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规范.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2702221 上传时间:2023-02-23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15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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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 则1.0.1 为保障我省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居住功能质量;保障我省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耐久、健康和经济等要求,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城市、建制镇新建的住宅设计。别墅和经济实用住宅可参照执行。不包括二层及二层以上公共使用场所和上部为住宅的综合楼;酒店、商务、租赁式公寓;大层高隐形跃层公寓。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分类: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限高100M以下)。1.0.4 本标准是我省住宅设计的统一标准,在我省建设的住宅应执行本标准。1.0.5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维护居住着

2、者的权益,除满足居住者基本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还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1.0.6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规定,实现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1.0.7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提倡住宅设计与地方居住文化很好的结合,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宁静、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1.0.8 住宅设计应充分考虑当地生活习俗和居住要求,做到精心规划、精心设计、有所创新,力求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1.0.9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

3、现代化。1.0.10 住宅设计应依靠科技进步,逐步发展住宅智能化,开发利用太阳能、地能和生物能等再生无污染能源,精心研究设计生态住宅。1.0.11 住宅设计应满足近期使用的同时,适当考虑今后改造的可能性。1.0.12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不同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

4、者睡眠、休息使用的空间。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日常起居活动使用的空间。2.0.6 厨房 ke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使用的空间。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日常卫生活动使用的空间。2.0.8 储藏室 store room供居住者储藏衣、物使用的空间。2.0.9 壁橱 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储藏空间。2.0.10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储藏空间。2.0.11 阳台 balcony 供楼层居住者进行户外活动、晾晒衣物使用的空间。2.0.12 平台(

5、露台) 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或上人屋面的部分。2.0.13 工作室(书房) working room供居住者学习、工作使用的空间。2.0.14 餐厅 dining room供居住者进行就餐活动使用的空间。2.0.15 入户门斗 porch of room供居住者进入门户后使用的过渡空间。2.0.16 过道 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17 走廊 gallery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18 单元门厅 entrance hall of unit供居住者进入单元入口公共使用的空间。2.0.19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面低

6、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2.0.20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2.0.21 架空层 overhead floor住宅室外地平面以上,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2.0.22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住宅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2.0.23 层高 stor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24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套内设楼梯空间跨越两层或三层楼面的住宅。2.0.25 低层住宅 low residential buildi

7、ng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层数为一至三层的住宅。2.0.26 多层住宅 multy-storied residential building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或独立式,每单元均设有楼梯,层数为四至六层的住宅。2.0.27 中高层住宅 sub-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或独立式,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层数为七至九层的住宅。2.0.28 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或塔式,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宅,层数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高层住宅。2.0.29 室内净高 int

8、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面层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面面层之间的垂直距离。2.0.30 室内净宽(长) interior storey length墙面面层之间或墙面至物体突出的外面层之间的水平距离。3 套型面积标准3.1 套型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或壁橱)、阳台等基本空间。3.1.2 住宅套型分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不应少于表3.1.2的规定。表3.1.2套型分类套型居住空间数量(个)基本空间辅助空间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储藏阳台餐厅工作室儿童房一类2-3二类3三类3-4四类4-5注: 必须设立,

9、表示一个完整的使用空间。选择设立,工作室(书房)、儿童室可计入居住空间。双阳台系指南面的生活阳台和北面的服务阳台。3.1.3 住宅套型使用功能分区应明确,做到公共与私密分区、动静分区、洁污分区,合理安排各空间的关系,减少交通面积。3.1.4 住宅套型应组织好自然通风和私密空间的关系,避免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3.1.5 住宅套型入口应设过渡空间,避免通视,维护住宅的私密性。3.1.6 住宅套型一、二类住宅应有一个,三四类住宅应有两个居住空间朝向南面或南偏东(西)15。,不应设置东西朝向套型。在特殊情况下可南偏东(西)30。,并应做好遮阳处理。3.1.7 住宅跃层套型,跨跃的楼层不应超过两层。不宜

10、采用错层式跃层套型。3.1.8 住宅跃层套型从最远一点算起(套内楼梯按水平投影长度1.5倍计)到户门的距离不应超过20M,超过20M时应在跃层楼面设有通向公共楼梯走道的第二出入口。3.1.9 住宅跃层套型同时设置跃上层和跃下层时,应在跃上层或跃下层设有通向公共楼梯走道的第二出入口。3.1.10 低层联排式住宅采用三层连续跃层套型,应在三层设有露天平台或楼梯直通屋面平台。3.1.11 住宅套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3.2 面积标准3.2.1 各类住宅套型的使用面积及阳台面积不宜小于表3.2.1的规定。表3.2.1套型面积分类

