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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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DL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P DL/T XXXX-200X 代替DL/T 50641996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esign specifications for land requisition resident relocation planning ofhydroelectric project(报批稿)200发布 20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目 次前言1 范 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总 则34 各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45 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66 社会经济调查107 实物指标调查128 移民安置总体规划17

2、9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2010 城市集镇处理2611 专业项目处理2912 库底清理3313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3614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3815 实施组织设计4916 水库水域开发利用51附录A(规范性附录)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要求52附录B(规范性附录)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目录57条文说明64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 号)的要求,组织对DL/T 50641996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进行修订,修订后更名为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 50641996水电工程

3、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于1996年首次颁布实施。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适应水电工程项目核准和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需要,组织对DL/T 50641996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与此同时,在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总体设计原则、程序、内容和深度等的修订基础上,组织编制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DL/T5376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DL/T53772007)、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3782007)、水电

4、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L/T53792007)、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镇迁建规划设计规范(DL/T53802007)、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DL/T 5381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822007)七项规范,进一步系统地规范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在编制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系列规范过程中,体现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法律法规,并考虑了移民安置规划设计需要,做到了与相关技术标准相衔接。本次修订与原规范相比,主要内容如下:1. 全面贯彻移民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任务,提高了移民

5、安置规划的技术要求。较原规范增加了移民安置总体规划(规划大纲)、移民后期扶持措施、水保环保设计和实施组织设计等内容,并将有关设计深度和组织程序的内容分解于各章进行具体规定。2. 现修订的规范共16章和2个附录。比原规范11章增加了5章,分别是“社会经济调查”、“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城市集镇处理”、“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实施组织设计”。取消了原“防护工程规划设计”和“附则”章节,相应内容纳入有关章节中。3. 按照移民条例关于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将规划设计中原招标设计、施工详图阶段调整为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对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移民安置实施

6、等阶段的主要内容和规划设计深度进行了调整。4. 按照移民条例和国家土地用途管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占地区界定的技术要求。5. 补充了影响区、扩迁人口相应补偿实物指标和特殊项目的补偿实物指标调查技术规定,按照移民条例要求,对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提出了比较具体的成果确认和组织程序方面的要求。6. 为执行移民条例有关移民安置规划程序的规定,增加了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编制要求,规定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必须履行报批程序,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前必须完成征地范围实物指标调查、公示和明确移民安置去向以及落实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等,做好与移民条例规定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7、报批程序相一致。增加了两个附录。即,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目录作为规范性附录A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要求作为资料性附录B。7. 为统一规范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和城镇集镇迁建规划等内容,更加详细地规定了农村移民安置规划中涉及的移民人口计算、环境容量分析、规划目标及安置标准拟定、移民安置方案确定、生产安置规划设计、搬迁安置规划设计和生活水平预测,以及城镇集镇迁建新址选择、总体规划、迁建规划设计等的技术要求。8. 根据移民条例,移民安置规划作为移民安置实施的基本依据的规定,加深了移民安置规划涉及的农村移民安置、城镇集镇处理、专业项目处理的规划设计深度。如: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要求以安置点为单元落实生产安置资源

8、、以户为单元落实搬迁方案;各移民安置工程项目要求达到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等同其他行业的初步设计)的设计深度,并对有关设计内容和采用的技术标准给予了补充明确。9. 规范增加了企业处理规划设计的有关规定。要求对需要迁建的企事业单位应按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有生产能力或办事能力的原则,拟定迁建补偿方案。没有条件迁建的企业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迁建的企事业单位,应进行补偿评估,提出合理补偿方案。10.按照移民条例和近年来国家有关移民的补偿法规、政策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年发布的第78号公告-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对项目划分和费用构成以及补偿标准进行了补充完善。本标准附录

9、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推荐性规范。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一军、蔡频、李红远、郭万侦、王奎、王祝安、龚和平、李湘峰、钟广宇、刘焕永、朱兆才、辛乾隆、仇庆松、何学铭1 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主要原则、程序、内容和深度。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移民安置实施等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10、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移民条例)GB50188 村镇规划标准GB50201 防洪标准3 总 则3.0.1 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是水电工程项目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项目法人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依据。

11、水电工程项目申请和建设中,项目法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设计单位应按照移民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组织做好有关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3.0.2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本着移民条例规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使移民的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促进工程顺利建设为目标,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提出规划设计成果。3.0.3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建设征地处理范围,调查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研究建设

