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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GJ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 JGJ201备案号 J201科研建筑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Scientific Research Buildings201发布 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科研建筑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Scientific Research BuildingsJGJ -20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年月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 北京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9 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发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
2、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安全与防护;6.室内环境;7.给水排水;8.暖通空调;9.建筑电气;10.动力管道。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将原科学实验内容归类为科研实验,并增加科研办公、科研展示、科研教学、科研试验及野外科研等内容;2、增加了室内环境的技术内容;3、对原规范各专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
3、寄送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 北京市中关村北一街4号,邮编:100190 )。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 本规范参加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目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基地与总平面3 3.1 基地选址3 3.2 总平面34 建筑设计5 4.1 一般规定5 4.2 科研实验5 4.3 科研办公10 4.4 科研展示11 4.5 科研教学11 4.6 科研试验12 4.7 野外科研135 安全与防护14 5.1 一般规定14 5.2 防火与疏散14 5.3 防护技术(化学、生物、辐射、有害气体、微波)146 室内环境1
4、6 6.1 一般规定16 6.2 室内声、光环境16 6.3 室内热环境167 给水排水17 7.1 一般规定17 7.2 给水17 7.3 排水18 7.4 污水处理188 暖通空调19 8.1 一般规定19 8.2 供暖20 8.3 通风21 8.4 空气调节和制冷229 建筑电气24 9.1 一般规定24 9.2 供配电24 9.3 照明25 9.4 接地26 9.5 智能化2710 动力管道28 10.1 一般规定28 10.2 管道、阀门和附件29 10.3 管道连接29 10.4 安全技术29 10.5 气源站及气瓶库30附录A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31本规范用词说明44
5、引用标准名录.45附:条文说明.48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23 Site Selection and General Layout3 3.1 Site Selection3 3.2 Site Plan34 Architectural Design6 4.1 General Requirement6 4.2 Scientific Research Laboratory6 4.3 Scientific Research Office12 4.4 Scientific Research Exhibition13 4.5 Scientific Rese
6、arch Education13 4.6 Scientific Research Test14 4.7 Field Scientific Research155 Safety and Preservation17 5.1 General Requirement17 5.2 Fire Prevention and Evacuation17 5.3 Protection Technology (Chemical, Biological, Radiation, Noxious Gas, Microwave)176 Interior Environment19 6.1 General Requirem
7、ent19 6.2 Indoor Acoustic、Light Environment19 6.3 Indoor Thermal Environment197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22 7.1 General Requirement22 7.2 Water Supply22 7.3 Drainage23 7.4 Sewage Treatment238 Heating, Ventilation, Air-conditioning and Cooling24 8.1 General Requirement24 8.2 Heating25 8.3 Ventilation
8、25 8.4 Air-conditioning and Cooling279 Building Electrical29 9.1 General Requirement29 9.2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29 9.3 Illumination30 9.4 Earthing31 9.5 Intelligence3210 Power Piping33 10.1 General Requirement33 10.2 Pipes, Valves and Accessories34 10.3 Pipe Connections34 10.4 Security Techn
