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程序和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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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程序和要求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2、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

3、办法施工许可证。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械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5、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的规定。三、实施要求 1、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审查事项之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和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分包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前,已及总包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必须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2、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可分次进行。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以及其中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

6、的分包工程(包括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是:拆除、爆破工程;土方开挖及深基坑支护工程;深基础工程等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3、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的主要资料:(1)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分包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一式两份)。(2)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情况;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设计单位对安全施工提出要求和建议的情况。(3)向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地质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情况。(

7、4)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情况。(5)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及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理费用的落实情况;施工承包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承包合同)。(6)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分包施工单位与总包施工单位就安全生产管理的责权关系明确情况及相关资料。(7)其他相关安全生产审查资料。以上要求提供的证书、合同和资料均应备原件供现场查验。所提供的证书、合同和资料均只需满足审查申请内容的要求。4、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监督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严格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未经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包括由建设

8、单位直接分包的分包工程以及其中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不得允许开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对未经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总包单位承包范围内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不的允许施工,擅自施工的,有关部门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四、办理程序1、自2006年4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2、工程项目或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分包工程(包括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完成开工准备工作后,建设单位组织填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或湖南省建设工程分包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评价意见后,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

9、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审查申请。3、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前往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经核查备案后,签署建设工程项目(分包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4、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五、违法违规的处罚依据1、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

10、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消原批准。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要求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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