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附条文说明).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2702729 上传时间:2023-02-23 格式:DOC 页数:24 大小:66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附条文说明).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附条文说明).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附条文说明).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附条文说明).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附条文说明).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附条文说明).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附条文说明).doc(2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1998 18 号主编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第1.0.2条 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第1.0.3条 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广播电视行业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指标内容包括广播电视的工艺

2、及配套设施、辅助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场外的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第1.0.4条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工程用地和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第1.0.5条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第二章 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2.0.1条 广播电视工程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国家目前的资源、经济水平等条件,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基础上,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第2.0.2条 广播电视工程的选址,

3、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广播电视技术要求,因地制宜,不占或少占用耕地和经济效益高的土地。第2.0.3条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多方案比较,从总体布局、传播方式、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地的合理性。第2.0.4条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应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建设用地。第2.0.5 条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项目应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第2.0.6条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机房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征用地面积。第2.0.7条 场区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工艺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

4、势合理布置。对彼此联系密切的辅助建筑物,在满足技术、安全等条件下,宜优先组建成综合楼或多层楼房,减少建筑物数量,提高建筑系数。第2.0.8条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的原则,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减少辅助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的建设。第2.0.9条 场区通道宽度应根据使用要求计算确定。在符合技术、安全规范的条件下,架空管线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线宜共沟布置。第三章 广播电视中心工程第一节 省级广播中心工程第 3.1.1条 省级广播中心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一、工艺及配套设施:包括节目制作用房、节目播出和传送用房、计算机用房、空调、水、电用房及消防、

5、安保、通讯用房,倒班宿舍等。除建筑物外,还有构筑物、道路、停车场等。不包括广播剧场及其辅助用房。二、办公及辅助设施:包括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声音资料室、汽车库等。不包括营业用房。三、生活服务设施:包括食堂、浴室、医务所、单身宿舍、警卫用房等。不包括家属宿舍、托儿所、招待所等。第3.1.2条 省级广播中心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省级广播中心工程按日自办节目套数、日播出时间量、日自制节目量、人员编制数及文艺录音室大小等分为三类。各类规模应符合表 3.1.2的规定:省级广播中心建设规模分类 表3.1.2 类 别项 目类类类自办节目套数(套)2345510日播出时间量(h)30

6、40506070100日自制节目量(h)6812人员编制数(人)300400500文艺录音室面积(m2)250250 400250 400 800第3.1.3条省级广播中心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 3 . 1 . 3 的规定:省级广播中心建设用地指标 表3.1.3类别建设用地指标(hm2)类1.50类1.80类2.30当具体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条件与上述用地指标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第3.1.4条 省级广播中心工程建筑系数不应低于 35 。第二节 省级电视中心工程第3.2.1条 省级电视中心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一、工艺及配套

7、设施:包括节目制作用房、节目播出和传送用房、计算机用房、空调、水、电用房及消防、安保、通讯用房、倒班宿舍等。除建筑物外,还有构筑物、道路、停车场等。不包括电视剧场及其辅助用房、外景摄制场地等。二、办公及辅助设施:包括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音像资料室、汽车库等。不包括营业用房。三、生活服务设施:包括食堂、浴室、医务所、单身宿舍、警卫用房等。不包括家属宿舍、托儿所、招待所等。第3.2.2条 省级电视中心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省级电视中心工程按日自办节目套数、日播出时间量、日自制节目量、人员编制数及演播室面积和文艺录音室大小等分为三类。各类规模应符合表 3.2.2的规定。第3.2

8、.3条 省级电视中心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2.3的规定。当具体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条件与上述用地指标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第3.2.4条 省级电视中心工程建筑系数不应低于 35 。省级电视中心建设规模分类 表3.2.2 类 别项 目类类类自办节目套数(套)122334日播出时间量(h)304060日自制节目量(h)4711人员编制数(人)400600900演播室面积(m2)250 600250 400 8002502 600 1000文艺录音室(m2)250250 400250 400 800省级电视中心建设用地指标 表3.2.3类别建设用地指标(

