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中心城市(龙腾南路二期)建设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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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岩中心城市(榕树小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加快龙岩中心城市建设和发展,本着规范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的宗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制定本征收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一、征收范围与概况 榕树小区建设项目,位于新罗区东肖镇隔顶村、菜园村,东至民房、农田;西至 民房、农田;南至民房、农田;北至福三线范围的民房(详见规划红线图)。本项目规划用地131199m,需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75000m,建筑占地面积约33000m。征收户数约98户(单位),人口约290

2、人。预计货币补偿面积 15000 m,房屋产权调换面积 60000 m。征收范围内未发现依法应予以特别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及其他设施。二、征收部门和征收期限征收部门: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期限:计划从2012年5月13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三、征收实施单位:龙岩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工作班组: 龙岩市联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经办签订协议单位)四、征收实施计划(一)2011年11月20日至 12月 13日,开展前期入户测量和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状况进行调查登记。2011年12月13日至2012年1月12日拟定征收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通过论证、修改并公布征求意见

3、,征求意见为30天。(二)2011年12月13日公告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公告五日内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若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3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随即选定。(三)2012年1月13日至2月10日完成实施征收的基础工作:1、召开动员会,讲解征收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时间、地点另行通知)。2、被征收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有关权属材料(以下简称“两证”)。3、组织规划、国土、房管部门共同对两证不齐或房屋现状以“两证”登记的面积不符的房屋进行认定房屋合法产权。4、受理自建房分户申请,对符合条件需分户的,提出分户申请,报征收部门或片区改造指挥部审定

4、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分户办理征收手续的依据。5、根据各户被征收合法面积由征收实施单位计算各动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制定各户补偿估价汇总表。6、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人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7、做好项目风险评估工作。(四)2012年6月6日发布征收决定。(五)

5、2012年2月11日开始腾房验收工作,发放腾房顺序号即选房顺序号。腾房号即选房号顺序号应予公示,接受监督。(六)2012年3月12日组织选房。(七)2012年3月15日至 6月10日起实施征收。各被征收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统一办理征收补偿手续、签订征收协议并发放补偿费。(八)2012年3月 15日起,对已签订协议领取补偿费,协议搬迁期限已满的房屋实施拆除。在签约期限内,征收当事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6、执行。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二)征收住宅房屋补偿计价方式:1、各类结构房屋建安造价标准(按龙政建综2011 66号关于公布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建安造价的通知执行):(按十成新) 1、框架:1040元/m; 2、砖混:910/m; 3、砖 石 木:830元/m; 4、土木:740元/m;2、本项目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的货币补偿综评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以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为: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区位房屋补偿价+重置价成新率)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价

7、=市场评估价框架重置价(1040元/m)3、被征收房屋二次装修补偿按市建设局与物价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布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二次装修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建综2011 67号)文件标准执行,附构筑物补偿按龙城建2012 1号文件标准执行。4、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政府有权部门认定为合法使用权的用地,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有合法住宅,又取得其他地块住宅土地使用证或经依法批准的住宅用地未建设房屋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合法土地面积的同地类基准地价补偿,其余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以外无办证的天井、庭院、宅基地等空地按照合法土地面积的同类基准地价的30%予以补偿。(三)补偿安置方法:1、货币补偿方法:选择货币补偿方法的

8、,在被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按期签订协议、搬迁,并交付拆除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可按经选定的评估机构评出同区位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结合被征收房屋的结构、成新进行计算,也可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房屋货币补偿价值和二次装修附构筑物及有合法使用权的天井、宅基地的补偿组成。该项目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经三家评估公司评出的综合价格是 3680元/m。一次性补助三个月周转过渡费及一次搬迁补助费用。2、产权调换安置方法: 产权调换房屋地点:榕树小区 安置房结构及装修标准:框架结构、水通、电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木门、内墙天棚纸筋纸灰粉刷或腻子粉,地面无抹砂浆的普通商品房,十成新。 安置

9、房的幢号、房号的选择一律采取谁先腾房办理征收协议并交付拆除,谁先选择的原则。 选择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的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结合楼层差)结算差价。就进靠档选择相应安置房的,因户型不可分割的原因,每个自然户安置面积超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同期同区位限价商品房价格计算,其余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在合法产权面积内,按家庭成员人均45平方米予以安置,人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剩余的合法产权面积鼓励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在人均面积90平方米内进行安置的,采取就近靠档原则选择相应安置房户型。3、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人均基本保障

10、补偿面积为30平方米,人均合法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可按30平方米进行安置。其合法产权与保障面积不足部分,按照同期同区位或相邻区位当年度的限价商品房价格结算。限价商品房的价格按市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执行。享受保障面积的被征收房屋和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被征收房屋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房屋征收所在地常住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实际居住且在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他处无住宅。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分家析产或者迁入户口的,除因学生毕业、军人转业、结婚、出生需落户外,按原籍登记人口认定。4、从高区位到低区位安置的,相差一个区位增加15%面积安置,增加15%的面积价格按该区位限价房价格结算。六、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的确认依据征收条例

