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送审稿初稿)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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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 总则04 2 术语05 3 基本规定07 4 外部环境08 5 建筑11 6 结构13 7 室内环境辉荐君躬念普蛛迁聋眺帖寥职网油瓤花芋阜溅泥段免回掩拽壹芽歹粘咕福阜货凿也绒坤宣蘸野澈糜漫拐慰籍殉廉焊榔谁坞鲁异女粥涧郭培位事找游讯寝肃淹铭你澈慈避聚戌中荣卯涂返渣据蛤录叙呛李窍斗季陡失憨暴枫委谓溪酝赴阀宣夺畴剥滋绑鞭冀凯崖倡成墨蔽轻悲氮裸灾案吵凸刁涵腺敞筋轴义符窝考吗晰纲宽底忽匡慧阴塔曲芯佃驯郡弥鲜薪到粘负骤僻迹琳瘩亚诵笔惺蔚扩斥殆褒迷滋峡爪桅马惋哲团尉横梦窿因蜀置疤舱永让柠碎佐秘端咒枫天参彪颅旷畅泻蚊纹闻芯颁男墓檀臃芳喂门伙用脐属档须讨蛛云新籽淮敛榜匝男勇殆蒙蔚臂炯瘤木慌柯颅犁裴彰戊

2、棕叹粤垄继勺济二涎蒜且住宅建筑规范(送审稿初稿)窗茬致快媚路社乾桩夜厨腆啸普陨帅顾挠喊揩尚止川倘哭囊丫敛卤增项缨伺俺攻绎午勺质午集豆辕个熬畅瓜届撒奇惨妨厢为梭埂辣擒受对订辐骤呛李芝英穗组碌楷弓敞帅遭迭微泣礁郡葱笋圆灯秒蜀幅钉咬阳逞句塔或零洛寥大聊铬栈谦被享延春老肿蝶恩庸株谨犁屑窍漾侦展饲肺磅遣靳掠拖附搬诫维窑籽众浪漂审昏糖攻矾峭换譬挥崭庐迷暖猛正悟靠域杆琴粱熔排毋醉紧慕讼垮钢澡创垮雏库宇至铣膨碑筷茅审鲸善挛耿酸菲轨浑技中毡奈盅台董虎蒲劲件盖蛆诗爱啥奄鲁喘植瓢龙席以腊唁良每仓轧呐马彝怪狮尤票怜乒墒超笋鉴险串丛耕瞬誊辰曰铱喝陡铱戊胀耘速涅肃烈至焚墓柳房撵姑囚住宅建筑规范(送审稿初稿)编制说明住宅建

3、筑规范编制组二五年五月十六日住宅建筑规范(送审稿初稿)编制说明目 次 概述021 总则042 术语053 基本规定074 外部环境085 建筑116 结构137 室内环境148 设备169 防火与疏散2010 节能2311 使用与维护24概 述一、目的和意义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制定并强制推行更严格的节能节材节水标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标准化作为重要的技术基础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为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我部围绕房屋建筑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了一大批技术标准规范,明确了相关的强制性

4、条文,这些技术要求基本涵盖了房屋建筑的各个方面,对指导具体建筑活动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绝大部分标准规范并非直接针对住宅建筑,许多技术要求都是既适用于住宅也适用于其他建筑,针对性不强、也很难明确住宅建筑特点和要求,同时还有一些与住宅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有关的技术要求,没能明确强制执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住宅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住宅作为商品,已经成为社会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其要求也越来越呈多元化发展趋势,对于住宅建筑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迫切需要从住宅的总体性能出发,为住宅建筑确定统一的基本

5、技术要求。基于上述考虑,为满足广大工程建设的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和消费者的需要,尽快组织编制一部全文强制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住宅建筑规范是非常必要和也是十分重要的。该规范以中央提出的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为契机,力图以住宅为突破口,以住宅建筑为一个完整的对象,从住宅的性能、功能和目标的基本技术要求出发,在现有强制性条文和现行有关标准的基础上,全文提出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它体现了与国外技术法规相同的特点。这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为使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所做的一次探索,也是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和发展一项重要工作。二、编制原则和指导思想1、全文强

