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公共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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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公共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高栏港经济区(以下简称港区)公共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集约利用与优化港区土地资源,促进港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珠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珠海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港区地面以上,用于容纳输送物料的综合性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构筑物,其主要由管架、管道和附属设施三部分组成。 前款规定的输送物料的综合性管道,包括准入使用的石油、石化、化工等多种石化液体介质的输送管道;水、污水及其他液体的输送管道;蒸汽及其他

2、气体的输送管道。前款规定的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消防、照明、电气、通信、安全监测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廊使用单位,是指符合准入条件,依据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使用公共管廊并获批准使用的单位。第四条 凡在港区从事公共管廊建设、管理、使用的单位,以及申请从事公共管廊管道铺设及其他作业的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 珠海汇华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廊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是港区公共管廊管理的主体,负责公共管廊的运营、维护及管理。各管廊使用单位作为管廊使用主体,配合管廊管理公司运营、维护及管理公共管廊,负责所使用管道的安全运营及日常维护,承

3、担使用管道安全方面的直接责任。港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做好公共管廊的监管协调工作,具体职责为:(一)区统筹发展局负责公共管廊的立项工作;(二)区规划分局负责公共管廊的规划管理工作;(三)区建设局和区政府投资建管中心负责公共管廊的建设管理工作;(四)区安监局负责公共管廊的安全生产工作;(五)区环保局负责公共管廊的环保工作。第六条 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和安全运行。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 区规划分局应根据区管委会的委托,组织编制港区管廊专项规划,报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区政府投资建管中心组织实施。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

4、港区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各功能区域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区规划分局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征询各管廊使用单位意见,管廊使用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工作。 第八条 新功能区域的建设,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管廊的,应当配套建设管廊。建设管廊应当与新功能区域的其他市政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建设。 第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区规划分局按照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已建设管廊的线段,不再批准管廊使用单位开挖铺设管道: (一)无法纳入管廊的管道;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道。 第十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建设开工前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原在建或已建成的管廊,建设工

5、程手续未办理完毕的,管廊建设单位应在管廊投入使用前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十一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地质勘探,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现场勘察数据和勘察分析结论报告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遵循港区管廊专项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经济、实用,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算书应当经过有权单位的审查批准,工程设计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保存,设计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施工现场服务。设计单位应当对管廊建设工程的设计质

6、量负责。第十四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对管廊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十五条 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60日内,协同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完成工程竣工图的设计。并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竣工图设计资料(含纸质版和DWG文档)移交区规划分局存档,作为今后管廊布管设计的输入资料。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管廊移交管廊管理公司,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向区建设局

7、报送工程档案。管廊管理公司应当与管廊建设单位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违反本章规定的管廊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结算。第三章 准入使用第十九条 准入使用管廊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部门正式注册;(二)所生产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通过行政许可审批;(三)按照区管委会规定的建设程序,经区安监局、区环保局通过安评、环评审批手续。(四)与管廊管理公司签订管廊使用服务协议; (五)按照管廊管理公司相关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管廊管道的设计和施工。第二十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管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管廊管理

8、公司提出有偿使用申请,并填写管廊准入企业审批表,提供企业管道详细资料(包括管径、运输介质性质、管道材质、预计年输送量等内容)及前款规定的准入条件相关资料,且按照管廊管理公司的要求支付相关费用。第二十一条 管廊管理公司、管廊管理咨询单位会同管廊使用单位、设计单位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并综合考虑管廊使用单位管道使用要求及管廊总体使用安排规划后,由管廊管理咨询单位提出管廊使用单位管道上架位置的布置初步方案,经管廊管理公司审核确定最终方案。管廊管理咨询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第四章 管道设计与施工第二十二条 管廊使用单位上架管道的设计与施工,应按照管廊管理公司相关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第二十三条 管廊使用申

