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法讲义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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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法讲义一、为什么要制定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长期实践证明,要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首先必须规划好,以城市规划为依据指导建设和管理;要使城市得以合理发展方向和发展格局,在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下,逐步实现发展目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进程中,城市规划处于重要的“龙头”地位。制定城市规划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领先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

2、的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建设高度文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从而推动我国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而城市规划则是驾驭整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和基本手段。城市规划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广泛领域,具有很强的综合性。特别是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城市的结构和功能日趋多样化,城市各项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关系日趋复杂,城市土地开发和各项建设活动日趋频繁,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

3、设活动都必须纳入统一的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遵循统一的行为规范,才能保证城市的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二、城市规划立法的指导思想城市规划法的制定是按照求实与改革的精神,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方针、总任务,力求正确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国外的有益成果,协调好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在城市规划法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充实和完善。三、城市规划立法的时间城市规划法的制定是按照求实与改革的精神,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方针、总任务,力求正确贯彻国家有关政策,于1989年10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七届全国人

4、大常委会第十次、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城市规划法,并于12月26日表决通过正式颁发,成为我国城市建设领域第一部国家法律。四、城市规划法的基本框架城市规划法共六章、四十六条,对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全过程的主要环节作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第一章总则,主要阐明了立法的目的和本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方针;明确了国家和地方的管理体制和外部关系协调的要求。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主要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职责;阐明了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阶段划分和主要内容;规定了编制、调整、修订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主要阐明在实施城市规划

5、过程中,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各项建设合理布局的基本要求。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主要确立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寻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实行“两证一书”制度,规定了对各项建设工程从可行性研究、选址定点、设计审查、放线验线、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规划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阐明了违反本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处理以及对有关当事人员的处罚规定,执行行政处罚的法律程序;同时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处罚也作出了法律规定。第六章附则,阐明了国务院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

6、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为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可以制定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并规定了本法开始施行的具体时间。五、关于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规范性文件,它通常规定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某些基本的和主要的制约关系,是制定从属性法规的依据。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法律规范组成的各种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的整体。城市规划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上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国家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人们在有关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是以城市规划法为母法,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

7、章和行政措施等作为子法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法规体系。城市规划法是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中基本法,是制定其他各层次法规、规章、行政措施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城市规划法确定的规范和原则是不容违背的,其他各层次的法规的内容都不能与之相抵触;同时它所确定的规范、原则又必须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各层的地方立法加以充实和具体化。六、城市规划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城市规划法主要与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有着密切的相互衔接和协调关系,城市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共同管好、用地城市土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法律的顺利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城市

8、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世间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就是对以上土地管理法涉及城市规划的条款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和分工,其主要内容是为了保障城市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在申请征用土地前期,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考虑城市现状、环境协调以及地上地下设施的限制等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

9、和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表明从规划的角度对建设用地定点的许可,这是城市人民有关城市土地使用决策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合理布局、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实施规划的关键,充分体现了两个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和协调。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第二十三条规定:“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则明确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同

10、时其他条款还对实施规划过程中保证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不得影响和破坏城市环境作出了明确规定。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是防止城市环境遭受污染和破坏的重要前提。这两个法律相辅相成,是实现城市规划目标和环境保护目标的根本保证。七、城市规划法总则(第一条至第十条)1、城市规划法的适用范围(1)城市规划法的适用范围a、按照国家有关划分城乡标准的规定,设市城市和建制镇属于城市的范畴,我国的建制镇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县以下的建制镇,从城市化趋势和发展的角度看,本法确定的城市规划与规划管理原则是完全适用的。B、本法约束的行为范畴,是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C、从规划实施

11、管理的角度,本法约束的地域范围是城市规划区。2、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方针(1)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以促进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和人口的合理颁,逐步形成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的比较完善的城镇体系。(2)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3、城市规划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关系城市规划与经济社会计划相结合,是保证实施规划和落实计划的前提,规划与计划脱节的情况必须避免。编制城市规划特别是总体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发展战略为重要依据,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其选址和布局又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同时,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

12、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分期分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4、城市总体规划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的关系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在不同层次、涉及不同地域范围的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成一个完整的规划系列,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应当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而全国和区域性的江河流域、土地利用等专业规划则是国土和区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又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5、关于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包括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两方面的内容。6、城市规划的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从

13、国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建设部作为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司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全国城市发展战略以及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推动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及城市土地和建设的规划管理;参与国土和区域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组织、推动城市规划设计体制改革,负责全国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勘测的管理工作;制订城市规划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的技术进步、人才开发和国际交流;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工作。地方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参照以上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职责。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把规划

