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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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1.12 目 录1 总 则12 术 语23 分类与分级44 基地和总平面54.1 基 地54.2 总平面布局55 建筑设计75.1 一般规定75.2 用房配置及面积标准75.3 生活居住用房95.4 生活保障用房115.5 休闲健身活动用房125.6 文化学习用房125.7 医疗保健用房135.8 管理服务用房136 防火与疏散147 使用方便与安全157.1 一般规定157.2 建筑物出入口157.3 垂直交通167.4 水平交通167.5 护理与方便177.6 安全辅助措施177.7 安全防护188 建筑设备198.1 给水排水198.2 采暖与通风空调198.3

2、 电 气20本规范用词说明23条文说明241 总 则1.0.1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快速发展阶段,针对老年人口高龄化、家庭模式空巢化的发展特点,依据“以人为本”和“充分尊重和关爱老年人”的基本原则,为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使养老设施建筑满足老年人健康体能变化状况和活动特征需求,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为老年人提供居养、护理等服务的老年护理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养老公寓(老年公寓)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机构养老设施以及为居家养老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养老设施。1.0.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遵循“安全、健康、方便、适用、舒

3、适、美观”的基本原则,按照养老设施服务功能、规模和养老群体构成性质分类、分级,分别进行设计。养老设施建筑空间、配件、设备设施及附件的尺度设计,应充分考虑老年人功能渐衰的行为变化和借助扶助设施或依赖护理的情况,并兼顾助养和各类护理方式等综合需求进行设计。1.0.4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 语2.0.1 养老设施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居养、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专项和综合服务的养老建筑服务设施。2.0.2 老年护理院(老年养护院) 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

4、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和临终关怀等服务,满足失能老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和精神慰藉等基本要求的专业性服务的养老机构。2.0.3 养老院 Home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起居、医疗保健、健身娱乐、文化学习等系列服务的养老建筑设施,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2.0.4 养老公寓(老年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以住居为核心内容,兼具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和医疗保健等服务内容的养老建筑服务设施。2.0.5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 在社区中专门为老年人提供住居、膳食

5、供应、日间照顾、医疗保健、休闲娱乐和交通接送等短期托护服务的小型养老建筑服务设施,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可设置少量的留宿床位。2.0.6 社区关助服务的养老设施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of the Community Attention 为居家养老者提供系列关注服务的社会养老设施.诸如送餐、保洁、助浴、代购、助医、精神慰籍等家政服务的养老附设辅助设施,其关助服务设施可附设于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活动中心(站)、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老年学园(老年大学)等服务设施内,也可以独立设置并进行社会联网服务。其建筑设计参照养老设施的相应用房的设计标准。2.0.7 自理老人 Sei

6、f-helping Aged People 按照老年人体能及行为能力不断变化的特点,老年人可区分为自理、介助和介护三种状态。自理老人为生活行为完全可自理,不依赖他人和辅助安扶设施帮助的老年人。2.0.8 介助老人 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 由于身体功能衰退与体能渐弱,生活行为需依赖体外扶助设施,如安全扶手、拐杖、轮椅、升降设备或缓坡梯段等辅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2.0.9 介护老人 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 由于身体功能衰化或智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生活行为需完全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2.0.10 沐浴间 Bath Room for the

7、Aged 指在养老设施建筑中设置的为老年人提供洗浴等卫生服务的场所。设泡浴浅池、低位软管淋头、坐凳、浴槽等设施。2.0.11 减(降)障碍措施 Facilities for Reducing Obstacles 以安全为目的,为老年人提供的确保安全的扶助措施,它包括安全扶手、轮椅、手杖、缓坡、降低踏步尺寸等。3 分类与分级3.0.1 按照养老设施的不同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为老年人提供居养、护理服务的机构养老设施,包括老年护理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养老公寓(老年公寓)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另一类是为居家养老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养老设施,