9、hm2)类3.10类4.00类5.90第三节 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第3.3.1条 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一、工艺及配套设施:包括节目制作用房、节目播出和传送用房、计算机用房、空调、水、电用房及消防、安保、通讯用房、倒班宿舍等。除建筑物外,还有构筑物、道路、停车场等。不包括广播电视剧场及其辅助用房、外景摄制场地等。二、办公及辅助设施: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音像资料室、汽车库等。不包括营业用房。三、生活服务设施:包括食堂、浴室、医务所、单身宿舍、警卫用房等。不包括家属宿舍、托儿所、招待所等。第3.3.2条 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

10、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省级广播中心工程按日自办节目套数、日播出时间量、日自制节目量、人员编制数及演播室和文艺录音室大小等分为三类。各类规模应符合表3.3.2 的规定: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规模分类 表3.3.2 类 别项 目类类类广播电视广播电视广播电视自办节目套数(套)232452361034日播出时间量(h)3040305060407010060日自制节目量(h)64871211人员编制数(人)7501100900演播室面积(m2)250 600250 400 8002502 600 1000文艺录音室(m2)250250 400250 400 800第3.3.3条 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用地

11、指标不应超过表3.3.3的规定: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用地指标 表3.3.3类别建设用地指标(hm2)类4.50类5.60类7.90当具体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条件与上述用地指标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第3.3.4条 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建筑系数不应低于 35 。第四节 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第 3.4.1条 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一、工艺及配套设施:包括节目制作用房、节目播出和传送用房、计算机用房、空调、水、电用房及消防、安保、通讯用房、倒班宿舍等。除建筑物外,还有构筑物、道路、停车场等。不包括广播电视剧场

12、及其辅助用房、外景摄制场地等。二、办公及辅助设施: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音像资料室、汽车库等。不包括营业用房。三、生活服务设施:包括食堂、浴室、医务所、单身宿舍、警卫用房等。不包括家属宿舍、托儿所、招待所等。第3.4.2条 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省辖市级广播中心工程按日自办节目套数、日播出时间量、日自制节目量、人员编制数及演播室和文艺录音室大小等分为三类。各类规模应符合表3.4.2的规定: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规模分类 表3.3.2 类 别项 目类类类广播电视广播电视广播电视自办节目套数(套)22222323日播出时间量(h)2030203

13、04030406040日自制节目量(h)326395人员编制数(人)250350500演播室面积(m2)400250 600250 400 800文艺录音室(m2)150250 200 400第3.4.3条 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4.3的规定: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用地指标 表3.4.3类别建设用地指标(hm2)类1.50类2.10类4.00当具体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条件与上述用地指标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第3.4.4 条 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建筑系数不应低于 35 。第五节 县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第3.5.1条 县级广播电

14、视中心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一、工艺及配套设施:包括节目制作用房、节目播出和传送用房、计算机用房、空调、水、电用房及消防、安保、通讯用房、倒班宿舍等。除建筑物外,还有构筑物、道路、停车场等。二、办公及辅助设施:包括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音像资料室、汽车库等。三、生活服务设施:包括食堂、浴室、医务所、单身宿舍等。不包括家属宿舍、托儿所等。第3.5.2条 县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县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按日自办节日套数、日播出时间量、日自制节目量、人员编制数及演播室和文艺录音室大小等分为三类。各类规模应符合表3.5.2的规定:县级广播电

15、视中心建设规模分类 表3.5.2 类 别项 目类类类广播电视广播电视广播电视自办节目套数(套)11121222日播出时间量(h)861282016日自制节目量(h)20.541612人员编制数(人)60100150演播室兼文艺录音室(m2)100150100250100400第3.5.3条 县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5.3的规定:县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用地指标 表3.4.3类别建设用地指标(hm2)类0.60类0.80类1.10当具体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条件与上述用地指标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第3.5.4 条 县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建筑系数不

16、应低于 35 。第四章广播电视发射台工程第一节中波发射台工程第4.1.1 条 中波发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一、工艺及配套设施:1 、技术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发射机房、发射机辅助设备用房、机房附属用房、变电站、节传机房、控制室、金工室、天线维修室、机房供水、供暖设施、备份器材库等。2 、广播中波发射天线、馈线工程:包括钢桅杆、地网、拉锚基础、调配室和以馈线垂直投影左右各2m 的用地。二、辅助设施:包括行政办公用房、资料室、档案室、文印室、医务室、倒班宿舍、汽车库、行政仓库等。三、生活服务设施:包括食堂、浴室、单身宿舍、警卫用房、供水设施、供暖设施等。第4.1.2条

