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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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第八章城市绿化与景观第九章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以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各项规划应采用铜仁市独立坐标和1956年的黄海高程系统。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

2、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建设另行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第七条 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

3、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第八条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一执行。第九条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第十条 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

4、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二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见附表二。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

5、筑密度不得大于60%。第十三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含加层)。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法规的规定。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外(铜仁市为大寒日),还应满足本章其它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规定如下: (一)住宅日照间距

6、 (一)新区: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L为不得小于1:1;旧城: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L不得小于1:0.8。(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三)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少于10米,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 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15时

7、,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8。 2、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4、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时,按山墙面对纵墙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9米。 (五)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相应加大间距。 第十六条 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与

8、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山墙与山墙间距大于等于10米的,山墙允许设置通气高窗,不得挑阳台。 第十七条 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的间距之比为新区位1:1.0,旧城为1:0.8; 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及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按

9、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二)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2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西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控制,高层建筑与东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2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0米。(四)高层条式、点式建筑的短边或山墙面与中高层及以下住宅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五)高层建筑于中高层以上的建筑角对角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六)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本规

10、定第二十八条执行。第二十条 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二)高度小于2米的挡墙和护坡,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2米;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第三十二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5;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33.3米。第二十一条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

11、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时的日照标准,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第二十二条 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及其他住宅建筑的间距和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建筑退让距离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及本章规定。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中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的间距要求

12、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4米和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具体如下。(一)多层离界距离:主采光面不小于8米,次采光面不小于6米,具体情况视周围的环境进行确定。(二)高层离界距离:主采光面不小于12米,次采光面不小于10米,具体情况视周围的环境进行确定。(三)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5倍,且最小值为3米。(四)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它类似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13、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五)1、毗邻用地建设,如界线(用地红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用地的实际情况,定位后分摊合理的离界用地(或调整用地),使得双方的块均能够较好的利用,但是必须报国土部门备案。2、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方有永久建筑物,新建建筑物在离界距离不足的可退双方最小间距的2/3的距离,但是应满足消防,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六)教学楼、病房等建筑离界应增加的间距须留在其用地红线内。(七)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第二十五条 见附表四。第二十六条 沿红线宽度

14、小于2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退让,同时应保证与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第二十七条 交通流通较大的建筑基地出入口,其通道连接城市主次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0米。(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物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第二十八条 新建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及高层建筑裙房,其基地至少有

15、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的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范确定。第二十九条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要求执行。公路规划红线的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第三十条 沿河道或水体规划蓝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或水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

16、建筑物后退蓝线距离还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1、锦江河(无道路)退常年水位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2、木杉河(无道路)退常年水位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灯箱、招牌、广告等一般不得突入道路规划红线。第三十二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应符合其专业规范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边一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则的围墙与最近一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米。(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

17、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四)铁路弯道处兴建建设工程与最近一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满足行车视距要求并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第三十三条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应满足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第三十四条 在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退离要求,有详细规划的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

18、防等方面的规定 。 第三十六条 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设计、城市节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没有高度控制的地带,按下列计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H1.5(B+b)公式中:H沿街建筑高度B规划道路红线宽b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第三十七条 六层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二)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

19、电梯。(三)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不设置电校梯。 (四)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的建筑层数为七层,可以不设电梯;底层为架空车库且该架空层的库高不超过2.2米,上部建筑为6层可不设电梯。第三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外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三十九条 城市的各类管线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要求控

20、制。第四十条 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以保证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线。第四十一条 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须作竣工测量,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及以下规定执行:(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二)道路纵坡控制在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坡不得超过9%,并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困难时,可大于或等

21、于0.3%。(三)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四)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五)建设城市高架路、轻轨道路、高速公路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当设置声障设施。(六)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得小于0.2米。(七)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八)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

22、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第四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一)公共厕所设置1、居住小区按610平方米/千人。2、车站、机场、体育馆(场)、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米/千人。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020平方米/千人。4、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最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

23、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为7501000米为宜,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5、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一个,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5米。2、废物箱的设置间距: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堆场1、小型转运站每0.7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8米。2、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平

24、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详见附表六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表。3、城市生活垃圾堆场应设置在城郊区,拟选位置应注意城市风向,避开城市水源保护范围及地质灾害地区。垃圾堆场应设置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具备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使用时间不少于10年。(四)汽车洗车场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 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一、二类住宅按附表(停车泊位指标表)的规定。(二)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宜采用地下

25、或多层车库。(三)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道起止(四)机动车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远;50个车位以下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米;50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大于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两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五)停车场(库)的设计应按公安部、建设部88公(公管)字90号汽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执行。第四十六条 汽车加油站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 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须符合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等部门的规

26、定。第四十七条 城市消防城市消防设施、消防站的设置按有关规定规范执行。第四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二)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三)不宜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范围内设置。(四)符合相关规定。第四十九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第八章 城市绿化与景观 第五十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

27、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二)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三)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四)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五)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

28、定:小型汽车为2.5米,中型汽车为3.5米,载货汽车为4.5米。(六)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者耐修剪的树种。 第五十一条居住区绿化(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执行。(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城市商业中心区不得小于20%。(四)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

29、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五)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第五十二条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三)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35%。(四)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少于35%。(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少于30%,有污染的工业项目

30、绿地率按有关绿地率指标执行。 第五十三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第五十四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30m及30m以上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造型和屋顶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m;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m;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m;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规定;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

31、筑的连续面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必须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第五十五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

