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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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专用条款总 说 明1. 本技术规范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如有错漏业主有权进行修订。2. 本技术规范由业主或业主授权监理工程师负责解释。3. 本技术规范与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一并执行,如有冲突由业主或授权监理工程师负责取舍。第1章 总 则1 通 则1.1 各章节的标题本规范仅为方便起见划分为若干章节,各章节的标题仅起提示作用, 与工程量清单中的章节号不一定具备一一对应性,阅读时应将本规范视作一个整体。1.2 规范用词1.2.1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a、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b、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c、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1.2.2 条文中规定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1.2.3 本规范条文中表示小于和等于某数值时,采用“不超过”一词;表示大于某数值时,采用“超过”一词。1.3 定义 本规范提到的下列名词术语的意思是: 道路:供各种车辆和行人等通行的工程设施。 人行道:道路中专供行人的部分。 停车场:指露天停放汽车的

3、场地。 道路用地:为修建、养护公路及其沿线设施,依照国家规定所征用的地幅。 建筑场地:指本工程的收费站、管理区、服务区等红线范围内的场地。 原地面:任何工程未进行以前的地表面。 设计地面:设计图纸上标明的要控制至该处为止的表面。 材料:工程的施工与养护所需要的物质(不包括设备),以建成永久或临时工程,或者提供能源如燃料或炸药。 砾石:岩石经水流长期作用而成的粒径为260毫米的无棱角的天然粒料。 碎石:符合工程要求的岩石,经开采并按一定尺寸加工而成的有棱角的粒料。 卫生器具:供水或排放污水、污物的容器或装置。 引入管:由室外给水管引入建筑物的管段。 排出管:从建筑物内至室外检查井等的排水管段。

4、立管:呈垂直或与垂线夹角小于45度的管道。 横管:呈水平或与水平线夹角小于45度的管道。 悬吊管:悬吊在屋架、楼板和梁下或架空在柱上的雨水横管。 存水弯:在卫生器具内部或器具排水管段上设置的一种内有水封的配件。 检查井:排水管渠上连接其它管渠以及供养护工人检查、清道和出入管渠的构筑物。工程或工作、作业:根据合同规定或由合同合理地推知的,提供本工程为本工程的施工与维护所需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工程的劳力、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变更令:工程师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所发出的指令。 图例:以图形规定出的画法。例如建筑材料图例。 日历日:日历上所示的每一天。 本规范:指本规范条文和本规范引用的其它规范或标

5、准。1.4 缩写词 1.4.1 本规范用下列缩写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种标准和规范。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Z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专业标准 JTJ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标准 TBJ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标准 GBJ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标准 YB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标准 HG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标准 DBJ 广东省标准 1.3.2 用下列缩写表示计量单位: LS 总额 PS 暂定金额 座(处、根、颗、个) t 吨 Kg 千克 m 米 1.m 延米 cm 厘米 mm 毫米 m2 平方米 m3 立方米1.5 标准和规范1.5.1 本工程实施中采用的材料、设备和工艺都必须在各方面符

6、合本规范和本规范引用的其它规范和标准。1.5.2 本规范引用的所有标准和规范都应被认为是最近颁布并正式实行的版本。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以后,如果所引用的标准和规范有所修改,工程师认为有必要采用修改版本时,应作为招标文件的附录发出。1.5.3 如果承包人建议对本规范进行任何更改,他应向工程师提供与所建议变更部份的相应标准规范的副本(一份)。除非另有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规范应当作为其投标书的附录。1.5.4 承包人应在开工令后的35天内,备齐本规范所引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设计图纸中引用的标准图集,并向工程师提供这些标准图集和规范的副本(1份)。1.5.5 标准与规范的等效1.5.5.1 本规范引用国家

