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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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七日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并严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程序,推进实施“阳光规划”,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的,

2、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下称控规修改)前置程序是指市城乡规划局组织控规修改之前的“控规修改受理”阶段和“控规修改论证”阶段的审查程序。未经控规修改前置审查的,市城乡规划局不得组织控规修改。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工作。第二章受理第五条控规修改建议人需提交真实有效的书面文件以备审查,包括控规修改建议书、控规修改方案(附电子文件)及有关文件的原件。(一)控规修改建议书应装订成册,主要内容包括:1、建议报告。要求简明扼要地说明修改理由和修改要求,并由建议主体签章。2、用地红线图、宗地图、国土证、土地出让合同等地籍权属证明。要求为A4影印件,原件需经接卷人员核实。建

3、议主体非用地使用权人的应提供用地使用权人书面意见。3、规划依据图。要求为A4影印件,原件需经接卷人员核实。4、相关部门的批示、批文或会议纪要等文件。要求为A4原件或影印件,原件需经接卷人员核实。5、可能影响周边地块的,提供周边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意见。(二)控规修改方案需由具有城乡规划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的要求编制。第六条由市城乡规划局受理控规修改建议。(一)市城乡规划局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控规修改建议书、控规修改方案内容,核实影印件与原件一致。(二)市城乡规划局窗口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形成T0案卷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技术审查人员。(三)市城乡规划

4、委员会办公室技术审查工作人员核实,对达不到要求的建议交市城乡规划局窗口退还建议人,并说明建议被拒原因。第七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技术审查人员初审。(一)对控规修改建议书和控规修改方案符合要求的,填写“召开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申请表”和“控规修改内审表”,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组织审查会。(二)对控规修改建议书和控规修改方案需修改的,填写“控规修改建议与方案修改意见单”,交市城乡规划局窗口退还建议人。(三)对符合市居住用地容积率分区管理规定、长沙市控规评估工业用地专项分析对容积率控制要求的控规修改、地块内居住容量不增加的控规修改以及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控规修改,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不组

5、织前置审查会,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组织论证、公示等,报市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组织修改。第三章前置审查第八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建立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议制度。第九条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召集人不参与表决。第十条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每季度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增加1次,并在会前通过媒体公布论证议题。第十一条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由监察部门以及市城乡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相关专业专家、公众代表组成,参会人员不得少于21人,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不少于参会人数的1/2。在监察部门的主持下,参会专家在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库中根据项目

6、涉及专业随机抽取,公众代表在报名公众中随机抽取。第十二条控规修改建议人、相关利害关系人以及新闻媒体可列席会议。列席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说明情况或陈述观点并回答提问,但应在会议表决前退出会场。第十三条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实行三分之二多数的票决制。所有参会人员(除工作人员)均应形成书面意见,专家组形成专家综合意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召集人总结或投票结果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由所有参与表决人员签字认可,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第十四条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会议纪要需明确控规局部修改类别、控规修改理由是否充分、市城乡规划局可否进行技术审查、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部门、控规修改方案需修

7、改的内容、可否进入复核程序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第四章复核第十五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审查会会议纪要经市城乡规划局窗口交建议人。对可以进入复核程序的,建议人根据会议纪要要求落实后经市城乡规划局窗口交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连同T0案卷一并形成T1案卷。第十六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技术审查人员根据会议纪要对修改后的控规修改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复核。(一)复核合格的,填写“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合格表”,转市城乡规划局进行公示,报市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组织修改。(二)复核不合格的,填写“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复核意见单”,交市城乡规划局窗口退还建议人。第十七条市城乡规划局在组织控规修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合格表”的要求办理,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再次经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审查。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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