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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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le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JGJ16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80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6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3.3.2、4.3.5、4.7.3、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

2、、12.5.2、12.5.4、1262、14.9.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8年1月31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E20023 8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进行了修订。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代号;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继

3、电保护及电气测量;6.自备应急电源;7.低压配电;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9.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电气照明;11.民用建筑物防雷;12.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5.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6.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17.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9.计算机网络系统;20.通信网络系统;21.综合布线系统;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2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24.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取消了室外架空线路、电力设备防雷和声、像节目制作3章;2.增加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电磁兼容与电磁

4、环境卫生和电子信息设备机房4章;3.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翩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邮编:110003)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全国安全防范报警

5、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ABB(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伟雄集团浙江泰科热控湖州有限公司国际铜业协会(中国)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金元 洪元颐 温伯银(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序)尹秀伟 王东林 王可崇 刘希清 刘迪先 孙兰 成彦 张文才 张汉武 李炳华 李雪佩 李朝栋 杨守权 杨德才汪猛 陈汉民 陈众励 陈建飚 施沪生 胡又新 赵义堂 徐钟芳 郭晓岩 熊江 潘砚海 瞿二澜目次1总则2术语代号3供配电系统3.1一般规定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3.4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3.5负荷计算3.6无功补偿4配变电所4.1一般规定4.2所址选择4.3配电变压器选择4.4主

6、接线及电器选择4.5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4.6 10(6)kV配电装置4.7低压配电装置4.8电力电容器装置4.9对土建专业的要求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5.1一般规定5.2继电保护5.3电气测量5.4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5.5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6自备应急电源6.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6.2应急电源装置(EPS)6.3不间断电源装置(UPS)7低压配电7.1一般规定7.2低压配电系统7.3特低电压配电7.4导体选择7.5低压电器的选择7.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1一般规定8.2直敷布线8.3金属导管布线8.4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8.5金属线槽布线8.6刚性塑料导管(

7、槽)布线8.7电力电缆布线8.8预制分支电缆布线8.9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8.10电缆桥架布线8.11封闭式母线布线8.12电气竖井内布线9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1一般规定9.2电动机9.3传输系统9.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9.5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9.6舞台用电设备9.7医用设备9.8体育场馆设备10电气照明10.1一般规定10.2照明质量10.3照明方式与种类10.4照明光源与灯具10.5照度水平10.6照明节能10.7照明供电10.8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10.9建筑景观照明11民用建筑物防雷11.1一般规定11.2建筑物的防雷分类11.3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11.5其他防雷保

8、护措施11.6接闪器11.7引下线11.8接地网11.9防雷击电磁脉冲12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2.1一般规定12.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12.3保护接地范围12.4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12.5接地网12.6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12.7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12.8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12.9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3.1一般规定 13.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13.3系统设计13.4消防联动控制13.5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13.6火灾应急广播和 火灾警报13.7消防专用电话13.8火灾应急照明13.9系统供电13.10导线选择

9、及敷设13.11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13.12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4.1一般规定14.2入侵报警系统14.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14.4出入口控制系统14.5电子巡查系统14.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14.7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14.8管线敷设14.9监控中心14.10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15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5.1一般规定15.2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15.3接收天线15.4自设前端15.5传输与分配网络15.6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5.7线路敷设15.8供电、防雷与接地16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16.1一般规定16.2广播系统16.3扩声系统16.4会议系统16.

10、5设备选择16.6设备布置16.7线路敷设16.8控制室16.9电源与接地17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17.1一般规定17.2呼应信号系统设计17.3信息显示系统设计17.4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17.5时钟系统17.6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15817.7供电、防雷及接地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1一般规定18.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18.3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18.4控制网络层(分站)18.5现场网络层18.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18.7现场仪表的选择18.8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18.10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18.11生活给水、中水和排水系统18.12供配电系统18.13公共照明系统1

11、8.14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18.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18.16监控表18.17机房工程及防雷接地19计算机网络系统19.1一般规定 19.2网络设计原则19.3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19.4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19.5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19.6广域网连接19.7网络应用20通信网络系统20.1一般规定20.2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20.3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20.4会议电视系统20.5无线通信系统20.6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20.7通信配线与管道21综合布线系统21.1一般规定21.2系统设计21.3系统配置21.4系统指标21.5设备间及电信间21.6工作区设备21.7缆

12、线选择和敷设21.8电气防护和接地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22.1一般规定22.2电磁环境卫生22.3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22.4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22.5电源干扰的防护22.6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22.7管线设计22.8接地与等电位联结2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23.1一般规定35123.2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23.3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23.4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23.5消防与安全24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24.1一般规定24.2自动化仪表的选择24.3热工检测与控制24.4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24.5供电24.6仪表盘、台24.7仪表控制室24.8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24.