12、征地移民安置对地区社会经济的影响,参与工程建设方案的论证,提出移民安置总体规划,进行农村移民安置、城市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处理、库底清理、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规划设计,提出水库水域开发利用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3.0.4 项目法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按照移民条例的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作为申报项目核准的重要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照移民条例规定程序,按本规范的规定重新编制后报批。3.0.5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应执行本规范和

13、相应配套的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集镇城市迁建规划设计规范、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等七项规范。本规范及相应配套规范没有规定的应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4 各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4.1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4.1.1初步拟定建设征地处理范围。4.1.2初步调查分析主要实物指标。4.1.3研究提出对枢纽工程初选方案具有制约性的对象及其控制高程、范围和数量。4.1.4初步研究建设

14、征地移民对地区社会经济的影响。4.1.5初步分析移民数量和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移民安置的条件,研究提出移民安置的去向,初拟移民安置方案。4.1.6提出城市集镇和专业项目处理初步方案。4.1.7初步分析预测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问题,初拟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对策和措施。4.1.8估算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4.1.9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初步规划报告。4.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4.2.1分析预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以及对地区社会经济的影响,从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角度对工程设计方案比选提出推荐意见。4.2.2确定建设征地处理范围。4.2.3查明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实物指标,提出实物指标调查

15、报告。4.2.4拟定移民安置目标、标准,确定移民安置任务,分析移民安置环境容量,选定移民安置区,确定移民安置去向,提出主要影响对象的处理方式,进行移民生活水平评价预测,编制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并在此基础上,按附录A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4.2.5确定农村移民安置方案,选择农村移民安置居民点新址,开展农村移民搬迁和生产安置规划设计,明确移民后期扶持措施,提出相应项目的设计文件。4.2.6选定城市集镇迁建新址,确定建设规模,编制城市集镇迁建规划或处理规划,提出城市集镇迁建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文件。4.2.7确定各专业项目处理方案,进行专业项目处理设计,提出设计文件。4.2.8确定库底清理的范围、对象

16、和清理标准,拟定清理措施,提出设计文件。4.2.9明确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进行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提出设计文件。4.2.10研究移民安置项目分布和实施外部条件,拟定移民安置项目实施顺序、管理方案、进度安排,提出实施组织设计文件。4.2.11提出移民后期扶持措施。4.2.12分析确定补偿实物指标,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4.2.13按附录B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报告。4.3 移民安置实施阶段4.3.1提出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任务要求和进度计划,进行界桩布置设计。必要时对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实物指标、移民安置人口和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复核。4.3.2配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7、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4.3.3进行农村移民生产开发和居民点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提出设计文件或实施技术要求。4.3.4进行城市、集镇的基础施工图设计,提出设计文件。4.3.5进行专业项目施工图设计,提出设计文件。4.3.6进行移民安置区环保、水保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提出设计文件。4.3.7开展建设征地移民综合设计(综合设代)工作,进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交底,处理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处理设计变更事宜(包括农村移民安置方案调整、城市集镇规划设计方案调整、专业项目等移民工程设计方案改变),编制移民安置验收综合设计报告。5 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5.1 一般规定5.1.1水电工程建设征

18、地处理范围是指水电工程建设涉及的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即淹没区和工程占地区)。移民安置迁建、复建项目用地的范围执行国家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5.1.2水电工程的规划设计,应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工程建设方案的论证和施工组织设计,严格界定用地性质,合理确定建设征地处理范围。5.1.3应根据水库特征水位、水库回水、库岸稳定影响、风浪和船行波影响、施工组织设计和移民安置方案等设计成果,确定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绘制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图。5.2 水库淹没影响区5.2.1水库淹没影响区,应包括水库淹没区和因水库蓄水而引起的水库影响区。5.2.2水库淹没区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区域和水库正常蓄

19、水位以上受水库洪水回水、风浪和船行波、冰塞壅水等临时受淹没的区域。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淹没区域,按照正常蓄水位高程,以坝轴线为起始断面,水平延伸至与天然河道多年平均流量水面线相交处。水库洪水回水区域,应考虑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计算设计洪水回水水面线,分析回水终止末端,综合确定。冰塞壅水区域,应按河段封河期、开河期的壅水水面线分析确定。风浪和船行波影响区域,应在坝前回水不显著地段,考虑正常蓄水位以上库岸受风浪和船行波爬高影响分析确定。水库淹没区按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淹没区域、水库洪水回水区域、冰塞壅水区域以及风浪和船行波影响区域(含安全超高区域)的外包范围确定。5.2.3 水库淹没处理的设