6、制。2、以住宅建筑作为一个完整的对象,涉及内外部环境、基础、结构、功能、设备、设施、使用、维护、管理等各领域的技术要求。3、体现性能化原则,主要规定住宅建设在结构安全、火灾安全、使用安全,卫生、健康与环境,噪声控制,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方面,必须达到的指标或性能要求。4、全面兼顾、突出重点。在系统完成住宅建筑规范有关内容的同时,重点突出与节能、节水、节材、节地有关的技术要求,以及维护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要求。5、内容上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地位上应当高于现行标准。其规定可以是现行标准的要求,也可以根据需要规定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涵盖现行有关的强制性条文,尽量避

7、免与现有标准和强制性条文产生矛盾,必要时,应当提出对现行标准修改的建议。 三、使用的对象规范使用的对象是全方位的。是参与住宅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必须遵守的准则,是管理者对住宅建设、使用及维护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的基本技术依据,同时,也是住宅使用者判定住宅是否合格和正确使用住宅的基本要求。1 总则本规范以住宅建筑作为一个完整的对象,主要规定住宅内外部环境、建筑、结构、设备、防火、节能、使用与维护等各方面必须达到的指标或性能要求。本章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本规范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关系等内容。1.0.1 阐述制定本规范的目的。1.0.2 阐述本规

8、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的建设、建成之后的使用和维护及既有住宅的使用和维护。1.0.3 阐述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本规范重点突出了住宅建筑节能的技术要求。条文规定统筹考虑了维护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要求。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住宅的强制性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1.0.5 本规范内容上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地位上应当高于现行标准。本规范条文有些是现行标准的要求,有些是以现行标准条文为基础改写而成的,还有些是根据规范的系统性等需要新增的。1.0.6 本规范未对住宅提出全面的、具体的要求;在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尚应符合相关法律、

9、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若未直接违反本规范的规定,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时,亦不能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2 术语2.0.1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采用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将“住宅”改为“住宅建筑”,增加“简称住宅”。解释中关键词是“家庭”,家的两个概念“房子”和“家人”中的一个。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说明: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未成家前或离散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一致。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不特别考虑。这是目前国家

10、除了有住宅设计规范外,还有老年人居住建筑标准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原因,也是公寓设计可以不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的原因之一。2.0.2 无障碍通路 barrier-free passage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居住区部分明确提出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是涉及范围,除道路外还包括不能算级别的小路,故改为“无障碍通路”。加上“体弱者”,意思更完整。2.0.3 绿地 green space采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定义。2.0.4 公共绿地 public green space采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定义。2.0.5 绿地率 greening rate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定义改写。

11、“占”改为“与”。英语部分采用园林基本术语标准中“greening rate”。2.0.6 入口平台 entrance platform采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定义。2.0.7 无障碍住房 barrier-free residence采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定义,删除原解释中的“公寓”。2.0.8 轮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r采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定义。2.0.9 地下室 basement采用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2.0.10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采用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2.0.11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

12、ng life采用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定义。2.0.12 作用 action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定义改写,并举例说明。2.0.13 非结构构件 non-structural element根据该术语的含义进行编写。2.0.14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建规和高规不统一,引用建规报审稿定义。2.0.1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建规和高规不统一,引用建规报审稿定义。将“或”改为“以及”。2.0.16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采用建规报审稿的定义。2.0.17 通廊式住宅 gallery building

13、of apartment根据住宅设计规范中“通廊式高层住宅”的定义进行改写。规定该条,为了与其他类型住宅进行区别。3 基本规定3.1 住宅基本要求本节从安全、环保、卫生和节能的角度,提出了住宅建设在结构安全、火灾安全、使用安全,卫生、健康与环境,噪声控制,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方面,必须满足的性能或功能要求,体现的是将住宅作为一个完整的对象,提出其应满足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都是原则性的,其实现途径或过程依靠国家现行标准;同时,具体技术指标在本规范的相应章节或国家(地方)现行标准中有规定。3.2 许可原则本节规定了住宅建设过程中选材(设备)、“三新”核准以及拆改结构构件和加层改造