17、中波发射台技术设施、辅助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工程用地指标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一、该用地指标是以一个机房,两部发射机为基准编制的。二、按中波发射台场地及总平面布置要求:从安全、防火及电磁波辐射等方面考虑整体布局。生活服务设施是按照安全、环保要求,警卫设施与行政部门的距离要求和技术区建筑物间的最小距离并根据表4.1.2.2 的规定综合考虑的。三、中波发射台技术区及行政区用地指标按全台总输出功率、编制人数及建设规模分为三类,各类规模宜符合表 4.1.2.3 的规定。第4.1.3条 中波发射台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1.3的规定。技术区建筑物间最小距离及有关规定 表4.1.2.2编号建筑物名称

18、最小距离(m)1机房距技术区围墙402机房距技术区大门50 3机房距单独设立的变压器修理间204机房距柴油发电机室305机房距油库及危险品库306水井、储水池及其他供水设施距任何建筑物507技术区及生活区内的道路应通至所有房屋。大型发射台天线区的道路应通至所有需要维护、检修的技术设施。所有道路宜做水泥或沥青路面,车行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大于3m,人行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大于1.2m。8警卫建筑可设在技术区或行政区,当设在行政区时应与其他行政建筑离开适当距离。中波发射台分类等级 表4.1.2.3类别发射台总输出功率编制人员1300KW70人以上250KW且300KW3070人 350KW少于30人中波发

19、射台建设用地指标 表4.1.3类别用地指标(hm2)技术区行政区合计11.80 1.203.0021.501.002.5031.000.801.80注:当增加一个机房时增加用地数为:技术区工程用地指标乘以0.35系数,辅助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指标乘以0.1系数。当机房增加一部发射机增加用地数为:技术区工程用地指标乘以0.15系数,辅助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指标乘以0.05系数。第4.1.4条 中波发射天线、馈线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是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一、按中波发射天线、反射天线钢桅杆塔基中心为圆心,112工作波长为半径的圆考虑征地。用地面积是以每个波段的中间频率为基准计算的。二、中波发射天、馈线

20、工程用地是以每个频段的中间频率为基准编制的。三、中波馈线工程用地是以馈线垂直投影左右各 2m计算征地。当具体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条件与上述用地指标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第4.1.5条 中波发射天线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1.5的规定。第4.1.6条 中波馈线工程百米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1.6的规定。第二节 短波发射台工程第4.2.1条 短波发射台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一、工艺及配套设施:1 、技术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发射机房、发射机辅助设备用房、机房附属用房、调度室、变电站、节传机房、控制室、金工室、天线维修室、机房

21、供水设施、机房供暖设施、备份器材库、仪器室等。2 、广播短波发射天线、馈线工程:包括天线桅杆、天线幕下方、拉锚基础、天线交换开关和以主馈线为中心,馈线垂直投影左右各 2m的用地。二、辅助设施:包括行政办公用房、资料、档案、文印室、医务室、倒班宿舍、汽车库、行政仓库等。三、生活服务设施:包括食堂、浴室、单身宿舍、警卫用房、供水设施、供暖设施等。第4.2.2条 短波发射台技术设施、辅助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工程用地指标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一、该用地指标是以一个机房,两部发射机为基准编制的。二、按短波发射台场地及总平面布置要求:从安全、防火及电磁波辐射等方面考虑整体布局。生活服务设施是按照安全、

22、环保要求,警卫设施与行政部门的距离要求和技术区建筑物间的最小距离并根据表4.2.2的规定综合考虑的。三、短波发射台技术区及行政区用地指标按全台总输出功率、编制人数及建设规模分三类,各类规模宜符合表4.2.2.3的规定。第 4.2.3 条短波发射台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 4.2.3 的规定。中波发射天线建设用地指标 表4.1.5编号天线名称载波频率用地指标(hm2)1单 塔531747KHz17.707561602KHz5.402二塔定向天线531747KHz30.007561602KHz9.803四塔定向天线531747KHz40.007561602KHz12.304八塔定向天线531747K