20、计洪水标准,应根据淹没对象的重要性和耐淹程度,结合河道洪水特性和水库调节运用方式,在安全、经济和考虑其原有防洪标准的原则下分析选择。耕地、园地、农村居民点、一般城镇、一般工矿区淹没对象应按表5.2.3所列设计洪水重现期的上限标准选取,选取其他标准时,应进行分析论证。铁路、公路、电力、电信、水利设施、文物古迹等淹没对象,其设计洪水标准按照GB50201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若GB50201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无规定的,可参照其服务对象的设计洪水标准确定。表 5.2.3 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表淹 没 对 象洪水标准(频率,%)重现期(年)耕地、园地502025林地、牧草地、未利用土地正常

21、蓄水位农村居民点、一般城镇和一般工矿区1051020中等城市、中等工矿区522050重要城市、重要工矿区21501005.2.4水库设计洪水回水水面线,应根据河流输沙量的大小、本流域水利水电工程综合开发情况、本水库运行方式,按照设计坝前起调水位和入库流量,自坝前断面起,向上游逐断面计算回水水位,据此形成沿程水面线。设计洪水回水水面线,应以坝址以上同一频率的分期洪水回水位组成外包线的沿程回水高程确定。对于较大的或有重要淹没对象的水库支流,也应进行洪水回水计算。泥沙淤积影响考虑年限为1030年。对分期蓄水的工程,应根据需要计算分期蓄水的洪水回水水面线。5.2.5水库洪水回水末端的设计终点位置,以设

22、计洪水回水水面线与同频率天然水面线差值小于0.3m的计算断面为水库回水末端断面,按该断面水库洪水回水位水平延伸至与同频率天然水面线相交处。河段内有重要对象的,可考虑水平延伸至天然河道多年平均流量水面线相交处。大频率洪水回水设计终点位置高程高于小频率洪水回水设计终点位置高程时,应取其外包线确定小频率洪水回水范围。5.2.6冰塞壅水水面线,应按冰花大量出现时的水库平均水位和平均入库流量及通过的冰花量,分别考虑河段封河期、开河期的水情,计算壅水曲线。5.2.7风浪、船行波影响,按有关专业规范计算确定。5.2.8坝前正常蓄水位回水不显著地段安全超高,应从安全角度考虑,分析库周耕地和居民点淹没影响程度,

23、根据风浪、船行波影响计算取值,分别按不低于0.5m、1.0m合理确定安全超高值。5.2.9 水库淹没影响区通过垫高措施恢复原用途的土地,应作为临时用地处理。5.2.10水库影响区按其危害性及影响对象的重要性划分为影响处理区和影响待观区。列为影响处理区的,应对影响对象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列为影响待观区的,应在水库运行期进行观测、巡视,并根据其影响情况进行处理。5.2.11水库影响区应通过地质勘察,结合地面实物影响程度,分人口、土地和其他影响对象等类别,分类划定影响处理区和影响待观区。5.2.12库岸滑坡、坍岸、浸没等影响区域,应按正常蓄水位和库周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考虑水库蓄水过程和运行的水

24、位变化,分析预测正常蓄水位以上滑坡、坍岸、浸没的影响界线,进行确定。5.2.13其它影响区域,包括因水库蓄水致使岩溶发育地区库周岩溶洼地出现库水倒灌、滞洪而造成影响的区域;因减水造成的影响区域;水库蓄水后,失去基本生产、生活条件而必须采取处理措施的库周及孤岛上的区域,应按不同的影响成因,预测影响损失,分析研究确定。5.3 枢纽工程建设区5.3.1枢纽工程建设区包括枢纽工程建筑物及工程永久管理区、料场、渣场、作业场、施工企业、场内施工道路、工程建设管理区等区域。临时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可以恢复原用途的,列为枢纽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区域。工程建设永久征收的土地,以及虽属临时使用但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土地划列

25、为枢纽工程建设永久用地区域。5.3.2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施工总布置方案确定。5.3.3水库淹没影响区与枢纽工程建设区的重叠部分应计入后者。5.4 建设征地移民界线5.4.1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包括居民迁移线、征地线、城市集镇和专业项目处理线,应根据水库淹没、回水、浸没、滑坡、坍岸、风浪、船行波、枢纽工程用地、枢纽工程施工等影响程度,以安全、经济,方便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为原则分析划定。5.4.2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应根据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的划分,统一分析确定。5.5 设计深度要求5.5.1预可行性报告研究阶段,初步计算水库洪水回水,初步拟定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