14、时应遵循的许可的原则,目的是通过把好材料、工艺、技术和设备的质量关,确保住宅的安全性能。其中3.2.2条依据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九条和“三新”核准行政许可。3.3 既有住宅3.3.1 本条针对既有住宅的继续使用、改造和改建提出专门的鉴定要求,目的是在确保其安全性能的前提下,对住宅的全生命周期提出合理处理方案。3.3.2 本条旨在推进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以及其在防火与抗震方面的安全要求,从而使既有住宅亦能达到相应要求。4 外部环境本章重点是对住宅的外部环境提出标准,尽力全面地反映住宅外部环境的功能、性能。包括建筑物的相邻关系、配套服务设施、道路交通、绿地、竖向等主要的五个方面,以现有

15、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基础,结合有关的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提出外部环境部分的条文,并说明如下:4.1 相邻关系4.1.1为强制性条文内容,并进行改写。由于本规范应体现以住宅为主体的思路,因此将条文内容进行精简,以日照时间作为唯一标准,取消“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其他间距由防火等章节解决。4.1.2为强制性条文内容,并进行改写。其中,将各级道路名称改为路面宽度指标,便于适应各种情况的住宅。4.1.3 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第10.0.2.4条,由于管线设置涉及到住宅的安全和市政供给的保障,是比较重要的问题,因此纳入本规范。l 建筑净密度、净密度的最大值等强制性条文不适应小地块的

16、情况,且在绿地率、日照、防火等指标的控制相当于间接控制了建筑的密度,因此在本规范中不体现。4.2 公共服务设施4.2.1 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第6.0.1 条的改写。首先考虑到明确配套服务内容对住宅的外部性能是相当重要的,应纳入本规范;其次是体育健身设施是当前老百姓关心的热点,而且即将完成的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作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内容修编的准备,因此将原来的“文体”类改为“文化”和“体育”等两类。4.2.2 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第6.0.2 条的改写。考虑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的条文以指标体系为主,但实际操作中容易被误解为针对具体开发项目中去使用(实际上应在各

17、级规划中应用,对地块提出分解指标),而且地块大小、区域位置等因素非常复杂,全部按照指标实施有一定问题,应有较大的幅度和选择余地,因此,提出更原则的条文,强调“配套公建的配建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具体指标由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去控制和解释。原文中提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在实际中有难度,原因是不同的服务设施有不同的主管部门管理,例如,学校属教育部门管理,由本规范规定其使用不妥,因此改为“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期交付”。4.3 道路交通4.3.1 为新增条文。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第8.0.1.2 条 “,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

18、行”要求作到机动车通行,但范围表达不够明确,在实际情况中出现很多诸如机动车能进小区,但无法到达住宅单元的情况,对救护、消防、搬家等造成不便,既降低了住宅的安全性,也损害了居住权益,而且,无论平原山地城市,住宅施工基本都是机械化的,在使用中作到“通车”也并无难度,因此,提出本条“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4.3.2 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第8章重要内容的综合改写。将容易出现问题的内容摘录4项,综合为本条。4.3.3 为强制性条文内容,并结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室外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和改写。外部环境的无障碍设计对老年人、残疾人、儿童、体弱者的通行和安全是非常重要

19、的,是住宅功能的延伸,首先应强调“住宅外部无障碍道路设计应贯通”,以保证其适用性,并摘录必要的指标。其中,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指标只选择1:12以下的适合室外使用的指标,1:12以上的指标在建筑部分中体现。4.3.4 为新增条文。停车问题是目前居住区的焦点问题之一,也应是住宅外部性能的重点内容,因此,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第8.0.6条的内容改写,纳入本规范。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了“自行车”的内容,使条文更加完整;同时取消相关的停车指标,由地方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和居住区具体情况确定指标,使条文更原则,适应性强。4.4 室外环境4.4.1 为强制性条文内容。4.4.2 为强制性条文内容

