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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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部分)1 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GB 50300-2001是验收规范的统一规定,多数强制性条文都放在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中,但统一标准中还有对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内容,同时,对验收全过程,也应有所要求,所以统一标准规定了6条强制性条文,其中5条都是为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而设置的,另一条则是对整个验收过程提出的要求,是验收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是过程的要求,也是对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和指导。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释义】为了搞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从编写到应用,

2、对一些重要环节和事项提出要求,以保证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质量。所以,这一条是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全过程提出的要求,包括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其要求体现在各程序及过程之中。是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正确验收,提高其验收结果可比性的重要基础。这一条是对整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而设立的,面广、宏观,对贯彻其所采取的措施就更宏观了,在贯彻落实中应执行,统一标准本身应执行,各专业规范也应执行。在一定意义上,本条本身就是一个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质量的措施。同时,为保证本条的贯彻落实,提出一些相应的措施。【检查】检查各项目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项目验收的

3、表格、内容、程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保证各项目的验收都符合有关系列标准的要求。【判定】基本按制订的表格逐步验收,为符合规范要求。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释义】本款是本系列质量验收规范的一条基本规定。包括二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施工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按图施工这是施工的常规。勘察是对设计及施工需要的工程地质提供地质资料及现场资料情况的,是设计的主要基础资料之一。设计文件是将工程项目的要求,经济合理地将工程项目形成设计文件,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经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是确保建设项目质量的基本要求。是施工必须遵守的。二是工程勘察还应为工程场地

4、及施工现场场地条件提供地质资料,在进行施工总平面规划,应充分考虑工程环境及施工现场环境,也是对地基基础施工方案的制订以及判定桩基施工过程的控制效果等是否合理,工程勘察报告将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施工也应符合工程勘察的有关要求。【措施】实施措施要做到三点:1)、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落实质量责任制,按图施工是施工企业的重要原则,必须先做好自身的工作,尽到自己的责任。2)、制订有修改设计文件的制度和程序,施工中不得随意改变设计文件。如必须改时,应按程序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出正式手续。3)、在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首先阅读工程勘察报告,根据其对施工现场提供的地质评价和建议,对工程现场环境有全面

5、的了解,进行施工现场的总平面设计,制订地基开挖措施等有关技术措施,以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检查】检查也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检查施工过程中,对没有按设计图纸施工的部位及项目是否都有正式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二是检查在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时是否了解了工程勘察报告,其一些排水、布局等方面,符合工程勘察的结论及建议。【判定】对受力部位及构件需要修改的都有正式的设计变更文件;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及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方案体现了工程勘察的结论及建议,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批准中,进行检查,即为符合规范要求。3、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释义】这是为保证工程质量验收质量的有效措施。因为验收

6、规范的落实必须由掌握验收规范的人员来执行,没有一定的工程技术理论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人来掌握验收规范,验收规范再好也是没有用的。所以,本条规定验收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则为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建设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与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

7、能抽查,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3名以上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等参加。除建筑单位外,其他餐建单位有关人员应按规定资格持上岗证上岗。并通过了验收标准和规范的培训。【措施】其落实措施是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有文件做出规定;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本地区的人才情况,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规定出相应的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的资格;监理人员的资格国家及各地已有规定,应按专业持证上岗;在没有委托监理的项目中,建设单位的验收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对其进行检查。【检查】由各地工程质量

8、监督机构按照当地规定,对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人员进行检查,核对其资格;检查核对监理人员的资格、专业及证书。对没有委托监理的应按规定检查其自行管理的能力,要基本相当于该项目的监理单位的资质。【判定】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员、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的相当人员。主要的有关人员符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即为符合规范要求。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释义】本款有三个含义。一是分清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按操作依据的标准(企业标准)等进行自行检查评定。待检验批

9、、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符合要求后,再交给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以突出施工单位对施工工程的质量负责;二是施工单位应按不低于国家验收规范质量指标的企业标准来操作和自行检查评定。监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国家验收规范验收,监理人员要对验收的工程质量负责;三是验收应形成资料,资料由施工单位线进行检查和填写合格后由质量检查人员签字和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认可。【检查】检查中重点注意二个方面。一是施工单位的操作依据及其执行情况的技术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质量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自行检查的程序是否落实;二是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是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

