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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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盖章)验收日期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基本情况记录表工 程 名 称工程地点检查日期建设单位名称负 责 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工 程 概 况工程类别使用性质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层数建筑高度(m)火灾危险性类别序号名 称评定结论消防验收基本情况和综合评定结论:主责承办人(签名):年 月 日1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3防火防烟分隔、防爆4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5消防水源、消防电源6水灭火系统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防烟排烟系统9建筑灭火器单位类别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签名10其他灭火设施建设单位11消防验收资料审查设计单位验收检查人员(签名)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注:“”用于选择,打或。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验收检查记录单项名称子项名称内容和方法要 求验收检查情况子项评定单项评定重要程度是否合格建 筑类 别总 平面 布局 平 面布 置建筑类别建筑的规模、高度和定性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防火间距消防设计文件中有要求的防火间距A消防车道查看设置形式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且严禁擅自改变用途或被占用,应便于使用A消防车登高面查看设置形式A 消防控制室查看设置位置首层或地下一层或单独建造B测试应急照明正常工作照度B管道布置无影响设备使用等管道穿越A消防水泵房查看设置位置、防火分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

3、要求A查看疏散门直通室外或靠近安全出口A测试应急照明正常工作照度B其他特殊场所查看设置位置、防火分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测试应急照明B注:特殊场所是指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锅炉房,变压器室、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等设备用房。消防验收人员: 建设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验收检查记录单项名称子项名称内容和方法要 求检查部位检查数量验收检查情况子项评定单项评定重要程度是否合格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装修情况现场核对,范围、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纺织材料阻燃制品标识或见证取样检测报告、施工记录A木质材料A高分合成

4、子材料A复合材料A电气安装与装修查看有防火隔热措施A对消防设施影响有无影响消防设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对疏散设施影响有无影响安全疏散A消防验收人员: 建设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防火防烟分隔、防爆验收检查记录单项名称子项名称内容和方法要 求检查部位检查数量验收检查情况子项评定单项评定重要程度是否合格防火防烟分隔及防爆耐火等级查看建筑主要构件燃烧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钢结构构件防火处理A泄压查看泄压口设置位置B核对泄压口面积、泄压形式B电气防爆查验防爆区电气设备的标牌和合格证明文件B其他防爆措施查看设置形式C查看施工质量C防火墙查看设置位置A查看墙体材料不燃材料

5、A查看防火封堵严密性和完整性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防火卷帘查看设置类型、位置A施工质量B测试手动、自动控制功能B防火门查看设置类型、位置A施工质量B核对同区域设置数B查看首层开启方向向疏散方向开启B查看闭门设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竖向管道井查验封堵材料合格证明文件A查看封堵完整性B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设置的位置,查看封堵的严密性A防火分区查看设置形式及完整性A防烟分区查看设置形式及完整性A分隔设施查看用材燃烧性能A消防验收人员: 建设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验收检查记录单项名称子项名称内容和方法要 求检查部位检查数量验收检查情况子项评定单项评

6、定重要程度是否合格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安全出口查看设置位置、核对设置数量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全部A测量疏散宽度A测量疏散距离A查看安全出口门设置形式不应设置转门、侧拉门、移门、卷帘门等A查看疏散门开启方向向疏散方向开启B逃生门锁装置符合消防设计文件,即推即开且能报警全部A疏散楼梯查看设置形式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全部A查看设置位置、数量全部A管道穿越情况甲、乙类管道不应穿越A抽测宽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前室查看设置形式A查看维护结构完整性除设通向疏散走道的门外不应设其他门,甲、乙类管道不应穿越等A抽测面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疏散走道查看设

7、置形式A查看维护结构完整性B测量宽度、长度(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必查)A避难层(间)查看设置位置、形式B实测面积B查看消防设施设置B消防电梯查看设置位置、数量A查看电梯井底排水C消防电梯手动控制、通迅设施B消防电梯的速度和载重B轿厢内装修材料不燃材料A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查看设置位置、数量、形式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抽测其应急功能,切断主电源后能利用备用电源正常工作。B消防验收人员: 建设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消防水源和消防电源验收检查记录单项名称子项名称内容和方法要 求验收检查情况子项评定单项评定重要程度是否合格消防水源和消防电源天然水源查看水质、水量、消防车

8、取水高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查看取水设施(码头、消防车道等)B市政供水查验供水管径、数量和供水能力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正式供水B消防水池查看设置位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核对容量B消防水箱查看设置位置B核对容量B查看补水措施B水位显示C主电源查验消防负荷等级、供电形式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正式供电A备用发电机查验备用发电机规格、型号及功率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查看设置位置及燃料配备C应急启动发电机启动时间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且运行正常B其他备用电源EPS或UPS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消防配

9、电查看末端切换装置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查看配电线路防护措施B消防验收人员: 建设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水灭火系统验收检查记录单项名称子项名称内容和方法要 求检查部位检查数量验收检查情况子项评定单项评定重要程度是否合格水灭火系统系统设置系统设置的形式、组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消防水泵查看规格、型号和数量A吸水方式B吸水、出水管及泄压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C主、备电源切换A主、备泵启动、故障切换A管网核对进水管数A管径C布置B室外消火栓查看设置位置B查看设置形式、标记C查验设置数量、抽测压力和流量B系统功能测试压力、流量、控制方法(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