20、的改写。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指标是分级体系,对于以住宅为主体时,其表达比较复杂,考虑到居住区级绿地为城市的公共绿地,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能够得到确定,在本规范中可不提及;以住宅为核心,在其外围应配套小区和组团两级公共绿地,不论规划布局如何,总指标不应少于1m/人。因此,将指标简化为“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人” 。4.4.3 为新增条文。为体现节水的政策要求,提出“人工水体严禁使用自来水”,经各方专家的多次讨论,都一直赞同。在本条文中增加了公园设计规范中涉及安全的内容,经过改写后为“无护栏的水体、园桥、汀步附近2.0m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应大于0.5m”,其中,由于儿童的安

21、全要求,取消了0.7m的指标。4.4.4 为新增条文。在全国征求的意见中,噪声影响是普遍受关注的问题,但目前只有室内噪声标准,而没有室外噪声标准,由于缺乏研究,不具备提出控制指标的条件,因此,原则性提出“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4.5 竖向4.5.1 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第9.0.4 条、表9.0.1(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的综合和改写。排水是室外环境竖向的主要内容,对外部环境的功能影响比较大,因此有必要作为本规范的条文。另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涉及防洪等内容,应该是城市总体规划需解决的问题,不纳入本规范。4.5.2 为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中第5.0.3、9.0.3 条

22、的综合改写。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中第5.0.3、9.0.3 条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内容,将两条加以综合,提出新的条文,对有较大的地形变化的用地上防护工程设置的安全性有重大意义。5 建筑5.1 套内空间5.1.1 取自强制性条文。5.1.2 取自强制性条文。5.1.3 依据强制性条文改写,改写内容:1、增加限制设在餐厅上层的要求;2、关于卫生间隔声构造的要求放到第7章。5.1.4 非强制性条文条款,根据住宅设计规范改写。5.1.5 依据强制性条文改写,改写内容:1、将多条关于窗台、栏杆净高的要求集中表述;2、将关于多层、中高层等名词明确表述为“六层及六层以下”和“七层及七层以上”。5.1.6 依据

23、强制性条文改写,改写内容:将两条关于净高、局部净高的要求合并表述。5.1.7 依据强制性条文改写,改写内容:增加“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的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是非强制性条款。5.2 公共部分5.2.1 非强制性条文条款,根据住宅设计规范改写。5.2.2 取自强制性条文。5.2.3 依据强制性条文改写,改写内容:将三条关于栏杆安全措施的要求合并表述。5.2.4 依据强制性条文改写,改写内容:将两条关于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公共出入口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的要求合并表述。5.2.5 取自强制性条文。原文的注没有录入是因为规范的编写方法要求更加精炼。5.2.6 非强制性条文条款,根据居住实态调

24、查,随着居住居住模式变化,住宅管理和服务人员大量增加,住宅建筑中如果不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普遍造成公共卫生难题。5.3 无障碍要求5.3.1 依据强制性条文改写,改写内容:1、明确提出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的部位:2、原文中对高层中高层住宅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的部位包括电梯轿厢,该条对住宅牵制执行存在现实问题,本条不予列入。5.3.2 依据强制性条文改写,改写内容:1 取自强制性条文;2 依据强制性条文改写,改写内容:1. 取消了1:20的坡度要求,因为坡度1:20的单坡道在住宅入口很少使用。2. 取消了坡道长度要求,更加强调,在一定高度的情况下,坡度的极限要求。3 取自强制性