9、ology34 10.5 Gas Supply Station and Cylinder Gas Depot35Appendix A:Workplace Harmful Factors of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36Explanation of Working in This Code49List of Quoted Standards.5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531 总 则1.0.1 为使科研建筑设计做到坚固持久、技术先进,环保节能、经济适用,同时确保科研人员的安全、健康和科研建筑周围环境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1.0.2 本规范适用于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高等院校新建、改建、扩建的科研建筑设计。其它类同的科研建筑设计参照执行。本规范不适用于生物安全实验室、动物实验室。1.0.3 科研建筑根据科学领域与研究方式不同,分为科研实验、科研办公、科研展示、科研教学、科研试验、野外科研等建筑类别。1.0.4 科研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科研实验 Scientific Research Laboratory 以科学实验空间为主体,其他科研空间为辅的科研建筑空间。2.0.2 科研办公 Scientific Research Office 以办公空间为载体开
11、展科研活动的建筑空间,涵盖研究工作室、行政管理室、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及服务用房等。2.0.3 科研展示 Scientific Research Exhibition 以科研展示空间为主体,其他科研空间为辅的科研建筑空间。科研展示是用于陈列、展览有关科学研究和实验成果的空间,包括展览空间、仓储空间和公共服务空间等部分,一般为独立展厅或展廊、展馆等。2.0.4 科研教学 Scientific Research Education以科研教学为主要目的,其他科研活动为辅的科研建筑空间。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教学实验室、辅助用房和公共用房。2.0.5 科研试验 Scientific Research T
12、est以科研试验空间为主体,其他科研空间为辅的科研建筑空间。科研试验是工业产品或材料在研制、生产、维修过程中性能测试的场所,试验空间由单一的测试间或一系列专业试验室组成。由试验用房、试验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2.0.6 野外科研 (观测站) Field Scientific Research (Observation Station) 以野外科研活动为主体,其他科研空间为辅的科研建筑空间。建设在野外、有长期驻站人员,用于开展生态、大气、环境等学科的观测、研究、实验以及示范工作的建筑,观测实验室用房、生活辅助用房和配套设施用房组成。分为观测台站、本底监测台站、实验台站、研究台站、示范台站
13、、综合台站等。3 基地与总平面3.1 基地选址3.1.1 科研园区选址宜靠近当地高等教育、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专业性强的科研试验空间宜靠近相关专业产业区。3.1.2 科研园区选址应有利于科学家开展科研工作,同时应兼顾科学交流、科普工作和教育、生活等相关活动,但不宜靠近居住区,如临近居住区,应设置隔离带。3.1.3 科研园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应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并预留发展空间。3.1.4 科研试验建筑选址应选择环境噪声低、清洁、振动及电磁辐射影响小、交通方便的区域,远离有爆炸和火灾危险、散发腐蚀性和有毒气体、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场所,并位于其全年最小风频率下风向的基地。
14、3.1.5 野外科研观测站基地应根据台站建设等级与规模、设备设施重要程度与价值、科学研究观测任务内容与特点,依据当地水文地质条件,采用国家相应标准进行选址。3.1.6 野外科研观测站基地必须具备通向临近公路、铁路、河运航道、海运航道和飞机场的交通条件,必要时须建有直升机起降场地。3.2 总平面3.2.1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统一规划设计,宜集中布置,节约用地,预留发展空间,宜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3.2.2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科研工作的要求,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组织顺畅。3.2.3 住宅不宜建在科学实验区内,当建在同一区域内时,应相互分隔,另设出入口,并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规
15、定。3.2.4 科研实验办公区、生产试验区、居住生活区、配套服务区、对外接待区等区域宜分开设置,并联系方便、互不干扰。3.2.5 科研工作区域与居住生活配套区域应分开设置,分设出入口;公共服务设施宜与工作区、生活区有便捷联系。3.2.6 科研展示空间及具有对外接待性质的配套建筑,宜沿街独立布置,设独立出入口,人流车流避免干扰其他建筑。3.2.7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空间宜与主体分开设置,独立建设,在总平面布局中应符合有关防火疏散、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的规定。3.2.8 有污染物排放的科研建筑及构筑物,宜远离宿舍、公寓、住宅等居住建筑布局,应布置在当地主导风向的下方,同时应满
16、足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要求。3.2.9 科研试验的主要噪声源宜相对集中,远离非噪声作业区、行政及生活区等要求安静的区域,并与场区边界保持适当距离。3.2.10 野外科研观测站基地及其周边,应根据需要设置桥涵、堤坝、护坡、挡土墙、排水沟槽、防兽网、防畜围栏等必要的工程和防护设施。3.2.11 野外科研用房应避免布置在低洼地带、行洪地带、滑坡和泥石流多发区、潮间带、沼泽地等,当上述条件不能满足时,应采用相应的工程建设措施和防护措施。3.2.12 野外科研建筑设置和示范基地及设施的距离和出入口,应根据使用功能核定。有隔离需求的野外科研观测站,应将观测实验用房、生活辅助用房以及配套设施用房分开设置。3.
