(1)抗震加固应按现行的抗震加固鉴定标准和抗震加固技术措施执行,有条件时可按新建工程抗震防灾要求进行。(2)根据现有建筑物的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照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确定需要加固建筑的设防类别。为了更有效保证城市的抗震防灾能力,减少地震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本规划中规定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物应按照规定提高设防要求进行抗震鉴定。第44条. 抗震加固

35、的程序和原则(1)对需要加固的对象应进一步进行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设计。加固程序为:项目审批加固方案与设计设计审查加固工程施工加固工程验收。(2)加固时可结合改造、大修和改善使用环境进行。(3)抗震加固的时序按照本规划所述的双优先的原则,结合城市的总体发展要求,优先安排消防类建筑和医院类建筑,对震害预测结果严重的成片地区,如上杭社区、路通社区等,结合城市的发展规划加快安排改造加固。(4)结合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城市的建设发展要求,确定对旧城区抗震加固的减灾策略。(5)对量大面广的震害预测结果比较严重的房屋,应在考虑居民生活质量要求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抗震治理的策略和对策。(6)根据台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36、配套的抗震加固和改造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第45条. 抗震加固和改造安排分析区内不满足抗震要求的房屋估计有642.5万平方米,其中较严重的有51.6万平方米。针对各种结构类型的不同破坏状况,按本条第一款中的“双优先”原则及“分期分批,结合分区改造逐步改善”的策略,确定有加固价值和无需加固限期拆除改造的范围和措施。政府加固对策可根据震害预测严重程度、城市建设规划和房屋产权类别等因素综合考虑,划分为三个层次:(1)急需抗震改造加固层次。抗震能力严重不满足要求,在中震情况下有可能发生毁坏的建筑。该类建筑总面积为51.6万平方米。(2)近期抗震改造加固层次。抗震能力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但建筑质量相

37、对于急需抗震加固层次建筑要好。该类建筑总面积为184.9万平方米。(3)逐步安排抗震加固层次。抗震能力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但建筑质量相对较好。该类建筑总面积为406万平方米。第46条. 抗震加固计划的实施管理(1)应制定年度实施计划。(2)应严格执行抗震鉴定加固改造程序。(3)加强对抗震设计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抗震加固设计、施工质量。(4)抗震工程加固的计划安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5)政府应制定鼓励自行进行抗震加固改造的政策和措施。(6)在抗震加固工作中,对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第八章. 交通系统抗震防灾规

38、划第47条. 抗震防灾目标通过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台州市交通系统抗震防灾能力达到如下发展目标:(1)在遭受巨灾影响时,城市出入口不瘫痪,外部救援可以到达,对外疏散可以实施。(2)在遭受城市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城市一级防灾干道不发生严重及以上破坏,二级防灾干道不瘫痪。(3)在遭受城市设防烈度地震影响时,城市二级防灾干道不发生严重及以上破坏,一般道路不瘫痪。(4)在遭受城市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城市交通系统基本不受影响,功能基本正常。第48条. 抗震防灾策略根据台州市规划区三面环山、一面向海的地形特点,结合台州市交通区位条件,台州市规划区交通系统抗震防灾策略为:(1)利用台州机场建立规

39、划区震后救援快速通道。台州机场距离市中心较近,机场容量较大,抗震能力较强,对在震后发挥快速进入台州中心城区具有重要意义。(2)利用台州港建立规划区震后“最可靠”交通通道。水运是受地震影响相对较小的交通方式。台州市水运交通资源丰富,震后应充分利用。(3)利用甬台温高速公路等建立规划区震后对外交通主体。充分利用台州市境内丰富高速公路资源优势,将高速公路建设成为台州市震后应急交通的重要依仗。(4)利用道路的不同防灾功能,建立规划区震后交通骨架。赋予道路不同防灾功能,并据此进行建设,建立规划区震后交通系统骨架,提高交通系统整体抗震安全水平。(5)对城市进行合理布局,尽量减少震后不必要交通流量。结合台州

40、市特点,研究制定震后椒江黄岩路桥三部分的交通方案,并予以硬件和物资上保证,以减少震后不必要的人流和物流。第49条. 现状交通系统抗震防灾改造(1)以旧城改造为契机,加强对老城区道路的改造力度,保证震后道路的有效宽度不低于4米。规划区需重点改造的道路有:n 椒江城区:育才路、南新椒街、乌衣巷、双忠路、永泰街、衙门巷、文明路(葭东路西侧部分)、下街-中街-上街、镇西路、东岸路、冷冻路。n 黄岩城区:塔院头路、西街、柴桑巷、小东门路、柏树巷、里东浦、永宁街、寺后巷。n 路桥城区:十里长街、钢铁路、粮库路、文昌路、永跃路、双洋路。(2)逐步安排对规划区内桥梁进行抗震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对