8、包括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站)、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站)、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老年学园(老年大学)等。3.0.2 为老年人提供居养、护理服务的机构养老设施,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进行分级,其规模等级按表3.0.2划分。表3.0.2 养老设施规模等级划分标准 单位:床设施床位规模老年护理院养老院养老公寓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小型305030100301001030中型512001013001013003160大型201400301500301500特大型4005005003.0.3 为居家养老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养老设施,如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站)、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站)、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社区老年学园

9、(老年大学)的配建规模应符合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的规定。4 基地和总平面4.1 基 地4.1.1 养老设施基地选址,应符合当地老年人口分布特点,并满足当地城镇规划的要求。4.1.2 养老设施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地段,并应根据当地气候、水文、地质资料进行充分评估以预防可能产生的灾害隐患,进行预防措施设计,以减少自然灾害的影响。4.1.3 养老设施基地应选择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自然环境较好的地段。基地内的地形应便于排水,且高差不宜过大,地貌不宜过于复杂。4.1.4 养老设施基地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市政设施完善、临近公共服务设施的地段。4.1.5 养老设施基地应避开产生

10、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区域,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的规定。4.2 总平面布局4.2.1 养老设施建筑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养老设施的不同种类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动静勿扰,交通组织简捷流畅、标志明显,主要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4.2.2 养老设施中,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活动用房应布置在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居室应有良好的朝向,并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2h。4.2.3 总平面应合理布置各种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的出入口。货物、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应设置有良好隔离和遮挡的单独通道和出入口。4.2.4 总平面内的道路应实行人车分流,除满

11、足消防、疏散、运输等要求外,还应保证救护车、消防车辆能停靠所需到达建筑物的出入口。4.2.5 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或室内停车位,并在停车场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停车位,其宽度不应小于3.50m,并应与人行通道衔接,轮椅使用者专用停车位应标注明显标志。4.2.6 总平面内应设置老年人进行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位置宜选择在向阳背风之处,场地范围应保证有2/3的面积处于建筑固定阴影区之外。场地表面宜平整,且便于排水,并采用防滑材料铺装。场地应设置适当数量健身运动器材和休息座椅,座椅应布置在冬季向阳、夏季遮阳之处。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应不低于1.

12、20m2。4.2.7 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庭院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种植宜以乔木为主,以利夏季遮阳,树下2.00m高度内不应有蔓生枝条。新建项目绿化率不应低于35%,改扩建不应低于30%。4.2.8 总平面内设置观赏水景的水池不宜太深,当水深超过0.60m时,应设安全防护栏设施。4.2.9 在养老设施集中活动场所应设置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厕所。4.2.10 总平面应设置适当的晒衣场地,当地面布置困难时,晒衣场地也可利用上人屋面进行布置,并做好防护设施。4.2.11 新建及改扩建养老设施的基地内,总平面设计除应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外,还要满足减(

13、降)障碍措施的需要,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4.2.12 对于为居家养老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养老设施参照其附属的社区服务设施的总平面布局要求进行设计,并应符合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的规定。5 建筑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养老设施应针对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不同的体能心态及障碍特征,并根据各类养老设施的不同类型和规模等级进行设计。老年人使用部分应全程按介助老人需求进行针对性设计。5.1.2 新建养老设施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便于今后的功能扩充与修缮。5.1.3 养老设施宜为单层或多层建筑,老年护理院、养老院的主要建筑用房不宜超过四层。二层养老设施建筑内宜设

14、电梯或设坡道,三层及三层以上养老设施建筑内应设电梯,且不应少于2台,并兼为医用电梯。5.1.4 养老设施宜独立设置,老年人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内。小型养老设施也可与居住区中其它公共设施建筑合并设置,但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并应有独立的交通系统。5.1.5 老年护理院、养老院、养老公寓的老年人居养用房宜分单元设置,其中:老年护理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为3040床;养老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为4060床;介护老人中的智障老人的养护单元宜独立设置,且规模不宜大于20床,每个养护单元的出入口应有防止智障老人走失的安全措施;养老公寓生活单元的规模不宜超过40床。5.1.6 位于不同单体建筑中的老年人