7、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所有现行技术规范,若国家或部颁发标准和规范作出修改时,经过工程师的事先审阅和书面批准可采用新的标准与规范。1.5.5.2 关于本规范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同新的标准或规范之间的差异,应由承包人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并在承包人期望工程师批准日期以前至少42天提交给工程师。1.5.5.3 如果工程师确定所提议改换的标准或规范不能确保具有相同或较高的质量,则不予批准,承包人仍应遵守原引用的标准或规范。1.5.6 本规范引用和遵守的现行技术规范主要有(但不限于): (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2)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

8、7); (4) 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383); (5)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 (6)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 (7)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8)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9)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883); (10)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范(DBJ151997); (11)建筑桩基础技术规范(JGJ9494); (1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95) (13)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 (14)混凝土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20492)

9、; (15)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 (16)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96); (17)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JGJ2786); (1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19)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 (20)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00) (21)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 (2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95); (23)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24)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施工及验收规程(CJJ3089); (2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

10、一标准(GB50300-2001); (26)给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27)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2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 (2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3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 (3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 (3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90); (33)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4)

11、 (34)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 (35)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J05894); (36)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J05394); (37)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J05794); (38)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93); (39)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J01294); (40)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4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43)建筑用砂、石(GB/T146841468593); (43)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44)普

12、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4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999);(4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4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1);(48)广东省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15-31-2003);(49)岩土工程勘探设计规范(GB50021-2001);(50)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设计规范(DBJ/T15-22-98);(51)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T8-97);(52)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53)冷弯薄壁型结构技术(GB50018-2002);(54)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规范(CECCS.1

13、02); 此外,质量安全体系应符合国际GB/T19000标准。1.6 工程量计量1.6.1 按照本合同计量的所有工程项目,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制)计量。1.6.2 所有计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和工程师指示,承包人应提供一切计量设备和条件,并保证其计量设备符合精度要求。1.6.3 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工程师在场情况下,由承包人按工程师认可的方法测量和计算,由工程师审核。计量记录的原本和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工程师保存。1.6.4 超过图纸所示或工程师和业主指示部分的任何工程量均不予计量。1.6.5 如果本规范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其细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则应被认为是其它相关

14、工程的附属义务,不再单独计量。1.6.6税金的计量省、市或地方有关单位要收取的规费,承包人应考虑在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额内,不单独计量。其中按交通部交工发1996612号文规定的建设安装工程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税按实际发生总额计量,纳税金额以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税)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为基数,由承包人按规定的税率3.41%进行报价(税务部门收取的超过该税率的部分仍然由承包人负责但不单独报价)。应由承包人交纳的其它税金(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关税、印花税等)均包含于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额内,不单独计量支付。1.

15、6.7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计量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按照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税及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的4.5计算。1.6.8 临时工程的计量属履行临时设施和现有设施各项要求的,除下列项目单独计量外,其余均包含在有关单价中,不另单独计量。(1)临时用地的单价应包含租地到期后按地方要求的复耕和环保绿化等费用。临时工程用地经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合格后,以总额计量。(2)临时的供电、电信、供水、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修建、维护和拆除按总额在工程量清单100章相应项目中报价,未在工程量清单中体现的项目视为已

16、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内,施工过程中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以总额计量。(3)临时工程(包括施工便道、便桥、临时码头、临时排水、支挡和防护设施、安全保卫设施、防尘、防噪和防污设施等临时性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等各项分别以总额报价,未在工程量清单中体现的项目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内,施工过程中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以总额计量。(4)临时通航(车)费用的计量:为保证工程施工而需要的占用航道、公路,暂时维持或封闭交通所需要一切费用。包括航标、指示灯、标示牌、防护措施、完工后航道、公路恢复交通必要的清理和修复以及按主管部门如航道、交警和公路管理等部门要求需缴纳的各种费用等。该费用承包人报价时应结合现

17、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不单独计量。(5)办公室、宿舍、食堂、试验室、车库、医务所、库房、文化福利和储料场以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和驻地代表的生活、办公设施等,包含在计量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不单独计量。1.6.9竣工文件编制费作为暂定金额,按指定金额(第200700章合计金额的1.7)在工程量清单中以总额计量。1.6.10施工环保费的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场地砂石化、控制扬尘、降低噪声、合理排污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后以总额计量。1.6.11优良工程保证金按指定金额(第200700章合计金额的2%)在工程量清单102-4项中以总额报价。1.6.12驻地建设完成后,经监理工程师及业主现场核实,以