10、收。在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等验收表上签字认可。【判定】各项验收记录表各方按程序签认了,即为符合规范要求。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释义】这款也是程序规定。施工单位应对隐蔽工程先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等参加验收,地基基础工程还应通知勘查单位参加验收。对质量控制有把握时,也可按工程进度先通知,然后先行检查,或与有关人员一起检查认可。施工单位先填好验收表格,并填上自检的数据、质量情况等;然后再由监理工程师验收并签字认可,形成文件。监理可以旁站或检验,也可抽查检验,这些应在监理方案

11、中明确。【措施】本款的落实措施重点是施工单位要建立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对隐蔽验收的主要部位及项目应列出计划,与监理工程师进行商量后确定下来。这样做的好处,一是落实隐蔽验收的工作量及资料数量;二是使监理等有关方面心中有数,到了一定的部位就可主动安排时间,施工单位一通知,就能马上到位;三是督促了施工单位在必要的部位要按计划进行隐蔽验收。通知可提前一定的时间,但也应是自行验收合格后,再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检查】本款的检查应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就进行检查,检查有没有隐蔽工程验收计划;并应由监理单位来证实;监理单位也应该明确重要部位、重要工序的隐蔽工程的验收,并应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列出

12、自己的计划。【判定】有计划,各验收部位监理能及时到场验收,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文件,有按规定的各方的签认,即为符合规范要求。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释义】本款是为了加强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建设部以2000211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通知对其检测范围、数量、程序都做了具体规定。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中,应按其规定执行。鉴于检测会增加工程造价,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其他项目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应在承包合同中做出规定,并明确费用承担方,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

13、设计中具体落实。文件规定的范围、数量如下:1)、范围: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2)、数量: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措施】本款的落实措施是:1)、按建2000211号文确定该工程的材料种类和所需见证取样的项目及数量

14、。注意项目不应超出211号文的规定,数量也要按规定取样数量的30%。2)、按规定确定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应为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监督机构等。3)、见证人应在试件或包装上做好标识、封志、标明工程名称、取样日期、样品名称、数量及见证人签名。4)、见证及取样人员应对见证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人员应作见证记录,并归入施工技术档案。5)、检测单位应按委托单,检查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套,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检测。检测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检测报告应科学、真实、准确。检测报告除按正常报告签章外,还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6)、定期检查其

15、结果,并与施工单位质量控制试块的评定结果比较,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检查】检查有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人员确定正确;有见证取样送检的制度;并能落实执行;试验报告内容及程序等正确;有定期试验结果对比资料等。【判定】以上检查条款基本做到,即为符合规范要求。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释义】这里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验收规范的内容不全是检验批验收的内容,除了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外,还有总则,术语及符号、基本规定、一般规定等,对其施工工艺、过程控制、验收组织、程序、要求等的辅助规定。除了黑体字的强制性条文应作为强制执行检查内容外,其他条文不作为验收内容。二是检验批的验收内容,只

16、按列为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条款来验收,只要这些条款达到规定后,检验批就应通过验收。不能随意扩大内容范围和提高质量标准。如需要扩大内容范围和提高质量标准时,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增加费用及扩大部分的验收规范和验收的人员等事项。这些要求既是对执行验收的人员做出的规定,也是对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写时的要求。【检查】检查检验批验收的内容是否与推荐表的内容一致,或就是使用推荐的表。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释义】以往多是过程中的检查或该工序完成后的检查。但是,在些工序当有关工序完成后很可能改变了前道工序原来的质量情况,如钢筋位置、绑扎完钢筋检查,位置都是符合要求的,但将

17、混凝土浇筑完,钢筋的位置是否保持原样,就不好判定了,就需要验证检测。还有混凝土强度的实体检测、防水效果检测、管道强度及畅通的检测等,都需要验证性的检测。这样对正确评价工程质量很有帮助。这些项目在分部(子分部)工程中给出,可以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一起抽样检测,也可以由施工方进行,请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检查】对照抽测项目,检查施工单位制订的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中抽样检测的内容。【判定】按规定的项目检测,都有检测计划,并都进行了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即为符合规范要求。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释义】这是保证见证取样检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的数据可靠和结果的

