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油管道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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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三章 区域布置第四章 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第五章 油气厂、站、库防火设计第六章 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第七章 消防设施附录一 名词解释附录二 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附录三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 油气田和管道常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五 增加管道壁厚的计算公式 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了在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统计要求,防止和减少火灾损失,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油气田和管道工程的油气生产、储运的设计。不适用于地下和半地下油气厂、站、库

2、工程和海洋石油工程。第103条 油气田及管道工程的防火设计, 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和灭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生产,经济实用。第l04条 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第201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为五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201注:本表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部分内容。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第202条 油气生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 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

3、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 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第203条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为五类,油气田和管道常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按附录四执行。第三章 区域布置第301条 区域总平面布置应根据油气厂、站、库、 相邻企业和设施的火灾危险性,地形与风向等因素,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合理确定。第302条 油气厂、站、 库宜布置在城镇和居民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丘陵地区,宜避开在窝风地段建厂、站、库。第303条 油气厂、站、库的等级划分, 根据储存原油和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储罐

4、总容量,应按表303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油气站、库分级表303一、当油气厂、站、库内同时布置有原油和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两类以上储罐时,应分别计算储罐的总容量,并应按其中等级较高者确定;二、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100104m3d的天然气处理厂和压气站,当储罐容量小于三级厂、站的储存总容量时,仍应走为三级厂、站;三、生产规模小于100104m3d,大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处理厂压气站,储罐容量小于四级厂、站的储存总容量时,仍应定为四级厂、站;四、生产规模小于50104m3/d的天然气处理厂、压气站从及任何生产规模的集气、输气工程的其他站仍应为五级站。第304条 甲、乙类油气厂

5、、站、库外部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应按表304的规定执行。甲、乙类油气厂、站、库外部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表3. 0. 4注: 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按本规范附录二执行,但油气厂、站、库与相邻厂矿企业一栏的防火间距系指厂、站、库内的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区域相关设施的防火间距;丙类设备、容器、厂房与区域相关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表中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 35kV 及以上变电所单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变电所,小于10000kvA的35kv变电所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当火炬按本表防火间距布置有困难时,其有效防火间距应经计算确定。放空管按表中火炬间距减少50。35kv及以

6、上的架空线路。防火间距除应满足15倍杆塔高度要求外,且应不小于30m。第305条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305的规定执行,自喷油井应在厂、站、库围墙以外。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m)表305注:当气井关井压力超过25MFa时,与100人以上的居民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和相邻厂矿企业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现定的数值增加50。第306条 为钻井和采输服务的机修厂、管子站、供应站、运输站 仓库等辅助生产厂、站,应按相邻企业确定防火间距。第3. 07条 通往一、二级油气厂、站、库的外部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55m,三、四、五级油气厂。站、库外部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7、35m。第3. 0. 8条 火炬及可燃气体放空管宜位于厂、站、 库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布置在油气厂、站、库外的地势较高处。火炬和放空管与厂、站的间距:火炬由计算确定;放空管放空量等于或小于12104m3h时,不应小于10m:放空量121044104m3h时,不应小于40m。第四章 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411条 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等级、工艺特点、功能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合理确定。第4. 1. 2条 油气厂、站、库的内部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有油气散发的场所,宜布置在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二、甲、

8、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处。当布置在地势较高处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第413条 油气厂、站、库内的锅炉房、35kV及以上变(配)电所、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加热炉和水套炉宜布置在油气生产区场地边缘部位。油气生产阀组,不应设在加热炉烧火间内。第414条 汽车运输原油、天然气凝液、 液化石油气和硫磺的装车场及硫磺仓库,应布置在油气厂、站、库区的边缘部位,并宜设单独的出入口。第415条 厂、站、库内原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的管道,宜在地面以上敷设。第416条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 与爆炸危险场所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并严禁跨越爆炸危险场所。第417条 油气

9、厂、站、库的围墙(栏),应采用非燃烧材料。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15m;一、二级油气厂、站、 库内甲类和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构)筑物至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5m。第418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防火堤(或防护墙内, 严禁绿化和耕种,防火堤或防护墙与消防车道之间不应种植树木。第419条 一、二、三、四级油气厂、站、库的甲、乙类液体厂房及油气密闭工艺设备距主要道路不应小于10m,距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第4110条 在公路型单车道路面(不包括路肩)外1m宽的范围内,不宜布置电杆及消火栓。第二节 厂、站、库内部道路第421条 一、二、三、D级油气厂、站、库,至少应有两个通向外部公路的