14、好、建设好、管理好城市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并根据城市规划的性质和特点,建立有权威的、能够依法和使综合协调职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机构,充实规划队伍,提高规划队伍的素质,从组织机构上认真落实,保障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7、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协助政府规划、建设、管理好城市是每一个城市居民的共同职责。本着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精神,本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行建设,都必须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地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规划实施的权力,应当以主人翁的精神,对城市规划工作提

15、出意见和建议,对一切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支持和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能。八、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至二十二条)1、编制城市规划的组织领导本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据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投影。”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是市、县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这是因为城市规划特别是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全局。城市规划要通盘考虑城市的土地、人口、环境、工业、农业、科技、文教、商业、金融、交通、市政、能源、通信防灾等各方面的内容,统筹安排,综合部署。2、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1)城市规划应当满足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保护生态、

16、改善市容景观,促进科技文教事业发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要求,统筹,综合部署,求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2)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城乡结合、促进流通、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居住质量,优化城市布局结构,适应改革开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3)城市规划应当满足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以及治安、交通管理和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4)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伏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传统街区,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风貌,充分体现城市各自的特色。(5)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

17、则。3、全国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法规定:“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上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1)编制城镇体系规划是城市规划工作序列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2)组织编制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体系规划,是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4、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1)城市勘察资料是指与城市规划和建设有关的地质资料。(2)城市测量资料(3)气象资料(4)水文资料(5)城市历史资料(6)经济与社会发展资料(7)城市人口资料(8)市域自然资源资料(9)城

18、市土地利用资料(10)工矿企事业单位的现状及规划资料(11)交通运输资料(12)各类仓储资料(13)城市行政、经济、社会、科技、文教、卫生、商业、金融、涉外等机构以及人民团体的现状和规划资料。(14)建筑物现状资料(15)工程设施资料(16)城市园林、绿地、风景区、文物古迹、优秀近代建筑等资料(17)城市人防设施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资料(18)城市环境资料5、编制城市规划的阶段划分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在正式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城市规划纲要,对总体规划需要确定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原则性意见,作为总体规划的依据。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工

19、作需要,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的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详细规划根据不同的需要、任务、目标和深度要求,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种类型。6、城市规划纲要的主要内容(1)论证城市经济依据和发展条件。(2)拟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3)论证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原则确定市域城镇布局。(4)论证并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7、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城市规划纲要,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容量和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乡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工程设

20、施,并保证城市每个阶段发展目标、发展途径、发展程序的优化和布局结构的科学性,引导城市合理发展。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但应同时对城市远景发展进程及方向作出轮廊性的规划安排,对某些必需考虑更长远的工程项目应有更长远的规划安排。近期规划是总体规划一个组成部分,应对城市近期内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主要内容如下:(1)对市和县辖行政区范围内的城镇体系、交通系统、基础设施、生态环境、风景旅游资源开发进行合理布置和综合安排。(2)确定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3)确定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结构,确定市、区中心区位置。(4)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

21、结构和布局,编制城市交通运输和道路系统规划,确定城市道路等级和干道系统,主要广场、停车场及主要交叉路口形式。(5)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保、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并进行综合协调。(6)确定城市河湖水系和绿化系统的治理、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7)根据城市防灾要求,做也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8)确定需要保护的自然保护地带、风景保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9)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10)确定旧城改造、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控制旧城人口密度的要求和措施。(11)对规划区内农村居民点、乡镇企业

22、等建设用地和蔬菜、牧场、木要花果、副食品基地做也统筹安排,划定保留的绿化地带和隔离地带。(12)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和方法的建议。(13)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8、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法第十九条规定:“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域或者县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和内容主要是:(1)摸清市、县域的基本情况;分析市、县发展条件、发展优势和制约因素,提出市、县域城镇发展战略、发展目标;(2)市、县域城镇化水平和途径的预测;城镇本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市县域内重点城镇中心

23、城镇的发展条件分析及与周围城镇的关联,提出近期发展的重点和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等。(3)确定区域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和布局。(4)提出实施规划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措施。9、分区规划的主要内容(1)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2)确定市、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3)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和控制范围。(4)确定绿化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5)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

24、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分区规划文件和主要图纸。10、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1)详细确定规划区地区各类用地的界线和适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的控制指标;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有条件可建的建筑类型,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2)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3)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4)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细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修建性详细规划(1)建设条件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2)建筑和绿地的空间布局、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3)道路系统规划设计。(4)绿地

