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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5号部令),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现制定印发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4年6月16日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建设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手段,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
2、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监督抽测。第二章 监督抽测的组织和管理第三条 监督抽测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管理。第四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建立承担监督抽测任务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
3、抽测机构)库。入库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和能力。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监督抽测机构的日常监督工作,制定监督抽测机构的管理考核标准,按照管理考核标准对入库监督抽测机构进行登记、考核和清出。第五条 监督抽测应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抽测机构进行。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所属的监督抽测机构,或所属的监督抽测机构不具备监督抽测项目的检测资质和能力,可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其他监督抽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测。第三章 监督抽测的方式第六条 监督抽测分为验收抽测、检查抽测、留样抽查、能力审核、跟踪抽测五种方式。第七条 验收抽测是工程重要建筑材料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使用前进行的监督抽测。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
4、负责制定全市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质量和涉及主体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质监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监督组织本辖区内工程的验收抽测。第八条 检查抽测是质监机构对工程监督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况时进行的监督抽测:(一)发现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实体质量存在质量问题;(二)举报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实体质量存在质量问题;(三)伪造检测报告或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四)未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进行验收抽测;(五)其它需要监督抽测的情况。第九条 留样抽查是质监机构对检测机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时,抽取检测机构存样
5、的检测样品或生产企业存放的生产原材料和产品,由质监机构指定的监督抽测机构对相关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并进行检测结果比对。第十条 能力审核是质监机构对检测机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时,要求检测机构或生产企业与指定的监督抽测机构,在质监机构的监督下对同一检测样品进行指定检测项目的比对检测。第十一条 跟踪抽测是质监机构怀疑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生产企业伪造试验数据、出具虚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检测机构、生产企业留样抽查或能力审核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时,对涉及工程的材料(产品)或实体进行跟踪监督抽测。第四章 监督抽测的实施第十二条 监督抽测的抽样人员应当是质监机构或监督抽测机构的持证人员,且不得
6、少于2人。其中至少1人为质监机构的持证人员。质监机构人员应持有行政执法证,监督抽测机构人员应持有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应以盲样的方式组织留样抽查和能力审核,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对生产企业进行留样抽查或能力审核时,抽取的样品由生产企业负责提供,抽样人员应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数量进行抽样,不得超过检测的合理需要。第十四条 监督抽测机构按照质监机构要求进行留样抽查、能力审核和跟踪抽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或质监机构监督检查要求,委托监督抽测机构对工程进行验收抽测和检查抽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承担本工程见证取样检测业务的监督抽测机
7、构进行验收抽测和检查抽测。对验收规范要求见证取样检测的材料进行检查抽测时,以检查抽测结果作为检验批的验收依据。检查抽测未包括的验收必检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为工程的监督抽测机构提供必需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现场抽测条件,相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第十八条 工程监督抽测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的,质监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监督抽测发现的问题未经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进行相关分部工程验收。第十九条 留样抽查和能力审核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质监机构应责令检测机构或生产企业
8、进行整改,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工程各责任主体、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测,由质监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罚。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质监机构应每季度(季度首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将本辖区内上季度监督抽测的情况(监督抽测不合格明细、发现的较严重或较普遍的质量问题)汇总统计,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建立监督抽测制度,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监督抽测工作。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