15、用房宜以廊道相互连通,且不宜设台阶或踏步。5.2 用房配置及面积标准5.2.1 提供居养、护理服务的机构养老设施由老年人的生活居住用房、生活保障用房、休闲健身活动用房、文化学习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组成,各部分主要功能房间的配置应符合表5.2.1的规定。表5.2.1 养老设施用房配置养老设施用房配置房间类别养老设施备注老年护理院养老院养老公寓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生活居住用房居室卧室养老公寓的卧室可兼作起居室起居室休息室自用卫生间自用厨房养老公寓的自用厨房或合用厨房选择其一合用厨房生活保障用房公共餐厅公用卫生间沐浴间附设厕卫理发室亲情居室附设专用卫浴设施护理站含独立卫浴条件开水供

16、应商店/中型及以上为银行、邮电、保险代理/大型、特大型为休闲健身活动用房活动室交往厅多功能厅阳光厅/风雨廊文化学习用房网络、阅览室教室书画室医疗保健用房医疗用房医务室观察室中型、大型、特大型设置治疗室大型、特大型设置检验室大型、特大型设置药械室处置室临终关怀室大型、特大型独立设置太平间保健用房康复室心里疏导室中型、大型、特大型独立设置管理服务用房总值班室/消防控制室/监控室入住登记室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档案室公共厨房洗衣房职工餐厅、休息用房注:1 为应设置;为宜设置;为可设置。2 相同类别的房间在无相互干扰的情况下可以合并设置,多功能使用。3为居家养老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养老设施,如社区老年活动中

17、心(站)、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站)、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社区老年学园(老年大学)的用房配置可参照本表中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相应部分执行,并应符合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的规定。5.2.2 养老设施中各类用房的设计面积标准不应低于表5.2.2的规定。表5.2.2 养老设施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m2/床)养老设施面积指标用房类别老年护理院养老院养老公寓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备注合计27.0合计27.0合计24.0合计13.0老年人用房生活居住用房12.014.014.08.0不含阳台生活保障用房6.04.22.5休闲健身活动用房1.5不含阳光厅/风雨廊文化学习用房医疗保健用房2.

18、22.01.51.8管理服务用房6.86.84.53.2注:1 老年护理院、养老院和养老公寓用房平均使用系数为0.6;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用房平均使用系数为0.65。 2 表中老年日间照料中心部分为与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时的指标。独立设置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休闲健身活动用房和文化学习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应小于3.00m2/人。 3 旧城区养老设施改建项目的老年人生活居住用房不应低于本表规定,其它用房不应低于本表中相应指标的70%。 4. 为居家养老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养老设施的用房面积可参照本表中休闲健身活动用房、文化学习用房、医疗保健用房、管理服务用房面积执行,并应符合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

19、B 50437的规定。5.3 生活居住用房5.3.1 老年人居室应有良好的日照、自然通风,窗地比不应小于1/6,空间尺寸应符合如下规定: 1 老年护理院、养老院、养老公寓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0m2/床。且单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m2;双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6.00m2。矩形卧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30m。 2 居室内应设每人分隔使用的储藏空间,平面面积不应小于0.60m2/床,设置高度不大于1.50m。 3 老年人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60m。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室时,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低高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 老人居室内宜留有1.50m

20、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床宜三面临空布置,床边应保证护理、急救操作空间。5.3.2 老年护理院每间老年人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养老院每间老年人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养老公寓老年人卧室宜以双人间为主;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为48人;介护老人中智障老人的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并宜进行适当分隔。5.3.3 介护老人中智障老人养护单元内用房的单扇窗户可开启范围应控制在200mm以内。5.3.4 养老公寓的老年人居室应设置阳台,老年护理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老年人居室宜设置阳台。介护老人中智障老人居室的阳台宜采用封闭式,开敞式阳台的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50m。阳台的设置并需符合以

