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老人设施规划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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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City and Town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Planning & Desig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设计规范GB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北京前 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件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城镇老龄设施规划设计规范进行了编制。本规范由1.总则 2.术语 3.分级、规模和内容 4.布局、选址 5.场地设计等五个部分组成。本

2、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3. 分级、规模和内容。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南京市华侨路高家酒馆15号,邮政编码:210029)本规范参编单位: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省民政厅本规范主要负责人:张正康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张正康、刘正平、贺文、陶韬 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钱艳芳、曲玮江苏省民政厅:凌航、丁盛清 目 次1. 总则-12. 术语-13. 分级、规模和内容-24. 布局、选址-75. 场地设计-86. 其他-9 条文说明-101. 总 则1.0.1为适应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满足老年人日益增

3、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要,确保老龄设施在城镇建设中得到规划和实施,保证老龄设施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老龄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规划设计。1.0.3老龄设施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3.1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要求。 1.0.3.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3.3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综合考虑日照、通风、采光、防灾及管理等要求,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1.0.3.4符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的原则。1.0.4老龄设施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4、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老龄阶段 The Aged Phase根据联合国和我国的相关规定,60周岁及以上人口的年龄段。2.0.2自理老人 Self-helping Aged People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2.0.3 介助老人 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2.0.4 介护老人 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2.0.5 老龄设施 facilities fo

5、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的专门机构和设施。2.0.6 养老院 Home for the Aged为接待各类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的养老设施。2.0.7 老年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以接待自理老年人居住为主的公寓式的、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的养老设施2.0.8 老人护理院 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 以接待介护老人为主的、具有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等相配套的养老设施2.0.9 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为接待老年人临时托管服务的社区服务场所。2.0.10老年学校(

6、大学) School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继续学习和交流的设施。2.0.11 老年活动中心 Center of Recreation Activities for the Aged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2.0.12 老年服务中心(站) Station of Service for the Aged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设施。3. 分级、规模和内容3.1 分级3.1.1老龄设施应分级配建、合理配置。3.1.2老龄设施应按服务范围和所在地区性质分级,一般应分为市(地区)级、居住区(镇)级、小区级。3.1.3 老龄设施应按表3.1.3分级配建。 老龄设

7、施分级配建表 表3.1.3项 目市(地区)级居住区(镇)级小区级养老院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老年学校(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人服务中心(站)托老所注(1):应配建;宜配建。(2):老龄设施的项目可根据城市社会发展适当调整。3.2 规模和内容3.2.1 老龄设施规模内容应与分级相协调。3.2.2 老龄设施配建的项目应符合表3.2.2的规定,并应遵循下列原则:3.2.2.1市(地区)级应按表3.2.2的设置规定,统一规划。3.2.2.2居住区(镇)级、小区级,应按表3.2.2的规定设置,并应与居住区建设相协调。3.2.3旧区老龄设施的改建、扩建项目,如难以满足表3.2.2中的场地面积指标,应经当地行政主

8、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少。老龄设施分级规模指标 表3.2.2各 级项目名称基本配建内容设置规定每处一般规模建筑面积(M)用地面积(M)市(地区)级养老院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健身及室外活动场地,行业培训等(1)规模宜为150-300床位,每床位建筑面积40M。(2)考虑附设一定比例的示范培训功能用地、预留用地。(此部分增加建筑,用地面积另计)600012000940015000居住区(镇)级养老院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及室外活动场地等规模宜为50-100床位,平均每床位建筑面积35M。1750350022004400老年公寓居家式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等

9、规模不宜小于80床,平均每床建筑面积30M。24003000老人护理院生活护理、餐饮服务、医疗保健、康复等规模宜为100-200床之间,每床建筑面积30M。300060006000-12000市(地区)级老年学校(大学)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专业教室、图书阅览室及室外活动场地等(1)规模为5班以上,同时上课人数约150人,每周最多在校学员2250人以上。(2)市级应具有独立的场地、校舍、具有示范作用。地区级可租用其他设施。15003000市(地区)级老年活动中心图书报刊阅览、多功能教室、影视厅、舞厅、棋类活动室、茶室及室外活动场地等(1)市级宜附设门球场2座以上。(2)地区级宜附设门球场1座以