18、总额计量。1.7 支付范围1.7.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任何支付项目所列的单价或总额都被认为是该支付项目所必不可少的全部作业的充分报酬,包括所有劳力、材料和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修、临时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利润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般风险、责任和义务费用等,它们被认为均已计入工程量清单有标价的各项工程项目中。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的项目,其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相关的工程项目的费率和价格之中,不再另行支付。 1.7.2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的支付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由业主从各合同段的支付表中代扣,由业主以业主和承包人双方的名义向国内保险公司为本合同办理工程一切险和

19、第三方责任险,保险费在第一次中期支付时全额支付后扣回。1.7.3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由承包人自行向税务部门支付。1.7.4施工环保费的支付(1)施工环保费的40%,用于承包人驻地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在承包人驻地建设完成后,环境保护达到监理工程师、业主及地方有关部门或相关个人满意时支付。(2)施工环保费余下的60%,用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由业主组织的文明施工检查中,环境保护达到监理工程师、业主及地方有关单位或相关个人满意时支付。若施工中环境保护无法达到监理工程师、业主及地方有关部门或相关个人满意时,对应款项即转

20、为暂定金额,完全由业主掌握。1.7.5安全保护和安全设施费的支付安全保护和安全设施费在承包人完成一切安全标志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并提供相关发票后支付。1.7.6竣工文件编制费的支付竣工文件编制费在合同项目全部完工、交工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收到全部竣工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及业主验收合格后支付总额的65%,20%支付给设计单位,15%支付给监理单位。1.7.7优良工程保证金的支付(1) 优良工程保证金完全由业主掌握,在签订合同后,业主在第一次计量支付中将所有优良保证金扣留(中标人须开正式发票给业主),用于绿化、房建及交通工程的优良工程评定奖金;(2) 在工程完成后,在交工验收前,业主将综合评定

21、绿化、房建及交通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等多方面的优良情况,并根据各标段的优良情况进行评定奖金,承包人可能多获奖金或少获奖金。1.7.8承包人驻地建设所报总价的90%,应在第13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3次等额支付;余下的10%,应在承包人驻地建设已经移走和清除,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时予以支付。1.8 图纸1.8.1 图纸中的工程数量,并不一定代表支付项目,因此不能作为计量与支付的依据。1.8.2 承包人施工时应对图中标注的构造尺寸和标高予以核对,以免差错。发现错误时,应立即和工程师联系,按照工程师的意见办理。1.8.3 当合同授权时,工程师将在合同图纸的基础上提供进一步的施工详图或补充图纸。承包

22、人有责任向工程师提出图纸使用计划,以保证施工进度不被延误。1.9 遗漏或不适用1.9.1 规范和图纸中明显地未提及的任何细节,或在涉及到任何条款的细节说明中有明显的遗漏,都应认为指的是:应采用令人满意的土木工程的习惯做法,而且其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相关的工程项目的费率和价格之中,不再另行支付。1.9.2 规范中的任何章节,若其所述的工程项目或材料与施工要求并非本合同段所要求者都应认为是不适用的。2 工程管理2.1 开工报告 承包人应在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前的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和劳动力安排;材料、机械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2

23、.2 工程报告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日历月底25号向工程师提供工程报告单,报告单的主要项目为:各种测量和试验结果、工程进度报表、工程事故报告,影响进度和质量的问题,设备和劳力安排,财务情况或工程师指定以及合同条款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报告等。2.3 许可证、执照及其它类似证件 承包人应该向政府、地方当局或有关部门申请得到全部施工必要的许可证、执照和其它类似的证件。同时,承包人应向业主提交(通过工程师转交)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承包人取得应由他取得的所有这些必要的许可证、执照和其它类似的证件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之内,不另单独支付。2.4 总体施工方案 合同正式签署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制定为工