18、可比性,以及检测的规范性,确保检测的准确。检测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操作人员应有上岗证,有必要的管理制度和检测程序及审核制度,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设备、仪器应通过计量认可,在有效期内,保持良好的精度状态。相应资质是指经过管理部门确认其是该项检测任务的单位,具有相应设备及条件,人员经过培训有上岗证;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并通过计量部门的认可。不一定是当地的检测中心等检测单位,应考虑就近,以减少交通费用及时间。【措施】本款落实措施是在开工前制定施工质量检测制度,针对检测项目,应对检测单位进行资质查对,符合检测项目资质的检测单位才能承担其检测任务。符合要求后,再确定下来,给予检测委托书。【检查】检测检测

19、单位由当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发的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施工单位制订的有针对性的施工质量检测项目计划和制度,以及检测结果的规范性和可比性。【判定】先验收检测单位的资格,符合要求的,才能进行检测,并注明资质的文件,即为符合规范要求。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释义】这次验收规范为了强调完善手段和确保结构质量,对观感质量放到比较次要位置。但不能不要,一是观感质量还得兼顾,二是完工后的现场综合检查很必要,可以对工程的整体效果有一个核实,宏观性对工程整体进行一次全面验收检查,其内容也不仅局限于外观方面,如对缺损的局部,提出进一步完善修改;对一些可操作的部件,进行试用,

20、能开启的进行开启检查等,以及对总体的效果进行评价等。但由于这项工作受人为及评价人情绪的影响较大,对不影响安全、功能的装饰等外观质量,只评出好、一般、差。而且规定并不影响工程质量的验收。好、一般都可说通过验收;但对差的评价,能修的就修,不能修的就协商解决。评为好、一般、差的标准,原则就是各分项工程的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中的有关标准,由验收人员综合考虑。故提出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定。现场检查,房屋四周尽量走到,室内重要部位及有代表性房间尽量看到,有关设备能运行的尽可能要运行。验收人员以监理单位为主,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不少于3个有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参加,并有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部门的人

21、员及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有关技术、质量人员参加,经过现场检查,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为主导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确定观感质量的好、一般、差。这样做既能将工程的质量进行一次宏观全面评价,又不影响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评价,突出了重点,兼顾了一般。【措施】这款的落实措施是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在监理计划中写明。【检查】工程开工前或施工过程中,检查监理计划及执行情况,并在竣工验收的监督中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在监督报告中给予评价,是否做到。【判定】到现场检查并按程序进行,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检查,即为符合规范要求。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

22、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列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目的。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是建筑产品交给用户的最后一道手续,其质量验收是最后一道把关,对其进行资料、功能、外观等全面检查是应该的,是保护用户权益的必要手续。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统一标准二项内容中的一个,这部分内容只在统一标准中有,其他专业质量验收规范中没有。这部分内容是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是工程质量验收的最后一道把关,是对工程质量的一次

23、总体综合评价,所以,标准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列为工程质量管理的一道重要程序。【释义】参与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及人员,应该重视这项工作,认真做好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把好工程质量关。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总体上讲还是一个统计性的审核和综合性的评价。是通过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有关安全、功能检测资料、进行的必要的主要功能项目的复核及抽测,以及总体工程观感质量的现场实物质量验收。本条规定了一个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五个方面的内容,下边就逐条给予说明: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这是个基本条件,贯彻了过程控制的原则,逐步由检验批

24、,分项到分部(子分部)、到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突出了工程质量的特点及工程质量的控制。这项工作,总承包单位应事前进行认真准备,将所有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记录表,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并列出目次表,依序将其装订成册。在核查及整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三点:(1)核查各分部工程中所含的子分部工程是否齐全。(2)核查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的质量评价是否完善,有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有质量控制资料的评价、地基与基础及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分部(子分部)工程规定的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和抽测项目的检测记录,以及分部(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的评价等。(3)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25、的验收人员是否是规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并进行了评价和签认。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总承包单位应将各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有的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核查,图纸会审及变更记录,定位测量放线记录、施工操作依据、原材料、构配件等质量证书、按规定进行检验的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中有关施工试验、测试、检验等,以及抽样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等,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核查确认,可按单位工程所包含的分部(子分部)分别核查、也可综合抽查。其目的是强调建筑结构、设备性能、使用功能方面主要技术性能的检验。能说明工程质量是安全的,使用功能是保证的。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单位