11、套型使用面积(/套)阳台面积(/套)一类445二类575三类75 8(双阳台)四类85 8(双阳台)注:表中使用面积以标准层计,不包括阳台面积。3.2.2 住宅各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表3.2.2住宅功能空间使用面积房间名称套型使用面积()备注基本空间卧室主卧室各类套型14双人卧室各类套型10单人卧室各类套型6起居室(厅)一类12二类15三、四类18厨 房一、二类5兼餐厅时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三、四类6卫生间一类3二、三类4三类设双卫生间时应增加4四类8应设双卫生间储 藏一、二类1.5三、四类2辅助空间餐 厅三类7也可和起居室(厅)结合布局四类10工作室(书房)三、四类7

12、可以有针对性的选择儿童房三、四类64 使用标准4.1 卧室4.1.1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4.1.2 卧室不宜兼作起居室(厅),卧室之间与其他空间不应穿行。4.1.3 主卧室的短边轴线宽度:一、二类住宅不应小于3.30M;三、四类住宅不应小于3.6M。4.1.4 卧室短边轴线宽度不应小于2.40M。4.1.5 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4.1.6 工人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4.2 起居室(厅)4.2.1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4.2.2 起居室(厅)的短边轴线宽度:一、二类住宅不应小于3.60M;三、四类住宅不应小于3.90M。4.2.3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和视听背

13、景墙面直线长度不应小于3.0M。4.2.4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口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洞口数量。4.2.5 起居室(厅)内侧设置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起居室(厅)的进深不应大于8.0M。4.2.6 起居室(厅)除工作室(书房)外,与其它空间不应穿行。4.3 厨房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并预留吊柜、强排燃气热水器的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50M。4.3.3 厨房净宽:单排布置不应小于1.50M;曲尺布置不应小于1.80M;双

14、排布置不应小于2.10M。4.3.4 厨房应设置住宅烟气集中排放系统的竖井。4.3.5 厨房宜配置服务阳台和洗污池。4.4 卫生间4.4.1 住宅公用的卫生间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4.4.2 住宅套内有多个卫生间时,至少应该有一个公用的卫生间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住宅烟气集中排放系统的竖井。4.4.3 卫生间至少应配置坐便器、洗浴器(浴缸或淋浴)、洗面器三件洁具的位置,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4.4.4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餐厅、厨房。4.4.5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跃层套内除餐厅、厨房外其

15、他房间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洁具的排出管道在下层不应裸露。4.4.6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4.5 储藏4.5.1 住宅套内应设储藏空间,储藏室的门应向外开启或做推拉门扇。4.5.2 储藏室最小边长不应小于1.0M。4.5.3 储藏壁橱净深不应小于0.60M,净宽不应小于0.80M,宜采用推拉门扇。4.5.4 储藏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50M,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深不应大于1.0M。4.5.5 设于底层或靠外墙和卫生间的壁橱,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橱内应平整、光洁。4.6 阳台4.6.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净深不应小于1.30

16、M;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净深不应小于1.10M。4.6.2 一、二类住宅应设生活阳台,三、四类住宅应设生活阳台和服务阳台。套内生活阳台宜设一个(起居室或卧室),特殊情况下最多设置二个,且不应并联相通。4.6.3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阳台宜设敞开阳台,沿街和高层住宅的阳台宜设封闭阳台。4.6.4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栏杆阳台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4.6.5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4.6.

