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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的规划管理体制模式-高度分散1980年代末期,配合中央向地方“放权让利”式的改革,上海市政府向区、县政府下放计划、财政自主权,包括城市规划管理权也随之下放。权限下放后,除少数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许可申请须由市规划局批准外,大多数土地开发、房屋建设项目的许可申请(即一书两证)由区、县部门批准。同时,一般地区的详细规划也由区、县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批准。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全市性的道路、交通、市政设施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仍集中在市规划局管理。区县规划分局人事任免由区县政府决定,市规划局对其无人事干预权;对区县政府批准的“一书两证”也不具体干预,只在特殊情况下经行政复议程序行
2、使否决。规划管理权过渡分散会造成重局部,轻整体,城市整体调控能力下降;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环境效益,造成城市环境质量的下降;区与区之间缺乏相互协调的机制等问题。上海各区的城市建设在得到空前发展的同时,因规划管理权力过渡分散所带来的种种弊病也日益暴露出来。深圳的规划管理体制模式-分级垂直管理深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分为市局(规划处、城市设计处)-分局(规划科)-国土所(规划建管室),共有5个规划国土分局和38个国土所。市局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局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业务上受市局直接领导,区政府予以配合。干部实行垂直管理,即分局的主要领导由市局提名,征求区里意见后,由市任命。三级垂直管理体系的设立对深圳市城市规划管理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下一级是上一级的派出机构,这样既保证了规划管理落实的快捷和规划成果层层落实不走样,又利于规划管理与城市具体各地段的实际情况相协调,不发生太大的冲突,保证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协调,还有利于将规划思想、内容等迅速宣传到城市各个角落。深圳的规划管理模式是迄今为止较为成功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