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洽商、索赔和竣工结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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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洽商、索赔和竣工结算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理顺内部管理关系,及时组织工程收入,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依据政府有关法规和集团规定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施工项目的洽商、索赔及工程竣工结算。公司对外分包项目由总包管理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项目经理对工程洽商、索赔和竣工结算工作负责组织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经理部总经济师(或预算主管)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其他相关业务人员在职责分工范围之内,按要求负责经办工作;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指导、督促和协助项目经理部完成各项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程洽商、索赔与结算是界定企业合法经济权益

2、,力争最佳经济效益的关键,也是企业管理尤其是项目业务系统化综合管理水平的集中反映。各项目经理部和相关部室应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承担责任。第二章 工程经济洽商及管理 第五条 根据合同条款,凡属建设单位原因,如修改设计、工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等造成工程造价发生变化时,均应向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洽商。 第六条 办理工程洽商的职责分工 1技术性变更洽商,由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或现场技术人员负责办理。2工程合同工期的顺延洽商,由分管生产的领导负责办理。 3材料供应和管理业务洽商,由项目材料部门人员负责办理。4以上各类工程洽商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签认后,由项目各部门业务人员及时传递给现场预算人员,项目预算人员负

3、责编制增减预算,并完成最终的经济签证。 第七条 办理工程洽商的主要依据 1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及变更图纸(含图纸会审一次性修改洽商); 2应建设单位要求提前工期,制定合理的抢工措施方案,并取得建设单位签认; 3地质情况与勘测资料不符,引起的基础处理,加深、加宽、加桩、换土等的变化数量以及降水方案等;4施工过程中,应建设单位要求的局部改变,(附简图);5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的试验费用和材料的品种、价格、数量等资料;6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需进行修、配、改的用工、机械、材料等洽商;7建设单位委托施工的三通一平项目和地下障碍物的清理,地下管线的加固和保护等;8建设单位现场

4、借用材料; 9建设单位指定材料、设备高于预算价或中标价的价差;10其它合同中未包含,应建设单位要求而完成的工作。第八条 工程洽商的办理工作程序及管理 1各类技术、工程、材料洽商应在收到建设单位变更通知或确认方案后,立即整理出相关资料,并取得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签认。由项目相关业务人员负责登记台帐,并及时传递给现场预算员一份编制增减预算;2项目预算人员应在接到变更通知五日内,编制完成增减预算并提交建设单位,如遇工程变更范围较大、情况较复杂可适当延长;若无特殊情况,项目预算人员应负责在提交洽商十日内完成经济签证工作。3对工程造价影响巨大,单项子目累计金额超过100万以上的经济洽商应先报公司经营管理部

5、审核后再提交建设单位,各项目经理部于每季后五日内将完成经济签证的经济洽商报经营管理部备案。(报表见附表一)4洽商资料的编制应符合规定,资料、手续齐全,内容清楚。一次性洽商一式三份,送建设单位签证后双方各执一份,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一份。特殊性洽商可视情况适当增加份数。 第九条 由于责任人的失误,遗漏洽商或计算错误,造成项目经济损失时,由各经理部按内部有关规定处罚。如属于故意行为造成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并且情节严重的,按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处理或按公司规定处罚。第三章 工程索赔及管理 第十条 由于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有关单位、人员主观过错,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致使我方工期拖延,工程质量

6、受到影响,待滞停工等情况,造成项目施工经济损失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进行索赔。第十一条 索赔应在以下范围内由项目经理牵头,总经济师组织实施。 1甲方未提供水文、地质资料或资料误差而造成障碍物清除、排险、改移等经济损失时,除补偿损失外工期相应顺延。 2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各种费用的,除告示、督促甲方履行义务外,按规定计取利息。如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应顺延工期、赔偿损失。 3因甲方图纸设计、材料(设备)供应或指定分包工程严重影响时,除工期应顺延外,另视情况赔偿损失。 4属于停缓建项目或暂停施工时,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范性条款执行并进行必要的索赔。5因甲方其它原因造成我方经济损失时应依据有关法规

7、进行索赔。第十二条 索赔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施工协议。其证据是指用来支持其索赔成立或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包括:各种合同文件、施工日志、工程照片及声像资料、来往信函、会议纪要、气象报告和资料、工程进度计划、投标前业主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工程备忘录和各种签证、工程结算资料和有关报告、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项目经理部各相关业务系统人员在发生索赔时向预算人员提供。第十三条 索赔费用的计算 1工程索赔的基本组成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其它费用。其它费用计算时主要应考虑管理费、利润、税金、利息(业主拖延支付工程款、预付款等时计取)等方面内容