9、请获得批准后,管廊使用单位应当将上架管道运输的介质性质、管道材质、年输送量、输送位置等相关数据提供设计单位组织设计。第二十四条 上架管道的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第二十五条 设计图纸的格式应当符合管廊管理公司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管廊现状的基础资料由管廊管理公司提供,设计成品应当反映管廊的布管现状,上架管道的设计不得影响现有管道的运行和后期管道的铺设。第二十六条 上架管道的初步设计方案经管廊管理咨询单位提出咨询意见后,由管廊使用单位报管廊管理公司组织评审。施工方案、施工图经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并按规定程序报批通过后,由区政府投资建管中心和管廊管理公司共同

10、监督实施。第二十七条 上架管道的施工管理主体是管廊使用单位,但管廊管理单位有权进行监督和协调。第二十八条 上架管道工程施工的安全责任主体是管廊使用单位,管廊使用单位负责人对上架管道施工安全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上架管道工程施工前,管廊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管廊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上架管道施工单位全体施工人员接受入场前安全施工培训,并接受区建设局和区安监局的监督; (二)管廊使用单位应当为上架管道施工单位的全体施工人员购买相关保险; (三)管廊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管廊管理公司依实际施工需要所确定的保证金数额缴纳安全施工保证金。第三十条 上架管道的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

11、全措施,严禁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和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三十一条 上架管道施工过程中,管廊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现场施工安全。 第三十二条 上架管道工程竣工后,管廊使用单位应当向管廊管理公司提交书面验收申请报告,管廊管理公司收到书面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管廊管理公司有权责令管廊使用单位限期整改,管廊使用单位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运营与维护第三十三条 管廊管理公司负责管廊的运营与管理。第三十四条 管廊的运营与维护管理,应当按照管廊管理公司相关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五条

12、 管廊管理公司对港区管廊(上架管道除外)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承担主体责任。第三十六条 管廊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管廊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管廊管理实施细则,做好管廊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保工作; (二)完善管廊沿线安全防护设施;(三)保持管廊管道摆放位置安全和整洁; (四)统筹管理各管廊使用单位的日常维护,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管廊使用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五)负责管廊的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六)制定港区管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安监局备案。组织各管廊使用单位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廊发生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

13、知管廊使用单位进行抢修。 (七)监督各管廊使用单位对上架管道维护、维修作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制止违章作业。 第三十七条 管廊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区域内入网管廊使用单位档案,并建立管廊监控与数据采集信息系统。第三十八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廊管理公司负责向各管廊使用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管廊使用费和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管廊使用费、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以及其他管廊运营与管理的收费项目及价格应当报区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管廊运营与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服务公约,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十九条 管廊使用单位对所属上架管道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负直接责任,并

14、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上架管道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配合管廊管理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所属上架管道的管理、维护、维修及安全运行负责。管道的使用和维护、检修,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管道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四)编制实施管道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实行动火证制度,各项预防措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环保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六)制定管道安全应急预案,并报管廊管理公司备案; (七)为

15、保障管廊管道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管廊原则上应当实行封闭。特殊地段不能封闭的,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管廊两侧应当设置安全巡查和应急消防通道,安装完备的管廊照明系统及监控系统。 第四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经区规划分局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并将设计图纸报送管廊管理公司备案。管廊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管道所属管廊使用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区安监、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分局提交书面报告,提供管廊管理公司认可的施工安全防护方案和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防护、防治方案

16、采取安全、环保措施: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第六章 信息管理第四十三条 公共管廊信息管理应当按照管廊管理公司相关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第四十四条 管廊的规划与建设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交由管廊管理公司统一存档。管廊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管廊规划建设基础数据库,为今后管廊的规划与建设提供参考,同时为管道上架管理的决策提供详细、真实、实时的依据。归档资料包含施工图和竣工图资料的其纸质版和DWG电子档。第四十五条 管廊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道上架信息数据库,并建立健全

17、管廊安全信息监控体系,完善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使用智能化监控技术,对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重点位置、关键节点实行实时监控与记录。第四十六条 管廊管理公司应当分区建立管廊的三维模型并及时更新,作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决策的依据。第四十七条 在未完成本章规定的信息管理工作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相关公共管廊投入使用。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廊管理公司、管廊使用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义务的,由区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区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管廊管理公司、管廊使用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个

18、人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道上架的; (一)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管廊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统筹发展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14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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