24、程师能够接受的施工部署、总体施工方案、施工组织实施的形象进度表和现金需求明细表。2.5 分项工程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本规范和总体施工方案制定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计划,并在各分项工程开工前14天报请工程师批准。 总体施工方案和计划的制定,应采用形象进度图或工程师接受的通用形式。内容应包括工料机等资源的分配、时间安排和现金需求,相关联系及关键线路(途径)都必须清楚注明,一切主要施工活动应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一致。2.6 工程放样和施工测量2.6.1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索取工程测量标志和测量资料并完成工程测量复核工作,复核内容包括有关三角网点、水准点、控制桩点等基本数据。在收到工程师提供的测量资料后14天

25、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自己的复测结果,经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据此正确地进行工程放样和完成全部测量数据的计算工作。2.6.2 如果承包人对任何数据持有异议,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表格,列出认为有误的数据和相应的修正数据。在工程师就此数据作出决定之前,不得对与该数据有关的原地面有任何变动。2.6.3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在当天或次日向工程师提供各种施工测量记录和工程放样记录,以供工程师使用或检查。当工程师有根据地怀疑测量或放样有问题时,承包人应返工复测。2.6.4 全部测量数据和放样都应经工程师的检查,必要时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人的测量人员在驻地工程师的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测量。工程师所

26、作的对照测量,决不减轻承包人对保证结构物位置和尺寸精确性所应负的全部责任,也不能因此而要求额外付款。2.6.5 承包人应确保所有测量和放样工作由有经验和合格资历的人员担任;同时,还应配备经工程师批准的现代的测量仪器。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专门为工程师配备工程师履行他的职责所需要的辅助人员。2.6.6 在根据工程师提供的资料进行工程测量复核过程中,承包人应负责迁移位置不适当的并补设遗失和损坏的永久性桩志。同时,将迁移和补设情况和资料报告工程师。2.6.7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本合同范围内全部三角网点、水准点和控制桩点,将施工中所有的标桩进行固定性的保护并树立易识别的标志或涂以鲜明

27、的颜色,妥善保管以保证施工和竣工验收之用。一旦发生移动和破坏应立即报告工程师,并与工程师共同协商补救措施,承包人应对测点的移动破坏负全部责任。2.7 设备类型和来源的批准2.7.1 所有用以完成施工和维护的工程机械,必须类型齐全、配套、完整,机械状况能满足要求,工作质量令人满意,并且在使用中不会对现有道路和附近财产造成危害。2.7.2 如规范要求某项作业必须由某种施工设备完成,除非工程师特许则必须使用该种施工设备。2.7.3 如果承包人要求使用非本合同中所规定的施工设备,则可以用书面向工程师申请。申请包括所推荐使用施工设备的理由和变动原因等的充分解释。2.7.4 工程师对上述申请的批准,仍不能

28、免除承包人就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7.5 替换的施工设备经试用后,如果工程师断定其作业成果不能满足本合同要求,承包人应中断使用该替换设备,并应自费以工程师满意的设备更换。2.7.6 根据施工计划和进度需要,承包人应按资审申请表三(A)、(B)及投标文件中到位设备表中所列的施工机械设备送到工地。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施工机械设备或部分设备运出工地。2.8 竣工图2.8.1 竣工资料内容及格式应符合建设部部颁标准和业主竣工资料档案管理要求。2.8.2 根据工程进展,承包人应陆续编制工程的各个部分的竣工资料(包括图纸、表格和文字材料)。竣工图幅一律折叠成A4纸尺寸大小并装订

29、成册;文字资料和表格应用A4纸尺寸编制和装订,小于A4纸尺寸的原始资料(如化验单)应整齐粘贴在A4纸上装订。竣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交通部部颁标准。2.8.3 竣工资料(一式六份)在工程师审查合格以后,将成为业主的财产。2.8.4 整个工程的所有竣工图纸经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能进行竣工结算。2.8.5 施工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修改或变更,竣工图的绘制及其文字说明的编写均应由承包人负责。业主指定分包的工程项目的竣工资料由分包人负责编制,承包人负责汇总和上报工程师。2.8.6 竣工资料必须如实反映工程实际,不管原设计图如何,竣工图的标高一律采用与珠海段高速公路一致的绝对标高系统。2.8.7 变更