10、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B室内消火栓查验同层设置数量B查看消防竖管设置B查看设置位置B查看标记及配件标记明显、齐全C水泵结合器查看设置位置、标记,测试供水情况明显且便于消防车停靠;供水情况正常B核对设计数量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组查看设置位置及组件位置正确,组件齐全A打开放水阀,实测流量和压力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实测水力警铃喷嘴压力及警铃声强分别不小于0.05Mpa,70dBC打开手动阀或电磁阀,雨淋阀动作动作应可靠A控制阀状态应锁定在常开位置C压力开关动作后,查看消防水泵及联动设备是否启动,有无信号反馈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自动

11、喷水灭火系统管网查看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防腐、防冻措施B管网排水坡度及设施C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排气阀设置C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等设置C测试干式系统充水时间B测试预作用系统充水时间B查看报警阀后管网不应设其他用途支管和水龙头B查看管网支、吊架和防晃支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C喷水查验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指数A查看防腐、防冻和防撞措施C查验备用数每种不少于10个C消防验收人员: 建设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检查记录单项名称子项名称内容和方法要 求检查部位检查数量验收检查情况子项评定单项评定重要程度是否合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火灾报警探测器测试其报警功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查看设置位置C查看规格、选型B核对同区域数量B消防通讯测试通话功能B查看设置位置、核对同区域数量C布线查看其敷设方式及相关防火保护措施B应急广播功能实验B查看设置位置、核对同区域数量C火灾报警控制器及联动设备查验设备合格证明文件B查看设备选型、规格B查看设备布置C查看设备的打印、显示、声报警、光报警功能应具备A查看对相关设备联动控制功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消防电源及主、备切换负荷等级、安装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自动切换A外接电话有直拨外线专用报警电话B系统功能报警故障显示位置准确,有声、光报警并打印B探测器报警、手

13、动报警显示位置准确,有声、光报警并打印,启动相关联动设备,有反馈信号A联动设备控制联动逻辑关系和联动执行情况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消防验收人员: 建设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防烟排烟系统验收检查记录单项名称子项名称内容和方法要求检查部位检查数量验收检查情况子项评定单项评定重要程度是否合格防烟排烟系统自然排烟查看设置位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查看开启方式和开窗面积B机械排烟口查看设置位置和数量B电动、手动开启和复位B防排烟风机查看设置位置和数量B查看种类、规格、型号C消防电源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正常B功能启停控制正常,有信号反馈A管道管道材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

14、文件要求A送风口、排烟防火阀查看设置位置B查验同层设置位置C功能关闭和复位正常C系统功能报警联动,查看风机启停正常启停,并有信号反馈A报警联动,查看排烟口和阀动作动作正常B报警联动,查看风口气流方向,实测风速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B防火阀查验合格证明文件B查看设置位置C查验同层设置数量C功能关闭和复位正常C消防验收人员: 建设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建筑灭火器验收检查记录单项名称子项名称内容和方法要 求检查部位检查数量验收检查情况子项评定单项评定重要程度是否合格建筑灭火器选型核对型号与火灾类别匹配情况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布置检查数量、距离、位置C消防验收人员: 建设

15、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泡沫灭火系统验收检查记录单项名称子项名称内容和方法要 求检查部位检查数量验收检查情况子项评定单项评定重要程度是否合格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查看保护对象的设置位置、性质、环境温度,核对系统选型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A泡沫储罐查看设置位置C查验泡沫灭火剂种类和数量B泡沫比例混合、泡沫发生装置查看其规格、型号A查看设置位置及安装C系统功能查验喷泡沫试验记录,核对中、低倍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和发泡倍数B查验喷泡沫试验记录,核对中、低倍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和泡沫供给速率B消防验收人员: 建设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气体灭火系统验收检查记录单

16、项名称子项名称内容和方法要 求检查部位检查数量验收检查情况子项评定单项评定重要程度是否合格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查看保护对象设置位置、划分、用途、环境温度、通风及可燃物种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估算防护区几何尺寸、开口面积查看防护区围护结构耐压、耐火极限和门窗自行关闭情况查看疏散通道、标记和应急照明查看出入口处声光警报装置设置和安全标志查看排气泄压装置设置查看专用呼吸器具配备储存装置间查看设置位置查看通道、应急照明设置查看其他安全措施灭火剂储存装置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查看储存容器数量、型号、规格、位置、固定方式、标志查验灭火剂充装量、压力、备用量驱动装置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查看集流管的材质、规

17、格、连接方式和布置查看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规格、型号、位置和标志查看驱动装置规格、型号、数量和标志,驱动气瓶的充装量的压力查看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应急手动操作处标志与防护区相对应,驱动气瓶应急操作处有铅封安全销管网查看管道及附件材质、布置规格、型号和连接方式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查看管道的支、吊架设置其他防护措施喷嘴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查看规格、型号和安装位置、方向核对设置数量系统功能测试主、备电源切换自动切换正常测试灭火剂主、备用量切换切换正常模拟自动启动系统电磁阀、选择阀动作正常,有信号反馈消防验收人员: 建设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18、安部令第106号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

19、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

20、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

21、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

22、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三)建立

2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

24、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第十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

25、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第十四条

26、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

27、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第十七条 公安

28、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

29、、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

30、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31、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

32、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

33、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

34、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第五章执法监督第三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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