23、Hz70.007561602KHz20.505型天线0.206T型天线0.20中波馈线工程百米建设用地指标 表4.1.6编号中波馈线型式百米用地指标(m2)16线型430212线型475324线型500448线型550技术区建筑物间最小距离及有关规定 表4.2.2编号建筑物名称最小距离(m)1机房距技术区围墙402机房距技术区大门50 3机房距单独设立的变压器修理间204机房距柴油发电机室305机房距油库及危险品库306水井、储水池及其他供水设施距任何建筑物507技术区及生活区内的道路应通至所有房屋。大型发射台天线区的道路应通至所有需要维护、检修的技术设施。所有道路宜做水泥或沥青路面,车行道的

24、路面宽度不应大于3m,人行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大于1.2m。8警卫建筑可设在技术区或行政区,当设在行政区时应与其他行政建筑离开适当距离。短波发射台分类等级 表4.2.2.3类别发射台总输出功率编制人员1250KW70人以上250KW且250KW3070人 350KW少于30人短波发射台建设用地指标 表4.2.3类别用地指标(hm2)技术区行政区合计11.80 2.504.3021.502.353.8531.100.851.95注:当增加一个机房时增加用地数为:技术区工程用地指标乘以0.35系数,辅助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指标乘以0.1系数。当机房增加一部发射机增加用地数为:技术区工程用地指标乘以0.1

25、5系数,辅助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指标乘以0.05系数。第4.2.4 条 短波发射天线、馈线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是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一、短波发射天线用地指标是以每座铁塔最长一根拉线以外5m为边长的四边形的面积计算的。二、短波发射天线工程用地指标为每付天线用地指标之和。三、短波馈线用地是以一路馈线垂直投影左右各 2m计算征地,如同路增加一路馈线其增加征地指标乘以 0 . 35 系数。当具体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条件与上述用地指标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第4.2.5条 短波发射天线、馈线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2.5规定。短波天线建设用地指标 表4.2.5编

26、号天线名称代号用地指标(hm2)附注1单对数周期天线DZ140.65max=46m2双对数周期天线DZ200.80max=40m3角笼型天线JL0.504笼型天线PL0.605偶级天线U0.206双偶级天线SO0.40编号天线名称代号用地指标(hm2)附注7单菱形天线DL0.51.55c=50mDL0.63.20c=50mDL12.40c=30mDL1.254.40c=30m8双菱形天线SL13.0c=30mSL1.254.80c=30m9迭菱形天线DIL12.70c=30mDIL1.254.70c=30m10分支笼型天线FZL0.5011同相水平天线XPT自立塔0.67c=35m轻型塔1.2

27、3c=35mXPT自立塔0.75c=30m轻型塔1.19c=30m12宽波段同相水平天线KXPFT自立塔0.70轻型塔0.98KXPFT自立塔0.75轻型塔1.19KXPFT自立塔0.87轻型塔2.00KXPFT自立塔1.70轻型塔2.50注:c为工作波长 max为最大波长第4.2.6条 短波馈线用地按一路馈线用地计算,短波馈线,交换开关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下列规定。一、短波馈线按百米长馈线不大于 430 时;二、天线交换开关每个不大于 15 时。第三节 电视调频(传播、差转)广播发射台工程第4.3.1条 电视、调频(含转播、差转)广播发射台工程用地指标由下列设施的用地组成:一、工艺及配套设施

28、: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天线用支持物(简称发射塔)、发射机房、技术辅助用房、供电用房、水源设施用房。(不包括深井泵房)等。二、辅助设施:行政办公用房和仓库(含车库)。三、生活服务设施:职工食堂、单身宿舍。不包括警卫用房、家属宿舍、托儿所。第4.3.2条 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用地指标,分为、两个标准型:型为中央级、省(直辖市)级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型为省辖市级(地区级)、县(市)级电视、调频(转播、差转)台。第4.3.3条 电视、调频(含转播、差转)广播发射台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 4.3.3的规定。电视、调频(含转播、差转)广播发射台建设用地 表4.3.3 参数类型发射机功率及机器数(Kw/部)

29、塔高(m)节目套数(套)用地指标(hm2)电视调频广播VTV/部UTV/部Kw/部TVFM型10/430/410/8400882.00型3/210/23/4200440.70注:1、塔高是指自然地坪(或设计0)至钢桅杆顶平面垂直距离。2、该指标已考虑备用机用地。第4.3.4条 非标准型规模在标准型规模基础上乘系数Q,计算时,以塔高每增、减2Om (尾数大于等于 10m 者按 20m 计,小于10m 者略去);节目套数每增、减一套;每套节目发射机功率每增、减一级,则用地指标按增、减2%计算,以累计数计入。每套节目发射机的功率等级应符合表4.3.4的规定。每套节目发射机功率(kW)等级划分 表4.

