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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法讲座提纲 一、制定本法的目的及依据 二、农村土地的概念 1、从土地类型上分 农用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养殖面等; 农村的宅基地; 建设用地。 2、本法所讲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含义是: 既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仅指农用地,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以及土地管理法未规定的但依法用于农业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不包括农村的宅基地、建设用地。 三、土地承包的形式 土地承包的形式分为两种,即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的
2、承包。 家庭承包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是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的承包;其他形式的承包,即通过招标、拍卖和协商等进行的承包,主要是对“四荒”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土地的承包。 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三十年不变,承包期内除法律规定外不得调整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转包、入股、互换等,也可以依法继承。 对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实行债权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和承包费等,均由合同议定,承包期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予以变更。 四、土地承包的管理 五、家庭承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家庭承包的发包方的权
3、利和义务 (1)发包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同情形发包方有三,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2)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 利:有四项,即发包、监督、制止、其他四项权利。 义 务:也有四项,即维护、尊重、服务、建设四项义务。 2、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方的主体资格: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一)维护土地的
4、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形状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家庭承包的原则 这里所讲的承包的原则是农村土地在进行家庭承包时,必须遵守的准则。如果违反了该原则,土地承包是不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无效的。具体规定的原则有: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
5、序合法。 此外,总则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是: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七、家庭承包的程序 承包的程序是指,农村土地在进行家庭承包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进行的步骤和所作的工作。具体有四个步骤和工作(第十九条):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
6、)签订承包合同。 八、家庭承包的承包期限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九、家庭承包的承包合同 家庭承包的承包合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签订的、明确土地家庭承包法律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1、合同的形式 书面合同:根据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必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即明确规定合同的形式是书面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合同的条款。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
7、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该条规定的合同条款是指导性条款,当事人在制订合同时一般应约定以上内容,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情况约定其他的内容。 3、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就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合同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了书面合同即生效,不需要办理批准、 登记、公证等相关手续才生效。 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 4、其他相
8、关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或均无权擅自变更、解除该合同,其他组织、个人也无权干涉该合同的履行。 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总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法还以专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了规定。具体内容有: 1、承包期内发包方能否收回承包地 一般情况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六条) 特殊情况 (1)户口迁移(第二十六条) (2)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第三十三条) (3)承包人死亡(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承包期内承包
9、人能否交回承包地(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或者依法收回承包地时的补偿问题(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3、承包期内发包方能否调整土地 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 一般情况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特殊情况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在承包期内,发生了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 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 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0、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4、今后出现的人地矛盾如何解决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一般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却又很长,承包期内的人口情况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人地矛盾。对此如何解决呢? 第二十八条作了部分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除此规定以外,本法还规定了通过土地流转等一些途径。另外,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可以通
11、过发展乡镇企业和第二、三产业等途径,创造就业机会来解决人地矛盾的问题。 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入股等。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第三十三条)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1
12、)转包; (2)出租; (3)互换 (4)转让 (5)其他方式 如:入股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 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1)合同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2)合同条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
13、)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同意、备案和登记(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对承包方投入的补偿第四十三条 十二、其他方式的承包 其他方式的承包,即通过招标、拍卖和协商等进行的承包,主要是对“四荒”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土地的承包第四十四条。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1、承包的方式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或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
14、合作经营。 2、承包合同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合同内容的确定是,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3、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特殊规定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另外必须说明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土地只能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
15、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四十九条 5、承包人死亡后的继承第五十条 十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的解决 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协商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调解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调解;调解机关是村民 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 3、仲裁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提请仲裁: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 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 仲裁机构: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 裁决书的效力: 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可
16、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4、诉讼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四、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责任 1、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2、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3、承包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第五十六条)4、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益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 5、破坏土地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 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