25、系统规划设计。(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6)竖向规划设计。(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11、有关建制镇规划建制镇一般只需编制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行镇管村体制的建制镇,其总体规划应包括镇辖区范围内的村镇布局。12、城市规划的审批(1)城市规划纲要要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2)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3)单独编制的城市人防建设规划,直辖市要报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和建设部审批;(4)单独编制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国务院寂批其总体规划的城市,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审批;(5)城市分区规划经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26、6)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13、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二条对总体规划的局部高速和重大变更作出了明确规定。局部高速的决定由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修改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并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九、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七条)1、什么是新区开发新区开发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其内容有:(1)新区的开发建设。(2)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3

27、)卫星城镇的开发建设。(4)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2、什么是旧区改建城市旧区是城市在长期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进行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居民集聚区。我国不少城市的旧区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布局混乱、房屋破旧、居住拥护、交通阻塞、环境污染、市政和公共设施短缺等总是不能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这就需要对旧区进行改建。3、组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基本方针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七发、配套建设的原则。4、城市各项建设合理布局的基本要求(1)城市新区开发和各项建设的选址,应当保证有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

28、地下矿藏、有保护价值的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2)居住区应当优先安排在自然环境良好的地段,相邻地段的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卫生与安宁。(3)工业项目应当考虑专业化和协作要求,合理组织、统筹安排。(4)城市道路选线、道路网的组织应当同对外交通设施相互衔接、协调,形成合理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5)城市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供电走廊及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居民密集的市区,以免割裂城市、妨碍城市发展,造成城市有关功能的相互干扰。(6)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的工厂和仓库以及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居民密集的市区,以免损害居民健

29、康,影响城市安全。(7)建设产生放射危害的设施必须设置防护工程。(8)城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和城市规划、建设密切结合。5、城市新区开发的主要原则城市新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选址,应当尽量依托现有市区,充分考虑利用城市现有设施的可能性。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确定适当的开发规模和开发程序,预先搞好规划,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实施,提高开发的综合效益。6、城市旧区改建的主要原则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十、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至三十八条)1、为什么城市规划批准后要予以公布(1)便于群众了解(2)便于群众参

30、与(3)便于群众监督2、实施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是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3、关于选址意见书国家对建设项目,特别是大、中型项目的宏观管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是通过计划管理和规划管理来实现的。将计划管理和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就能保证各项工程有计划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4、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的基本内容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31、的基本内容是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不同地段的土地使用性质和总体布局,决定建设工程可以使用哪能些土地,不可以使用哪能些土地,以及在满足建设项目功能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如何经济、合理地使用土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用地进行统一的规划管理,实行严格的规划控制是实施城市规划的基本保证。(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用地以前,首先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只有根据规划要求,明确了可以使用哪能一块土地、土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才具备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条件。因此,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和范围是申请用地必不可少的前期工作。申请定点应当具备必要的批准文件,主要是纳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批准文件

32、,或按规定需要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使用要求和我部关系,综合研究其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现状条件的制约,地形和工程、水文地质状况,征用土地的具体条件,以及市政、交通、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日照通风、防洪、消防、人防、抗震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提出建设用地方案,具体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和范围,划出规划红线,并提供有关规划设计条件,作为进行总平面设计的重要依据。(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审查总平面设计,确认其符合规划要求,方可核发建设用规划许可证。5、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

3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6、关于城市“各项建设”的含义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各项建设”具体地说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1)任何部门、单位、集体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新建、扩建、改建的进行的各类房屋的建设,以及房屋建

34、筑附属或单独使用的各类构筑物的建设。(2)市政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进行的城市道路、桥涵、地铁、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对外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及附属设施等的建设。(3)市政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进行的给水管道及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燃气输送管道及各类调压设施、热力输送管道及集中供热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变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等的建设。(4)市政建设部门及有善门面城市规划区内所进行的防灾工程、绿化工程以及其他工程的建设。(5)为了完成上述各项建设工程或因其他需要而进行的各类结构简易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

35、物、工程管线或其它设施的建设。7、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能否对城市各项工程实施有效的规划管理,是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的关键。因此,依法对建设工程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行政职能之一,也是城市规划管理日常业务中最大量和主要的工作。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管理。建筑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各项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规模、位置、标高、高度、体量、体型、朝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色彩和风格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2)道路管理。道路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各类道路的埋头向、座标和标高、道路宽度、道路