26、区,提出初步的建设征地处理范围。5.5.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按本阶段确认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和回水计算成果、水库影响区预测成果、施工总布置图和移民安置方案,确定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和处理范围。5.5.3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进行建设征地移民界线永久界桩布置设计,必要时根据水库洪水复核成果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变化情况,复核、调整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和处理范围。6 社会经济调查6.1 一般规定 6.1.1社会经济调查的内容包括资源、社会、经济和发展等,主要有国土、水、气候和生物资源,人口、民族、文化、教育、卫生、宗教等,地方财政收入、国民收入与人民生活收入水平,农副产品和地方建材价格,产业结构、资源利用,地方

27、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政策、法规等。6.1.2 社会经济资料按取得的方式分为现有资料和典型调查资料。现有资料是指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正式出版的统计年鉴,规划、区划、调查等报告,统计年报、农业调查等资料。典型调查资料是指为满足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需要而进行的针对性的调查得到的资料。6.1.3社会经济调查范围为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涉及地区。6.2 调查内容和方法6.2.1资料内容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包括县(区、旗)的统计年鉴,乡(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统计年报和农村经济统计年报。2 资源性资料:包括县(区、旗)、乡(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土地

28、、林业、牧业、渔业、矿业、水利电力等现状资料,包括人口普查、土地详查、林业资源调查、农业普查、后备资源调查等。3 发展规划、计划资料:包括五年计划、十年规划和远景目标规划资料,农业、林业、牧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通讯、文教、卫生等发展计划、区划、规划等。4 政策性资料:包括有关土地征用征收、移民搬迁安置补偿标准的政策法规、规定等。5 物价资料:包括农副产品、林产品、建筑材料价格和人工工资等。6 基础设施状况资料:包括供电、给排水、交通、文化、教育、卫生等。7 民族风情与生产生活习惯等资料。8 农业户家庭现状调查:包括家庭户的家庭成员(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受教育程度),承包土地面积、播种

29、情况、产量、成本,劳务输出和收入,家畜、家禽的拥有量、出栏、收入、成本等情况,农副产品加工、建筑、运输、服务等行业的经营情况,家庭收入、支出,社会关系等,家庭财产、物资等。9 耕地和园地产量等。10 其它相关资料。6.2.2调查方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面收集“6.2.1”中17款的近期资料。对于“6.2.1”中8、9款的资料,采用典型调查方法得到。6.3 组织程序6.3.1 收集的资料主要由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6.3.2 典型调查以设计单位为主,在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项目法人的参与下共同进行。6.4调查要求6.4.1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以县、乡和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收集设计所需的近期相关资料。

30、6.4.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全面收集“6.2.1”中17款项所列的近期资料;对农户的家庭现状要选择代表性的居民进行典型调查。必要时在适合的季节对农作物(水稻、小麦、玉米、土豆等)产量和林果产品的产量进行实地典型调查。7 实物指标调查7.1 一般规定7.1.1实物指标是指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人口、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矿产资源、文物古迹、具有社会人文性和民族习俗性的场所等的数量、质量、权属和其它属性等指标。7.1.2实物指标分为农村、城市集镇、专业项目三部分归类调查。1农村部分包括从事大农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为主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体经营的农、林、牧、渔场,城市

31、集镇驻地所辖的郊区农村,以及分散在城市集镇外的个体工商户和分散在农村的行政事业单位。2 城市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驻地的城市和城镇。其范围以建成区范围为界。建成区是指该城市集镇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集镇是指县级以下的建制镇,乡级人民政府驻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3专业项目是指独立于城市集镇之外的企业、乡级以上的事业单位(含国有农、林、牧、渔场),交通(铁路、公路、航运)、水利水电、电力、通讯、广播电视、水文(气象)站、文物古迹、矿产资源及其它项目。其他项目是指军事设施、测量标志

32、、标识性构筑设施、宗教设施、风景名胜设施等。7.1.3实物指标调查工作要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7.1.4实物指标应通过调查和分析计算取得,要真实、准确地反映调查时的现状。实物指标调查完成后超过5年未核准的项目,应进行复查。7.1.5实物指标调查成果应以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物指标调查通告时间为统计基准时间。7.1.6在实物指标调查中,采用同样调查方法所得的抽样检查(复核)数据与原调查数据相比的允许误差,应满足表7.1.6所规定的精度要求。表7.1.6 主要实物指标调查允许误差主要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1、人口1032、房屋1033、主要专业项目1034、耕地、园地1035、林

