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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核定住宅建设中街坊内自来水管道施工收费的复函沪价经(1998)第240号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你局沪用财(1997)第2290号关于完善现行住宅配套自来水街坊排管和接水收费办法的函收悉。为发展住宅建设,规范自来水管道施工收费,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核定住宅建设中街坊内自来水管道拆除、排管及接水工程的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自来水管道拆除施工收费 旧房拆迁前,自来水管道拆除工程由自来水公司负责安装街坊内临时总水表,并按总水表计量和居民用水价格向动迁单位收取水费。 自来水公司安装临时总水表按进价收取直接材料费(阀门、水表、路面修复费等),不能收取辅助材料和人工等费用。 运迁单位按居民用户
2、水表计量和水价向用户收取水费;不得擅自加价和分摊水量。 动迁单位负责拆除地上、地下自来水管道及用户水表,并将水表如数交还自来水公司。 二、街坊内的自来水排管和住宅小区接水工程 街坊内的自来水排管指从道路干管至建筑物进口的自来水进水管网敷设。住宅小区接水工程指自来水干管与住宅的用水总管联接、室内水表安装和联接。 街坊内的自来水排管工程和住宅小区接水工程的计价单位为新建住宅建筑面积,收费标准核定为每平方米17.50元。 三、执行日期 上述收费标准从1998年9月1日起执行。9月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仍按合同规定结算,结算费用高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结算费用低于新标准的按合同执行。 请严格按上述规
3、定执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做好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实施中有关问题。 上海市物价局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关于外环线以外地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执行标准的通知 沪价公(2002)009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自2000年9月起,本市中心区执行关于核定市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152号文),对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了统一收费。为了完善管理,经市有关部门研究,对外环线以外地区的住宅供电配套工程也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具体如下: 一、电力配套容量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基本容量为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基本容量为4千
4、瓦;公建部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二、收费标准 1、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每平方米面积收取,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计费面积。 2、浦东、徐汇、闵行、长宁、普陀、杨浦、虹口等区外环线以外的地区;嘉定、宝山、青浦、松江、金山、南汇、奉贤等区外环线以外的集中城市化地区(详见附表)的收费标准为:全电缆入地工程每平方米115元;小区外架空线、小区内电缆入地工程每平方米100元。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并一次付清工程款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90执行。 3、外环线以外其余地区的供电配套工程费,由电力部门和开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议确定,一般不高于每平方米85元。 三、有关提高配置标准
5、、公建设施降低配置标准、采用小型化设备、要求特殊配置以及配套工程实施内容等,仍按关于核定市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的第二条第2、3点和第三条规定执行。 四、供电配套工程费由市电力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此前已全部或部分交付电力业扩工程费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嘉定等区集中城市化地区”的范围 上海市物价局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表: “嘉定等区城市化地区”的范围 行政区 范 围 嘉定区 嘉定镇、安亭镇、江桥镇、南翔镇 宝山区 松宝地区(月罗路以南、蕴川路以东、黄浦江以西)、罗店镇、顾村镇 金山区 石化地区、枫泾镇、朱泾镇 奉贤区 南桥镇
6、、奉城镇 松江区 松江镇老城区、松江城新城区、九亭镇、洞泾镇、泗泾镇、新桥镇、佘山镇 南汇区 惠南镇、周浦镇、大团镇、新场镇 青浦区 青浦镇、朱家角镇、徐泾镇、赵巷镇、 关于核定市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经(2000)第152号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控制住宅造价,经市有关部门研究,对本市中心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具体如下: 一、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按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 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以下
7、的住宅配置4千瓦;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二、收费标准 1.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内(包括6 万平方米)全电缆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5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为每平米130元;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 上、并一次付清工程款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90执行。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 2.如果要求提高配置容量,每户每提高1千瓦, 收费标准提高10;车库、车棚、垃圾房等公建设施如要求低于每平方米40瓦的标准配置,按容量比例收费标准相应降低。 3.如因场地狭小,开发商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又较高的,收费标准上浮20;有特殊配置要求的其他住宅仍按项目规划建设,个别核算。以上小型
8、化和特殊配置项目收费应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三、上述供电配套工程包括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除供电配套工程费外,不再收取供电、配电贴费和其他费用。住宅建设单位应配合电力公司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四、供电配套工程费由市电力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按照电网有关规定,制定小区配电计划,按期实施,确保住宅配套供电。 五、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在外环线以内地区 试行。9月1日前已全部或部分交付电力业扩工程费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电力工业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同意调整新建住宅街坊内燃气管道排管施工收费标准的函沪价
9、经(1998)第115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你局沪用财(1997)第2289号关于调整新建工房室外煤气管道排管施工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了防止因房屋沉降导致煤气管道泄漏,市煤气销售公司采用新的工艺施工,致使煤气排管成本上升,企业经营困难。为此,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同意调整新建住宅街坊内燃气管道施工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施工范围 街坊内燃气管道施工以道路红线至建筑物进口为界,不包括道路规划红线内的道路排管及建筑物室内排管。 二、收费标准 1.街坊内燃气管道施工收费以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 天然气管道施工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4.50元;煤气管道施工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1元。 2.施工单位实
10、行定额包干,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室内审图验收费等其它费用。 三、执行时间 上述收费标准从1998年5月1日起执行;5月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仍按合同规定结算,结算费用高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结算费用低于新标准的按合同执行。 请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切实做好向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实施中有关问题。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关于规范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收费的复函沪价经(1998)第132号市邮电管理局: 你局沪邮电管(1997)财字62号收悉。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建筑物内的管线和线路设备,均应纳入工程设计之内,所需材料和资金应和其他配套工程一样,在基建项目
11、总投资内统一安排解决”的规定,为规范收费行为,控制工程费用,加快住房建设,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现将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施工范围 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以道路红线至建筑物进口为界。 二、收费标准 以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具体标准如下: 1.挂空式通信线缆工程每平方米6.50元; 2.全部暗埋式通信线缆工程,高层每平方米12.5元;多层每平方米20元;别墅每平方米40元。 3.经市计委批准按成本价出售的平价房,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费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三、道路红线接口至电话交换局的电话通信工程建设费用,主要由“电话初装费”列支,不得再向用户收取邮电通信配套费。 四. 上述收费标准从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合同收费高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合同收费低于新标准的按合同执行。 望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妥善处理好施工中有关问题。上海市物价局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