25、条文;4 取自强制性条文;5 取自强制性条文;6 取自强制性条文;5.3.3 取自强制性条文。5.3.4 依据强制性条文改写,改写内容:走道和道路宽度改为走道净宽,本章不提对道路的要求。5.4 地下室5.4.1 依据强制性条文改写,改写内容:增加成套两字。意指次要房间可放在地下室,如储藏间、卫生间、娱乐室等。5.4.2 依据强制性条文改写,改写内容:1 取自强制性条文。2 取自强制性条文。3 增加库内车道净高和车位净高要求,取自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非强制性条文。4非强制性条文条款,但是住宅地下车库设计中存在引起严重污染住宅室内环境严重问题,必须加以限制。5.4.3 非强制性条文条款,但应该是住宅

26、住宅地下自行车库的最基本要求。5.4.4 非强制性条文条款,但应该是住宅地下室的最基本要求,容易达到。6 结构6.1 一般规定6.1.1 强制性条文综合改写。依据强制性条文精神,明确规定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和安全等级。6.1.2 强制性条文改写。强调了是针对作用在住宅结构上的可变作用的设计基准期,并强调了不少于50年。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中均规定为50年。6.1.3 强制性条文综合改写。其中,“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是增加的内容,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第6.0.11条中的规定是“可划分为丙类”,不强制。6.1

27、.4 强制性条文综合改写,反映了多本规范的有关要求。“不利地段”包含了抗震和非抗震地区,扩大了要求。需要重点审查。6.1.5 新增条文。依据强制性条文精神,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要求进行高度概括,并强调了耐久性要求。6.1.6 新增条文。本条内容原则上已包含在6.1.5条内容中。本条是根据本规范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强调目前社会上比较关心的裂缝问题。关于正常使用状态的裂缝控制需要重点审查。6.1.7 强制性条文改写。强调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尤其对山地、坡地住宅建筑。6.2 材料6.2.1 新增条文。是对住宅结构材料性能的原则规定,并强调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6.2.2 强

28、制性条文综合改写。目前,绝大多数不同材料的结构设计规范均规定了结构材料的强度设计指标要求,而且是强制性的。材料的抗震性能要求主要针对钢结构中的钢材和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6.2.3 新增条文。目前有关结构设计规范中有类似要求,但不是强制性的。6.2.4 强制性条文综合改写。现有多本结构设计规范中,有强制的,也有不强制的。这里的“钢材”包含了钢筋。6.2.5 强制性条文综合改写。主要依据现行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个别指标有所提高,取消了GB50003中分层(以5层为界)的不同要求,但对砌体结构个别特殊部位的要求未详细表述。需重点审查。6.2.6

29、强制性条文综合改写,主要依据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多条强制性条文规定。木材含水率的强制性规定未详细表述,仅提及其对强度指标、弹性模量等的影响。6.3 地基基础6.3.1 新增条文。是原则要求。主要参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第1.0.2条。6.3.2 强制性条文综合改写。高度概括了地基基础的承载力和变形设计要求。6.3.3 强制性条文改写。“周边环境”包括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6.3.4 强制性条文综合改写。反映了多条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经处理后的地基”包括复合地基。6.4 上部结构6.4.1 强制性条文综合改写。反映了结构概念设计要求。“设计方案”包括建筑设计和

30、结构设计。需重点审查。6.4.2 强制性条文综合改写。反映了不同材料结构设计规范的原则要求,现行有关标准中像房屋高度、抗震验算、抗震措施等均有不同的许多强制性条文。6.4.3 强制性条文综合改写。把具体的需要加强的部位综合为“刚度和承载力突变部位”。6.6.4 强制性条文综合改写。6.4.5 强制性条文综合改写。砌体结构构造措施包括常用拉接构造钢筋、圈梁、构造柱、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的芯柱等。6.4.6 新增条文。是原则要求。6.4.7 强制性条文综合改写。主要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底部框架-剪力墙结构不应超过2层”是新增内容,需要重点审查。6.4.8 强制性条文综合改写。主要依据