21、下规定: 1 阳台净深不宜小于1.50m,相邻居室的阳台宜连通。 2 阳台应设方便老人使用的衣物晾晒装置。 3 潮湿多雨地区,阳台应做好雨水遮挡、雨搭设计等排水措施;寒冷地区应设封闭阳台。5.3.5 自用卫生间的设置应与居室相邻且符合以下规定: 1 养老院、养老公寓自用卫生间应有满足老年人洗、便、浴三项功能的套件卫生洁具;老年护理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自用卫生间应有满足老年人洗、便二项功能的套件卫生洁具。卫生洁具宜采用白色。使用坐便器高度以400mm为宜,浴盆及淋浴座椅高度不应大于400mm。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400mm宽度坐台,平底浴盆底应有防滑措施且长度不宜大于1.20m。 2 平面布置应便

22、于轮椅进出,并应留有助厕、助浴操作空间,并设有安全扶手。 3 宜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换气条件,暗卫生间应设置强制排气措施。 4 与相邻房间室内的高差不应大于150mm,并以斜坡过度,不能有明显的台阶。 5 地面应采用易清洁的防滑材料,地漏应有防臭措施。5.3.6 老年护理院、养老院的每个养护单元宜设不少于1间合用厨房;自用厨房和合用厨房均应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厨房空间及设备尺寸需符合以下规定: 1 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0m2,最小短边净尺寸不应小于2.10m。 2 厨房操作台面高不宜小于750800mm,台面宽度不应小于550mm,台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600m,台下净空前后

23、进深不应小于250mm。 3 吊柜柜底距地面高度宜为1.20m,吊柜深度比案台应退进250mm。5.4 生活保障用房5.4.1 养老设施公共餐厅配建指标不应低于表5.4.1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老年护理院、养老院的公共餐厅宜结合养护单元分散设置,且每间公共餐厅的座位数不宜超过40座,其它养老设施的公共餐厅宜集中设置。 2 公共餐厅应使用可移动的单人座椅。 3 公共餐厅宜采用按需点菜、送餐到位的服务方式布置,如采用柜台式售饭方式,应设有无障碍服务柜台。表5.4.1 养老设施公共餐厅使用面积指标(m2/座)养老设施分散设置的公共餐厅面积集中设置的公共餐厅面积老年护理院1.52.01.

24、21.8养老院1.52.01.21.8养老公寓1.21.5老年日间照料中心1.5注:1 老年护理院公共餐厅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60%测算;养老院公共餐厅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70%测算;养老公寓公共餐厅的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50%测算;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公用餐厅座位数按总床位数测算; 2 老年护理院、养老院和养老公寓的公共餐厅使用面积指标,小型取上限值,特大型取下限值。5.4.2 公用卫生间应与老年人经常使用的生活保障用房、休闲健身活动用房、文化学习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同层、邻近、分散设置。老年护理院、养老院的每个养护单元内均应设置公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每件洁具的使用老人数量应符合表5.4.2的

25、规定。5.4.4 公共沐浴间应男女分设。规模按养老设施总床位数测算,每2025位老人设1个淋浴或盆浴浴位。其中轮椅使用者专用淋浴间或盆浴间不应少于30%,且至少设1间。老年护理院的沐浴间宜设单人间,且应配置为介护老人使用的浴槽(床)或洗澡机等助浴设施,并留有助浴空间。表5.4.2 公用卫生间洁具配置指标(人/每件)洁具男女洗手盆3025坐便器2515小便器20注:老年护理院、养老院、养老公寓及为居家养老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养老设施的公用卫生间洁具数量按其功能房间所服务的人数测算;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公用卫生间洁具数量按总床位数测算,当与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时应相应增加洁具数量。5.4.5 老年

26、护理院、养老院宜设置亲情居室,每个养护单元宜设1间,并宜附设独立的卫浴设施。5.4.6 老年护理院、养老院的每个养护单元均应设护理站,位置应明显易找且宜适当居中。养老公寓的护理站宜集中设置。5.4.7 商店及银行、邮电、保险代理等宜靠近生活居住区或入口区域。5.5 休闲健身活动用房5.5.1 休闲健身活动用房应有自然采光与自然通风,且位置应避免对居室产生干扰。每个养护单元或生活单元内老年人使用的活动用房使用面积:养老院不宜小于每床0.60m2,且每间不应小于20.00m2;老年护理院不应小于每床2.00m2。5.5.2 活动室的采光窗地比不应小于1/4,应设有休息座席,平面及空间形式应适合老年

