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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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旗区意见稿)1 总 则1.1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国家及自治区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及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制镇、各类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各建设项目。1.3 进行城乡规划管理,编制城乡规划,均须执行本规定。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土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2.2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2.2.2尚无批准

2、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和使用。2.2.3各建设单位在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亦应执行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适建性规定。2.2.4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见表2.2.4。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表2.2.4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 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 用地仓储 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RCMWTSUG居住建筑行政办公建筑商业服务设施文化设施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特殊病院需单独选址商办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中小学幼托机构中等专业及其以上各级各类学校科研设计机构小型商品、农贸等市场批发交易市场工业建筑普通仓库建筑危险品仓库建筑社会停

3、车场、库社会加油站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并提出限制和有效补充措施。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2、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中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2.3 建筑容量的控制2.3.1 城市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2.3.1的规定。 城市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规定 表2.3.1建设项目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万m2ha)新建区改建区新建区改建

4、区住宅建筑低层35351.11.1多层28301.41.6中高层22251.72.0高层18202.22.8办公建筑多层35402.53.0高层35403.54.0商业建筑多层40453.03.5高层45505.05.52.3.2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扩建、加层后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批建。2.3.3 对未列入表2.3.1的科研、院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亦不应超过表2.3.1的控制指标。2.3.4 城市旧区的建筑基地为社会提供广场、绿地、

5、停车场、通道等室内外开放空间,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可按下表2.3.4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面积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规定建筑面积的20。 核定容积率每平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8大于1小于等于21.0大于21.5 表2.3.42.3.5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低层居住建筑500m2;多层居住及公共建筑1000m2;高层居住建筑2000m2;高层非居住建筑3000m2;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最小面积要求,但属于街道、河道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或确实无法调整与其它地块合并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3 建筑间距3.1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

6、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规范和规定中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 3.2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新建区为1.8,改建区为1.73。3.3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地形高差较大的地区可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建筑间距:L=i(H-h)L=建筑间距i=日照系数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米。3.4 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需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应保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2小时日照要求

7、(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最小连续时间为15分钟)。3.5 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3.6 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6的规定。 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表3.6高层(遮挡)中高层(遮挡)多层(遮挡)低层(遮挡)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高层(被遮挡)553520-503520-202020-20-20-中高层(被遮挡)503020-5035

8、20-202020-20-20-多层(被遮挡)402520-402520-201520-20-20-低层(被遮挡)402520-402520-201520-20-20-注:1、“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 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2、“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3、“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4、“-”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3.7 非居住建

9、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7的规定。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表3.7高层多层低层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高层241513-18139-999-多层18139-1596-666-低层1599-966-666-注:1、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2、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3.8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非居住建筑位于

10、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3.9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10 公寓建筑的日照间距要求按住宅建筑执行。3.11 有争议的不易确定的建筑间距以综合日照分析结果为准。3.12 复杂地形、复杂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控制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执行。4 建筑物退让4.1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绿地、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

11、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电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4.2 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4.2.1 沿建筑基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不小于与界外建筑规定间距的1/2,当地界相邻的建筑物因建设时序不能确定时,主要朝向界外建筑退线按6层住宅间距的1/2退让。同时应满足表4.2.1的规定,但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建筑退让基地边界(米) 表4.2.1建筑类别离界距离建筑朝向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m)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m)主要朝向低层0.543多层0.565高层0.25129次要朝向低层22多层44高层96.

12、5注:高层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表要求的前提下,还须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不得产生影响。4.2.2 地下建筑物距用地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其最小距离为5米。4.3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3规定(详细规划经批准的按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表4.3执行):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米) 表4.3规划道路宽度L(米后退红线最小距离(米)建筑高度L4040L24L24城市绿化带有出入口/无出入口新建区多、低层建筑(H24M)98610/5高层建筑(60MH24M)15121015/5高层建筑(H60M)2520

13、1815/5改建区多、低层建筑(H24M)86510/5高层建筑(60MH24M)1210815/5高层建筑(H60M)20181515/54.4 在个别特殊地段,为适应街景设计要求,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4.5 位于大量人流、车流集散地区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车站等,其主要出入口面临城市主次干道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表4.5规定加大后退距离,并留出相应的停车场,停车这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确定。4.6 平面道路交叉口与立体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表六