30、的构造物,竣工图中要去掉原物,只画实际竣工的构造物。2.9 工程记录 承包人应负责保存工程进度、隐蔽工程、材料和设备试验报告和障碍物拆除等所有的工程记录,以便今后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这些原始记录应和竣工图纸一起作整理,经工程师批准后,装订一份复印件提交给工程师作为业主的财产。2.10 环境保护2.10.1 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遵守中国国家和地方所有关于控制环境污染的法律和法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中的燃料、油、沥青、化学物质、污水、废料和垃圾以及土方等有害物质对河流、湖泊、池塘和水库的污染,防止灰尘、噪音和汽油等物质对大气层的污染,并且应采取科学和规范化的施工方法,把施工对环境、附

31、近财产和居民生活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除本款外,本规范及其它对环境保护的相应的具体要求,承包人在施工阶段应予严格遵守。对任何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承包人都有责任采取措施予以防止和消除,并且应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这种污染而产生的一切索赔和罚款。 如果是由于承包人的过失、疏忽或者未按照图纸和工程师指示安装永久性的环境保护工程而导致需要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那么这部分工作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否则按照工程师指示办理。 一般地说,环境保护措施都是和某些工程项目(如开挖、填筑、沟渠、防护铺砌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这些工作的费用应被认为已包含在相应的工程项目中,不再考虑另外支付,除非规范规定或工程师另有

32、指示。2.10.2 水冲刷和水污染 临时性的水冲刷和水污染防治应当和本合同规定的永久性防治工程相结合,以便在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有效、经济和持续地控制水冲刷和水污染。 除非是位于施工用地范围内或经过工程师批准,否则,承包人的施工活动应避开生活水源。如果施工区和取土坑位于或靠近生活水源, 那么这些地方应该用沟壕或堤坝同生活水源隔开。在施工期间和拆除这些堤坝时,承包人应注意避免污染生活水源。 冲洗骨料的水或其它施工废水,在排入河流以前应经过过滤、沉淀或其它有效方法处理,以减少沉积物对河流的污染。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他占用的土地、河岸、水沟和排灌系统被冲刷,以避免水土流失。2.10.3 保

33、护农田排灌系统 在农田灌溉区施工时,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以保证在设置永久性排灌工程的地方不中断农田排灌作业。这些临时措施可能包括修建临时边沟、水渠、水管,泵站和工程师要求设置的其它设施。这些设施要足以保证施工不影响当地农田的高峰排灌作业。承包人应对他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负全部责任。如果措施不力,造成农民损失,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2.10.4 污水 来自生活区、办公区和施工区的污水应该经过净化处理。只有经过处理并经检验符合环保标准后的污水才能排放到河里。2.10.5 废物和垃圾 承包人应将施工和生活中产生的废物集中堆置,并及时处理或运至工程师和当地环保部门都同意的地点弃置。如无法及时处理或运走

34、,则必须按工程师和当地环保部门的有关指示加以处理以防散失。 如果废弃材料有毒的话,承包人应将工程师批准设置的永久性废料弃置区予以封闭,以防污染地表水。2.10.6 灰尘 承包人应采取可靠的方法防止建筑材料在贮存、运输和施工期间散失。当运输易于飞扬的材料时,承包人应加以覆盖以防尘土飞扬。贮存松散和易于飞扬材料的地点应当位于村庄的下风处。在干燥季节进行土方和路面基层施工时应伴以洒水,以保证材料潮湿,避免尘土飞扬。2.10.7 噪声 在居民区附近,除非工程师批准,否则承包人不得在夜间安排噪声很大的机械施工。推土机和运输车辆应安装消声器并且加强维修保养。货场、材料仓库、碎石和震动设备的位置应远离居民区