10、上。100040002000-8000居住区(镇)级老人服务中心活动室、教室、保健室、专业服务等(1)应设大于300M的活动场地。活动场地可结合居住区中心绿地设置。(2)镇老人服务中心,应附设50床位的养老设施。增加建筑面积按每床建筑面积35M2,用地面积70M2(此部分面积另计)300500小区级老人服务中心活动室、教室、保健室等用房(1)可结合社区办公用房设置。(2)服务半径宜小于500M。(3)附设大于150M2的活动场地150托老所休息、餐饮服务、活动室、保健室等(1)规模30床位,每床建筑面积20M2。(2)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可与老人服务站合并设置。600 注:本表中所列的养老院、

11、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的总床位数,各地应按1.03.0床位/百老人总体平衡设置。4.布局、选址4.1布 局4.1.1老龄设施布局应符合当地老年人口的分布特点。4.1.2 市级(地区级)的护理院、养老院等老龄设施应避开相同级别的其他公共设施独立布置。4.1.3 除4.1.2规定以外的其他市(地区)级老龄设施宜靠近居住人口集中的地区布局,方便老年人的使用。4.1.4 居住区内的老龄设施宜相对集中,统一布局。4.1.5居住区内的老龄设施与相同级别的其他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但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避免干扰。4.1.6建制镇老龄设施布局宜与镇区公共中心集中设置,统一安排,并宜与医疗设施、公共绿地等靠近。4.

12、2选 址4.2.1老龄设施宜选择在自然环境较好、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布置。4.2.2老龄设施应选择在具有良好基础设施条件的地段布置。4.2.3老龄设施应在地形平坦的地段布置。用地的自然坡度:平原不宜大于5%,山区不宜大于10%。4.2.4 老龄设施应选择在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布置。4.2.5老龄设施应避开城镇污染源。4.2.6老龄设施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生产储运设施或用地。4.2.7老龄设施应远离噪声源、城市主要干道、高等级公路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和集散场地等地段。5场地设计5.1 建筑布置5.1.1 老龄设施建筑朝向应结合当地纬度及气候特点选择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布置。5.

13、1.2 老龄设施的卧室、起居室、活动室等主要房间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2h的标准,其室外活动场地应有不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以外。5.1.3山地老龄设施除满足选址要求外,其室外场地宜划分成坡度不大于3%的小台地进行布置。5.1.4 老龄设施场地内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5.2 场地道路5.2.1 老龄设施主要出入口应避开交通干道;场地内道路应人车分行,避免交叉;步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2.5米。5.2.2 场地内步行道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纵坡不宜大于2.5%。在步行道中设台阶时,应予以提示,并同时设轮椅坡道及扶手。5.2.3 步行道路面应选用平整、防滑的铺装材料。5.2.

14、4 步行道路旁应设座椅及夜间照明设施,座椅高度、材质,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特点。5.3 场地绿化5.3.1 老龄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新建不应低于40% , 扩建和改建不应低于35%。5.3.2 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应按每位老人不低于2平方米设置。5.3.3 活动场地内的植物配植应考虑四季常青及乔灌木、草地相结合,不应种植带刺及根茎易露出地面的植物。5.4 室外活动场地5.4.1 老年人室外活动场地包括活动空间及游憩空间。室外活动场地不应低于人均3平方米。5.4.2老年人游憩空间应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并宜设置花廊、亭、榭、桌椅等小憩设施。5.4.3老年人活动场地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适合老年人活动的设施。

15、活动空间地面材料应平整、防滑。 5.4.4 室外临水面活动场地、踏步及坡道,应设护栏、扶手。5.4.5 距活动场地100米内应设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卫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老龄设施规划设计规范GB条 文 说 明(征求意见稿2003.11)1. 总 则1.0.1 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已超过10%以上,按联合国规定,我国已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据预测,今后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还将继续增长。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将给处于发展中的我国带来巨大的挑战。今天的社会应当关注老年人的生活需求,这些需求不仅包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 的基本的物质需要,还应包括“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

16、有所乐”等方面的精神需要。关心老年人,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之一,这个问题是否解决得好,关系到我国政治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未专门制定过有关老龄设施规划设计的技术性规范,致使现有的大部分城市和乡镇,特别是偏远的贫困地区,普遍存在老龄设施数量不足、规模小、内容不全,布局欠合理以及设施简陋、环境质量差强人意等诸多问题。将老龄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轨道,确保老龄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质量,是编制本规范的根本目的。1.0.2 我国已有不少城镇建起了一批老龄设施,在各种特定的条件限制下,这些设施普遍存在着数量不足、规模小、内容不全及设施简陋、环境质量差等问题,因此本规范明确提出不仅适