27、人活动需求。5.5.3 多功能厅宜设置在建筑首层,室内地面应平整且具有弹性,窗外应有良好的视觉景观。多功能厅应附设休息座席、饮水机及公用卫生间。5.5.4 严寒地区、寒冷地区的养老设施宜设置阳光厅,并保证其在冬季有充足的日照;夏热冬暖地区、温和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养老设施宜设置风雨廊。5.6 文化学习用房5.6.1 文化学习用房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防止眩光,采光窗地比不应小于1/6。东西向开窗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5.6.2 教室、书画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00m2,净高不低于3.00m,,,应适当考虑辅设橱面积5.7 医疗保健用房5.7.1 养老设施均应具有必要的医疗设施,根据不

28、同的服务类别和规模等级设置,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医务室应设在建筑首层,并邻近建筑出入口及场地内道路,方便救护车的靠近和运送病人。 2 除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外,中、小型养老设施宜设观察床位;大型、特大型养老设施应设观察室。观察床位数量应按总床位数的12%设置,但不应少于2床。 3 医疗用房中的治疗室、检验室、药械室,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的有关规定。 4 临终关怀室宜靠近医务用房独立设置,且其对外通道不应与人员主要出入口合用。5.7.2 养老设施的保健用房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康复室的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应具一定的弹性,平面形式应适应不同康复设施的使用要求。 2 心理疏

29、导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m2。5.8 管理服务用房5.8.1 入住接待登记室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显著位置。5.8.2 老年护理院、养老院、养老公寓的总值班室宜靠近养护单元或生活单元设置,并设置建筑设备设施控制系统、呼叫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5.8.3 公共厨房设计应考虑供餐车停放及消毒空间,并应避免噪声和气味对老年人用房的干扰,工作人员应有独立的更衣和卫浴空间。5.8.4 养老设施的洗衣房平面布置应能满足洗衣、消毒、烘干和熨烫等功能,大型、特大型养老设施宜不小于40.00m2,中、小型宜不小于20.00m2。5.8.5 管理服务用房可预留适当的备品库和护理服务人员工作休息室。6 防火

30、与疏散6.0.1 养老设施的防火疏散设计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6.0.2 养老设施的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当为三级时楼层不应超过三层。6.0.3 养老设施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6.0.4 养老设施的疏散楼梯应具有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多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均应设封闭楼梯间,高层均应设防烟楼梯间。6.0.5 老年人用房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6.0.5的规定。表6.0.5 老年人用房的安全疏散距离(m)耐火等级安全疏散距离建筑高度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

31、、二级三级一、二级三级多层35302015高层24126.0.6 每个养护单元或生活单元应有两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尽端式单元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如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0.7 老年人用房应设安全疏散指向图标,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事故照明。6.0.8 独立设置的养老设施应设置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相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大型、特大型养老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走道部分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 使用方便与安全7.1 一般规定7.1.1 养老设施建筑除应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

32、001)的要求设计外,还应根据老年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降低或减少障碍措施设计,为老年人提供使用上更多的方便与安全,从而增强老年人行为适应能力。7.1.2 养老设施建筑应从保障老年人的通行停歇、救助护理、防范意外损伤、心理慰藉等方面对建筑设计作出规定。7.2 建筑物出入口7.2.1 建筑物出入口至机动车道路之间应留有适当的避让空间,宜按人车分流设置。7.2.2 一栋建筑内供老年人使用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尽量不与其它人员或货运出入口合用。 7.2.3 供老人使用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兼作殡仪及垃圾车辆的运送口。7.2.4 用于老人使用的出入口门,宜选用外开平开门。不应选用旋转门和推拉门。7.2.5