35、。一切非施工噪声都应尽力避免。承包人应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将施工噪声降低到最低程度。2.11 与其它工程协调 项目中的机电工程、通信管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与本合同的衔接需要予以充分协调。承包人应充分配合及通过工程师向业主索取上述工程的设计资料或实施计划并且予以仔细研究,就一些需要协调的问题提出意见并报请工程师指示。但工程师的指示并不免除承包人在协调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至于少量必要的协调工作费用被认为是承包人的附属义务,业主将不予以单独支付。2.12 工程和质量事故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安全、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事故时,承包人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以外还必须立即暂时停止此项目和与之有

36、关的项目的施工并报告工程师(此暂时停工可请工程师事后按合同条款追认)。在工程师视察了事故现场并提出处理意见后, 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指示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恢复工程施工并查明事故原因。在查明事故原因以后的7天之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事故报告。若事故原因迟迟未能查明, 工程师认为事故隐患未消除时,工程师可以不发复工命令或根据合同条款再次发出暂时停工命令,直至事故原因查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上述事故的责任和费用按照合同条款处理。2.13 使用、改造和维护现有地方道路2.13.1 承包人在安排和组织施工时,应注意尽量减少各种车辆之间的相互干扰。为此,承包人应适当地考虑便道的位置和容量。2.13.2

37、现有的各种道路应该向所有车辆开放。按照计划或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可以设置支线。在需要调节交通流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向公共交通开放本工程的一部分,并且应该设置必要的路障、适当和足够的照明、警告信号和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还应该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护本工程和公众的安全。2.13.3 当工程施工可能会对道路交通产生干扰时,承包人应该按计划设立和维护警告信号。没有工程师的许可,上述信号、路障、照明或其它交通安全设施不得被拆除或移动。2.13.4 承包人应避免在现有道路的高峰期间进行本项目的高峰运输。并应该限制在现有公路上或隔离上设置过多的平交口。为了保证平交口的交通安全和通畅,承包人应安排专职人

38、员管理这些平交口。2.13.5 承包人应对对他所使用的现有地方道路、桥梁、码头和河道进行必要的改造或维护,以提高通行能力或确保其完好。2.14许可证承包人应该从政府和有关部门申请得到全部施工必要的许可证、执照和其他类似的证件。如监理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许可证、执照和其他类似的证件。所有必要的许可证、执照和其他类似的证件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之内,不另单独支付。 3 材料控制3.1 一般规定3.1.1 凡将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一切材料,都必须是新材料。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其质量和性能必须符合本规范及其设计要求,必须按相应的材料标准和试验规程进行材料性能试验或质量检

39、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若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未经批准的材料,则必须承担拆除返工和不获支付的后果。3.1.2 凡本规范或本规范引用的其它标准未就某些材料的质量要求作出说明时,则该材料应符合监理工程师指示的质量要求。3.1.3 承包人必须按图纸规定的质量和规格使用材料,倘若承包人采购不到规定的材料,经业主批准可以使用代用材料。但代用材料必须满足设计和本规范要求。 3.2 外购材料 3.2.1 为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和设备,原则上由承包人自己负责采购、验收、运输、保管。但在价格同等或相近的情况下,业主出于工程质量、标准和统一维护要求等方面的考虑,要求就本工程的某些材料由业主指导

40、采购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和配合。这些材料指塑钢制品、陶瓷制品、水电设备、生活设备、专用设备等,承包人在订购这些材料时,必须提前30天通过工程师取得业主的许可。 3.2.2 在合同签订以后的30天之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个采购计划,内容应包括本工程所用到的各种外购材料的种类、名称、规格和数量,计划供应的厂商、供货时间、数量和价格等,并附供货厂商情况介绍资料和材料样品请工程师审批。只有经过业主的许可和工程师批准,承包人才能向厂商正式订货,但工程师对供货厂商的认可并不意味着对其供应材料的认可。 3.2.3 所有供货厂商必须持有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有关行业技术管理部门颁发的生