14、规定加大。4.7 在规定的后退红线间距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和高度大于15厘米,宽度大于后退红线距离二分之一的室外台阶;雨蓬、非连通阳台、招牌、灯饰可外挑,除步行街外,外挑尺寸不得大于规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三分之一,离室外地面净空不得小于3米。4.8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路肩,国道、快速公路两侧不少于50米,省道、主要公路两侧不少于40米,旗道、次要公路两侧不少于35米。沿道路有规划绿带或其他公共设施时不得占压,并退后绿线居住建筑不小于5 m,商业商务公建不小于10m。4.9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

15、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规划另有规定除外。4.10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设工程不得小于15米,铁路支线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不得小于10米。4.11 铁路两边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有关规范执行。4.12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4.12.1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建筑物,一般地区边导线外延距离按表4.12.1执行:表4.12.1电力线路等级最小距离(m)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10220千伏12.5米22

16、0千伏20米330千伏22.5米500千伏37.5米注:在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及电力线路必须跨越建构筑物时,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规范要求。4.12.2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进入市政区,按有关规范执行。4.13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4.13.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4.13.2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式中:A一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

17、的总面积,L建筑沿路长度,W一规划道路红线,S一沿路建筑后退距离。 4.13.3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4.14 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和相关部门提出的要求,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还应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5 建设基地的绿地5.1 新建建设基地内的绿地率应满足:居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应不小于35;旧区改建不宜小于30%。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5,对环境有大气、噪音

18、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少于35。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区域性占地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5.2 居住小区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少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10,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集中绿地的覆土深度不得小于2.5米。5.3 城市道路绿化带设置标准:主干道绿化带宽度不小于道路红线总宽度的1/7;次干道绿化带宽度不小于道路红线总宽度的1/8。6 建设基地出入口与停车位控制指标6.1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6.2 交通量较大的建设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道路红线交点不宜小于70米,距桥隧

19、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6.3 建筑停车位标准6.3.1 居住建筑按表6.3.1执行。表6.3.1 类 别小汽车(辆户)自行车(辆户)一类居住区1.51二类居住区1.02注:鼓励设置地下停车场与集中停车楼,且地面停车位宜控制在总停车数的10%。6.3.2 公共建筑按表6.3.2执行。 表6.3.2建筑性质单位小汽车自行车商业建筑车位lOOm2建筑面积0.87.5餐饮建筑车位lOOm2建筑面积1.83.6宾馆饭店车位lOOm2建筑面积0.6医院车位lOOm2建筑面积0.51.5行政办公等建筑车位lOOm2建筑面积0.67.5 注:1、停车面积控制指标:小汽车30平方米辆;自行车15平方

20、米辆;2、地下停车场应根据实际停车泊位排列计算;3、车站、影院、博物馆等大型公建在国家规范标准基础上每百平米建筑面积普遍增加0.2个车位;4、小学、幼儿园在出入口处应当设置停车场;5、地下室为商业、商务及仓储物流等吸引交通流的营业功能用房,其建筑面积应按照本款第2则标准配建停车场。6.3.3 未明确部分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7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7.1 城市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按有关规定执行。7.2 公共交通7.2.1 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交行驶道路、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7.2.2 公交首末站的规模,根据该线路所配营运车的总数按规范标准确定。7.2.3 公交首末站的位置,应紧

21、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同侧。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在新区成片开发和旧区改造的适当位置配套安排首末站的规划用地。7.2.4 公交车平均站距宜在5001000米,市中心区站距宜选择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站距宜选择上限值,郊区站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7.2.5 在交叉路口附近设置中途站时,应距交叉口路边变曲率点50米以外。7.3.6公交车平均站在城市主、次干道上要设置停车港湾。7.2.7 出租汽车应在客流较大而又繁忙的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和游览活动中心、大型居住区和交通枢纽等地方设站。在城市主、次干道上要设乘点。7.3 环境卫生7.3.1 城市环境卫生设

22、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7.3.2 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车站、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新建住宅区及旧居住区;商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区域应设置公共卫生间。7.3.3 公厕间距或服务范围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间距不超过200米;一般街道宜为400-600米;未改造的旧居民区服务半径100150米;新建居民区服务半径不超过300米。7.3.4 生活垃圾的收集,应推广分类、袋装、定点、定时收集的方式,有利于环境卫生、垃圾回收利用和最终

23、处置。7.3.5 垃圾房及垃圾转运站的布置要符合当地实际,其数量及规模必须符合实际的需要。居住区要有垃圾房及垃圾转远站。7.4 工程管线综合7.4.1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依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的规定,并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7.4.2各类管线的敷设规模要满足沿线建筑容量所需要的规模(包括沿途分配和转输的数量)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并提倡使用综合管沟。7.4.3 工程管线的布置要充分利用现状管线,并结合道路远期规划的横断面,考虑今后的发展变化。应采用地下敷设方式。7.4.4 工程管线一般应和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同一管