33、 出入口平台、台阶、坡道应符合下列设计要求: 1 出入口处的平台与建筑室外地坪高差不宜大于500mm,应采用缓步台阶和坡道过渡。缓步台阶踢面高度不宜大于120mm,踏面宽度不宜小于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坡长不宜大于6.00m。 2 台阶和坡道应符合人流出入走向,宜正对出入口设置,避免迂绕。 3 台阶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当台阶宽度大于3.00m时,中间宜加设扶手。当坡道与台阶结合时,坡道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当坡道单独布置时,坡道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 4 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设置坡道有困难时,出入口前可设升降平台。 5 主要出入口上部应设雨棚,其覆盖宽度超过

34、首步台阶500mm。雨棚应做有组织排水。 6 平台及出入口门外应有照明。7.3 垂直交通7.3.1 楼梯: 1 供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应便于老年人通行和急救担架通行。主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50m,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30m,不应采用扇形踏步,不应在平台区内设置踏步。楼梯平台净宽不小于2.00m。梯段踏步不宜大于14级。 2 踏步前缘应相互平行等距,踏面下方不得透空。 3 供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宜采用缓坡楼梯。缓坡楼梯踏面宽度不小于320330mm,踢面高度不大于120130mm。 4 宜采用不同颜色区分踏步与走道的区别,踏步的起终点应有局部照明。 5 楼梯应设双侧扶手。踏面前缘宜设置高度不大于3

35、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凸前不宜大于10mm。7.3.2 电梯:电梯的轿厢门净宽应不小于800mm,保证轮椅的出入方便。7.3.3 室内坡道:1 未设电梯的养老设施建筑内的不同楼层之间,应加设坡道联通。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每段坡道的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以下列表:表7.3.3 养老设施建筑室内坡道设计标准坡道参考值坡度高度(m)长度(m)控制值1/120.56.0推荐值1/160.58.0 2 坡道应做双侧扶手,地面应做防滑处理。 3 室内坡道设计亦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要求。7.4 水平交通7.4.1 老年人经过的过厅、走廊、房间不得设门槛。地面不

36、应有高差,如遇有难以克服的高差,应采用不大于1/12的坡面连接过渡。并在起止处设有异色警示条,最近处墙面装有安全提示标志及灯光照明提示。7.4.2 养老设施中走廊净宽度应依轮椅通行宽度考虑,单行不小于1.50m,双行不小于1.80m。7.4.3 房间门开启净宽不小于800mm。开向走廊时,应设置适当的缓冲空间,避免全开时门扇突入走道妨碍交通。7.4.4 公共走道除应保持平时使用顺畅外,应能保证担架全程水平通过并能进入至所有房间。7.5 护理与方便7.5.1 病房和全护理型卧室,为便于护理和通行,其床位长边距有外窗墙面不应小于600mm;床位长边间距不应小于850mm;靠通道的床位端部距墙面或家

37、具不应小于1.05m。7.5.2 在过厅、走道中段等处宜布置休息座椅。7.6 安全辅助措施7.6.1 老年人经过公共走道、过厅两侧应沿墙顺向安装手感较好的双层圆杆安全扶手,扶手应尽可能保持连续。且需符合以下规定: 1 扶手及抓杆宜选用直径为3050mm的圆形截面,浴室一类的潮湿环境的扶手及抓杆的截面尺寸值取下限。水平扶手的中断距离不宜超过400mm。 2 扶手及抓杆的最小有效长度尺寸不应小于200mm。 3 坡道起止点的扶手端部应水平延伸300mm以上。 4 休息座椅旁的扶手应距座位一侧200mm处,其下端距地750850mm。7.6.2 养老设施的过厅、走道转弯处及墙面阳角宜做成切角或圆弧处