17、6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不小于阳台尺寸的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4.6.7 阳台、雨罩均应有组织排水,并应与屋面排水管分开设置,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4.7 层高净高4.7.1 各类住宅标准层层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住宅不应低于2.80M,且不应高于3.0M;2、中高层住宅不应低于2.90M,且不应高于3.1M;3、高层住宅不应低于3.0M,且不应高于3.2M。4.7.2 套内使用空间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卧室不应低于2.50M,局部不应低于2.2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2、起居室(厅)不应低于2.60M,局部不应低

18、于2.4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4;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最低处净高不应低于1.80M;4、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5、卫生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6、储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0M;7、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的净高不应低于2.0M,且不得影响门、窗的开启;8、套内楼梯踏步面与顶面(或突出物)的净高不应低于2.0M。4.7.3公共部位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半地下室作储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0M;2、地下自行车库和汽车库的净高不应低于2.2M,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19、JGT100)的有关规定;3、架空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4、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管理室、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应低于2.4M。4.8 门窗4.8.1 单元外门应采用电子对讲安全防卫门,应向外开启。4.8.2 套型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户门上端不应开气窗,应向外开启不应妨碍交通。4.8.3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4.8.3的规定。表4.8.3门洞口最小尺寸(M)部位宽度高度带气窗门洞口高度门高单元外门1.202.102.502.0套型户门1.002.10起居室门1.202.102.502.0卧室门0.902.102.502.0厨房门0.802.002.502.0卫生间门0.702.00

20、储藏室门0.702.00阳台门单扇 0.80双扇 1.202.102.502.0自行车库门单扇 0.90双扇 1.202.00注: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4.8.4 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面积不小于0.02的固定通风口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的缝隙。4.8.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的高度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4.8.6 住宅底层的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宜设置净距不大于0.11M的防护栅栏且不宜凸

21、出墙面。4.8.7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4.8.8 住宅外窗开启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住宅应采用平开窗、推拉窗,且宜配置纱窗;2、中高层、高层住宅应采用推拉窗,且宜配置纱窗;3、外窗应考虑日常保洁方便,不宜采用上悬或中悬窗,减少设置固定玻璃窗。4.8.9 住宅外窗除起居室(厅)外,不应采用落地窗。4.8.10 住宅各部位的窗最小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起居室(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1.20;2、卧室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0.80;3、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0.60;4、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0.20。4.9

22、 楼梯4.9.1 住宅楼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4.9.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4.9.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4.9.4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1.30M。4.9.5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

23、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4.9.6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4.9.7 住宅公用楼梯间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可开启的外窗和楼梯间顶部的百叶窗,其开窗面积应符合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BJ8-88)的有关规定。4.9.8 住宅单元设一个楼梯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住宅,套型门户至楼梯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应设一个敞开楼梯间; 2、中高层住宅,套型门户至楼梯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应设一个敞开楼梯间,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楼梯间通至屋顶平台;3、十层或十加跃层单元式住宅,应设一个敞开楼梯间,户门应乙级防火门,楼梯间应通至屋顶平台,各单元的屋顶平台应相连

24、通;4、十层或十加跃层塔式住宅,应设一个封闭楼梯间;5、十二层至十八层高层住宅,应设一个防烟楼梯间,前室面积不应小于4.5。4.9.9 住宅单元设剪刀楼梯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应在前室、走道或屋顶连通;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4.9.10 高层住宅至少应有一个楼梯间通至屋顶平台,通至屋顶平台的门宜为普通玻璃门,且应向屋顶平台方向开启。4.9.11 套内楼梯梯段净宽,当一面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4.9.12 套内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4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8M,扇形踏步抹角距扶手边0.

25、25M处,其宽度不应小于0.22M。4.10 电梯4.10.1 住宅电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4.10.2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0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和架空层或储藏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必须设置电梯;2、顶层为两层跃层套型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3、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且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4.

26、10.3 十层及以下的中高层住宅,每单元应设置一台电梯。4.10.4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或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担架的电梯。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设置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4.10.5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二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电梯每层设站其输送能力会降低,宜采用跳层和分区设站。4.10.6 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最大电梯轿箱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4.10.7 中高层、高层住宅设有地下室停放汽车库时,至少应有一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当半地下室停放自行车时,电梯可不停站。4.10.8 住宅电梯速度设定应考虑不同年龄群

27、体的要求,宜采用十层以下为1.0-1.5M/S;十八层以下为1.5-2.0M/S;三十层以下为2.0-2.5M/S。4.10.9 住宅电梯配置台数及最小载重量,应符合表4.10.9的规定:表4.10.9住宅电梯配置台数及最小载重量住宅层数单元户数每层居住人数单元总居住人数最小电梯载重量(Kg)630800100010层2-37-10.563-9541412614层2-37-10.591-13741419618层2-37-10.5119-17941423822层2-37-10.5147-22041429426层2-37-10.5175-26241435030层2-37-10.5203-30541