10、出入口。第422条 油气厂、站、库内消防车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一、二、三级油气厂、站、库储罐区宜设环形消防车道。四、五级油气厂、站、库或受地形等条件限制的一、二、三级油气厂、站、库,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面积不宜小于15m15m:二、储罐区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三、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与油气厂、站、库内道路构成环形道,或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四、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一、二、三级油气厂、站、库的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道路纵向坡度不宜大于8;五、消防车道与油气厂、站、库内铁路平面相交时,交叉点应在铁路机车停车限界之

11、外;六、储罐中心至不同周边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第三节 建(构)筑物第431条 甲、 乙类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丙类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当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采用轻型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构件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二、除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外,宜为单层建筑;三、与其他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第432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当采用封闭式的厂房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甲、乙类厂房泄压面积、泄压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

12、定执行。第433条 当在一栋建筑物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其隔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天然气压缩机房或油泵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一端。第434条 变、配电所不应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布置。但供上述甲、乙类生产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间,当采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时,可毗邻布置。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材料的密封固定窗。变压器与配电间之间应设防火墙。第435条 生产区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物的门应向外开启,面积大于100m2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出入口不得少于两个;二、甲、乙类工艺设备平台、操作平台,宜设两个通向地面的梯子。长度小于8m的甲类工艺设备平台

13、和长度小于15m的乙类工艺设备平台, 可设一个梯子。相邻的平台和框架可根据疏散要求,设走桥连通。第436条 立式圆筒油品加热炉和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凝液球罐的钢立柱,宜设保护后,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第437条 火车、汽车装卸油栈台、操作平台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第五章 油气厂、站、库防火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511条 集中控制室当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 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在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设置,室内地坪宜比室外地坪高06m:二、含有甲、乙类液体、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不得直接引人室内。第512条 仪表控制间当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 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在使用或生产液化石油气和天

14、然气凝液的场所的仪表控制间,室内地坪宜室外地坪高0. 6m:二、可燃气体和含有甲、乙类液体的仪表引线不宜直接引人仪表控制间内;三、当与甲,乙类生产厂房毗邻时,应采取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材料的密封固定窗。第5l3条 液化石油气厂房、 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和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m2的甲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内,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第5l4条 甲、乙类液体储罐、容器、工艺设备和甲、 乙类地面管适当需要保温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低温保冷可采用泡沫塑料。但其保护层外壳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第515条 当使用有凝液析出的天然气作燃料时、 其管线上应设置气液分离器。加热

15、炉炉膛内宜设“常明灯”,其气源可从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上引向炉膛。第516条 加热炉或锅炉燃料油的供油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燃料油泵和被加热的油气进、出口阀不应布置在烧火间内;当燃料油泵房与烧火间毗邻布置时,应设防火墙;二、当燃料油储罐总容量不大于20m3时,与加热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燃料油罐与燃料油泵的间距不限。加热炉的烧火口或防爆门不应直接朝向燃料油储罐。第517条 输送甲、乙类液体的泵、 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得与空气压缩机同室布置。且空气管道不得与可燃气体、甲、乙类液体管道固定相联。第518条 甲、乙类液体常压储罐、容器通向大气的开口处应设阻火器。第519条 油气厂、站、库内,当使用

16、内燃机驱动泵和天然气压缩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内燃机排气管应有隔热层;其出口处应设防火罩。当排气管穿过屋顶时,其管口应高出屋顶2m;当穿过侧墙时,排气方向应避开散发油气或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二、内燃机的燃料油储罐宜露天设置;内燃机供油管线不应架空引至内燃机油箱;在靠近燃料油储罐出口和内燃机油箱进口处应分别设切断阀。第5110条 含油污水应排入含油污水管道或工业下水道,其连接处应设水封井,并应采取防冻措施。第5111条 机械采油井场当采用非防爆启动器时,距井口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m。第5112条 甲、乙类厂房、工艺设备、装卸油栈台、储罐和管线等的防雷、防爆和防静电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17、规定。第二节 厂、站、库内部防火间距第521条 一、二、三、四级油气厂、站、库内部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1的要求。一、二、三、四级油气厂、站、库内部的防火间距注:电脱水器当未采取防电火花措施时,应按有明火的密闭工艺设备确定间距;当采取防电火花措施时?则应按甲、乙类密闭工艺设备确定间距。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塔与塔底泵、压缩机与其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污油泵房与敞口容器、除油地、消防泵房、其他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天然气灌装设施的防火间距,当利用油气生产分离器的压力灌装时。按汽车装卸鹤管确定;当采用加压灌装时,按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确定。表中分数,

