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2704626 上传时间:2023-02-23 格式:DOC 页数:84 大小:55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繁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4页
繁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4页
繁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4页
繁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4页
繁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繁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繁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doc(8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繁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国家有关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我县宣传与实施;二、负责全县建筑业、建筑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三、负责全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四、负责全县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五、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的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全县小区物业的指导、协调与监督;七、负责全县燃气市场的监督与管理;八、负责全县拆迁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九、负责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及质量管理工作,制定人防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等工作;十、负责县城建成区内路灯、排水、泵站、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改造、维护与管理;十一、负责全县村镇建设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新农村建设、危房改造、直管公

2、房管理等);十二、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与管理;十三、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贯彻与落实;十四、负责全县建设档案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十五、房管局负责全县的直管公房管理、白蚁防治、危房鉴定、房屋登记发证等工作;十六、负责完成县委、县政府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行政许可类1、建委行政许可项目序号项目名称需提供的材料法律政策依据收费标准及依据责任部门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1施工许可证办理1、立项文件;2、土地使用证;3、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5、勘察、设计合同及相关资料;6、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资料;7、工程监理合同及相关资料;8、质量、安全报

3、监证明;9、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审查意见书。(以上提供资料如是复印件的需出示原件验证)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无审批科自资料齐全予以申报起15个工作日。自资料齐全予以申报起10个工作日。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审批1、安全生产报监审查表;2、勘察、设计文件;3、施工图审查资料;4、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5、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监理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6、监理合同原件、监理规划;7、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材料。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无审批科自资

4、料齐全予以申报起5个工作日。自资料齐全予以申报起4个工作日。3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报1、单位(个人书面申请);2、填写审批表;3、提供施工图纸;4、规划许可证;5、时间不超过30天和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临时性占道或者挖掘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道路(人行道)挖掘,只需提供1、2两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无审批科自资料齐全予以申报起3个工作日。自资料齐全予以申报起2个工作日。4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设计指标审批1、 申请报告(单位正式行文,附地面所有建筑面积明细单);2、 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人防工程面积统计表;3、 申请项目的立项批文(复印件);4、 申请项目的规划

5、专家评审会纪要(复印件);5、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通过规划部门审核、有规划签章,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3195号文件: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8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000元,一类设防城市按总建筑面积的4缴纳,其它城市按总建筑面积的3缴纳。 人防工程科自资料齐全予以申报起5个工作日。自资料齐全予以申报起3个工作日。5城市排水许可申报1、 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2、 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3、向城市排水

6、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分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和地方制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4、 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5、 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6、 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7、 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8、 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

7、设施处理后符合第3条规定的标准;9、 其他排水工程根据具体情况需提供1)2)两项及规划许可证、施工基础平面布置图。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无审批科自资料齐全予以申报起20个工作日。自资料齐全予以申报起10个工作日。6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许可单位(个人)书面申请;法人资格证明;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进入城市的特殊原因报告;采取路、桥安全保护措施方案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7城市树木砍伐修剪的审批许可单位(个人)

8、书面申请;县规划局审批意见及红线图(或者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意见);城市树木砍伐、修剪和古树名木迁移审批表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估价表;按苗木市场价和实际工程量收取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8燃气经营门点许可证办理个人申请报告;填写申请表;依次到气源供应单位、所在地建设办签字盖章;经营地点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出示原件);经营用房(仓库)必须为砖混结构;经营地周围20米内无明火;商住楼和住宅内不得设置瓶装燃气经营门点;经营范围必须专营,不得与燃气无关的其它商品混合经营;瓶装燃气经营门点之间间距不得少于200米;经营场所要配备消防器材和张贴禁火标

9、志牌;瓶库内无普通电器,照明用电应设安全防爆设施;与气源供应商必须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10个工作日9商品房预售许可1、繁昌县商品房预售申请书2、开发经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3、规划批准的一书两证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项目立项批文6、建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8、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9、投入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证明10、工程施工进度计划11、商品房预售方案12、物业管理方案、业主规约、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13、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14、预售商品房总平面图、规划图、分层图15、楼盘表16、实地查看纪录表17、标

10、准地名确认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无县房管局2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行政处罚类一、勘察设计管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责任部门办理时限备注1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七十三条建管科2勘察设计人员未经注册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管科3勘察设计人员聘用关系违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建管科4业主对勘察、设计业务违法发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建管科5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11、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管科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转包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管科7勘察设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建管科8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建管科9工程勘察企业的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2、建管科10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建管科11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建管科12项目完成后,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工程勘察企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工程勘察企业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建管科13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建管科

13、14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受聘于二人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建管科15(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中

14、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建管科16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管科17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建管科1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建管科19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建管科20(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

15、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建管科21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 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建管科23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3、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

16、十六条建管科二、建筑业管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责任部门办理时限备注1 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十三条 建管科2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建管科3伪造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建管科4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建管科5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

17、证书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第七十三条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建管科6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建管科7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建管科8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建管科9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三条建管科10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

18、标准监督规定 第十八条 建管科11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管科12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建管科13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建筑法 第七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建管科1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

19、三十二条建管科15 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建管科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6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建管科17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建管科18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

20、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建管科19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三条建管科20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七十三条建管科21建筑业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承揽工程1、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第七十三条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建

21、管科22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建管科23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建管科24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1、建筑法第六十九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建管科25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建管科2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十七条建管科27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2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管科3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建管科3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建管科3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建管科35(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转包承

23、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建管科36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建管科37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建管科3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建管科39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建管科40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建管科41(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24、;(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建管科42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建管科43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管科44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涂改、倒卖、出借、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师管

25、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管科45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建管科46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建管科47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建管科48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建管科49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4、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

26、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5、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6、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8、转包检测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建管科50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建管科5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造价科51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27、他人合法权益的招标投标法第50条造价科5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1、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造价科5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造价科5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53条 造价科55投标人以

28、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5条第2款造价科5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招标投标法第55条造价科57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招标投标法第56条造价科58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57条造价科59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29、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招标投标法第58条造价科6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招标投标法第59条造价科6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1、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造价科6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招标投标法第60条

30、造价科63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恶意投诉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61条造价科64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造价科6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造价科66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

31、十二条造价科67招标人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造价科68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

32、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造价科69(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造价科70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造价科71违法限

33、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七条造价科72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7条造价科73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造价科74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造价科75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34、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造价科76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造价科77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

35、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造价科78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造价科7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造价科80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造价科8

36、1招标人或评委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造价科82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37、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造价科83()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的;(二)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造价科8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安全科86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安全

38、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安全科87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安全科88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安全科89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七条安全科90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安全科9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

39、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安全科9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八十一条 安全科93不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安全科9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

40、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安全科9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安全科96生产经营单位将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

41、法第八十六条安全科97(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第七十三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质监站98(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第七十三条质监站99(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质监站100施工单位未对建材、建筑构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项目建议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