17、2.13 总平面设计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3.2.14 环境与绿化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绿化植物品种的选用应有利于净化空气、防止污染。4 建 筑 设 计4.1 一般规定4.1.1 科研建筑应根据建筑类别、使用性质、建设规模、耐火等级设置各类空间。科研建筑由科研实验(试验)空间、公共服务空间、辅助空间等组成,各类用房要求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4.1.2 科研空间的柱网、层高应选用适应性强、灵活性大的布置方式,满足近远期科研工作变化的需求。 4.1.3 公共服务空间宜设置供科研人员交流沟通的公共空间,宜每层设置,该区域应具
18、有良好的采光和景观环境。4.1.4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科研建筑应设置电梯。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实验、试验用房,应设置方便设备进出的垂直交通设施。4.1.5 科研建筑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科研建筑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4.1.6 科研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绿色建筑的相关规定,宜采用节能产品及措施,降低能耗减轻污染。4.2科研实验4.2.1 基本规定: 1 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宜采用模数化、标准实验单元组合设计,其结构选型及荷载、柱网、机电设备布局应满足实验工作近远期变化的需求,具有适宜的灵活性与适应性。 2 窗应符合下列
19、规定: 1)实验室外窗应采取防止节肢动物及防啮齿动物进入的措施; 2)东、南、西向外窗宜设遮阳措施。 3 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10m。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2)实验室的门扇应设观察窗、闭门器及门锁,门锁及门的开启方向应不妨碍室内人员逃生,并满足相对应实验环境的防火、防爆及防盗要求; 3)外门应采取防止节肢动物及防啮齿动物进入的措施。 4 走道最小净宽不宜小于表4.2.1-1的规定。疏散走道需满足消防需要。表4.2.1-1 走道最小净宽走道形式走道最小净宽(
20、m)单面布房双面布房单走道1.501.80双走道或多走道1.501.80(至少一条走道满足) 5 更衣间、淋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科学实验建筑应设更衣间、淋浴室。更衣间,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0.6,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2)更衣间、淋浴室可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两者结合的布置方式。 6 科研实验建筑应设置灵活适用的非实验用储物空间。 7 隔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特殊实验室外、科研实验建筑室内声环境,按现行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的6.4条执行; 2)产生噪声的公用设施、实验室等用房不宜与其他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否则应采取隔声及消声措施。 8 隔振应
21、符合下列规定: 1)产生振动的公用设施、实验室等用房不宜与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且宜设在底层或地下室内,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措施; 2)设在楼层或顶层的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等,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措施。 9 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的室内净高:当不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宜低于2.80m;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应低于2.50m; 2)专用实验室的室内净高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检修的要求确定; 3)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40m。 10 除有密封要求的实验室外,一般实验室不宜设吊顶, 或宜采用穿孔活动板块式、空格栅式等吊顶。4.2.2 通用实验室应符合
22、下列规定: 1 通用实验室应采用标准化、模数化设计,以满足标准实验单元组合设计的建筑开间、进深的尺寸要求; 2 通用实验室的设备区、隔墙、实验台、机电设备系统,应具有实验工作不同需求所带来的实验单元重新组合、实验室布置变化的灵活性与适应性; 3 通用实验室设计应设开放实验室区与封闭实验室区与研究工作区(书写、记录、研究)。上述各功能区之间的分隔应符合本规范及国家有关规范的安全、健康等方面规定。 4 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应满足使用要求,并与通风柜、实验台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结构选型以及管道空间布置紧密结合; 5 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开间应由实验台宽度、布置方式及间距决定。实验台平行布置的标
23、准单元,其开间不应小于6.60m; 6 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进深应由实验台长度、通风柜及实验仪器设备布置决定,且不宜小于6.60m;无通风柜时,不宜小于5.70m; 7 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60m。当靠一侧墙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另一侧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1.50m; 8 由一个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与房间中间布置的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60m。当靠侧墙或房间中间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岛式实验台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6
