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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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建规2009380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和评估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和所辖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管理。二、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的评估成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省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以2008年为基数年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其中,设区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成果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成果,由其所在设区市城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三、由省政府审批的城市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后,认为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修改的,结合评估结果就修改原则和目标向省政府提出报告;其中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有专题论证报告。经省政府审查并同意后,城市人民政府方可开展修改工作。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二九年七月六日主题词:转发城市规划 评估通知 抄报:省政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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