13、9缆线选择与敷设24.10接地24.11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附录A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附录B部分场所照明标准值附录C建筑物、人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附录D浴室区域的划分附录E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附录F喷水池区域的划分附录G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附录H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问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附录J建筑设备监控系统DDC监控表附录K BAS监控点一览表附录L综合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各项指标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总则1.0.1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

14、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人防工程、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1.0.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1.0.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装备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1.0.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1.0.6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1.0.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1.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

15、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代号2.1术语2.1.1备用电源standbyelectricalsource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2.1.2应急电源electricsourceforsafetvservices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2.1.3导体conductor用于承载规定电流的导电部分。2.1.4中性导体neutralconductor(N)电气上与中性点连接并能用于配电的导体。2.1.5保护导体protectiveconductor(PE)为了安全目的,如电击防护而设置的导体。2.1.6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rotectivean

16、dneutralconductor(PEN)兼有保护接地导体和中性导体功能的导体,简称PEN导体。2.1.7剩余电流residualcurrent同一时刻,在电气装置中的电气回路给定点处的所有带电体电流值的代数和。2.1.8特低电压extralowvoltage(ELV)不超过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18379IEC60449规定的有关工类电压限值的电压。2.1.9安全特低电压系统safetyextra-10wvoitage(SELV)system在正常条件下不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简称SELV系统。2.1.10保护特低电压系统protectiveextra-lowVol

17、tage(PELV)system在正常条件下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简称PELV系统。2.1.11外露可导电部分exposed-conductivepart设备上能触及到的可导电部分,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会带电。2.1.12外界可导电部分extraneous-conductive-part非电气装置的组成部分,且易于引入电位的可导电部分,该电位通常为局部地电位。2.1.13保护接地protectiveearthingprotectivegrounding为了电气安全,将一个系统、装置或设备的一点或多点接地。2.1.14功能接地functionalearthing

18、;functionalgrounding出于电气安全之外的目的,将系统、装置或设备的一点或多点接地。2.1.15接地故障earthfault;groundfault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2.1.16接地配置earthingarrangement;grounding arrangement 系统、装置和设备的接地所包含的所有电气连接和器件。也称接地系统(earthingsystem)。2.1.17接地极earthelectrode;groundelectrode埋入土壤或特定的导电介质中、与大地有电接触的可导电部分。2.1.18接地导体earthconductor;earthing

19、conductor;groundingconductor在系统、装置或设备的给定点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2.1.19接地网earth_electrodenetwork;ground-electrode network接地配置的组成部分,仅包括接地极及其相互连接部分。2.1.211等电位联结equipotentialbonding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问的电连接。2.1.21防雷装置lightningprotectionsystem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网、浪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合。2.L22雷电波侵入lightningsurgeonincomingse

20、rvices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屋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2.1.23雷击电磁脉冲lightningelectromagneticimpulse作为干扰源的雷电流及雷电电磁场产生的电磁场效应。2.1.24雷电防护区lightningprotectionzone需要规定和控制雷电电磁环境的区域。2.1.25防护区protectionarea允许公众出入的、防护目标所在的区域或部位。2.1.26禁区restrictedarea不允许未授权人员出入(或窥视)的防护区域或部位。2.1.27盲区blindzone在警戒范围内,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盖的区域。2.

21、1.28纵深防护longitudinal-depthprotection根据被防护对象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对整个防护区域实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层层设防的防护措施,分为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两种类型。2.1.29最大声压级maximumsoundpressurelevel扩声系统在听众席产生的最高稳态声压级。2.1.30传输频率特性transmissionfrequencycharacteristic厅堂内各测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相对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或扩声设备输入端电压的幅频响应。2.1.31传声增益soundtransmissiongain扩声系统达到可用增益时,声

22、场内各测量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的差值。2.1.32声场不均匀度soundfieldnonuniformity扩声时,厅内各测量点处得到的稳态声压级的极大值和极小值的差值,以分贝(dB)表示。2.1.3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将建筑物(群)内的电力、照明、空调、给水排水等机电设备或系统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综合系统。通常为分散控制与集中监视、管理的计算机控制系统。2.1.34分布计算机系统distributed computer system由多个分散的计算机经互联网络构成的统一计算机系统。分布计算机系统是多种计算机系统