17、用于新建,也适用于改建和扩建的要求。1.0.3 老龄设施作为公共设施一部分,应与城镇其他规划一样共同遵守总体规划及相应规划的要求。本条是老龄设施规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 老龄设施规划也是城镇公共设施的一部分,因此应符合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二 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区内进行老龄设施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提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三 老年人由于生理机能衰退,出现年老体弱、行动迟缓、步履蹒跚等生理特点和内心孤独的心理特征,因此对环境的要求比普通人更高,老龄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特点。 四 过去老龄设施主要属于社会福利设施,经济效益考

18、虑相对较少。我国现在和将来的老龄设施投资呈多元化趋势,老龄设施除了考虑社会和环境效益外,更加强调经济效益。因此提出“三个效益”相结合,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1.0.4 老龄设施规划设计涉及面广,因此除了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和遵守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2. 术 语本章内容是对本规范涉及的基本词汇给予统一的定义,以利于对本规范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一 联合国规定:60岁及以上老年人占10%或65岁以上占7%的城市和社会称老龄化城市或老龄化社会。我国民政部及学术界基本上使用60岁为老年人作为界限,因此本规范使用60岁作为老年人的标准。二 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是民政系统相关规范的用语,本规范

19、将其纳入。三 由于老龄设施现有的名词很多,且多数是在市场经济时代提出的,因此本规范术语应力求反映时代特点。对于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如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名词本规范不再使用。在老年教育设施方面,虽然“老年教育”不属于学历教育,但考虑到从八十年代开始,在一些城市中将市级老年教育设施称“老年大学”,区(县)级老年教育设施称“老年学校”以被大多数老年教育界、民政界等多部门所接受,所以本规范对此类名词予以纳入、肯定。 此外,现有的老龄设施内容很多,本次老龄设施内容的选定,一方面参照国际惯例,但更主要的是从国情考虑。如老年病医院,由于老年病医院专业性很强,一般规模的城市使用得很少,因此本规范不予考虑。还

20、有如养老设施方面,主要是根据老年人60岁到临终不同阶段的生理特点,从自理、介护到介助的不同需求,确定了老年公寓、养老院及老人护理院等三种养老方式。 3. 分级、规模和内容3.1 分级3.1.1-3.1.2 老龄设施作为城市公共设施的一类,应当按照城市公共设施的分级序列相应分级配置,分为三级:市(地区)级、居住区级、小区级。大、中城市由于城市规模大、人口多,应根据管理、服务需要在市级的下一层次增设地区级,由于市级、地区级功能相近,本规范合并为一级。建制镇(不含县城镇)的人口规模与居住区大致相同,对老龄设施的需求近似于居住区要求,故规范中合并至居住区级。根据以上原则分级,形成的老龄设施网络能够基本

21、覆盖城镇各级居民点,满足老年人使用的需求;其分级的方式能够与现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20180)取得良好的衔接,利于不同层次的设施配套;在实际运作中可以和现有的以民政系统管理为主的老年保障网络相融合,如市级要求基本相同,地区级则相当于规模较大辐射范围较大的区级设施,而居住区级则和街道办事处管辖规模3-5万人相一致,便于组织管理,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充实、深化。3.1.3 本条对各级老龄设施应配建或宜配建项目做出了具体规定。表3.1.3中的规定是依据老人的需求程度、使用频率、设施的服务内容、服务半径以及经济因素综合确定。如养老院,提供长期综合社会养老服务,要求设施齐全,服务半径大,因而设

22、于市(地区)级。而老年服务中心(站)为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日常服务,使用频率高,设施相对简单,因而需就近在居住区、小区内设置。我国地域辽阔,各区域中城镇的规模相差大,人口老龄化的程度亦不相同,所以老龄设施的配建规模、数量必须根据其具体的人口规模、人口老龄化程度等因素确定。此外,老龄设施目前多属公益设施,在城市新区建设中应当以本规范和相关规范为依据与其他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3.2 规模和内容3.2.1-3.2.2 本条对各级老龄设施的设置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通过调研、国内外资料的对比,以及对各种规范的参考借鉴,表中量化了多数老龄设施的主要指标,如养老院的单床建筑面积,全国各地现状多为3035