26、工程有关安全、功能的检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其检测项目尽可能在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中完成,在单位工程验收时,就检查其资料是否完整,包括检测项目、检测程序、检验方法和检验报告的结果都达到规范规定的要求。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一些抽查检测项目,不能在分部(子分部)进行检测的,只有到单位工程中检测,有的也只有到单位工程检测才有意义。通常主要功能抽测项目,应为有关项目最终的综合性的使用功能,如室内环境检测、屋面淋水检测、照明全负荷试验检测、智能建筑系统运行等。只有最终抽测项目效果不佳,或其他原因,必须进行中间过程有关项目的检测时,要与有关单位共同

27、制订检测方案,并要制订成品保护措施,采取完善的保护措施后进行。总之,主要功能抽测项目的进行,不要损坏建筑成品。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观感质量评价是工程的一项重要评价工作,是全面评价一个分部(子分部)、单位工程的外观及使用功能质量,促进施工过程的管理、成品保护,提高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观感质量检查绝不是单纯的外观检查,而是实地对工程的一个全面检查,核实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的正确性,以及在分部工程中不能检查的项目进行检查等。如工程完工,绝大部分的安全可靠性能和使用功能已达到要求,查看不应出现的裂缝的情况,地面空鼓、起砂、墙面空鼓粗糙、门窗开关不灵、关闭不严格等项目的质量缺陷,就

28、说明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时,掌握标准不严。分项分部无法测定和不便测定的项目,在单位工程观感评价中,给予核查。如建筑物的全高垂直度、上下窗口位置偏移及一些线角顺直等项目,只有在单位工程质量最终检查时,才能了解的更确切。【措施】通常的措施是: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措施是做好检验批及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是分部(子分部)通过验收的基础。同时,检查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签认人员的意见签认完整。具体是每个分部(子分部)所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能达到完整、观感质量符合规定,抽测项目检查结果符合有关规定。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措施是按子分部

29、工程逐项核查,以反映该子分部工程质量状况,其结果达到验收规范的规定。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措施是:这项指标是这次验收规范修订中,新增加的一项内容。目的是确保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在分部、子分部工程提出了一些检测项目,在分部、子分部工程检查和验收时,应进行检测来保证和验证工程的综合质量和最终质量。这种检测(检验)应由施工单位来检测,检测过程中可请监理工程师或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监督检测工作达到要求后,并形成检测记录签字认可。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措施:这项抽查检测多数还是复查性的和验证性的。主要功能抽测项目已在各分部

30、、子分部工程中列出,有的是在分部、子分部完成后进行检测,有的还要待相关分部、子分部工程完成后才能检测,有的则需要待单位工程全部完成后进行检验。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措施是进行现场检查,按照检验批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有关观感检查的内容,宏观进行检查,并结合当地质量水平,按好、一般、差给出评价。【检查】检查各项目的验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内容、程序,其质量指标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为符合要求。【判定】1、对一个分部(子分部)工程系统核查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他的重要使用功能,而是从总体上通过核查质量控制资料来评价分部(子分部)工程的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但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当一个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

31、虽有欠缺,但能反映其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是满足设计要求的,则可以认定该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判定为完整。2、由于每个工程的具体情况不一,因此什么是完整,要视工程特点和已有资料的情况而定。总之,有一点要掌握,即验收或核验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时,核查的质量控制资料,看其是否可以反映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如果能反映和达到上述要求,即使有些欠缺也可判定为是完整。3在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时,监理工程师应对各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检测的项目进行核对,对检测资料的数量、数据及使用的检测方法标准、检测程序进行核查,以及核查有关人员的签认情况。以及该项内容做出通过或通不过的结论等。认为结论是

32、正确的,则判定为符合要求。需在单位工程抽查检测的项目,其结果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则判定为符合要求。对观感质量判定,只要是总监理工程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结论的,则判定为符合要求。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释义】本条规定是确保使用安全的基本要求。在实际中,总还是有极少数、个别的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的规定。就是进行返工或加固补强也难达到保证安全的要求,或是加固代价太大,不值得,或是建设单位不同意。这样的工程必须拆掉重建,不能保留。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安定,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必须严把这个关,这样的工

33、程不能允许流向社会。同时,对造成这些劣质工程的责任主体,要给予严格的处罚。这种情况是在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之后,加固补强技术方案制订之前,就能进行判断的情况,由于质量问题的严重,使用加固补强效果不好,或是费用太大不值得加固处理,以及加固处理后仍不能达到保证安全、功能的情况。这种工程不值得再加固处理了,应坚决拆掉。【措施】就是用检测手段取得有关数据,特别要处理好检测手段的科学性、可靠性,检测机构要有相应的资质,人员要有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召开专家论证会,来确定是否有加固补强的意义,如能采取措施使工程发挥作用的,尽可能挽救。否则,必须坚决拆除。这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坚决执行。【检查】该工程是否经