18、分子系指甲类可燃气体,分母系指甲类液体。有明火的密闭工艺设备系指在同一密闭容器内可完成加热与分离、缓冲、沉降、脱水等一个或几个过程的设备和工艺过程中的加热炉。当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时,可与油气密闭工艺设备要求相同。敞口容器和除油池系指含油污水处理过程中的隔油池、除油罐,含油污水回收池和其他敞口容器。全厂性重要设施系指集中控制室、消防泵房、35kV及以上的变电所、中心化验室、总机室和厂部办公室。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系指进行液化石油气灌瓶、加压及其有关的附属生产设施;灌装站内部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47执行; 灌装站防火间距起算点,按灌装的设备、容器、建(构)筑物外缘算起。辅助性生产厂房系指维修间、化验间

19、、车间办公室、工具间、供注水泵房、排涝泵房、深井泵房、仪表控制间等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厂房。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522条 油气厂、站内的甲、乙类工艺装置、 联合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装置与其外部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21中甲、 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设备的规定执行;二、装置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装置间的防火间距(m)表5221注:表中数字为装置间相邻面工艺设备或建(构)筑物的净距。三、装置内部的设备、建(构)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装置内部的防火间距(m)表5222注:表中数据为甲类装置内部防火间距,对乙类装置

20、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正压燃烧炉的防火间距按密闭工艺设备对待。表中中间储罐的总容量:液化石油气、在压力下储存的天然气凝液储罐应小于或等于40m3,甲、乙类液体储罐应小于或等于100m3。四、当装置内的各工艺部分不能同时停工检修时,各工艺部分的油气设备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7m。第523条 五级油、气站场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3的要求五级油、气站场防火间距(m)注:油罐与装车鹤管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自流装车时不受本表限制,当采用压力装车时不应小于15m。水套炉与分离器组成的合一设备、三甘醇火焰加热再生釜、溶液脱硫的直接火焰加热重沸器等带有直接火焰加热的设备,应按水套炉性质确定防火间

21、距。克劳斯硫磺回收工艺的燃烧炉、再热炉、在线燃烧器等正压燃烧炉,其防火间距可按露大油气密闭设备确定35kV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应按本规范表525的规定执行。第524条 天然气密闭隔氧水罐和天然气放空管排放口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Z5m,与非防爆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第三节 储存设施第531条 甲类、乙类液体储罐组内储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固定顶储罐组总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3:二、浮顶储罐组总容量不应大于200000m3:三、储罐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且储罐个数不应超过12个。当单罐容量大于50000m3时,应单排布置。第532条 甲、乙类液体常压储罐

22、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32的要求。甲、乙类液体常压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注:表中口为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当计算出的防火间距大于20m 时,可按20m确定。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3且总容量不大于1600m3时, 储罐防火间距可根据生产操作要求确定。第533条 甲、乙类液体储罐组的四周应设防火堤, 当储罐组的总容量大于20000m3,且储罐多于两个时,防火堤内储罐之间应设隔堤,其高度应比防火堤低02m。第534条 甲、乙类液体储罐组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防火堤应是闭合的;二、防火堤应为土堤。土源有困难时,可用砖石、钢筋混凝土等非燃烧材料,但内侧宜培土;三、防火堤实际高度应比计

23、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高度宜为1020m;四、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设计静液柱压力;五、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应用非燃烧材料填实密封;六、应在防火堤不同周边上设置不少于两处的人行台阶;七、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储罐高度的一半:八、设在防火堤下部的雨水排出口,应设置可启闭的截流设施。第535条 相邻储罐组防火堤外侧基脚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7m。第536条 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3,且单独布置的污油罐可不设防火堤。第537条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固定顶储罐组,不应小于储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有效容量;二、对浮顶储罐组,不应小于储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有

24、效容量的一半;三、当固定顶储罐与浮顶储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取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第538条 储罐的进油管管口应接至储罐底部。第539条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不得与甲、 乙类液体储罐同组布置,其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液化石油气罐的规定执行。液化石油气罐可与压力储存的稳定轻烃储罐同组布置,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其中较大罐直径。第5310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天然气凝液储罐的防护墙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第5311条 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凝液储罐应设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计、液位计、高液位报警器。第5312条 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凝液储罐容积大于或等于

25、50m3 时?其液相出口管线上宜设远程操纵阀和自动关闭阀,液相进口管道宜设单向阀。罐底宜预留给水管道接头。第5313条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液相进、出口阀的所有密封垫应选用螺旋型金属缠绕垫片或金属包石棉垫片。第5314条 液体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当采用冷却喷淋水时,应与消防冷却水系统相结合设置。第5315条 液体硫磺储罐四周应设闭合的防护墙,墙高应为1m,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墙内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的液硫储罐的容量;墙内侧至罐的净距不应小于2m。第5316条 液体硫磺储罐与硫磺成型厂房之间应设有消防通道。第5317条 固体硫磺仓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宜为单层建筑;二、每座仓库的总