23、m2/床之间,日本同类设施建议值为33m2,江苏省民政厅规定三类福利院单床面积应/40m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20180)规定养老院单床建筑面积应/40m2。综合以上规定,本规范明确了相应指标。表3.2.2中,设施的一般规模则是根据一般各项目自身经营管理及经济合理性决定的,如市(地区)级养老院,150床位规模的下限规定是考虑到发挥其各类服务设施作用比较经济。而上限为300床规模,则是考虑到超过其范围则不利于形成亲切的养老环境并难于管理。表中的用地规模则是通过容积率的确定推算出来的。如养老院一般建筑密度不超过30,层高一般不超过3层,可以推算出其容积率0.8,通过已知市(地区)级养老院

24、建筑面积为750012000m2,推算出其用地面积为940015000m2左右。我国各区域经济水平差异较大,各地的养老观念和养老模式也不相同,世界平均养老院床位为1.5床/百老人,发达国家为47床/百老人。我国现状还不到1床/百老人,投资一张普通养老床位需35万元,故本规范(正文表3.2.2,注(1)中)将机构养老的总床位数要求确定在13床/百老人之间,一个较大的幅度范围内。各地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百老人床位数。一. 市(地区)级老龄设施对下级老龄设施具有业务上的示范和指导关系,有的还承担着培训老龄设施服务人员、认证其上岗资格的功能,因而在具体的设置规定中,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指标宜适当放宽

25、,考虑到有些大城市中,城市或辖区人口多,老龄化程度高,该级设施应进行统一规划,可分若干处分步实施。二. 居住区(镇)级、小区级对周围的老人服务直接、频繁,因而在今后的新区建设中必须与住宅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时交付使用。3.2.3 考虑到城市旧城区中,人口密度大,用地十分紧张,在旧城区中,扩建或改建老龄设施时,应满足本规范表3.2.2中的面积指标。当用地标准确实无法满足时,可根据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要求,酌情减少(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或利用附近公共场地进行综合使用。4.布局、选址4.1布 局4.1.1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老年人口的分布情况不尽相同。表现在如下方面:东西部地区的差异、发

26、达与不发达地区的差异、城市与乡村地区的差异、新城市与老城市的差异、不同规模的城市之间的差异,同一个城市新区与旧区的差异等。一般说来,城市老城区的老年人比例相对新城区要大。因此老龄设施的布局应根据老年人在新旧城区的分布特点,并按照老龄设施规模合理配建。4.1.2 市(地区)级的护理院、养老院等老龄设施,其服务对象不是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的,而是一种社会养老机构,尤其护理院是为生活已不能自理,特别是为需要临终关怀的老年人设立的,对环境的要求相对较高,因此这些机构应避开相同级别的其他公共设施而独立设置。4.1.3市级(地区级)除护理院、养老院以外的其他老龄设施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

27、的服务设施,为了老年人的出行需要,这些设施宜尽量靠近居住人口集中的地区布置,以方便老年人的使用。4.1.4 由于居住区内的老龄设施规模不大,服务内容和功能相对简单并相兼容,因此为使投资最经济,达到理想的社会效应,满足老年人在使用上的方便,规划时可集中设置,统一布局。4.1.5 居住区内的老龄设施,属于居住区公共设施的组成部分,当满足老龄设施的一些特殊要求如安静、安全、免干扰等条件外,可以与其他的公共设施相对集中,方便使用,但应保证老龄设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4.1.6 由于建制镇的规模一般较小,老龄设施的布局可以与镇区其他公共设施综合考虑,并尽量与医疗保健、绿地、广场靠近,有利于使用方便、节约用

28、地,有利于设施的共享。但老龄设施应相对独立,确保老龄设施的安静、安全、免干扰等特殊要求。非建制镇可以参照执行。4.2选 址 4.2.1从生理和心理需求考虑,老年人对自然的向往、对阳光等的要求都比较高。老年人不但需要在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环境生活,同时要尽可能选择绿化条件较好、空气清新、接近河湖水面等环境的地段布置。4.2.2由于市级老龄设施如养老院、护理院等老龄设施往往选在城郊结合部等离市区较远的位置,因此除用地本身所具备的基础设施条件外,也包括用地邻近地区中可利用的基础设施条件。 4.2.3由于老年人行动不便,为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和体能的需要,老龄设施应选地形平坦的地段布置。为合理使用建设投