41、于简支梁桥应采取可靠的防落梁措施。第50条. 骨干抗震防灾交通系统提高重要交通干道抗震能力,构筑规划区抗震防灾交通骨架。城市出入口的重要设施和一级防灾干道(包括线路上的桥梁)应提高一度设防,二级防灾干道(包括线路上的桥梁)宜提高一度设防。规划区城市出入口为:台州路桥机场,台州港,高速公路(沿海高速公路、甬台温高速公路、台缙高速公路和机场高速公路)的城区出入口。规划区一级防灾干道为:沿海高速公路、甬台温高速公路、台缙高速公路、机场高速公路、路桥机场西边规划一级主干路。规划区二级防灾干道为:台东大道、台州大道、江口放射线、二环东路、黄长放射线、104国道复线、104国道复线和机场高速连接线、西环线

42、、路泽太快速路、沿江路-前所大道、内环线、疏港大道、规划内环线西沿一级主干道、院路金快速路。第51条. 交通系统抗震防灾管理(1)研究制定震后椒北与主城区的渡江交通方案,并予以硬件和物资上保证。以分流过江大桥的人流和物流。(2)在台州港的建设过程中,预留灾时应急转换功能。(3)合理布置应急资源,包括应急物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救援力量等,让规划区三部分形成既统筹协调、又相对独立的应急救援体系,减少震后三部分不必要的交通流量。(4)加强对道路两旁的建筑抗震能力的管理,提高道路两旁建筑物抗震性能,其中应特别注意对道路两旁建筑物非承重墙拉结措施的管理。(5)结合市容市貌整治,减少道路两旁建筑物室外悬

43、挂物件。第九章. 中心城区基础设施抗震防灾规划第52条. 抗震防灾目标通过实施抗震防灾规划,中心城区基础设施抗震防灾能力达到如下发展目标:(1)在遭受城市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骨干城市基础设施不发生严重及以上破坏。(2)在遭受城市设防烈度地震影响时,主要城市基础设不发生严重及以上破坏。(3)在遭受城市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基础设施基本不受影响,功能基本正常。第53条. 抗震防灾策略用系统的观点,从城市抗震防灾整体需求出发,根据基础设施各部分在防灾减灾中所承担职能的重要程度及其遭破坏后修复的难易程度,采取差别化的抗震设防标准,确定相应的抗震防灾等级。第54条. 供电系统(1)由市

44、应急办和市地震局牵头,督促台州市自来水公司、台州移动公司、台州联通公司、台州市各大医院等有关单位建设适当规模的应急电力供给能力,保障震后三天应急供电需要。(2)逐步安排对供电系统的建筑,包括变电站、主控制室、供电局大楼等进行全面的抗震鉴定,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应采取加固、改造措施。(3)采取抗震措施,提高重要供电节点抗震能力。包括通过对各变电站主控室内的控制盘、屏、柜的底部及高压电磁设备加设减震装置等手段改善其抗震能力;变压器等其它设备应采取防止移动和倾倒的措施,保障抗震安全等。规划区重要供电节点包括:台州电厂、椒江热电厂、塘岭变、台州东变、拱东变、海门变、外沙变、泽国变、升谷变、石柱变、栅浦变

45、、高桥变、新市变和金清变。(4)通过增加回路等措施,提高变电站的抗震可靠性。宜优先安排的变电站包括:220kV的牵引变、白枫变;110kV的尾羽变、下曹变、西范变、江北变、东城变、雅林变、民建变、王林变、沙埠变、上辇变、前所变、繁荣变、葭芷变、大学变、建兴变、东辉变、山东变、街下变、竿蓬变、农场变、南新变、高升变、横街变、青陶变、沧前变、石浜变、螺溪变、路东变、马铺变、会展变、后施变。(5)制定电力系统的地震应急、抢修预案。对抗震救灾指挥部门,医院、血库重点供电单位,以及消防支队、交警支队等负有重要救灾任务的职能部门,应制定供电保障和震后抢排险、应急恢复供电措施。(6)震后电力系统恢复的优先次

46、序原则为:为电厂供电的发电设备一电厂至变电站线路一500kV变电站220kV变电站一110kV变电站一给交通、通信、给水、燃气等生命线系统和医院、党、政、军领导机关,食品加工厂、粮库、避震疏散场所等救灾资源供电的线路,同时应根据震害状况和恢复的难易程度灵活调整。(7)根据避震疏散的规划安排,为避震疏散场所配备必要的供电设施。(8)加强昆明村、东禅小区南侧等老旧房屋电力线路的整改,避免地震时引起次生火灾。第55条. 供水系统(1)对现有管网中抗震能力较弱的管道进行抗震改造加固,提高抗震能力。根据分析,椒江区有9条,约10.5公里;黄岩区有9条,约42公里;路桥区有123条,约23.7公里。(2)提高水厂重要建(构)筑物抗震能力,保障水厂抗震安全。对已有蛇头山水厂、永宁水厂、椒南泵站、黄岩水厂和路桥新水厂中的取水泵房、水池、加药车间、控制室和化验室等重要建(构)筑物进行抗震性能普查,抗震普查标准为乙类建筑,并根据普查结果采取相关措施。对椒北水厂、新院桥水厂、江口水厂、台州水厂等新建水厂的取水泵房、水池等重要建(构)筑物按乙类标准设防。(3)提高骨干管道抗震设防标准,增强骨干管网抗震能力。其中,一级防灾干管应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保证在罕遇地震情况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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