30、3.4类 别VTV103、1UTV3010、3、1FM103、1第五章 广播电视监测台(站)工程第一节 中央广播电视监测台(站)工程第5.1.1条 中央广播电视监测台(站)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一、工艺及配套设施:1、监测台(站)本部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频谱室、监测室、测频室、收测室、标频室、控制室、计算机室、备用工作室、高压变电室、柴油发电机室、高低压配电室、金工室、仪器室等。2、场强室机房:主要包括场强室、短波测向室、配电室和短波测向天线系统。3、广播短波接收天线、馈线工程:主要包括天线桅杆、天线幕、拉锚基础和以主馈线杆为中心,馈线垂直投影下左右各1.5m的用地。二、辅助

31、设施:包括行政办公用房、资料档案室、医务室、倒班宿舍、汽车库、仓库等,不包括围墙外的专用公路用地。三、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食堂、浴室、单身宿舍、警卫用房等。第5.1.2条 本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一、监测台(站)本部与场强室机房,均应分别建在两相距不远的场地上;监测机房楼、高压变电室、柴油发电机室、场强室机房距有关建筑物及水井的距离应符合表5.1.2的规定。二、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节目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三、短波接收天线、馈线工程用地指标是以每个铁塔最长一根拉线外5m为边长的四边形的面积考虑(单导线行波天线除外)并以一付天线为基准制的。短波接收馈线用

32、地是以一路馈线垂直投影下左右各1.5m用地,当同路增加一路馈线其增加征地指标乘以0.5系数。该用地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建筑设施。当具体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条件与上述用地指标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监测机房楼、高压变电室、柴油发电机室、场强室机房与有关建筑物及水井的距离 表5.1.2 建筑种类最小距离有关建设物监测机房楼高压变电室、柴油发电机室场强室机房监测台监测台监测台、站本部围墙4040监测台、站本部围墙大门5050场强室机房外木栅栏防护4020场强室机房外木栅栏防护大门5050危险品库3030监测台、站内汽车库50柴油发电机室50水井50505050第5

33、.1.3条 建筑物应按技术、安全及节约用地等要求进行合理布局,由于台(站)本部的监测天线距建筑物较近,本部监测机房楼及其它房屋建筑宜为二层。为减小场强室机房建筑对短波测向天线的遮挡,场强室机房建筑宜为一层。第5.1.4条 中央广播电视监测台(站)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5.1.4的规定。中央广播电视监测台(站)建设用地指标 表5.1.4类型用地指标(hm2)台、站本部建筑设施区场强室机房及短波测向天线区合计中央广播电视监测台工程3.501.004.50中央广播电视监测台工程2.100.502.60第5.1.5 条 短波接收天线、馈线工程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5.1.5规定。短波接收天线馈线用地指标

34、表5.1.5编号天线名称代号用地指标(hm2)1单鱼骨形天线XR171.002双鱼骨形天线YR251.703单对数周期天线DZ140.654双对数周期天线DZ200.80编号天线名称代号用地指标(hm2)5单菱形天线DL0.51.55DL0.63.20DL12.40DL1.254.406双菱形天线SL13.0SL1.254.807迭菱形天线DIL12.70DIL1.254.708角形天线0.509角笼形天线0.5010单导线行波天线每杆基础不大于2m211短波接收馈线按百米长馈线,不大于330m2注:由于各监测台建设规模不同,服务范围不同,选用天线型号不同,按实际情况,选用上述表中指标。第二节

35、 省级广播电视监测台工程第5.2.1条 省级广播电视监测台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一、监测台本部:主要包括技术用房:监测室、标频室、控制室、计算机室、备用工作室等;技术辅助用房:主要有高低压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室、金工室、仪器室等;行政后勤用房:办公用房、倒班宿舍、汽车库、仓库等。二、场强室机房:包括场强室、配电室等。第5.2.2条 省级广播电视监测台用地指标,系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一、根据省级广播电视监测台的场地及总平面布置要求按台址不同,本用地指标分为三种类型:I类是指在城市的郊区或郊外建台,类是指在省广播电视厅大楼内或院内建台,类是指在市区内单独建台。 I 类