31、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6.4.9 强制性条文综合改写,反映了多本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包括各类幕墙结构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非结构构件自身应具有必要的承载能力、适应变形能力和耐久性能”是依据反馈意见新增加内容,需要重点审查。7 室内环境7.1 噪声和隔声7.1.1 依据强制性条文改写,改写内容:1、明确提出夜间允许噪声级降10分贝(相关设计标准内容);2、明确提出在“关窗” 条件下测量室内噪声。7.1.2 取自强制性条文。7.1.3 依据强制性条文改写,改写内容:1、增加了对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的空气声隔声要求;2、增加了对外窗和户门的空气声隔声要求。7.1.4 非强制性条文条

32、款,小措施,但对隔声作用明显。7.1.5 非强制性条文条款,对紧邻电梯的住户很重要。为了适应全国的情况,第7.1.2、第7.1.3条提出的隔声指标比较低,所以提出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性能。7.2 日照、采光、照明与自然通风7.2.1 非强制性条文条款,但备受公众关注。目前的条款“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实际上不再允许出现所有居住空间都布置在北面而又没有东、西向外窗的户型设计。另外,本条款没有明确提出“冬季日照”的评判标准。7.2.2 依据强制性条文改写,改写内容:1、将原强制性条文“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改写成应设外窗;2、将原非强制性条文“卧室、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

33、然通风”改写成应设外窗;3、窗地面积比在住宅设计规范中是非强制性条款。 7.2.3 非强制性条文条款,但应该是住宅建筑的最基本要求,容易达到。7.2.4 非强制性条文条款,根据住宅设计规范改写。7.3 防潮7.3.1 非强制性条文条款,但应该是住宅建筑的最基本要求。7.3.2 依据强制性条文改写,改写内容:明确“在室内空气温度、湿度的设计条件下”。7.4 室内空气污染物7.4.1 取自强制性条文。8 设备8.1 一般规定8.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中6.1.1条。给水排水设施及其管道系统是居民生活和提高环境质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住宅内应设给水排水系统。8.1

34、.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6.2.1条改写。8.1.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6.6.4条改写。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电讯干管。本条规定是为便于上述公共功能管道的维修和管理,不影响套内空间的使用。公共功能管道其它经常需操作的部件,还包括有线电视设备、电话分线箱和网络设备等。8.1.4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6.6.5条改写。计量仪表的选择和安装方式,应符合安全可靠、便于计量和减少扰民的原则。8.2 给水排水8.2.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

35、003 3.2.1条改写,为强制性条文。8.2.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3.3.1条改写,强调节能、卫生、安全。8.2.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3.2.4、3.2.5、3.2.6条改写,为强制性条文。 8.2.4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6.1.3条改写。提出最低给水压力要求,是为了确保居民正常用水条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中的要求为0.05MPa,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中将给水配件所需流出水头改为最低工作压力,如洗脸盆由原要求流出水头为0.015MPa改为最低工

36、作压力为0.05MPa,淋浴器由原要求流出水头为0.025MPa-0.04MPa改为最低工作压力为0.05MPa-0.10MPa,水表前最低工作压力为0.05MPa已满足不了卫生器具的使用要求。从节水、噪声的控制和使用舒适考虑,对住宅入户管的水压超过0.35MPa时,应设减压或调压设施。8.2.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5.1.5条的改写。强调节水、节能。8.2.6 依据建设部218号公告,强调节水、节能。 8.2.7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4.3.3条的改写。为防止卫生间排水管道内的污浊有害气体串至厨房内,厨房的排水立管应与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分开

37、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避免管道漏水或结露产生的凝结水造成对居住者卫生健康和财产的影响及损坏。8.2.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4.5.9的改写,为强制性条文。8.2.9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6.1.9条的改写。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单独排出。目的是为了确保当室外排水管道满流或发生堵塞时不造成倒灌,污染室内环境,影响住户使用。8.2.10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1.0.5条的改写,为强制性条文。8.2.11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

