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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工程资料移交与归档9.0.1工程资料移交归档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当无规定时应按合同约定移交归档。9.0.2 专业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套数将检查合格的施工资料按规定时间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移交。9.0.3 施工总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套数将检查合格的施工资料按规定时间向建设单位进行移交。9.0.4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套数将检查合格的监理资料按规定时间向建设单位移交。9.0.5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的相关要求,将全部汇总的工程档案,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进行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六个月内将纸质工程档案、工程电子档案、竣工图案卷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如
2、需延期,应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9.0.6 各单位工程资料移交时应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包括移交书、移交目录。9.0.7 专业承包单位应保存承包范围内形成的工程资料,根据本单位规定,合理确定工程资料的归档保存期限。9.0.8监理单位应保存的工程资料,根据本单位规定,合理确定工程资料的归档保存期限。9.0.9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保存一套完整的工程资料,根据企业规定,合理确定工程资料的归档保存期限。9.0.10 建设单位归档保存的工程资料,案卷的保存期限应与工程使用年限相同。9.0.11 按规定报送城建档案馆保存的工程档案,经城建档案馆预验收合格,纸质案卷、电子档案交城建档案馆归档保存。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