34、过检测、召开专家会进行论证,有论证的结论就行,就说明是符合程序的。【判定】经专家论证会的结论,要求进行加固,则为违反强制性条文。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释义】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这是一条程序性的条文。又是体现了分清质量责任。施工企业应尽的义务,作为强制性条文,将这项工作强化,以促进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这条规定是体现施工单位对承担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的条文,施工单位应自行检查达到合格,才能交给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施工单位应进行的程序,用强制性标准条

35、文规定下来,便于对施工行为的检查和考核。这也有利于分清质量责任,严格建设程序。【措施】施工企业的领导层及各部门,必须建立凡出厂的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才算完成了一个生产单位的基本任务,这是一个企业立业之本,所以在生产中必须制订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在工程完工之后,数据、事实来证明自己企业的成果。请用户来给自己的产品质量评价,不断改进或提高自己的质量水平和服务水平。其措施就是要制订好自己企业的企业标准,来保证完成国家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中提高管理和操作水平,达到一次验收合格、一次成优,不仅创出新的质量水平,也会创出好的经济效益。【检查】检查企业标准的建立和管理是否落实,质量检查评定制度是否

36、明确。并检查其检查是否认真按标准按程序正确进行。【判定】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能及时组织自行检查评定,进行自我验收,又能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报告的,即判定为符合要求。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这条也是一个程序性条文,也是明确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以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给工程投入使用前,进行一次综合验收,以确保工程的使用安全和合法性。

37、【释义】这条规定是体现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质量负责的条文,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按设计、施工合同要求,全面检查工程质量,做出验收与不验收的决定。这是建设单位应进行的程序,用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下来,便于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检查。也是建设单位对工程的一次全面评价检查,对工程项目进行总结的一个重要部分。【措施】建设单位应制订工程管理制度,将工程竣工验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是要求监理单位协助做好有关技术工作和具体事项。按规定,在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在实际工作中,不一定等施工单位的报告,可同时进行准备竣工验收事项,报告只是一个程序而已。按验收程序及工程质量验

38、收规范的规定,逐项进行检查、评价。技术工作应由监理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在综合验收的基础上,最后给出通过或不通过的综合验收结论。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是一条程序性的条文,列为强制性条文,是为了提高建设单位的责任心,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对人民的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搞好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工程是一个特殊的产品,社会性很强,其质量不好,会危及社会安全和稳定。也是政府规定建设单位应尽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最后一道重要程

39、序,以确保工程的使用安全。【释义】这条是程序性的规定,是体现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负责的条文,一个工程有开始,有结束,是完整的。体现了一个工程建设过程的全面完成,是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启用的必要条件,也便于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检查。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一个重要程序,也是最后一道程序。【措施】措施是建设单位应遵守国家建设法规,做好一个建设质量责任主体的职责,主动制定有关规定,及时整理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在实际运行中,备案资料应边验收就边准备就绪。【检查】是否平时做好有关竣工备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向政府申请备案。【判定】在规定时限内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或资料不全经整

40、改备案单位不予验收的,以及边备案就开始使用的,更严重的不备案就使用的,都是违法的。应判定为不符合规范。2 (地基基础)2.1 基本规定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应至少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释义】1 第4.1.5条是指人工地基中的均质地基。这类地基种类很多,规范

41、所列出的地基种类,是目前国内常用的。其他种类的地基可参照规范中类似的内容。处理后的地基质量好坏,最终都由其强度或承载力来体现,这两个指标能满足要求,被处理的地基便能发挥应有的功能。为此,将该要求列为强制性条文。 地基处理工程规模有大小,条文内规定的数量是基本要求,不得少于此数。设计如有更高的要求,仍应按设计规定执行。 【措施】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 地基处理工程的施工是特殊性专业施工,专业性强,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参加施工的单位,具有相应专业的施工业绩、专业设备及具备专业管理水平的技术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按专业要求施工,施工过程中有完整的质量

