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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税企间常见涉税问题,2,主要内容,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二、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三、增值税方面存在的问题四、营业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其他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3,1.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4)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5)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
2、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5,财税2009124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
3、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6,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
4、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8,(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5、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举例:某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2010年审批确认2008年资产损失120万元,则可以调整2008年亏损-20万元。并在2009年申报表附表四中反映。,9,(五)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10,国税发
6、200988号 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11,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二、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
7、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12,(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分析:企业年度所得 应税项目所得 减免税项目所得,13,举例:某企业2009年度应税项目亏损-20万元,免税项目盈利120万元,则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免税项目所得120万元享受税收优
8、惠,不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填表时调减120万元。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 如企业2009年免税项目所得为-20万元,应税项目所得120万元,则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免税项目所得-20万元,不能由应税项目所得弥补,填表时调增20万元。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14,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1
9、5,(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
10、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7,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18,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
11、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19,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12、。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20,国税函2009221号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税发20082
13、8号的相关规定。,21,2.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运用存在的问题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2,税法规定哪些是支付时扣除?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14、。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2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
15、除:以经营租赁方式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24,哪些在发生时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25,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
16、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规定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6,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
17、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27,房地产预提费用特殊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28,国税发200880号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
18、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税发200888号 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29,3.视同销售计税基础调整存在的问题(1)新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30,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
19、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31,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32,捐赠视同销售处理举例举例1:某企业将成本
20、是80万元,售价是100万元的产品捐赠,符合公益性捐赠。当年利润1000万元。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 97贷:库存商品80 应交税费-增值税 17税收调整:视同销售调增20,捐赠限额120,可以全部扣除97万元。应纳所得税所得额=1000+20=1020?,33,举例2:某企业将成本是80万元,售价是100万元的一批产品用于广告宣传。当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利润200万元。会计处理:借:营业费用 97贷:库存商品80 应交税费-增值税 17税收调整:视同销售调增20,列支标准300,可以全部扣除97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0+20=220?,34,如直接作销售处理借:销售费用 117 贷:
21、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17借:主营业务成本 80贷:库存商品 80分析:实现利润=100-80=20万元;费用支出117,增加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0+20-20=200?,35,(2)买一赠一组合销售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分析:一是要求是本企业商品;二是要分摊收入。,36,例:某企业为促销,购买笔记本电脑者再赠送电脑包一只,包成本300元,售价500,电脑成本5000元,企业按10000元确认不含税销售总收入。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22、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笔记本 9500-背包 5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笔记本 5000-背包 300 贷:库存商品 5300,37,思考:企业买一赠一是否涉及增值税?目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争议很大有的地方认为增值税不视同销售处理,如大连、冀国税函2009247号。总局意见(网站 2009年08月24日):按无偿赠送处理。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38,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
23、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39,4.以前年度成本费用税收处理财税字1996079号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4、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40,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分析:纳税人发现的,3年之内;税务机关发现的,3年?,41,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八条: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
25、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42,举例:某开发产品2008完工,可售面积10000平米,2008年已售4000平米,2009年已售2000平米,剩余4000平米。2009年取得该项开发产品结余成本费用200万元。分析:剩余产品分得40%费用80万元;已销面积分摊60%费用120万元,全部在2009年销售当期申报扣除
26、。,43,国税函2009772号一、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44,二、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三、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
27、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45,5.应付账款调增征税问题(1)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国税发1999195号: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7,7.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问
28、题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48,房地产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
29、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49,银行借款统借统还征免税问题财税字20007号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
30、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51,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
31、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52,8.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税收处理问题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5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32、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54,国税函2008635号 现就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明确如下: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
33、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5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意见:计提时不能扣除;发生时可以按规定扣除;资产折旧可以按规定扣除。,56,9.政府补贴收入征税处理问题财税2008151号(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
34、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分析:一般企业基本没有不征税收入,57,(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
35、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58,财税200987号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59,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36、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0,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
37、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61,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
38、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62,举例:某企业政策性搬迁,资产账面净值5000万元,取得政府补偿3000万元,搬迁处置收入4000万元。如重置资产6000万元,则5000万元税前扣除外,其他7000万元可减除6000万元,剩余100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暂不计入当年)。分析:实际影响所得额-4000万元。如不重置资产,则将7000万元减除5000万元后,剩余2000万元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分析:实际影响所得额2000万元,63,(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
39、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64,10.股息(免税)收入处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
40、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65,实施条例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66,非居民企业股息所得要纳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
41、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67,财税20081号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69号 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2、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68,企业股息征免税情况表,69,11.出差补助标准的合理性等问题 关于企业员工出差的日补助金额有什么规定?出差补助允许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多少?因为员工在外出差吃饭无法获得发票,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扣除标准是多少?我公司给员工在外出差补助一人一日160元。税务部门在检查中认为没有160元的票据,不让税前扣除。,70,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规定,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其中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
43、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50元:公杂费为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71,二、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12.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72,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第656号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
44、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应扣未扣的税收责任?是否加收滞纳金?,73,国税函20041199号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74,财税2009167号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1
45、.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新股限售股)。,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061号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76,平安“税务门”事件的启示 2010-6-2 近日,平安“税务门”事件引起了
46、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随着3月1日中国平安迈入全流通,1.9万名平安员工持有的8.6亿平安员工股将在5年内全部减持。以账面计算,这1.9万名平安员工人均可套现超过200万元。但是,员工减持实际取得的收入可能因为缴税而要打近六折。,77,原来,平安1.9万员工是通过深圳市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景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以公司名义持有的平安上市公司股票。如果这些股票解禁后减持,这三家公司首先要就减持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当这三家企业将减持所得分给平安1.9万员工时,这些员工还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此高的减持税负引起了平安员工的极大不满。平安员工
47、透露,将继续与中国平安协商,且会上书中国证监会“反映情况”,也不排除诉诸法律的可能。,78,13.员工从单位取得经济利益征税问题销售产品让利企业员工 某房地产企业集团向内部员工提供奖励性质的购房优惠,优惠幅度从5万元至20多万元不等,两年累计优惠金额1025万元,税务部门检查后视同员工所得,核定少扣缴个人所得税196.25万元。处理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向该集团职工追缴个人所得税196.25万元,对该集团处应扣未扣税款50%罚款。,7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
48、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80,财税 2007 l3号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二、除本通知第一条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
49、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81,从单位取得其他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国税发1999058号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薪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8
50、2,企便函200933号(一)根据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二)根据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83,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