23、的一种新形式。它强调资源、任务、功能和控制的全面分布。2.1.35现场总线fieldbus安装在制造或过程区域的现场装置与控制室内的自动控制装置之间的数字式、串行、多点通信数据总线称为现场总线。2.1.36综合布线系统genericcabling system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之间的信息传输网络,它既能使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的语言、数据通信设备、信息交换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彼此相联,也能使建筑物内通信网络设备与外部的通信网络相联。2137电磁环境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2138电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

24、bility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该环境中的其他设备和系统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2.1.39电.磁干扰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电磁骚扰引起的设备、传输通道或系统性能的下降。2.1.40电磁辐射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能量以电磁波形式由源发射到空间的现象和能量以电磁波形式在空间传播。2.1.41电磁屏蔽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由导电材料制成的,用以减弱变化的电磁场透入给定区域的屏蔽。2.1.42电子信息系统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由计算机、有(无)线

25、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的电子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2.1.43阻塞流chokedflow阀入口压力保持恒定,逐步降低出口压力,当增加压差不能进一步增大流量,即流量增加到一个最大的极限值,此时的流动状态称为阻塞流。2.1.44流量系数K,flowcoefficient给定行程下,阀两端压差为102kPa时,温度为540的水,每小时流经调节阀的体积,以立方米(m3)表示。2.1.45管件形状修正系数Fppiping correction factor考虑阀门两端装有渐缩管接头等管件对流量系

26、数造成的影响,而对流量系数值公式加以修正的系数。2.1.46雷诺数修正系数Reoreynokls number factor考虑流体的非湍流状态对流量系数造成的影响,而对流量系数值加以修正的系数。2.2代号ATM一异步传输模式BAS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MS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D建筑物配线设备CD建筑群配线设备CP集合点DDN数字数据网DDC一直接数字控制器FAS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D楼层配线设备HUB集线器ISDN综合业务数字网IO一输入输出PSTN公用电话网PL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SAS一安全防范系统SW一交换机TCPIP传输控制协议网际协议TO信息插座TE终端设备VLAN虚拟局域网VSAT甚小口径

27、卫星通信系统3供配电系统3.1一般规定3.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0(6)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3.1.2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3.1.3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保障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3.1.4供配电系统的构成应简单明确,减少电能损失,并便于管理和维护。3.1.5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1用电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各级负

28、荷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3)中断供电将破坏有重大影响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例如:重要通信枢纽、重要交通枢纽、重要的经济信息中心、特级或甲级体育建筑、国宾馆、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的重要用电负荷。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为特别重要的负荷。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

29、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3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3.2.2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3.2.3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防烟及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电动的防火卷帘及门窗以及阀门等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上述消防用电应为二级负荷;2特、甲等剧场,本条1款所列的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乙、丙等剧场应为二级负荷;3特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甲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应为一

30、级负荷。3.2.4当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一级负荷;当主体建筑中有大量一级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3.2.5重要电信机房的交流电源,其负荷级别应与该建筑工程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相同。3.2.6区域性的生活给水泵房、采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负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负荷等级,且不应低于二级。3.2.7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3.2.8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3.2.9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

31、供电系统。3.2.10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3.2.11三级负荷可按约定供电。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3.3.1电源及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10(6)kV供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宜使配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建筑物用电负荷中心。2同时供电的两路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其中一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3在设计供配电系

32、统时,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发生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1)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2)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3)所在地区偏僻且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主电源经济合理。5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也可采用不同电压610(6)kV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710(6)k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3.3.2应急电源与正常

33、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3.3.3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1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2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3蓄电池。3.3.4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问,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1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30s的供电;2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大于电源切换时间的供电;3不间断电源装置(UPS),适用于要求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4应急电源装置(EPS),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问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3.3.5住宅(小区)的供配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小区)的10

34、(6)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2高层住宅宜在底层或地下一层设置10(6)0.4kV户内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3多层住宅小区、别墅群宜分区设置10(6)0.4kV预装式变电站。3.4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3.4.1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负荷容量、设备特征、供电距离、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3.4.2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在160kVA及以上时,宜以10(6)kV供由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以下或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时,可由低压供电。3.4.3对大型公共建筑,应根据空调冷水机组的容量以及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机组的额定电压