24、线不宜自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穿越道路的管线段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7.4.5主要干道管线应优先埋设于绿化带(除热力管道外)、人行道、慢车道下。尽量不将管线布置在主干路的快车道下。根据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决定各种管道的位置。可燃、易燃、易损和检修时对建筑物基础有危害的管道,以及管径大、埋设深的管道距建筑物应在较远的一侧。7.4.6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或电信、燃气、热力、给水、雨水、污水;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力、热力、燃气、给水、雨水、污水。7.4.7 应尽量减少道路交叉口中的管线交叉点,各种管线的敷设除交叉处和地

25、段困难处外,不得上下重迭。7.4.8 地下管线交叉处的避让原则为:技术条件较低的避让技术条件较高的,未建的管线让已建的管线。临时性的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压力管让重力流管,易弯曲管让不易弯曲管。7.4.9 在桥梁上敷设管线应符合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规定。设计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位置。7.4.10 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的结构、标高和管线本身的技术要求等因素决定,并考虑其它管线交叉时的避让情况。7.4.11各种管线的外壁或沟槽外壁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争距,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都必须达到规范规定的标准。 8 城市景观与环境8.1 编制各

26、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雕塑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8.2 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对该类地区的范围予以明确。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有城市设计内容以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设计以确定景观规划。8.3 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审查中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8.4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8.4.1 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有韵律感高低错落的天际线和进退

27、有致的街道立面和沿街布局,沿街建筑的建筑退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灵活设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8.4.2 城市主干道两侧一般不宜建住宅楼,确需建造时,立面设计、装饰应达到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的效果,并在沿街立面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8.4.3 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8.4.4 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8.4.5 沿街缓冲带内,要布置绿化、城市小品。在人流量大的公建前,要安排人流疏

28、散、社会,临时停车场地。8.4.6 沿街不得设置围墙。特殊单位需设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8.4.7 高、多、低层条式住宅长边最大不宜超过60m。8.5 沿街的居住区要使城市街道的景观与居住区内的景观实现通透与共享。 8.6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内容要健康,造型优美,要方便群众观赏。8.7 沿街建筑要进行室外装修,其标准要符合规划部门提出的城市设计的具体要求。8.8 设置广告、灯箱、指示牌、户外公用电话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位置及形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8.9 城市道路照明以满足交通安全为主要原则,应选用高效节能、配置合理、造型美观的灯具。8.10 新建居住区要在区内进行庭院景观建

29、设,要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与土建工程同时交付使用;没有良好景观的原有小区要有物业(业主)单位组织景观建设,以提高小区内的宜居环境。9 附 则9.1 本规定是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应予纠正,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9.2 一般建制镇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提及的有关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要求应按照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标准执行。9.3 本规定由鄂尔多斯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1.基地面积:就是规划净用地面积,是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

30、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算。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3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一般为一至三层。4. 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一般为四层至六层。5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和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6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7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31、。8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设用地的分界线,即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总宽度的边界线,道路红线内的用地包括车行道、步行道、绿化带、分隔带四部分。9.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计算规则:(1)平屋面建筑高度: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2)坡屋面建筑高度: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屋外地面算至楼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10建筑间距:指两

32、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规则:(1)当外挑阳台立面面积占外墙立面面积大于30的按阳台最外边线算起。(2)当有挑檐时,挑檐长度占建筑总长度的1/3以上时,按挑檐最外边线垂直投影线算起。11. 一类居住区: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12. 二类居住区: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13.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14. 新建区:是指

33、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现有建成区外、规划区内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区域。如东胜区富兴路东、包神铁路以西等(南北绕城线以外地区的开发建设区域)。15. 改建区:是指对城市中旧的居民集聚区建筑质量低劣、设施落后的地区进行改造完善的区域(如东胜区铁路以东、富兴路以西,南北绕城线以内的改建地区)。16. 日照时数:是指住宅最低层居室窗台面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的累计日照时间。17板式建筑:任意一个方向的长边与短边比值大于等于2时为板式建筑。18塔式建筑:任意一个方向的长高比值均小于1时,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主边,并称为塔式建筑。19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m,超过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20. 本市所属气候区日照时数为大寒日2小时,有效日照时数为8至16时(真太阳时),旧区改造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1小时日照标准,且户数不得高于总户数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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