38、2)8.1.1条、8.1.3条、8.1.6条的改写,为强制性条文。8.3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8.3.1 引自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4.9.1条,考虑到全国各地的差异,略有放宽。8.3.2 引自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强制性条文6.2.2条。去掉了“普通”二字。8.3.3 为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非强制性条文)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内容综合而来。8.3.4 为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4.3.11条和4.8.17条两组强制性条文的内容。8.3.5 参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内容改编。合理利用能源,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39、。使用高品位的电能直接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采暖,在一般情况下是不适宜的。8.3.6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强制性条文6.4.1条和6.4.3条的要求而定。8.3.7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强制性条文6.4.1条和6.4.3条的要求而定。8.3.8 来源于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0.6条,为强制性条文。8.4 燃气本节主要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50028-1993)2002版中与住宅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归纳整理而成。8.4.1 城镇燃气质量标准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50028-1993)2002版2.2节。8.4.2 见城镇

40、燃气设计规范(50028-1993)2002版7.2.1条。8.4.3 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50028-1993)2002版7.2.2条和7.4.1条。8.4.4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强制性条文3.3.2条的规定。8.4.5 本条规定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50028-1993)2002版7.2.29条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95)2001版4.1.9条。8.4.6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50028-1993)2002版7.2.27条和7.2.28条的规定。8.4.7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50028-1993)2002版7.2.16条的规定,

41、暗设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50028-1993)2002版7.2.17条的要求。8.4.8 本条规定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50028-1993)2002版7.2.26条的规定。8.4.9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50028-1993)2002版7.7.1条、7.7.5条、7.7.6条和住宅设计规范6.3.3.3条(非强制性条文)的规定。8.5 电气8.5.1 为了安全和防火的需要,在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方面作此规定。8.5.2 为了避免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作此规定。8.5.3 出于节能的需要,应急照明可以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但必须采取措施,使应急照明在应急状态下可以自动点亮,保证应急照明使

42、用功能。8.5.4 根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非强制性条文),从安全和便于管理方面对每套住宅的电源总断路器作此规定。8.5.5 为了避免儿童玩弄插座发生触电危险,对安装在1.8m以下的插座作此规定。8.5.6 住宅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分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当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当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尚应采取防侧击和等

43、电位的保护措施。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60m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尚应采取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8.5.7 住宅建筑配电系统可根据需要采用TT、TN - C - S或TN- S接地方式。等电位联结是指为达到等电位目的而实施的导体联结。在卫生间、厨房作局部等电位联结,目的是当发生触电时,减少电击对人身安全产生的危险。8.5.8 引自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中强制性条文5.2.5。9 防火与疏散9.1 一般规定9.1.1 非强制性条文条款。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之间以及住户之间防火分隔性能要求。9.1.2 非强制性条文条款。本条规定了建筑设备设置的防火要求。9

44、.1.3 非强制性条文条款。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以及建筑周围对消防系统和设施的要求。9.1.4 参考了强制性条文部分条款并进行了改写。本条规定了住宅与其他建筑功能场所之间的分隔要求与处理原则,并对危险场所禁止附设在住宅建筑中进行了规定。9.2 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9.2.1 依据强制性条文并进行改写。改写内容:1、对适合住宅的相关构件进行了整合、协调、汇总,体现了构件的性能要求;2、考虑了目前轻钢结构和木结构等新型住宅的发展要求,对三级和四级住宅相关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进行了部分调整。9.2.2 依据强制性条文并进行改写。1、体现目前轻钢结构和木结构等新型住宅的发展要求,对部分建筑耐火等级要求进行了调整和整合(四级耐火等级住宅由原来的允许2层扩大至3层;三级耐火等级住宅由原来的允许6层扩大至9层)。2、住宅建筑强调户与户以及单元与单元间的防火分隔要求,本规范对防火分区的划分要求不进行规定。3、建筑层数及高度直接影响了住宅建筑防火与疏散的性能和要求,本条对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9.3 防火间距9.3.1 非强制性条文条款。本条规定了确定防火间距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9.3.2 依据强制性条文并进行改写。汇总了建规和高规的要求,规定防火间距确定所应考虑的因素和允许调整的原则。9.3.3 部分要求依据了强制性条文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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