32、市道路或广场布置。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必须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不得大于1.5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第五十六条 一个小区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小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第五十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二

33、)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必须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第五十八条 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第五十九条 城市主、次干道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必须埋入地下。第六十条 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月日起试行,但此前已取得“一书两证”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的内容执行,同时

34、2003年6月13日7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铜仁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废止。附表一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 控制范围 建筑性高度旧区改造新区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低层住宅(13层)401.2401.2多层住宅(46层)352.2322.0中高层住宅(79层)322.5302.4高层住宅建筑(10层以上)305.57283.05.5公共建筑(高度24米以下)403.5353.0高层公建(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356.0323.5低层厂房及库房401.8401.8多层厂房及库房302.5302.5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值。2、100米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密度、容

35、积率控制指标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3,若地块内有拆迁,则可增加容积率:增加的容积率为原地块内拆迁量与地块的用地面积之比。附表二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容积率控制指标提供1m2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小于1.820大于等于1.8小于2.030大于等于2.0小于3.040大于等于3.0小于4.050附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方 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90(含)新区折减系数1.0L0.9L0.8L0.9L0.95L旧旧城折减系数0.8L0.8L0.75L0.7L0.65L备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36、;2、L为铜仁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4、日照间距以南侧、东侧建筑高度计算。附表四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 道路等级退让建筑40米以上大于30米 小于等于40米大于25米 小于等于30米大于等于20米 小于等于25米退道路红线(米)退道路红线(米)退道路红线(米)退道路红线(米)高度24米以下建筑5553高度24米及以上100米以下建筑8866100米以上建筑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并报市政府予以确定。备注:1.表中数字为控制的下限值。2.建筑物退让距离,以建筑物及建筑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侧实际投影线计算附表四 各类建筑配

37、建停车位指标控制表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个)市场批发交易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超 市车位/100m2建筑面积2.03.0农贸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3医院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2.54.0其他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1.52.0独立门诊部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2.5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3展 览 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体育场馆一类体育馆车位/100座3.5二类体育馆车位/100座2.5影剧院电 影 院车位/100座2.03.0剧 院车位/100座3.04.0游览场所自然风景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1.01.5其

38、他公园车位/100m2占地面积0.150.2交通建筑火 车 站车位/高峰日每100名旅客2.5客运码头2.2客运机场4.0汽 车 站2.5学校初 中车位/100名学生0.30.5高 中车位/100名学生0.50.8成人教育车位/100名学生0.81.5住宅别 墅车位/户1.5商 业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一般住宅车位/户0.3其他工业厂房车位/100名职工人数酒店个/房间0.3行政办公个/100建筑面积0.5饮食店个/100建筑面积1.5备注(1) 本表为铜仁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2) 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

39、数的10%;(3) 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附录一:名 词 解 释1、建筑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2、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3、低层住宅:层数为1-3层的住宅。4、多层住宅:层数为4-6层的住宅。5、中高层住宅:层数为7-9层的住宅。6、高层住宅: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7、高层建筑:公共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低于100米的建筑。8、超高层建筑:总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9、建筑红线:指规划建筑的外框线及尺寸,以及规划建筑外框线与相临城市道路、相临建筑间距的控制标注。10、道路红线:指规划道路横断面的二条控制线。11、

40、河道蓝线:指规划河道横断面的二条控制线。12、绿线:绿化用地控制线。13、架空层:指在建筑物底层或高层塔楼首层设置的无任何结构围护的建筑层,架空层层高应大于4.2米小于4.8米,架空层只能设置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的绿地、休闲空间,为业主终日免费开放,不得设置经营性质项目。14、结构(设备)转换层:指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设备)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设备)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设备)转换层。单独设置结构(设备)转换层时,层高应小于2.2米。附录二:计算规则1、建设用地面积计算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扣除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用地及

41、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后为建设用地。道路的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均不能计入建设用地参与建筑容量指标计算2、建筑面积计算(1)、住宅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5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跃层式住宅、别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2)、办公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3)、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5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标准层面积乘1.5倍计算。达

42、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4)、地下空间:层高2.2米以上,室外地坪为基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地上部分大于1.5米时,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地块容积率。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有变化时,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5)、架空层:建筑底层布置层高3.0米以上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门应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

43、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数。3、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1)商办及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根据(附表二)规定的指标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附表二)的规定指标执行。(2)商住或办公住宅楼,如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总面积的10%,可全按住宅面积计算容积率,其建筑密度仍按商业或办公计算。(3)无裙房底层为商业或办公的条式或点式住宅综合楼,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按住宅计算。 4、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1)在建设用地范围,为社会大众提供有效使用面积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屋顶平台、绿地、停车场(库)等公共使

44、用的室内外空间。(2)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应在8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提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3)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5%。5、建筑高度计算(1)平屋面建筑无女儿墙的屋面,从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面,如有女儿墙的屋面,算至女儿墙顶面。(2)坡屋面建筑,从室外地面算至屋檐口。坡檐建筑,从室外地面算至坡檐顶面。(3)楼梯间、电梯间、屋顶水箱、烟囱、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不作建筑高度计算,如有净空或其它控制高度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6、建筑间距计算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按第四章规定执行。7、建筑层数计算建筑物一面临空、高度超过2.2米既从临空面开始计算第一层至建筑物屋顶。层高2.2米以下吊脚架空层、高度低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顶部跃层不计算建筑层数。8、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计算从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按道路等级计算,进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50米至80米,出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30米至6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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