28、4406注:每户平均按3.5人计算,总居住人数不包括底层住户。4.11 出入口走道4.11.1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与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4.1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或信报柜、信报间。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值班室及信报间。4.11.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置方便老年人、残疾人使用轮椅的无障碍坡道。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F50-2001)的有关规定。设置数量占该类住宅出入口总数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低、多层住宅不应少于10%;2、中高层住宅不应少于30%;3、十八层及以下的高层住宅不应少于50%;4、十八

29、层以上的高层住宅为100%。4.11.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4.11.5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外台阶不宜少于两级,台阶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不应小于0.10M;宽度不应小于0.3M,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4.11.6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内外高差小于0.2M时,不应设台阶应接坡道设置,其坡度不应小于1/8。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4.11.7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内外高差大于0.7M或台阶超过五级以上,一侧应设栏杆扶手;台阶宽度大于1.8M时,两侧应设栏杆扶手,栏杆高度0.90M。4.11.8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外应设缓冲

30、平台,平台深度不应小于1.20M。4.11.9 住宅的公共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高层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4.11.10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4.11.11 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或每单元设有两个防烟楼梯间的单元式住宅,每层超过6套(户)或短向走道上超过3套(户)时,应设置环绕电梯或楼梯的走廊。4.11.12 跃廊式的高层住宅,其公共走廊联系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4.11.13 套型出入口应直接通向楼梯间,或

31、经公共走廊直接通向楼梯(电梯)间。4.11.14 通廊式住宅套型出入口至最近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M。4.11.15 套内走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1、入口走道不应小于1.20M;2、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走道不应小于1.0M;3、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走道不应小于0.90M;4、走道拐弯处的一边不应小于1.0M,便于搬运家具。4.12 装饰4.12.1 住宅外墙饰面及屋面形式应根据周围环境及总体设计要求选择确定。外墙饰面宜采用外墙涂料,高层住宅不宜整体采用外墙贴面砖。4.12.2 住宅楼梯间、电梯间、门厅及公共走道等部位,其地面、墙面及平顶装饰应一次到位,采用的材质宜同住宅的档次相适应

32、。4.12.3 住宅套内装饰推荐采用一次到位的精装住宅。有条件时可采用“菜单式”供住户选择。4.12.4 住宅套内以建筑毛坯房进行二次装饰时,不得破坏承重结构的墙体,钢筋混凝土的梁、柱、楼板。不得改变设备系统及建筑外形。4.12.5 装饰材料应采用环保、安全、耐久、防水、防污性能好的材料,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4.13 垃圾收集4.13.1 低层、多层住宅不应设置垃圾管道。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措施。4.13.2 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4.13.3 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不应紧邻卧室、起居室(厅)、餐厅等布置。4.13.4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净尺

33、寸),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高层住宅为0.500.50M;2、高层住宅为0.600.60M;3、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4、垃圾管道内壁应光滑,底部3.0M高应采取防水措施;5、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并留排气孔口,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4.14 公共用房4.14.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4.14.2 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震动源等设备用房。4.14.3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油、烟、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

34、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4.14.4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5、环境标准5.1 日照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有效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四个时候,其中应有二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有效日照。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还应符合表5.1.2的规定:表5.1.2 住宅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江苏省划为、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

35、时数(h)2311.5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9-15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指室内地面0.9M高的外墙位置)注: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详见该规范附录A节第A.0.1条的规定5.1.3 住宅日照标准在特定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5.1.4 住宅正面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标准,确保每套住宅都能获得有效日照。5.2 采光5.2.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工作室)、厨房、公用卫生间等应有直接采

36、光。临近封闭阳台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等不用设置门窗。设置双重门窗应视为非直接采光。5.2.2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的有关规定。该标准附录A中国光气候分区,江苏省划为、分区内。江苏区域纬度在33.3。以北为分区,纬度在33.3。以南为分区。5.2.3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2.3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 表5.2.2住宅室内采光标准房间名称侧 面 采 光采光系数最低值(%)窗地面积比值(Ac/Ad)光气候区光气候区光气候区光气候区卧室、起居室(厅)、厨房11.11/71.1/7楼梯间、卫生间、走道0.50.551/121.1/12注