42、保证体系及质量检验制度,从而使工程质量符合验收要求。 2 地基处理施工要有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 针对性强是指抓住工程的关键工序,重点突出,围绕质量目标有较严密的措施予以保证。这与面面俱到,但什么也抓不住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样。后者看来很全面,起不到指导施工、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的目的。 切实可行是结合工程实际,一本施工组织设计不是放到哪里都能用的,各工程均有其自身的特殊条件与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就是要根据这些条件与要求,结合自身的认识与条件,制订出一套严密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这才是切实可行的。 3 加强施工过程的监控。 一项工程的最终施工成果,是工程各施工阶段质量好坏的反映,如果施工过程

43、中的各环节没有严格把关,其最终成果也不会达到验收要求,应做到施工全过程的监控,工程质量才能得到保证。【检查】 1 对第4.1.5条的检查。条文不强调一定要用地基强度还是地基承载力,应根据设计要求的内容与标准进行检验。检验数量应按条文规定的要求执行。如用十字板剪切强度、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动力触探或载荷试验等方法检验时,其操作要求应符合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岩土工程勘测规范等相关的技术规范。也即取样或数据的获取,数值的统计分析,最终检测数值的确定都应按这些规范或规程要求进行。承压板的尺寸如设计有特殊要求应按设计规定执行。 检验数量已有规定,但具体操作时应尽量分布均匀,以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实际

44、在确定某一位置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情况,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重点检验: 对施工质量有怀疑的地点: 原材料有变化的场所; 气象条件较差时进行施工的地段; 下有暗浜、沟渠或地质条件较差的区域; 其他有必要检验的地方。 所有检验应在设计规定的间歇期后进行。【判定】 对第4.1.5条,施工单位执行与否以及执行程度如何的判定,主要看条文规定的检验数量及标准是否每个都能满足规范和设计的要求。如果都满足了,又无其他异常情况,应判定为工程满足验收要求。如果检验中有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根据实际达到数值,经设计单位核算,如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可予以验收。如经核算不能满足,则应返工,并重新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

45、满足设计要求,可予以验收。如进行补充加固处理也能满足设计要求,则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经返工或补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应验收。第四节 边坡、基坑支护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释义】1 基坑工程属临时性工程,是为主体结构工程服务的。设置强制性条文是针对近年来基坑工程的坍塌事故屡有发生,而且常常是多人伤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并危及周围设施,为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规定了基坑土方开挖的原则。【措施】 1 基坑的支护结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因支护结构

46、绝大部分为本规范第5章及第7章所提及的结构,因此对第5章、第7章各节内容,应在施工中严格控制质量要求。 2 建立有效、及时的施工监测体系,包括采用先进的仪器,强化监测人员的责任等。【检查】 条文的检查监督主要依靠质量监理人员的跟踪施工,检查基坑土方是否严格按设计工况施工,“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是否得以贯彻。 对需控制的指标,施工前设置好观测点,随时检查这些观测点的数据,必要时需设置预警值,一旦达到此数值即报警,并采取应急措施予以控制。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3.7.2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释义】基坑开挖应按支护结

47、构设计、降排水要求等确定开挖方案,制定开挖方案时容易忽略的是地表水对基坑的影响,许多基坑的意外破坏都是由于对水处理不当所造成。地表水对基坑的影响往往没有在设计中定量计算,地表水的影响主要是由降雨引起的,在基坑周地面可以采用设置排水沟的做法,对于坡顶、坡面、坡脚应根据实际采用切实可行的降水或排水方法,保证基坑安全。【措施】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考虑排水系统。对支护结构设计中并未包括降雨时对基坑的保护措施,这种保护措施应在基坑工程施工中,根据季节、施工工期等有针对的考虑,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考虑到这一重要因素。【检查】本条内容的检查一是针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检查,确认其是否已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反映,二是检查实际施工时是否按要求执行。【判定】如果没有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做好排水措施,应进行处理,并判定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7.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释义】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并不意味基坑周边不允许堆载,本条的重要点在于“超” 堆。基坑周边的允许堆载是在设计计算时已明确确定的,施工人员应当十分了解设计时基坑周边的允许堆载量,在规定的允许堆载之外,不得有任何“超”堆,“超”堆荷载的结果可能造成支护结构的局部或整体破坏。【措施】基坑开挖施工过程中各种情况变化较大,如拉土汽车、地面作为挖土转运站等情况都能造成地面超载,因此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可考虑派专人对地面超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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