24、.60m; 9 按第4.2.2条第7、8款的规定布置的通用实验室,如一侧墙或两侧墙靠近外墙部位开设通向其它空间的门时,其相应的净距应增加0.10m; 10 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实验台之间或实验台与实验仪器设备之间的净距应符合第4.2.2条第7、8、9款的规定。当连续布置两台及以上岛式实验台时,其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 11 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不宜与外窗平行布置。必须与外窗平行布置时,其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0m; 12 不宜贴靠有窗外墙布置边实验台,不应贴靠有窗外墙布置需要公用设施供应的边实验台; 13 靠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
25、于1.20m。中央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当实验室设置向室内退进的门斗时,则实验台端部与退进门斗的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14 当通风柜的操作面与实验台端部相对布置时,其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15 通用实验室宜由一个或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 16 通用实验室宜集中靠建筑物外墙布置。设置空气调节的通用实验室宜布置在北向。4.2.3 专用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标准单元组成的专用实验室,其开间和进深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维护检修的要求确定。布置通风柜和实验台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第714款的相应规定; 2 对建筑空间的组合、分隔、隔离
26、、屏蔽、荷载、隔声、隔振、通风、温湿度控制等具有特殊要求的专用实验室,建筑设计应采取相应的设计及技术措施,并符合本规范及相关专业规范的有关规定; 3 生物培养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凡涉及生物安全的生物培养室应符合现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及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等规范的规定; 2)有净化要求的生物培养室应符合现行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室内装修要求。 3)生物培养室由前室区、准备间、生物培养间、器械消毒及清洗间组成。前室区使用面积应满足使用人数的要求,并不应小于8,前室区应依据流线分男女区,并分别依次设家庭服更衣间,淋浴间及工作服更衣间;
27、4)由几个生物培养室组成的生物培养区,宜集中设置统一的前室区; 5)生物培养室应防止人流交叉感染。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尽端,不宜开设外窗。有外窗时,应做双层密闭窗及遮光措施; 6)生物培养室或生物培养区与非生物培养区之间,应设置现浇混凝土墙或实体混凝土砌块墙分隔。生物培养室各功能房间之间,宜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断墙分隔。玻璃隔断墙的骨架宜采用不易变形及耐清洗的材料制作; 7)生物培养室各功能房间玻璃隔断墙上的门,宜采用推拉门; 8)生物培养室宜留有设置灭菌器的位置; 9)生物培养室外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防盗门; 10)器械消毒及清洗间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实验楼洗消中心合并建设。 4 天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28、 1)天平室应设置面积不小于6的前室,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天平室宜布置在北向,外窗宜做双层密闭窗并设窗帘; 2)天平室与前室之间应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断墙分隔,并宜采用推拉门; 3)天平台台面和台座,应做隔振处理。天平台沿墙布置时,应与墙脱开,台面宜采用平整、光洁、有足够刚度的台板,并不得采用木制工作台。设在楼层上的天平台基座,应设在靠墙及梁柱等刚度大的区域; 4)高精度天平室除满足上述天平室的要求外,应布置在实验楼底层北向,天平台基应设独立基座(不宜设在地下室楼板上面)。外窗应做双层密闭窗; 5)高精度天平室其天平台独立基座的允许振动限值,应按制造部门提供的数据选用,无资料时应符合现行的机器动荷
29、载作用下建筑物承重结构的振动计算和隔振设计规程的规定。 5 电子显微镜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子显微镜室应按所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和防磁要求,远离振动源及磁场干扰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 2)电子显微镜室由电镜间、过渡间、准备间、切片间、涂膜间及暗室组成。过渡间面积不应小于6,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3)电镜间不宜设外窗; 4)电镜间的室内净高应按设备高度及检修要求确定; 5)电镜基座应采取隔振措施。与电镜配套使用的有振动的辅助设备及室内空气调节设备等,应设隔振装置。如设备间放置电镜配套冷却水装置,需考虑排风散热需求; 6)电镜间、切片间及涂膜间的空气应过滤。人员出入口必须设更衣柜及