29、资,规定了老龄设施选址的自然地形的最大限坡。4.2.4老龄设施的布局与选址要考虑方便老年人的出行需要,尽量选择在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以满足老年人体力和行动不支的生理缺陷。特别是养老院、老年公寓等老龄设施,还要考虑子女与入住老年人探望联系的方便。从调查资料中分析,子女探望老人不但应有便捷和方便可达的交通,而且所花的路途时间以不超过一小时左右为最佳,这对老龄设施的入住率具有重要影响。4.2.5、 4.2.6、 4.2.7老年人身体素质一般较差,对环境的敏感度也很高,因此在老龄设施的选址时,特别强调对周边环境的要求。除避开这些不利因素外,其安全距离还应参照儿童设施的要求,即200米以上的安全距

30、离。 5. 场地设计51建筑布置5.1.1日照对老年人健康至关重要,因此,对建筑物的朝向首先应作具体规定。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南部有些省地处北回归线以南而东北有些市县却在北纬50以北,气候差别较大对朝向有不同要求。再说受地理位置影响,不便明确要求具体方位,为此提示老龄建筑应选择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便于设计人员有切合实际的灵活选择。5.1.2规定老龄设施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在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2h的要求,此规定比普通住宅略高,并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180-93)相吻合,体现社会对老年人的关切,从规范角度应予以满足。老人除了室内活动外更需要户外活动,户外活动是锻炼身体的需要和社会

31、交流的方式,冬日每天应有较好日照,营造户外环境。5.1.3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平原不多,中部有些丘陵地,西部更多为山地,老龄设施用地不大,但高差不一定就小,因此提出处理小台地手法。化大坡地为小坡地,分而治之、方便老年人活动,特别对自理老人提供更多行动自如的条件。5.1.4为保证老龄设施场地内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对建筑密度提出限制要求。52场地道路5.2.1 老龄设施场地内人行道车行道应分设,防止老年人因行动迟缓,视力、听力差而发生意外事故。对人行道宽度还做出明确的宽度规定,是考虑到两辆轮椅交会加上陪护人员。5.2.2 老龄设施场地应按残疾人无障碍设计要求进行设计,主要是考虑轮椅行走方便,在步行道中遇

32、有较大坡度需设台阶时,应在台阶一侧设轮椅坡度,并设扶手栏杆及提示标志。5.2.3 为防止老年人在散步中摔倒,因此要求步行道路选用平整、防滑的铺装材料,以保证老年人行动的安全。5.2.4 老年人耐力有限,不宜徒步行走较长路段,规定在场地内人行道旁设座椅,为便于老年人起、坐,座椅不应过低,座椅材质宜采用木制,避免采用冰冷坚硬的石材或金属座椅,且座椅两旁设扶手。53场地绿化5.3.1 场地内绿化按功能分类,并对绿化率做出相对指标数据,以保证绿地面积的实施,一般除建筑占地、道路、室外铺装地面等外,均应绿化。5.3.2 明确集中绿化面积的人均指标下限高于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的指标,能有较大面积绿化环境

33、效应和营造园艺气氛。5.3.3为营造良好的环境气氛,确保环境空气质量和较好的视觉效果,应精心考虑植物的配置,严禁配置对老年人室外活动产生伤害的植物。54室外活动场地5.4.1 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内容及规定室外活动场地人均指标,便于规划的可操作性。5.4.2 老年人户外空间要求比室内更严,既要冬日温暖日光,也要考虑夏日遮阳,有些在选址上应考虑,有些则在场地设计时做人为改造,诸如种树、建廊、榭遮阳等。花廊、亭、榭还应考虑更多功能,如两人闲谈,多人下棋和观战的需要,使老年人在这些场所相互交流,颐养天年。5.4.3 提示室外活动场地应根据老年人的生理活动需求,设老年人活动设施。除对材质规定外,具体数量及内容按场地大小、经济实力和参与活动的老年人兴趣而定,本规范不宜做出太具体的规定。5.4.4 从安全角度考虑,凡老龄设施场地内的水面周围、室外踏步、坡道两侧均应设扶手、护栏,以保证老年人行动的方便和安全。5.4.5 从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出发,在距活动场地半径100米内设置公共卫生间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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