11、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和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为准。未登记权属面积和用途的或房屋现状与产权证登记不符的,由城市规划、国土、房管部门组成土地、房屋产权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调查认定,按认定的结论作为评估补偿和安置的依据。七、被征收房屋手续不完整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能按时腾房签约的,并将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可享受以下激励政策的认定与补偿安置。超过规定期限未腾房签约并

12、交付拆迁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得享受以下规定的激励政策。(一)土地来源合法或经房屋产权认定小组认定为土地来源合法的,且无违法建设记录的,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认定房屋产权。其中:超过三层以上的房屋,1995年至1997年之前修测图有图示或经批准的,按图示或批准的面积及层数认定房屋产权,超过部分按重置价的70%予以补助;未超过三层的,按现状认定房屋产权。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仅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审批表的,按土地使用权证或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土地审批表登载和审批的面积认定房屋产权。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载的面积认定房屋产权。被征收房屋产权人能提供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审批表或

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原始书证的,按原始书证登载的面积认定房屋产权。1995年至1997年之前修测图标示超过三层的,按图示面积及层数认定产权。1995年至1997年之前修测图标示为三层以下在建,土地来源合法的,已建成三层的予以认定房屋产权。1995年至1997年之前已申报清查补办的,按提供的原始发票及处罚决定书为依据,按处罚决定记录层数或图示面积认定房屋产权。1995年至1997年之前无修测图的,按1997年之后相关地块政府部门首次测绘完成的地形图有图示的,原则上按三层以下加梯间认定房屋产权。原系集体资产(指村、组的队室、农机房、厕所、仓库、猪牛舍等集体房屋)经公开竞买的,1

14、997年前或1997年之后政府部门首次测绘有图示,并经公告无异议,按图示面积认定房屋产权。(二)确认合法房屋产权的、土地来源合法或经房屋产权认定小组认为土地来源合法的,房屋未建至三层加梯间的部分给予补至三层区位价标准奖励;有违法建设记录的,按违法建设拆除规定处理后,予以补至三层区位价标准奖励,区位价奖励部分面积可再补足重置价后予以产权调换,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三)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且无违法建设记录,符合龙岩市人民政府批转的通知(龙政1997综252号)规定情形的,参照龙政1997综252好有关规定,经村、镇证明,给予三层以下加上一层梯间认定房屋产权,超过部分按重置价70%予以

15、补助。1、1995年至1997年之前修测图标示超过三层的,按图示面积及层数认定产权。2、1995年至1997年之前修测图标示为三层以下或在建的。3、1995年至1997年之前修测图有误的,须提供有效证明,按1997年之后相关地块政府部门首次测绘完成的地形图示面积及层数(超过三层的按三层加梯间认定),并经现场勘察、核实、公示,没有异议的。(四)房屋年代久远或1995年至1997年之前修测有图示,未办理土地产权证,属于祖遗房屋建筑、众厝、祠堂宗地范围(内含外走廊、过道、上檐、下檐、内天井、前檐、后檐)、并经职能部门实地勘察且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宅基地。其中:1、产权属个人名下,已建房屋的按三层以

16、下加上一层梯间认定房屋产权;未建设及未建至三层部分补至三层区位价。2、属众产宅基地,有图示的,按图示部分面积及层数认定三层以下加上一层梯间房屋产权;无图示已建设房屋的,按一层面积认定产权;无图示且未建设的宅基地原则上按同类土地基准地价给予货币补偿。3、属于本条情形,超过部分,无违法建设记录的,按重置价70%补助;有违法建设记录的,按违法建设拆除的规定处理。(五)属祖遗地基(有石砌、石埕)、房屋外围的水沟、滴水、门前屋后的空地(有硬化)等,经现场勘查认定的,按同类土地基准低价30%给予货币补偿。八、违法建筑按期拆除的补助1、2003年1月1日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严禁违法建设的通告

17、发布之前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按征收方案规定时间腾房签约并交付拆除的,按重置价的50%折价拆除,不予安置。2、2003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前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按征收方案规定时间腾房签约并交付拆除的,按重置价35%折价拆除,不予安置。3、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15之前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按征收方案规定时间腾房签约并交付拆除的,按重置价20%折价拆除,不予安置。4、2012年4月15日之后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拆除补助,不予安置。九、安置房楼层调节系数高层安置房:高层安置房楼层层次差价为:第五层为基准层,五层以下每层递减30元/m,从五层以上(6-17层)每层递增40元/m