37、:1、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 2、本表按单层普通玻璃钢窗计算,采用其它类型窗时,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3、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M。5.2.4 住宅采光标准在特定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开向对外敞开的公共走廊的采光窗,应视为直接采光; 2、直接开向对外采用玻璃窗封闭的公共走廊或天井的采光窗,应视为非直接采光。在特殊情况下设置的卫生间,其窗洞口面积应增加1.5倍,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5/12(1/8); 3、直接开向对外凹口的采光窗,虽然可视为直接采光,但遮挡影响采

38、光实效果,其窗洞口面积应增加1.5倍,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5/12(1/8); 4、直接开向对外的坡屋面的采光窗,应视为直接采光。5.3 通风5.3.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工作室)、厨房、公用卫生间等,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5.3.2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工作室)、公用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20; 2、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的地面面积的1/10。5.3.3 住宅各部位最小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居室(厅)不应小于1.20; 2、卧室、书房(工作室)不应小于

39、0.80; 3、厨房不应小于0.6; 4、明餐厅不应小于0.4; 5、公用卫生间不应小于0.3。5.3.4 夏冬季节采用空调的房间,门窗紧闭自然通风受阻,应设置可开启的通风小扇窗或采用微量通风措施。5.3.5 无直接自然通风的卫生间,应设机械通风或通风道设施。5.4 遮阳5.4.1 住宅的南、东、西向窗均应设置外遮阳设施,遮阳率应达到80%。指夏至日全天直射阳光被遮挡系数平均达到80%,是住宅节能重要措施之一。5.4.2 住宅的外遮阳设施应在建筑设计中一体化考虑,并不得影响正常的自然采光和通风。5.4.3 住宅的南向窗应设固定遮阳或活动遮阳。固定遮阳板挑出宽度,应根据当地的纬度和夏至日不同时间

40、段的太阳高度角(h),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应符合表5.4.3的规定。公式:L =HCtghcosrL=HCtghsinr式中:L水平遮阳板挑出宽度(M)L遮阳板两翼挑出宽度(M)H窗台至遮阳板高度(M)h太阳高度角r墙面法线与太阳方位夹角H窗上口至遮阳板扬造高度(一般取200)表5.4.3 南向窗(窗高1.5M)固定遮阳板挑出宽度江苏主要城市北纬东经最小挑出宽度L(南面)L(两翼)南 京3218118470.440.20苏 州无 锡常 州镇 江南 通泰 州扬 州盐 城淮 安连云港宿 迁徐 州5.4.4 住宅的南向窗采用凸窗台凹窗和落地窗时,宜设活动遮阳。当设固定遮阳时,应按5.4.3条所列公式如

41、实计算,宜采用分层次遮阳措施。5.4.5 住宅的东西向窗应设活动遮阳。当设置固定挡板遮阳时,挡板高度应根据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附表E。2-1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夏热冬冷地区)和附表E.2-2夏季太阳辐射(寒冷地区),不同时间段的太阳方位角(A)和高度角(h),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符合表5.4.5的规定。 L公式:H=H ctghcosr式中:H挡板高度(M)H窗台至挡板遮阳顶的高度(M)L水平挑出高度(M)H太阳高度角注:夏热冬冷:东面610时平均34。、西面14-18时平均37。寒冷地区:东面610时平均35。、西面14-18时平均37。r墙面法线与太

42、阳方位夹角注:夏热冬冷:东面610时平均10.4。、西面14-18时平均10。寒冷地区:东面610时平均11。、西面14-18时平均11.2。HO挡板底部至窗台的高度。表5.4.5东、西向窗(窗高1.5M)固定遮阳挡板高度地区江 苏 省主要城市固定遮阳挡板高度推拉窗L=0.3M外平开窗L=0.5M东面窗西面窗东面窗西面窗夏热冬冷南 京苏 州无 锡常 州镇 江南 通泰 州扬 州寒冷盐 城淮 安连云港宿 迁徐 州5.4.6 住宅的东、西向窗固定挡板宽度,不应小于查洞口宽度,两翼应比窗洞口每边延宽不应小于推拉窗为0.1M;外平开窗为0.15M。5.4.7 住宅的遮阳部件设计,应采用不透光、耐久、轻质、保洁的材料。固定挡板应采用金属,PVC白页便于通风。5.5 保温隔热5.5.1 住宅应具有良好的室内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的措施,以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和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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