30、换鞋柜。 6 谱仪分析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谱仪分析室应远离振动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必须布置在楼层时,应采取相应的隔振措施; 2)谱仪分析室由谱仪间、过渡间、样品制备间、化学处理间、暗室、数据处理间及工作间组成。过渡间面积不应小于6,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3)谱仪间、样品制备间和化学处理间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通风柜。光源区应设排风罩;4)谱仪间内不宜设水盆;5)谱仪间应有空气调节设备,空气经过滤处理。 7 基因扩增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因扩增实验室宜为独立区域; 2)基因扩增实验室由试剂准备、标本制备、扩增、产物分析等四个区域组成。如使用扩增和产物检测同时完成的荧光定量P
31、CR方法或全自动分析仪,则扩增区和产物分析区可合并; 3)试剂准备、标本制备、扩增三个区域可设置缓冲间。在缓冲间内,宜设置正压; 4)产物分析或合并扩增及产物分析区应为负压; 5)基因扩增实验室应有空气调节设备,空气经过滤处理。 8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本节规定适用于科研用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放射医疗单位的乙、丙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和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的建筑设计;2)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a)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的等效年用量分为三类,即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各类工作单位的等效年用量应符合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32、GB479284的规定;b)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分为三级,即甲、乙和丙级。各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符合现行的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的规定; c)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按其所属类别,在其周围应划出防护监测区。防护监测区的范围应符合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的规定;d)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的放射医疗单位,可设在市区内;e)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的放射医疗单位的乙、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可设在一般建筑物内,但应集中在同一层或一端,与非放射工作场所隔开;f)布置放射性
33、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时,应根据污染情况,可将其分成若干区域: 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可分为三区,即设白区、绿区和红区; 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可分为二区,即设白区和绿区; 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小于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规定的下限值时,可不分区; 白区、绿区和红区的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EJ 380-1989的规定。g)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各区的布置,应按白区、绿区、红区布置。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应按白区、绿区布置。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白区与绿区之间应设卫生出入口。卫生出入口内应设家庭服衣柜、专
34、用工作服衣柜和淋浴设备,并配以表面污染监测仪器。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白区与绿区之间,应设换鞋、更衣、洗手和表面污染监测用的过渡间。卫生出入口的规模,应根据进入绿区的总人数确定。淋浴器按最大班人数每58人设一具;h)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布置,白区与白区、绿区与绿区应相对集中,避免相互穿插。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排列,原则上以放射性活度的低、中、高依次排列;i)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绿区应设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间。暂存间的室内装修标准不应低于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j)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室内装修力求简洁,应防止积尘和积聚放射性物质。各种管线宜暗敷,灯具宜采用嵌入式。地面、墙面、顶棚的阴
35、角应做成半圆角;k)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门、窗应便于清洗和去污。绿区应设密闭窗,少设开启窗扇;l)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室内装修材料应表面光滑,对放射性物质吸附性差,易于去污,并具有良好的耐酸、碱腐蚀和耐辐照性能。宜采用聚氯乙烯塑料卷材整体式地面及踢脚板,其接缝应采用热焊,踢脚板高度不应低于0.25m;m)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室内装修标准可适当降低; n)有关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工艺设计、通风设计、给排水设计、辐射屏蔽设计、辐射监测设计及放射性三废处理等应合现行的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EJ 380-1989的规定。 3)密封