18、,十八层以上每层递增30元/m,顶层价格与第十二层同价。 层次项目基准价一二三四五(基准层)六七八加减数-120-90-60-303680+40+80+120(一)停车位和杂物间安排:每个独立户(安置面积90m以上)原则上安排一个停车位,一户两套安置的,在安排一个停车位后另一套可对应选择一个摩托车为(或杂物间)。停车位和摩托车位(或杂物间)按腾房顺序号选购。停车位和摩托车位(或杂物间)不属于产权调换范围,自愿选择,选完为止。(二)停车位价格:按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将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地下停车位价格按安置房屋评估基准价的50%优惠计算购买;人防工程停车位按人防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不能办理

19、产权证。价格按安置房屋评估基准价的35%计算。未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将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地下停车位价格按安置房评估基准价购买,人防停车位价格按安置房房屋评估基准价的70%计算。停车位的面积(含摩托车位),只算使用面积,不计公摊面积。(三)摩托车位(杂物间)价格:按安置房屋评估基准价的20%计算。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周转过渡及过渡期限(一)搬迁补助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7元/m次发补。(二)房屋征收原则上采用自行周转过渡,由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周转过渡费。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周转过渡费从腾房搬迁验收之日起计算,至安置房交付使用时停发。在规定过渡期限内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7

20、元/m月发补。 (三)过渡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交付征收人拆除之日起计算,过渡期限为30个月,超过周转过渡期限的按规定加倍( 14 元/m月)发补。十一、征收奖励政策(一)被征收人按时腾房的按合法产权面积奖励30元/m搬迁补助费,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再奖励100元/m。超过签约期限或未按时腾房、拆除的不予奖励。(二)为鼓励货币补偿,在签约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并将被征收房屋交付征收人拆除的,按合法产权面积给予300元/m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三)被征收人是独立产权人,征收面积少于90平方米,且在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无其他住房的,在征收期限内选择房屋产权调

21、换并签订协议将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自行周转过渡的,按90平方米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期限办理的,按实际征收面积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四)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实行自行过渡的,以原产权户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被征收房屋面积150平方米内的,每户奖励3000元;150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每户奖励3500元;200-250平方米(含250平方米),每户奖励4000元;250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每户奖励4500元;300平方米以上,每户奖励5000元。(五)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时腾房、签订协议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其选择

22、的安置房楼层差给予减半的奖励。(六)已办证的独生子女户可奖励一个人口保障面积(30m)指标,按同区位的限价房价格结算。只享受一次。十二、其他规定(一)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所被征收的房屋属农村自建房的家庭,在征收期限内其子女年满18周岁的,可以析产分户安置,但析产面积不得少于35平方米。选择析产分户补偿的,其子女不再列入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家庭成员计算补偿面积。析产分户补偿面积可按家庭人口3人保障面积安置。析产前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家庭人均合法面积已超过35平方米,仍需析产的,其析产后安置面积不再享受同期同区位限价房价格优惠,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析产的房屋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他址有住宅,原则上不予安置,

23、实行货币补偿。(二)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土地使用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登记的为准,未登记用途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三)对已选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计划”规定的统一办理补偿安置手续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补偿安置手续的,其原所选安置房的幢号、房号作废,不另行通知,作废后的房源公开腾出给其他被征收人选择。(四)征收原国有和集体单位分配的房改房、合法集资建设的套房,及购买的商品套房,一套安置一套,人均合法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符合享受保障面积条件的、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征收决定期限内按期签订协议、搬迁并交付拆除的,可按人均基本保障面积30平方米进行安置。(五)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低保

24、家庭的被征收人,具体的补偿安置办法按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其低保家庭认定及征收补偿安置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六)被征收房屋属部分拆除确需复墙的,复墙费用按层与所需复墙房屋的拆除切面水平投影延长米350元/m一次性补助;楼梯被拆除或部分拆除,影响剩余房屋使用需重建楼梯的,重建费用按房屋需建楼梯层数每层4200元(12m350元/m)一次性补助。(七)被征收人为贫特困残疾家庭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搬迁费按标准提高20%发补。(八)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家庭成员60-69周岁的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1000元/人,70-79周岁的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1500元/人,80周岁以上

25、的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3000元/人。(九)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该项目征收期限最后一天起算一年内在新罗区内购买住房的,在货币补偿金额内契税予以减免。(十)产权调换的房屋(安置房)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的契税由被征收人负责。(十一)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十二)有关说明1、征收计划与征收实施时间因工程施工需要而变动,具体计划时间变动由征收人另行通知为准。2、征收时已有的水、电,被征收人在征收时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水电部门安装总表的不得私自拆除、变更,应由水电部门统一拆除,否则水电部门将追究当事人责任。3、对征收时已有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由被征收人自行与相关部门联系办理迁装手续,征收人按下列标准一次性给予迁装费用补助:有线电视300元、电话216元、宽带100元。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福建省及我市有关房屋征收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十四、本方案经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实施。十五、投诉监督 为确保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将接受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被征收人监督。投诉监督电话:0597- 5300181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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