36、省级监测台由监测台本部和场强室机房应建在两个相距不远的场地上。 类和 类监测台本部和场强室机房等设施均建在一处。监测机房楼、高压变电室、柴油发电机室、场强室机房距有关建筑物及水井的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二、应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有关“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节目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的规定。当具体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条件与上述用地指标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第5.2.3条 I 类监测台本部的监测天线距建筑物较近,本部的监测机房楼及其它房屋建筑宜为二层;场强室机房建筑宜为一层。类省级监测台建筑用房与省广播电视大楼建在一起,

37、两者进行综合安排;类省级监测台因建在市区,周围建筑物一般较高,应将技术用房和大部分技术辅助用房及行政用房组合一起建多层技术行政综合楼一座,其它用房可为二层或一层建筑。监测机房楼、高压变电室、柴油发电机室、场强室机房与有关建筑物及水井的距离 表5.2.2 建筑种类最小距离有关建设物类监测台监测机房楼类监测台技术行政综合楼类监测台场强室监测台(本部)围墙4020监测台(本部)围墙大门5040类监测台场强室机房外木栅栏防护20类监测台场强室机房外木栅栏防护大门40危险品库30、类监测台内汽车库5040水井5050第5.2.4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只考虑省级广播电视的工类和班类监测台建筑设施围墙内的用地

38、(包括围墙外半米用地),围墙外的天馈线用地应符合本指标第 5.1.5条的规定。类省级监测台用地不包括在本指标内。第5.2.5条 省级广播电视监测台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5.2.5的规定。省级广播电视监测台建设用地 表5.2.5类 型用地指标(hm2)台、站本部建设设施区场强室机房区合计类监测台工程1.800.402.20类监测台工程1.001.00第六章 广播收音台(站)工程第6.0.1条 广播收音台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一、技术用房:包括收音机房、仪器室、检修室、供配电室、汽油发电机室、不间断电源室、水泵房、油库等。二、行政后勤用房:包括办公用房、食堂、倒班宿舍以及库

39、房等。第6.0.2条 广播收音站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一、技术用房:收音机房、仪器及维修室;二、行政后勤用房:办公室、倒班宿舍等。第6.0.3 条 广播收音台(站)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一、广播收音台是按单独建设的专用广播收音系统建设。广播收音站是与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站、转播发射台或广播局合建在同一场地上专用广播收音系统建设。收音机房楼、高压变电室、柴油发电机室、距有关建筑物及水井的距离应符合表6.0.3的规定。收音机房楼、高压变电室、柴油发电机室、距有关建筑物及水井距离 表6.0.3有关建筑物距离(m)收音机房距场区围墙2040米收音机房距大

40、门40米收音机房距深井50米收音机房距10kv汽油发电机房10米收音机房距汽油库30米二、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当具体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条件与上述用地指标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第6.0.4条 广播收音台的技术用房,行政后勤用房宜为一至二层砖混建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将技术用房(不含汽油发电机房和汽油库)、行政后勤用房进行组合。第6.0.5条 本建设用地指标,只考虑广播收音台建筑设施围墙内的用地,天馈线用地应符合本指标第5.1.5条的规定。第6.0.6条 广播收音台(站)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6.0.6 的规

41、定。广播收音台(站)建设用地指标 表6.0.6类型用地指标(hm2)广播收音台1.00广播收音站0.10第七章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工程第一节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接收站工程第7.1.1条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接收站建设用地是与广播电视发射台联合建设或分别与广播电视中心、有线电视中心、监测台(站)联合建设的。第7.1.2条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接收站的建设用地指标是以一副天线为基准编制的卫星地球单收站用地指标,主要由接收天线、主机房等组成。第7.1.3条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接收站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7.1.3的规定。卫星广播电视地球接收站建设用地指标 表7.1.3站 型建设用地指标(m2/座)接收天线在67.3m的中型站150200接收天线在35m的小型站50100注:当增设一副天线时,增加用地数为用地指标乘以0.6系数。第二节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上行站工程第7.2.1条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上行站的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设施的用地组成:一、工艺及配套设施:包括技术A区的卫星上行天线、监测用接收天线、节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项目建议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