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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竣工抽查检验制度竣工抽查检验制度,为更好的贯彻中华人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切实履行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责,加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力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公正性、科学性,决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竣工抽查检验制度。 一、验收抽检内容 1、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 地基基础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构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工程技术资料的抽检 ()质量保证资料及有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2)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检查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 (4)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与工程结构
2、、安全检查报告和抽查检查资料; (5)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验记录; (6)必要的工程管理制度; 2)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检 (1)桩基 (2)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资料; (3)结构安装重点部位的砌体、砼、钢筋施工质量抽查情况和检测; (4)砼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5)构配件和设备、防水、管道、设备、暖通、门窗等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项目; (6)工程观感质量 二、监督抽检方式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和工程情况采取重点检查和一般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以目测观感、实测并辅以必要的检查设备进行。 三、单位工程质量
3、检验的主要内容 (1)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应按工序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顺序逐次进行。 竣工验收检验: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后,应在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合格后,通知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验收。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检查、评定,符合验收标准后,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人员进行单位工程验收,明确结果形成验收报告。竣工验收采用随机抽检,按各专业质量评定标准进行。 四、质量问题处理的程序和基本要求 一般由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质量负责人及责任负责人进行分析处理。 1、质量问题处理的基本要求 (1)质量问题的审查;调查:调查结束后,对
4、质量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报告”;上报项目总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重大质量问题还要写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项目总工程师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处理。 (2)质量问题的现场保护和应急措施 (3)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建立在质量调查的基础上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现场有关人员进行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质量分析可采用因果分析图法,对人、机、料、法、环的五在因素进行原因分析,从中找出发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因素。 (4)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的实施、控制及验证 由责任人编写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项目总工程师批准实施.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的实施:由质量问题负责人实施,对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的实施一般有4种方法:返工;以达到规定要求;返修 .质量问题处理的控制及验证;质量问题责任人对质量问题按处理方案处理完毕后,报经质量检查人员进行复验,验证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或还留有隐患。 (5)质量问题不作处理的论证 不作处理除了需满足功能和安全需求外还要论证使用寿命是否达到 预期要求,以及强度的设计是否满足需要。不作处理的质量问题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不影响使用功能和生产工艺的要求;不影响结构安全的要求;某些轻微的质量缺陷,通过后续工序或以弥补的,由后续工序处理;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经复核验算,仍能满足设计要求者但应经过设计人员验证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