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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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沈阳市规划管理条例、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辽建发2001120号)及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认可文件的通知(辽建发2001146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各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进行规划验收,跨行政区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指定管辖权。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指导及监督检查。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

2、收,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批准图纸为依据。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和环境建设后,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整体验收。对于小区内的住宅工程,按单体工程实行该规划项目分段验收。小区内的其他单位工程要以整体规划验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单位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详见附表)即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16层以上,跨度24米以上;高耸构筑工程高度100米以上;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且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区段可实行分段规划验收。工程竣工后,实行工程竣工整体规划验收。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上述要求,在工程竣工后向城市规划

3、部门申请规划分段和整体验收,并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测量,并由勘测单位进行工程实测。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含建筑、构筑、道路、管线等工程)验收时应当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含附图复印件)。2.建设工程计划项目表,经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平、立、剖面图,环境规划图,综合管网规划图各一份。3.规划设计批复定位通知书,建设工程放线、验线记录复印件各一份。4.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和竣工测量图。5.人防工程验收证明复印件。6.其他材料。第八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

4、区(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退还给单位或个人,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第九条区(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检查及规划管理人员与相关部门人员一起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该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1)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规划道路、绿化控制线等)、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2)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密度、容积率、绿地面积、绿化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3)建筑形式,立面造型;(4)道路、踏步、围墙、大门、绿地、停车场、雕塑、水池等

5、环境设施。第十一条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1)中心线位置;(2)管线尺寸及电缆孔数;(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4)其他规定。第十二条道路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1)中心线位置;(2)横断面布置;(3)道路工程结构;(4)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5)其他规定。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凡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应当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核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分段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第十四条凡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的建设工程,验收检查人员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记录单上注明意见,并提出改正意见,

6、报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建设并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在未取得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前,市有关部门应按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辽建发2001120号)及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认可文件的通知(辽建发200114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不予备案。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并采用城市统一坐标和高程系统。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地形图和测量成果表

7、。(1)地形图应当采用1:500或1:1000比例尺并利用GPS卫星定位系统进行测绘,地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地工程的平面尺寸和四至界限等。(2)测量成果表中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面积、每栋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基地内建筑总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开放空间面积、停车场面积等。第十八条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综合管线平面图并标明中心线位置、管径尺寸、埋设深度及与相邻管线或建筑物的间距等有关技术参数。第十九条道路、桥梁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道路路线平面图、横断面图并标明中心线位置、标高、路宽等有关技术参数。第二十条本规定中各项技术计算,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沈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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