41、产许可证,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和试验设施,能够按本规范引用的材料标准和试验规程对其产品性能和质量进行检验和(或)试验;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以保证材料的及时供应。承包人在向工程师申请批准供货厂商时,必须向工程师出具上述证明材料。 3.2.4 所有运至工地的外购材料必须有出厂证书(标明厂名、材料名称、规格和数量、出厂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和按本规范引用的材料标准和试验规程所做的试验报告。出厂证书、试验报告和订货单副本应报工程师审查。若无上述文件,或文件内容不全,或文件内容与实物不符,或有虚假伪造,则工程师都有权拒收。 3.2.5 所有运至工地的外购材料还必须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

42、抽样试验,只有抽样试验证明合格的材料,工程师才予以验收;当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对厂商提供的材料样品进行试验,以决定承包人是否可以向该厂商订货。 3.2.6 承包人在发出材料订单的同时,应向工程师提交所有将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材料的一切订单的副本(一式两份),包括图样与有关资料。 3.2.7 设备安装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将其妥善保管好的有关设备的资料和配件(操作手册、图纸、说明书、购买凭证、维修证明、遥控器、预配件等)经工程师检验满意后移交给业主。 3.3 自采加工材料 当某些材料具有自采条件时,承包人必须按本规范引用的材料标准和试验规程取样试验,以证明材料符合规范要求,经工程师同

43、意后,承包人才能正式开采、运输和用于本工程。 3.4 搬运和贮存 3.4.1 一切材料的搬运方式,都应保证其质量并适应工作需要。工程师只对送达现场后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进行数量与质量的计量和检验。 3.4.2 材料的贮存方式,应保证其质量并适应工作的要求。贮存起来的材料应置于便于检查的地方。 3.4.3 材料堆存以前,承包人应清理并整平全部堆存场地。堆存场地一旦利用完毕,承包人应立即自费将地面尽可能地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3.4.4 任何作业凡未经工程师的事前批准,或使用了未经检验与未经验收的材料,则该作业的进行与完成,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而且可以按不能验收与非批准的作业项目不予支付,并应自费运

44、出用地范围。 3.4.5 工程师验收后的材料,承包人应合理使用、运输和存放。若工程师有理由认为承包人运输、存放或使用不当,有可能导致材料质量下降时,工程师可以再次抽样试验。若试验结果表明这批材料已经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则工程师有权宣布这批材料为不合格材料。承包人必须自费将这批材料从工程中拆除、运出现场或作其它处理。 3.5 取样与试验 3.5.1 只有通过工程师验收的材料,承包人才能用于本工程,但即使通过验收,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材料也必须随时随地接受工程师的抽样复查。所有材料的验收性试验和检验性试验都必须在工程师同意的试验室或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试验报告应提交给工程师一式两份。 3.5.2

45、 试验项目按本规范或材料标准规定,取样方法和取样数量按本规范规定或工程师指示,取样时应有工程师在场。 3.5.3 承包人应尽可能建立自己的现场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并在递交施工组织计划的同时,递交组建现场材料试验室的计划(一式两份)报送驻地工程师审批。若承包人未能建立自己的现场试验室或自己没有能力和资质的,则其工程所需的一切试验项目必须送业主设在恩平的中心试验室或工程师确认合格的试验室,其收费标准由承包人自行向该室查询。 3.5.4 常规试验指根据适用于本工程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中规定的必须或应执行的试验项目,其中桩基础的检测单位须获得业主的许可和工程师的批准。4 临时设施和现有设施 4.1 临时基础设施 4.1.1 电力 承包人应对本工程的实施与维护所需的全部电力(包括提供工程师驻地的用电)的供应与分配作出配置。施工阶段的用电由承包人自己负责,承包人应自费配备足够功率的发电机作为后备,一旦公用电网不能满足要求时能立即为他自己和工程师的各种设施供电。 承包人应将所提供的发电与配电系统的完整说明与图纸提交给工程师批准。电力配置与安装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规定和当地有关审批部门的要求。 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将他所安装的临时发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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