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宜居住区建设试点工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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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国老年宜居住区建设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精神,加快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宜居住区的建设,中国老龄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决定联合开展“中国老年宜居住区建设试点工程”(以下简称“试点工程”)的相关工作,并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申报试点工程的项目,可以是已建、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项目,包括新建住区和适老化改造住区,以及单体养老设施等。第三条 申报单位应为申报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第四条 试点工程的硬件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

2、准或规范,达到安全、舒适、便捷、环保的要求,并满足养老服务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的需要。第五条 为保证试点工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试点工程的管理过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六条 由中国老龄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分别派员组成试点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试点工程的领导工作。第七条 由中国老龄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分别推荐专家组成试点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试点工程的顾问指导、过程评价和成果验收。第八条 由中国老龄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派员组成试点工程管理办公室;试点工程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老年住区委员会,负责试点工程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九条 申报项目

3、的土地使用权或地上物(含建筑物、构筑物等)手续应齐备,无法律争议。申报项目应已具备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或租赁等相关手续;地上物应已具备合法取得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手续。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在申报前明确试点方向。试点方向包括政策运用、经营模式、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市场开发、养老服务、运营管理、人才培养等。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具备至少10万平米以上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验,运营管理单位应具备至少3年以上的运营管理经验,拥有成熟稳定的团队,在当地拥有良好的口碑。申报单位为项目公司或新设机构的,其控股股东、投资人或上级单位应符合前述条件。获得过省部级奖项的申报单位优先考虑。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努力争取获得当地人

4、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的认可及支持。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相关手续资料应齐备并真实有效。第四章 申报阶段及材料要求第十四条 申报试点工程的单位,可在申报项目的以下三个阶段申报试点工程:(1)规划设计阶段;(2)工程建设阶段;(3)运营管理阶段。第十五条 在规划设计阶段申报的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一) 项目地块的基本资料(区位图、规划条件、项目策划书、市场调研报告);(二) 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500字以内的企业介绍);(三) 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获奖证书;(四) 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五) 项目定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养老服务和运营管理的框架方案);(六) 规划和

5、建筑设计方案。第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阶段申报的项目,除提交第十五条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以及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等文件;(二) 经建设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三) 与适老化相关的室内及景观设计方案;(四) 工程实施计划书;(五) 主要设备和材料选购方案;(六) 市场开发及营销计划;(七) 养老服务和运营管理人才培养计划。第十七条 在运营管理阶段申报的项目,除提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 工商或民政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或相关批准文件;(二) 运营管理实施方案;(三) 养老服务工作流程和标

6、准;(四) 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第五章 申报和管理程序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按如下程序申报并接受管理:(一) 由申报单位向试点工程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本管理办法和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二) 试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在接受申报材料并确定材料完整后,对申报材料初审和筛选,提出初审意见。(三) 由试点工程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项目策划、规划、设计及实施计划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四) 申报单位根据试点工程专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部分材料进行调整后,填报试点工程实施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经试点工程管理办公室核准并由申报单位与试点工程管理办公室签订老年宜居住区建设

7、试点工程合作协议书后,正式列入“老年宜居住区建设试点工程”管理计划。(五) 申报单位按协议内容履行相关承诺,按专家委员会要求落实各阶段具体工作。第十九条 对规划设计阶段列入试点工程的申报项目,仅做指导、不挂牌;对工程建设阶段列入试点工程的申报项目,通过相关评审后,可挂牌中国老年宜居住区建设试点工程(工程建设阶段);对运营管理阶段列入试点工程的申报项目,通过相关评审后,可挂牌中国老年宜居住区建设试点工程。第二十条 正式运营一年后的申报项目,如获得入住者普遍认可,或在试点方向有显著创新、值得推广,经试点工程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中国老龄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联合授予中国老年宜居住区建设示范工

8、程的荣誉称号。第二十一条 中国老年宜居住区建设试点工程(工程建设阶段)和中国老年宜居住区建设试点工程的挂牌时间,可按各试点工程的项目进度具体安排;中国老年宜居住区建设示范工程每年集中组织一次评审,并在全国性大会上举行颁牌仪式。第二十二条 中国老年宜居住区建设试点工程成果汇编、中国老年宜居住区建设示范工程成果汇编由中国老龄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汇编成专辑,面向行业进行发布和推广。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申请及申报材料后,试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筛选时,发现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申报单位在限定期限内补充、补正、澄清或重新申报;如申报单位不配合补充

9、、补正、澄清、重新申报,或材料仍不完整及不符合要求的,试点工程管理办公室有权退回申报单位的申请。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与试点工程管理办公室签订老年宜居住区建设试点工程合作协议书后,不按要求落实各阶段具体工作或严重违约的,试点工程管理办公室有权要求申报单位限期改正,如到期仍未改正的,试点工程管理办公室有权将申报项目从“老年宜居住区建设试点工程”管理计划中删除并退回申报单位的申请。第二十五条 申报项目挂牌或授予荣誉称号后,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点工程管理办公室或主管单位有权要求申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直至摘牌、取消荣誉称号:(一) 发现申报单位在提交的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二) 申报单位不按申报材料和老年宜居住区建设试点工程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实施的;(三) 申报单位在挂牌或授予荣誉称号后,又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用途,或对申报项目违法新建、扩建、改建的;(四) 申报单位通过申报项目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被司法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情形。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试点工程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接受指导和评审过程中产生的报名费、专家指导费、评审费等,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有关细则另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老龄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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