36、等级、交叉口设计、横断面设计、道路附属设施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3)管线管理。管线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各项管线工程(包括地下埋设和地上架设的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及其它管线)的性质、断面、走向、座标、标高、架埋方式、架设高度、埋置深度、管线相互间的水平距离与垂直距离及交叉点的处理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管线管理要充分考虑不 性质和类型管线各自的技术规范要求,以及管线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道路、行道树和地下各类建设工程的关系,进行综合协调。(4)审定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确认其符合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后,建设单位就可以

37、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6)放线、验线制度。为了确保建设单位能够按照建设许可证的规定组织施工,建设工程的座标、标高准确无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专门人员或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进行放线,建设工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正式破土动工。8、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程序按照一定的审批程序,对城市各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管理,是使有关建设活动有秩序地进行的基本保证,具体地说,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法定程序是:(1)建设申请。有关

38、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法律规定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的要求。(2)建设申请的审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设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有关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布局和发展要求;对于建设工程涉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的(如交通、环保、防疫、消防、人防、文物保护等),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进行综合协调;在现有居住区内插建房屋,还应特别注意其四邻的正当权益。(3)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在对建设申请进行审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地区详细规划的要求,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要点,作为进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工

39、程规划许可证件是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作用,一是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证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作为建设活动进行过程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要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建设内容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处罚违法建设活动的法律依据;三是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城市建设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内容。10、关于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临时建设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是指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或其他原因,需要临时使用并限期收回的土地。批准临时建设和

40、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11、关于城市用地的调整用地调整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1)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2)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土地使用权及使用性质。(3)对早征晚用、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的土地,现状不合理和存在大量浪费的建设用地,进行局部调整,合理利用,使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12、关于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进行建设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13、关于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一些建设工程需要大量的填土、弃土,建材生产需要大量挖取砂石、土方

41、,城市还有大量的基建碴土、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等需要堆弃。因此,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14、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对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规划区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的申请,都要严格验证其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就要及时退回,不予受理。(2)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土地的征用或划拨手续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复验,若有关用地的坐标、面积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不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或

42、重新补办手续,否则对其建设工程不予审批。(3)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并放线后,要自觉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4)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建设活动进行现场检查。(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对城市规划有重要影响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行政监督与检查(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管辖范围内城市的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2)国家和省、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各级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管理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3)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

43、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立法机构的监督检查(1)城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已经编制完成或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前,必须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2)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工不定期的检查。社会监督(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对于其执法的监督。(2)城市中一切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和随意侵犯其基本权利的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力。(3)城市中一切单位和个人对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力。1

44、5、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主要是监督检查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具体包括:(1)平面布局(2)空间布局(3)建筑造型(4)工程标准与质量(5)室外设施16、建设竣工资料的报送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十一、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三条)1、关于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a、责令停止建设b、限期拆除或者没收c、责令限期改正d、罚款(2)行政处分2、关于违法建设行为的刑事责任在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由于违法建设行为而造成严重危害,威胁居民生命安全,使国家财产遭受重

45、大损失,已经构成触犯刑律的,对于有关责任人员要追究刑事责任。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适用凡是阻碍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使城市规划管理与行政执法顺利进行的,就应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划进行处罚。4、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罚(1)城市中一切单位或个人,在未经任何申请或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进行建设或从事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的,一经检查发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有关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对于违法占用的土地,要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对于违法占用土地上已经形成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要根据具体情况处以限期拆除或没收的处罚;对于破坏城市原有地形和环

46、境的,要责令有关当事人限期恢复原状。(2)对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占用的土地,要责令有关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对于申请建设的,一律不予审批;对于擅自建设已经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要根据具体情况处以限期拆除或没收的处罚;同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提请城市人民政府追究有关违法批准机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有关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范围等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在征用、划拨用地的具体过程中,如果确需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做出局部高速的,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47、并办理必要的手续,有关土地的使用方为有效,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就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责令有关当事人采取改正措施;在未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一律不予审批。(4)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就擅自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有关当事人限期改正;对于已经形成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按违法建设进行处罚。(5)无理拒不服从城市人民政府调整用地决定,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尖当责令有关事人限期执行决定。5、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根据违法建设的性质、影响的不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不同的行政处罚手段。(1)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就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应责令有关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对于已经形成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欺他设施,应根据具体情况处以限期拆除或没收的处罚,如果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也可以责令有关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一经发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有关当事人停止建设;对于已经形成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对于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责令有关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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