36、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a)有关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的设计要求,可参照现行的60Co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GB 10252-1996的规定执行; b)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可设于市区。实验室的辐照装置应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并应使周围公众所受的照射不超过现行的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的相应剂量当量限值;c)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的围护墙、顶棚和门、观察窗洞口等均应符合防护要求。有关60Co辐照装置的辐射安全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的60Co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 GB 10252-1996的规定;4)密封型放射源的贮存室必须符合防护要求,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贮存放射源容器的
37、贮源坑应防止地下水渗入,并应保持干燥。贮存室应设有防火、防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4.2.4 公用设施用房及管道空间: 1 公用设施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用设施用房包括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给排水及水处理用房、变配电室、电讯室及危险液体、气体供应、毒性化学药品储藏室等; 2)公用设施用房宜靠近相应的使用负荷中心布置; 3)公用设施用房布置于地下室时,应采取防潮、防水及通风等措施; 4)实验用易燃、易爆、易低温、易泄漏等液体罐、气体罐,应设相应分类的液体室、气体室。该液体室、气体室宜靠外墙,开外窗,应设不间断机械通风,并设相应的监测报警系统。建筑围护结构需采取防火、防爆及泄压等措施,所
38、设门为甲级防火门、防爆门。并符合本规范第5章有关章节规定。每个液体室、气体室所储存的危险液体、气体的量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民用建筑用量要求”。 2 管道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空间分为管道井、管道走廊和管道技术层三种,其尺寸及位置应按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公用设施系统设计、安装及维护检修的要求确定; 2)建筑物内管道不多时,宜采用管道井。集中式管道井应设检修门;分散式管道井设检修门有困难时,应在管道阀门部位设检修口; 3)建筑物内管道多且设管道井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管道走廊或管道技术层,并均应设检修门。4.2.5 实验室建筑设备 1 通风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实验台宜采用标
39、准设计产品; 2)实验台台面按使用性质不同应具有相应的耐磨、耐腐、耐火、耐高温、防水及易清洗等性能; 3)各种公用设施管线及龙头、电源插座及开关等配件,宜与实验台体的公用设施支架或与实验台体靠近的独立公用设施支架或管槽结合在一起。实验用水盆亦宜与实验台体结合在一起; 4)实验台的选择及布置应与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紧密结合;5)实验室的实验台宜设置为带止动装置的移动式实验台。 2 物品柜(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用实验室的内墙上宜设置嵌墙式或挂墙式物品柜(架)。物品柜(架)底距地面不应小于1.20m; 2)物品柜(架)自身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并应与墙体牢固连接,物品柜(架)横隔板应上下位置
40、可移动。4.3 科研办公 4.3.1 科研办公用房应根据营运方式及物业管理模式要求设计,空间宜适应性高、灵活性大。4.3.2 科研办公可与其它科研建筑空间混合布置,也可独立布置。混合布置时避免互扰,尽可能自成一区,并单独设置出入口。4.3.3 科研办公应与其它科研建筑空间应建立密切高效的交通联系。4.3.4 科研办公空间与实验室空间混合布置或贴近布置时,应采取避免污染影响的措施。4.3.5 科研办公空间应设置交流空间,为科研的非正式交流、社交和休闲活动提供相应的场所,并宜有良好的景观资源。4.3.6 科研办公用房宜具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应具有避免西晒和眩光的措施。采用
41、天然采光的研究工作室,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5。4.3.7 科研办公用房及相关区域中的办公工作区数量应按使用要求确定,每个工作区的面积不宜小于8。4.3.8 学术活动空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学术交流空间宜与公共交通空间直接连通,但不应影响交通组织和安全疏散。2 小型学术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中型学术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3 每人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有会议桌的每座不应小于1.80,无会议桌的每座不应小于0.80。4.3.9 图书资料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书资料室应由藏书部分、采编部分、阅览部分、出纳部分和目录部分组成; 2 特种阅览室和非书资料室应针对其特殊要求进行专业设计; 3 图书资料室应布置在环境安静,并与实验用房连系方便的位置。4.3.10 科研办公空间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的有关规定。4.4科研展示4.4.1 科研建筑展示区的设计必须与科研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和陈列展览,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4.4.2 展示区必须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要求,可自成一区,也可与门厅、走廊等交通空间合并,形成多功能展厅或展廊。4.4.3 科研展示区规模较大时,可设置为独立的科研展示建筑,避免科研活动与观众参观流线的交叉。4.4.4 展示区应与公共交通空间连通,宜合理设置观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