38、理,或安装成品护角。过厅、走道宜沿墙面距地900mm处安装组合防撞扶手,宜沿墙脚设350mm高的防撞踢脚。7.6.3 建筑主要出入口附近或门厅内,应布设建筑向导系统图标。 1 楼梯间附近布置平面展示图,楼梯间内应有该楼层层数标识。 2 各房间应清晰标明编号和功能名称。水平扶手中断时,截止处应设盲文标志。 3 出入口应标志鲜明,易于辨别。一栋建筑有多个出入口时,要避免出入口在外观上的雷同。7.6.4 在南方或沿海空气高湿地区,应做好首层地面防潮除湿及防滑措施。7.7 安全防护7.7.1 除了满足一般建筑的安全要求之外,养老设施还应注意老年人的安全防护特点,防止意外损伤的发生: 1 沿老年人所经过

39、的路线不应设置开放的散热器、开水器等高温加热设备。不得摆设造型锋利和易碎饰品,以及种植带有尖刺和较硬枝条的植物。 2 养老设施建筑内的防火门在距地1.10m之上,应设透明的防火玻璃,以便隔门了望。防火门的闭门器应带有阻尼缓冲装置。 3 在老年人使用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储藏间等较为私密的空间,其门应向外部开启。门扇上宜设置容易打开的窗口,封窗口材料选用不易破碎的透明、半透明材料。 4 房间内部不得设置负荷大于30kg的横杆和悬垂线索。 5 老年人使用的阳台或屋顶上人平台在临空侧不应设置双层或多层扶手。阳台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50m,供老年人活动的屋顶平台,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得低于1.50m。 6

40、 养老设施采用的门把手、铰链、风钩等五金配件,应选用安装牢固、造型简洁、不易变形的产品和构造方式。 7 卫生间宜设平开门,门扇向外部开启。留有高位观察窗口,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 8 用电器具或供电明线,应做好绝缘及接地,防止漏电伤人。9 地面不应用磨光石材或光滑陶瓷材料,以防老人滑倒与摔伤。8 建筑设备8.1 给水排水8.1.1 养老设施应设给水排水系统,给水排水系统设备选型应符合老年人使用要求。8.1.2 养老设施应供应热水。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热水配水点出水温度宜为4050。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有条件采用太阳能地区,宜优先考虑采用太阳能供应热水。热水管道宜安装安

41、全防护罩。8.1.3 应选用适合老年人使用的节水型低噪声的卫生洁具和给排水配件、管材,合理控制管道流速,减低噪音。8.1.4 居室独用和公用卫生间中,宜采用光电感应式、触摸式等形式便于操作的水嘴和水冲式坐便器冲洗装置。8.1.5 合理布置排水地漏、地沟,减轻地面湿滑,保持地面干爽。8.1.6 养老设施中应设置消火栓、喷淋等消防系统,确保消防安全。8.2 采暖与通风空调8.2.1 处于严寒、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养老设施应配设集中采暖系统。 8.2.2 应根据地区的气候条件,在浴室内应安装暖气设备或预留安装采暖器件的位置。8.2.3 各种用房室内冬季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2.3的规定8.2

42、.4 养老设施内的厨房、卫生间,应设置有适当的排气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表8.2.3 各种用房室内采暖计算温度房间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浴室厨房活动室餐厅医务用房行政用房门厅走廊楼梯间计算温度()202025162020201818168.2.5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内,宜设置满足1次/h换气的机械通风,且宜采用带热回收的机械换气装置。8.2.6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不低于25的地区,应设有空调降温设施。8.2.7 养老设施用于采暖和空调等设施的管道井,其检修门不应设在居住空间内。8.2.8 养老设施内的水泵和风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减震降噪措施。产生噪声的设备用房不应设在靠近老年人居室的相邻和其上下方。8.2.9 养老设施建筑内老年人经常活动的场所,散热器应加防护罩。8.3 电 气8.3.1 照明: 1 老年人居室及活动室宜设置备用照明,照明的控制方式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 2 老年人居室及活动室照度宜按如下配置,光源宜选用暖色光源,显色指数宜大于80,眩光指数宜小于22。 居室:200lx 活动室:300lx 卫生间:150lx 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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