8、。2工程索赔计价时,参照该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组成形式实施。属于承包范围外的索赔,应参照国家颁发的有关定额标准,或市场价格计算索赔金额,确保索赔金额不得低于某项工程的实际发生费用和应上交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费用。第十四条 工程索赔处理的一般原则 1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遇到索赔事件时,应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全面细致的了解。 2注意索赔证据、资料的收集和积累,日常工作中必须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同建设单位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及其他问题的会议应作好文字记录,并取得会议参加者的签字,来往文书、信件都应做到归档保存,为索赔提供有力证据。 3一切工程索赔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办理,

9、主要通过谈判和建设单位达成协议,必要时可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解决,但要注意诉讼时效等问题。 第十五条 工程索赔的管理 1工程索赔一般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编完,并由项目经理部向建设单位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若无特殊情况,应在发出通知10日内完成签证工作。有重大经济影响的工程索赔,应由项目预算员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后再送建设单位报批。2工程索赔批回后要按项目统一编号,登记台帐,不得遗失。每季后五日内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存档。第四章 竣工结算的管理第十六条 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结算及回收工程款原则,项目经理是竣工结算的直接负责人。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协助、督促项目经理部办理竣工结算。第十七条 竣工结

10、算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封面与概算封面,应注明为“工程结算书”。2 编制说明: (1)重申概算编制说明与结算有关内容; (2)工程竣工日期,执行各专业的竣工期调价系数; (3)洽商增减帐的份数、编号和调增金额; (4)参考价、暂估价、设备价和进口材料价差及其说明; (5)工程遗留问题或其它原因增减结算价的说明。3工程结算费用汇总表,汇总单位工程土建、暖卫、照明、动力、弱电等各项结算费用反映出工程结算总价。 4土建(市政)工程结算费用表,分专业编制按概算书排列顺序排序。 5洽商增减帐明细汇总表,分专业整理,以时间顺序排列,附在各专业工程结算费用表之后。 6材料价差计算明细汇总表。 7工程钢筋用量

11、调整表。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的工作程序及管理 1公司同甲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15天内,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预算、材料、技术、生产等人员,并由预算人员牵头,整理好概算(中标价)和全部洽商增减帐,索赔文件、材料价差等资料,按照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编制竣工结算书,及时送甲方审定办理竣工结算。 2报出竣工结算资料后,项目经理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审批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对工程结算提出异议或者否认结算内容时,项目经理部有关部门应针对异议部分提出可靠记录和资料,向建设单位说明情况,协商解决分歧,如协商无效,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3工程结算一式十份,建设单位留三份,签认返回后,公司经营管理部和项目经

12、理部各留存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同时分发公司施工管理部、财会部。财会部会同项目经理,据此向建设单位催收工程款,施工管理部据此调整上报产值。第十九条 若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工程结算时,项目经理部报公司批准后,应根据合同条款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并要求建设单位承担保护费用。第二十条 属于工程结算引起的仲裁、诉讼案件,由公司法制管理人员授权经办,项目经理和总经济师应按要求提供完整的证据并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其结算的最终结果均列入项目核算。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为加快和确保项目施工经济洽商、索赔和竣工结算工作顺利进行,本着鼓励先进,功过分明,责任明确的原则,公司特实行奖罚责任制。

13、 1项目施工过程中经济洽商分工与责任,奖励与处罚由项目经理部自行决定。 2工程索赔的奖励标准,原则上按已确认索赔额的2奖励。 3工程竣工三个月内完成整个工程结算时,结算额在500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结算额的2奖励,结算额超过5000万元部分的按1奖励。 4工程索赔和竣工结算的奖励由项目经理部提出申请并附凭证报请公司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兑现。(见附表二) 5对工程索赔、结算工作贡献特别突出的个人,由项目经理部或公司经营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可给予重奖。6由于项目经理、总经济师或其他相关人员工作不利或失职等原因,造成重大工程索赔失利或未成致使成本亏损的,经公司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应索赔额的1处罚,由责任人负担。7工程竣工三个月内未办理结算的,其责任人员的处罚按公司经济承包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附表二工程索赔、竣工结算奖励申报表编号:PMB18-02申报单位: 日期:工程名称总经济师(预算主管)申报理由审批意见经 营管 理 部财 会 部公司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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