26、面积不应超过2000m2,且仓库内应设防火隔墙,防火隔墙间的面积不应超过500m2:三、仓库可与硫磺成型厂房毗邻布置,但必须设置防火墙。第四节 装卸设施第541条 装油管道应设方便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阀与火车装卸油栈台的间距不应小灌装站内储罐与有关设施的间距于10m。第542条 在火车装卸油栈台的一侧应设与站台平行的消防车道,站台与消防车道间距不应大于80m,且不应小于15m。第543条 火车装卸油栈台段铁路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的轨枕。第544条 火车装卸油栈台至站、库内其他铁路、道路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至其他铁路线不应小于20m:二、至主要道路不应小于l5m:三、至次要道路不应小于10m

27、。第545条 零位油罐不应采用敞口容器; 受油口与油罐之间不应采用明沟(槽)连接;零位油罐排气孔与卸油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第546条 汽车装卸油鹤管与其装卸油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生产厂房及密闭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与其他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密闭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与丙类厂房及密闭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第547条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内储罐与有关设施的间距,不应小于表547的规定。灌装站内储罐与有关设施的间距(m)表547注:液化石油气油罐与其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露天及半露天设置的泵不受此限制。第548 液化石油

28、气厂房与其所属的配电间、 仪表控制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m。若毗邻布置时,应采取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 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材料的密封固定窗。第549 液化石油气罐装站的罐装间和瓶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灌装间和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当为封闭式建筑物时,应采取通风措施;二、灌瓶间、倒瓶间、泵房的地沟不应与其他房间相通;其通风管道应单独设置;三、灌瓶间的地面应铺设防止碰撞引起火花的面层;四、装有气的气瓶不得露天存放;五、气瓶库的液化石油气瓶总容量不宜超过10m3;六、残液必须密闭回收。第5410条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和汽车装卸台,宜布置在油气厂、站、库的边缘部位

29、。灌瓶咀与装卸台距离不应小于10m。第5411条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应设高度不低于2m的、用非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围墙,下部应设通风口。第五节 放空和火炬第551条 进出厂、站的天然气总管应设紧急切断阀;当厂、 站内有两套及以上的天然气处理装置时,每套装置的天然气进出口管上均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在紧急切断阀之前,均应设置越站旁路或设安全阀和放空阀。紧急切断阀应设在操作方便的地方。第552条 放空管必须保持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压、低压放空管宜分别设置,并应直接与火炬或放空总管连通;二、高压、低压放空管同时接入一个放空总管时,应使不同压力的放空点能同时安全排放。第553条 火炬设置应符合下列要

30、求:一、火炬筒中心至油气厂、站内各部位的安全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二、进入火炬的可燃气体应先经凝液分离罐处理,分出气体中直径大于 300m的液滴;三、分离器分出的凝液应回收或引人焚烧坑焚烧;四、火炬应有可靠的点火设施。第554条 安全阀泄放的小量可燃气体可排入大气。泄放管宜垂直向上,管口高出设备的最高平台,且不应小于2m,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厂房内的安全阀其泄放管应引出厂房外,管口应高出厂房2m以上。安全阀泄放系统应采取防止冰冻、防堵塞的措施。第555条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上应设安全阀,容量大于 100m的储罐宜设置两个安全阀,每个安全阀均应承担全部泄放能力。第556条 安全阀人口管

31、上可装设与安全阀进口直径相同的阀,但不应采取截止阀;并应采取使其经常保持处于全开状态的措施。第557条 甲、乙类液体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排放时可能释放出大量气体或蒸气时,应引入分离设备,分出的气体引入气体放空系统,液体引入有关储罐或污油系统。不得直接排入大气;二、设备或容器内残存的甲、乙类液体,不得排入边沟或下水道,可集中排放有关储罐或污油系统。第558条 对有硫化铁可能引起排放气体自燃的排污口应设喷水冷却设施。第559条 原油管道清管器收发筒的污油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清管器收发筒应设清扫系统和污油接受系统;二、污油池的污油应引入污油系统。第5510条 天然气管道清管器收发筒的排污

32、,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排放物中不含甲、乙类液体时,排污管应引出厂、站外,并避开道路;在管口正前方50m沿中心线两侧各12m内不得有建(构)筑物。二、当排放物中含有甲、乙类液体时,应引入分离设备,分出并回收凝液,并应在安全位置设置凝液焚烧坑;对分出的气体应排放至安全地点。第六章 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第601条 油气田内部的埋地原油集输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1l的规定;埋地天然气集输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表6012的规定。埋地原油集输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表6011注:原油与油田气混输管道应按原油管线执行。当受线路走向或特殊条件的限制、防火间距无法满足时,原油管道可埋设在矿区公路路肩下。当管道压力在16MPa以上时,应采取保护措施。管道局部管段与不同人数的居民区、村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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