33、地、牧草地、未利用地1557.2 实物指标分类7.2.1 人口:按户别划分农业户人口和非农业户人口两类。7.2.2 房屋建筑:按结构材料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混结构)、砖(石)木结构、土木结构、木(竹)结构、窑洞和其它结构等7类,根据需要可进一步细分结构类型。特殊结构房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7.2.3 附属建筑物:包括炉灶、晒场(地坪)、厕(粪)坑、晒台、围墙、门楼、生活水池(水井、水管)、水柜、地窖、沼气池、坟墓等,可按结构进行划分。7.2.4 土地:按照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的规定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3个一级地类、15个二级地类和71个三级地类。同时应与

34、林业和农业等相关部门对地类划分要求相衔接。7.2.5文化宗教设施:指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场所和设施,以及个人所有的祠堂、经堂、神堂等设施。7.2.6农副业设施包括水车、水磨、水碓、水碾、石灰窑、砖瓦窑等。7.2.7零星树木。分为果树、经济树、用材树和景观树木。7.2.8专业项目根据各项目的行业规定进行分类。7.3 调查组织与程序7.3.1 调查工作组织1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委托的设计单位负责,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与配合。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组织,并由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具体负责,会同建设征地涉及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在项目主管部

35、门或者项目法人参与下共同调查。3 移民安置实施阶段,需要进行复查时,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组织复核实物指标。7.3.2 实物指标调查前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调查任务的接受、资料收集、编制调查细则、布置勘测任务及调查组织协调工作。在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物指标调查通告后,方可组织现场调查。7.3.3调查程序和成果认定1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实物指标由设计单位提出调查技术要求,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向省级移民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开展实物指标调查申请,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调查要求,对实物指标调查工作作出安排。必要时,实物指标调查成果征求地方政府的意见。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36、: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开始前,应由项目法人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实物指标调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其发布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通告,并对实物指标调查工作作出安排。对于建设征地迁移线外影响扩迁对象,应在落实移民搬迁户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后,再开展调查工作。实物指标调查成果应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并按有关规定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7.4 调查方法和要求7.4.1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本阶段的实物指标采用收集现有的资料结合典型调查分析确定。对于各类土地面积,利用不小于1/10000比例尺地形图进行量算,结合典型调查分析确定;对于房屋、附属建筑物、零星果木树等个

37、人财产通过典型调查分析确定,典型调查的样本数应不低于总数的20,必要时对建设征地迁移线外扩迁房屋、附属建筑物、零星树木等个人财产进行典型调查;对于人口、农副业设施、专业项目等,通过向有关单位收集资料分析确定,必要时对重要的项目进行现场核实。对水库正常蓄水位选择有制约作用的重要淹没对象应调查其分布高程。7.4.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本阶段的实物指标应在实地测量设置建设征地移民界线临时标志前提下,进行全面调查确定。 1 农村调查:对建设征地居民迁移线内的人口、房屋、附属建筑物、零星树木、农副业及个人所有文化宗教设施设备,以户为单位实地全面调查;对建设征地居民迁移线外扩迁人口,应逐户调查,对移民搬迁

38、后,在建设征地居民迁移线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之内无法使用和管理的房屋、附属建筑物、零星树木等进行调查;对土地面积,应利用不小于1/2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地形图或同等精度的航片、卫片等解译成果,在国土和林业部门的参加下实地确定地类、行政界限,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调查计算各类土地面积,必要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将承包耕地、园地、林地等指标分解到户;农村中的其它项目,逐项全面调查统计。2 城市和集镇调查: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收集调查城市集镇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行政管理机构设置、自然条件、性质和功能、总体规划和发展规划、建成区情况、社会经济状况、人口规模(含流动人口、通勤人口)、人口增长(自然增长和

39、机械增长)、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建筑设施等基本情况;对建成区面积、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占用总面积利用现状图和规划图进行调查,各单位用地面积可通过收集统计等资料得到,必要时利用现状图现场核实;对人口、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分别按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居民,现场进行逐户全面调查。3 专业项目调查:按专业类别、分单位或按项目全面调查,并明确各调查项目的权属关系,建设征地影响程度。专项设施可向主管部门收集有关统计、设计、工程竣工报告等资料,并实地逐项核实;企事业单位可收集财务、统计等资料并实地核实;矿产资源可向主管部门收集有关资料进行分析或委托地质矿产勘探单位进行调查;文物古迹委托文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

