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8个1”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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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8个1”和“83”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指导要点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2013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1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指导100个示范小城镇“8个1”和“83”工程项目实施,特制订本要点。 一、“8个1”工程项目建设指导要点1、建设或完善1个路网 (1)小城镇路网应按规划统一建设,建成区路网密度适宜,主干路、干路、支路间距合理。建设任务以2020年的镇区规划人口为基数,按人均道路面积不低于10m2的标准在原路网基础上进行新(改、扩)建;省级示范小城镇2015年完成路网建设任务,年度新、改扩建任务不低于项目工程总量的1/3

2、;市(州)级示范小城镇2017年完成路网建设任务,年度新(改、扩)建任务不低于项目工程总量的1/5。(2)小城镇路网建设标准:车行道路面宜为沥青混凝土路面,人行道根据需要建成沥青混凝土、石板、鹅卵石或透气地砖等路面,有条件的可建设绿道慢行系统;路灯(节能灯)、绿化、垃圾收集设施及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等管线宜与道路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确保路面整治、雨污分流、排水畅通、路旁有荫。暂不具备管线入地条件的,应预留管线改造空间。 2、建设或完善1个标准卫生院 (1)示范小城镇卫生院宜设置在交通便利、环境适宜的位置,以2020年镇域规划人口为基数,按不低于1.2-1.5床位/1000

3、人的标准规划建设,每个床位建筑面积按50-55核定,占地面积按20个床位以下(含20个床位)容积率小于等于0.7确定用地面积,20床位以上容积率应小于1.0确定用地面积,并预留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0张,个别人口规模多、基础条件好的镇(乡)卫生院可向二级医院发展。镇(乡)卫生院与计划生育服务站合并建设的,要按照关于批准发布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5206号)的建筑面积和标准,在卫生院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面积和功能。 (2)卫生院的预防保健、门诊、住院、放射、手术、产房、理疗、药房等功能用房面积标准、设备配置及附属设施,按照乡镇卫生院

4、建设标准(建标2008142号)执行,达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流程科学、标准合规的总体要求,并能发挥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的作用。3、建设或完善1个社区服务中心 社区服务中心宜设在交通便利、方便群众的位置,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按贵州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要求,具体设置一站式或一门式服务厅、警务室、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多功能厅(会议室)、慈善超市,也可采取一室多能、一室多用的原则,注重资源整合。有条件的,要配套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室外活动场地、停车场。 4、建设或完善1个农贸市场(1)农贸市场宜以2020年镇区规划人口为基数,用地面积按每千人不低

5、于300、建筑面积按每1000人不低于100,按每100建筑面积配置1-1.5个停车位;城镇规模大的镇(乡)可选择分区建设,农贸市场服务半径为0.8-1.2千米;扩建确有困难的,要按照交通便利、方便群众的要求,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新建。(2)农贸市场为开放式或封闭式,应配建交易厅棚、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卫生设施、供电设施等,具体建设标准参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字200988号)执行。5、建设或完善1个市民广场或公园(1)市民广场宜达到2020年镇区规划人口人均0.3面积,城镇规模大的可分散建设,但应设置一个占地面积不低于2000的群众

6、公共活动广场。有条件的,宜结合山体、水景、古树名木等生态景观设置市民休闲公园,公园按2020年镇区规划人口人均8面积规划建设。(2)市民广场或公园的铺地、步道、路灯、绿化、小品、雕塑及标志性景观等项目应与地域文化和民族特色相结合,提升小城镇的特色品位,并增设公厕、木(石)凳及全民健身器材等设施。6、启动一个污水处理设施或垃圾处理设施项目(1)污水处理设施,按照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投资及进度实施,污水处理厂建设标准、配套设施按照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2010)、贵州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执行,配套建设小城镇污水收集管网。(2)垃圾

7、处理设施,按照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投资及进度实施,垃圾处理设施技术要求、配套设施按照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9-2010)执行。7、建设或完善1个敬老院敬老院建设以贵州省20132015年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规划为依据,以镇域内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不低于50的床位数实施建设,居住用房使用面积每间不宜低于12,每间居室不超过2张床位。新建的敬老院应设在交通便利、环境适宜的位置,占地面积不少于5亩,床位数不低于40张。8、建设1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城镇性保障性安居工程应与保障需求相结合,同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外部环境工程,确保项目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

8、保量完成并交付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体建设标准及有关要求按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二、“83”工程项目建设指导要点1、建设或完善1个体育场体育场宜根据人口规模、环境条件、群众需求确定建设规模、标准和功能,做到选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安全可靠。镇区2020年规划人口在5万人左右或城镇规模较大、经济发展条件较好的,可建设标准田径跑道、标准足球场、单侧看台设置及含部分功能用房的体育场;其他示范小城镇可参照上述标准与学校合建,实现资源共建共享;条件不具备的可建设一个用地面积不低于2300平方米,具备三个以上体育项目功能的小型体育场。有条件的民族地区示范小城镇,可设置当地少数民族

9、传统的体育运动项目所需场地。 2、建设或完善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 示范小城镇宜按不施农药、不施化肥、实现循环农业的要求建设无公害农业生产基地,农产品宜根据不同产品种类具备一定的规模,其中大田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宜达到5000亩(25度以上坡耕地高杆粮食作物实行退耕),蔬菜、水果种植面积宜达到1000亩,茶园种植面积宜达到1000亩,其他基地面积10000亩。有条件的可按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实施,各项标准按照农业部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执行,农产品建设规模达到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规模。 3、建设或完善1个产业园区产业园区应结合“六型小城镇”分类设置。有条件的工矿园区型城镇宜按三类以上产业园

10、区标准建设,厂房建设、园区道路、建筑密度、容积率、环境绿化及环保设施等参照贵州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标准执行;绿色产业型城镇宜在“1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或“1个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基础上配建园区相应的农产品加工、运输、批发及储存设施;旅游景观型城镇宜结合旅游景区打造旅游产品加工、销售、住宿、餐饮、休闲为一体的产业聚集区,规模视景区及游客情况确定;交通枢纽型城镇宜依托交通枢纽建设客(货)运站场、物流、商贸、服务、加工为一体的产业聚集区,用地面积不低于500亩;其他示范小城镇,可建设农民工创业园区,园区首期用地面积不少于10亩,园区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入园创业经济实体不少于5家,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100人,并预留农民工创业园区发展用地,视创业规模情况进行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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