35、和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并应考虑大容量电动机启动时对变压器的影响。3.4.4用电单位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要求:1、10kV及以下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2、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10;3、对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单位,应与供电企业协议确定。345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标称系统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1对于照明,室内场所宜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景观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宜为+5、-10;2一般用途电动机宜为5;3电

36、梯电动机宜为7;4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宜为5。3.4.6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2应降低系统阻抗;3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4宜使三相负荷平衡。3.4.7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质量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也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3.4.8对冲击性低压负荷宜采取下列措施:1宜采用专线供电;2与其他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宜降低配电线路阻抗;3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冲击性负荷群,不宜与电压波动、闪变敏

37、感的负荷接在同一变压器上。3.4.9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1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人220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2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40A时,宜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4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供电。3.4.10宜采取抑制措施,将用电单位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限在规定范围内。3.5负荷计算3.5.1负荷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和用途:1负荷计算可作为按发热条件选择变压器、导体及电器的依据,并用来计算电压损失和功率损耗;也可作为电能消耗及无功功率补偿的计算依据;2尖峰电流,可用以校验电

38、压波动和选择保护电器;3一级、二级负荷,可用以确定备用电源或应急电源及其容量;4季节性负荷,可以确定变压器的容量和台数及经济运行方式。3.5.2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3.5.3当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大于火灾时切除的非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时,应按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加上火灾时未切除的非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进行计算。当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小于火灾时切除的非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时,可不计人消防负荷。3.5.4应急发电机的负荷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1当应急发电机仅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应以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计算容量,作为选用应急发电机容量的依据;2

39、当应急发电机为消防用电设备及一级负荷供电时,应将两者计算负荷之和作为选用应急发电机容量的依据;3当自备发电机作为第二电源,且尚有第三电源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以及当向消防负荷、非消防一级负荷及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应以三者的计算负荷之和作为选用自备发电机容量的依据。3.5.5单相负荷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o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3.6无功补偿3.6.1应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线缆及敷设方式等措施,减少线路感抗以提高用户的自然功率因数。当采用提高自

40、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进行无功补偿。3.6.210(6)kV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且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高压侧的功率因数指标,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3.6.3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3.6.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1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2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3经常投入运行的变压器或配、变电所内投切次数较少的10kV电容器组。3.6.5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装置:1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

41、时;2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不合理时;3应满足在所有负荷情况下都能保持电压水平基本稳定,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达到要求时。3.6.6无功自动补偿宜采用功率因数调节原则,并应满足电压调整率的要求。3.6.7电容器分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2适当减少分组数量和加大分组容量;3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4应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3.6.8接在电动机控制设备负荷侧的电容器容量,不应超过为提高电动机空载功率因数到0.9所需的数值,其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按电动机一电容器组的电流来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动机仍在继续运转并产生

42、相当大的反电势时,不应再启动。2不应采用星一三角启动器;3对电梯等经常出现负力下放处于发电运行状态的机械设备电动机,不应采用电容器单独就地补偿。3.6.9 10(6)kV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有谐波源的用户在装设低压电容器时,宜采取措施,避免谐波污染。4配变电所4.1一般规定4.1.l本章适用于交流电压为10(6)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4.1.2配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性。4.1.3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配变电所的设计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4.1.4配变电所设

43、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规定。4.2所址选择4.2.1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1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2进出线方便;3接近电源侧;4设备吊装、运输方便;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有爆炸危险介质的场所;6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如果贴邻,相邻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等防水处理;8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4.2.2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最底层。

44、配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时,应根据环境要求加设机械通风、去湿设备或空气调节设备。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尚府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措施。4.2.3民用建筑宜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当供电负荷较大,供电半径较长时,也可分散设置;高层建筑可分设在避难层、设备层及屋顶层等处。4.2.4住宅小区可设独立式配变电所,也可附设在建筑物内或选用户外预装式变电所。4.3配电变压器选择4.3.1配电变压器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负荷情况、环境条件确定,并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4.3.2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4.3.3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专用变压器:1电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将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光源寿命时,可设照明专用变压器;2季节性负荷容量较大或冲击性负荷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设专用变压器;3单相负荷容量较大,由于不平衡负荷引起中性导体电流超过变压器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时,或只有单相负荷其容量不是很大时,可设置单相变压器;4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可设专用变压器;5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就地接地的低压系统中(IT系统),照明系统应设专用变压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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