40、业单位进行调查。对军事单位等保密机构可不进行现场调查,由有关部门提供资料。对其他需要调查的项目进行全面调查统计。7.4.3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如需要对实物指标进行复核调查时,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调查方法进行调查。7.5 调查报告编写7.5.1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不编制实物指标调查报告,必要时编写调查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编写实物指标调查报告。移民安置实施阶段需进行实物指标复核时,应编写复核调查报告。7.5.2 建设征地实物指标按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汇总。枢纽工程建设区与水库淹没影响区套接部分的实物指标列入枢纽工程建设区。对建设征地区有防护措施的水电站,应分别列出防护前后的实物指标

41、。8 移民安置总体规划8.1 一般规定8.1.1移民安置总体规划是对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补偿、重建等活动作出的统筹安排、技术策划和移民安置方案的初步拟定,是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的基本依据。8.1.2移民安置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考虑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居民点和集镇规划的衔接。8.1.3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应分析确定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水平年、移民安置任务、移民安置规划目标和标准、移民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移民安

42、置容量和移民安置去向、移民安置方式,研究减少征地损失的措施,协调移民安置各项目间关系,分析拟定移民安置方案,并进行移民生活水平评价、预测等。8.1.4 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移民安置总体规划的基本依据:1 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确定成果;2 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3 实物指标调查成果;4 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移民安置方案的意见;5 城市、集镇新址选择报告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6 安置区的自然资源和环境现状资料;7 安置区的社会经济和规划发展资料;8 枢纽工程建设进度计划。8.2 内容和方法8.2.1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应以省级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的当年为基准年,以水库下闸蓄水的当年作为规划设计水平年。枢

43、纽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人口推算宜结合实际搬迁年确定截止时间。8.2.2移民安置人口包括农村移民安置人口、城市移民安置人口和集镇移民安置人口。 其中农村移民安置人口,应分农村生产安置人口和农村搬迁安置人口,以现状经济统计资料为依据,分析淹没原有生产、生活资料的拥有情况,结合移民安置方案确定。8.2.3移民安置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应本着达到或超过原有生产生活水平的原则,以移民生产生活现状为基础,结合安置区的资源情况、开发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县为单位具体分析拟定,并预测到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土地资源的配置标准,应结合移民安置方式以移民安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分析确定。规划目

44、标包括人均纯收入、居住环境条件等社会经济目标,对移民生产生活直接影响的目标值应细化和分解,深入调查分析,结合安置区经济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安置标准包括生产安置标准和搬迁安置标准。生产安置标准指农村移民恢复因土地损失而影响的生产能力所需生产资料的配置标准或获得主要收入来源的市场资源的配置标准,应在保证基本生产条件下,根据安置区资源量合理确定。搬迁安置标准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供水、电力、道路、能源等指标,应根据移民区现状、国家的相关规定和不同安置区(农村、城市集镇)的实际条件,综合协调确定。8.2.4移民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应当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考虑现状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

45、定。现状情况低于国家标准低限的,应按国家标准低限执行;现状情况高于国家标准高限的,应按国家标准高限执行。8.2.5移民安置去向和移民安置方式,应分析移民区社会经济特征、安置区的资源条件,在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预测评价移民搬迁后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协调确定。8.2.6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城市集镇及专业项目等的迁建或者复建选址,应当依法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8.2.7 应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水库淹没影响区的地形地质条件,研究必要的工程和非工程手段,提出减少征地损失的措施

46、。8.2.8 应以人为本,方便移民生产生活,协调好移民安置项目间的建设关系。8.2.9 根据枢纽工程建设进度,考虑移民安置实施的合理周期,安排总体进度。8.3 设计深度要求8.3.1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参照8.2条的要求,拟定移民安置初步方案。8.3.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 根据枢纽工程建设进度计划,确定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水平年。2 确定移民安置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安置方式。3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元分析计算移民安置人口和分析移民环境容量,提出农村移民安置初步方案。4 根据城市集镇受影响程度,确定处理方案。可以防护的,拟定防护方案,按防护工程设计规定提出设计成果;需要迁建的,确定迁建规划人口规模、标准,选定迁建新址,进行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按规定编制城市集镇迁建总体规划。5 拟定专业项目处理方案和建设规模,提出重要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成果。6 以县为单元进行移民生活水平评价,结合移民方案进行移民生活水平预测。7 提出移民安置总体规划专题报告,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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