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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发表日期:2006年7月10日 【编辑录入:base】宿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加强我站内部工作体系化管理和约束机制,增加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透明度,使我站的建设工程监督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严谨、高效,提高工程监督水平,制定本工作程序。第二条 我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受市建设局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现场及安全生产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第三条 各监督科根据工程监督工作计划及施工现场隐蔽工程报验通知,采取定点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工程实物实行质量形成过程动态监督,并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第二章监督手续办理第四条 宿迁市建设工程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应认真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表中所填内容、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查原件,留存复印件),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签发建设工程监督通知书。手续办理后,办公室负责将建设工程监督申报表报站长室,站长室在1个工作日内明确监督科。第五条 监督
3、科在抽查及监督巡查工程时应注意是否有漏监工程,及时向站长室反映信息,由站长室牵头负责查处,监督科室协助。对于先开工后办理监督手续项目,申报资料应包括有关工程已施工部分质量认定、安全检验记录、鉴定意见和实施行政处罚意见书。第三章监督方案与交底第六条 监督科接受项目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明确主监人。第七条 主监人在编写监督方案前,应认真阅读施工图设计文件,加深对图纸的理解,设立质量控制点。第八条 监督方案应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和监督控制点。监督控制点是对涉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检查,原则上可设立为:(一)基础钢筋隐蔽验收的复核;(二)有地下室
4、结构的顶板楼面钢筋隐蔽验收的复核;(三)底层楼面钢筋隐蔽验收的复核;(四)中间主体结构转换层楼面钢筋隐蔽验收的复核;(五)顶层屋面钢筋隐蔽验收的复核;(六)安装工程中重要使用功能的管、线的隐蔽验收的复核;(七)基坑支护及降水方案制定和审批情况和现场使用情况;(八)各类脚手架、模板及支撑系统的方案制定和审批情况、搭设和使用情况、验收和拆除手续及程序执行情况;(九)各类起重机械检测和验收情况;(十)“三宝四口”防护用具情况,现场设置、配备情况;(十一)现场临时用电情况;各类施工机具设置、检测、验收和使用情况;(十二)安全警示标志、各类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现场设置情况;第九条 监督方案由主监人
5、组织编写,可在建设工程监督工作方案上填写,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附页,质监组人员确认后,监督科负责人审核批准,其中重要工程(六层以上的住宅工程、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工程和大型市政工程)由站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监督方案编写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分阶段进行。第十条 主监人应在办理工程监督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监督交底,将监督方案发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并填写建设工程监督交底记录。第十一条 质监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认真执行监督方案,如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监督方案时,按原程序批准。桩基子分部的监督交底参照上述要求进行,由主监人填写建设工程监督交底记录。第四章工程质量行为监督第十二条
6、 在监督交底时,监督科应对各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原件)进行检查,由主监人填写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有不完整、违规行为,应签发工程监督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整改结果提交给主监人。在抽查时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应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施工期间相关责任主体人员有变更时,应检查变更资料。第十三条 交底后当日应进行项目首次安全生产检查。 检查内容:(1)建设单位是否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2)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监理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到位。
7、(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人、专职安全员是否到位。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配备情况。 (6)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是否合理。 (7)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9)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和落实情况。 (10)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11)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 (12)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和审核情况。 (13)临时用房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第十四条 监督科监督检查时,应重视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行为资料进行检查,发现有不良行为内容的,应建立建设工程主体不良记
8、录,并每周汇总报站长室,由站长室安排向有关方面公示。第十五条 监督科在对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等检查时,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应在2个工作日将整改结果反馈;发现有不良行为内容的,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记录,并每周汇总报办公室,由站长室向有关方公示。第五章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监督第十六条 我站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主要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监督科对工程实体监督的抽查频率原则上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六层以下的单位工程不少于5次; (二)六层及其以上的单
9、位工程不少于6次;(三)桩基子分部工程不少于2次。第十八条 工程实体监督的内容主要为:(一)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二)对工程实物质量和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施工现场质量控制情况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施工图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三)对桩基子分部、含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和主体分部等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四)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体监督,监督检查的重点:安全管理、脚手架、基坑支护、模板工程、“三宝”及洞口临边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塔吊、施工机具、起重吊装、文明施工。第十九条
10、根据检查的结果,由主监人填写建设工程监督记录,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质量问题由监督科负责人签发工程整改通知书;有严重的违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隐患的工程由监督科提出、站长审查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整改。 开具整改通知单或(局部)暂停施工通知单后,应要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质量或安全员、监理公司现场监理人员签字。整改通知单或(局部)暂停施工通知单上应注明整改期限,同时提供空白整改完成报告单,要求在整改限期内根据整改结果填写后,返送监督科,归入监督档案。监督科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单后,应根据整改完成报告单中叙述的完成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复查。无论
11、是否复查,均应告之现场监理及施工单位。开具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的,若已收到整改完成报告单,并确信已消除隐患,应开具复工通知单。 第二十条 巡查组应根据监督科的工程情况进行工程巡查,巡查内容参照第十七条要求进行,根据检查的结果,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及时转交监督科进行落实、处理。在巡查中发现有违反不良行为内容的,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记录,并每月汇总站长室,由站长室向有关方公示。第二十一条 监督科人员检查时发现有质量问题,需要进行检测的,由监督科主监人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单,交相关责任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六章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主要针对
12、主体结构混凝土子分部进行,需要对混凝土基础抽测的可参照执行;监督科应在接到工程顶层屋面钢筋隐蔽通知后,进行监督抽测,也可在监督巡查时同时进行。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项目:(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二)重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三)现浇楼板结构厚度;(四)混凝土结构构件轴线、几何尺寸。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方法:(一)混凝土强度采用回弹法;(二)钢筋的规格、数量和保护层厚度采用电磁法或破损法;(三)构件的几何尺寸,采用尺量法、激光测距仪等。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频率应不少于以下数量:(一)主体结构: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6层以下的建筑抽测不少于1层
13、;7层以上11层以下的不少于2层;12层以上建筑不少于3层;(二)每层每个抽测项目不少于2个构件。第二十六条 监督科应及时将抽测结果填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经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由监督科负责人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应提出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处理方案,监督科报技术负责人同意后进行处理,处理后由监督科对有关资料复查、备案。第二十七条 监督科应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数据、处理结果汇总、归档。第七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问题)处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
14、理监督的内容和要求:(一)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主监人,监督科及时报站领导并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填写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站及时报市建设局和省质监总站。(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由监督科提出、站技术负责人审查、站长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三)站监督科认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技术方案、结果符合有关规定后,经站技术负责人审查、站长同意签发工程复工通知书。(四)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督科应及时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填写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督促有关单位调查分析、制定技术处理方案,监督科认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和技术方案符合要求,经站技术负责人同意
15、后实施,处理后由监督科对有关资料复查、备案。(五)监督科应根据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及设计要求对事故的处理过程、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工程安全事故(问题)处理监督的内容和要求: 1. 接到安全生产事故通知后,按事故等级分类,相关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勘探和调查事故。 2. 开具整改通知单或(局部)暂停施工通知单,监督科及时报站领导并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 3. 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认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 事故调查组应在10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将报告送交建设局。 5. 参加建设局组织的事故调查讨论会。
16、 6. 监督科将事故处理过程有关资料建档。第三十条 对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参照一般质量事故程序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 不合格的检测结果报告处理监督要求:办公室收到检测单位反馈的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后,及时转发给监督科签收,监督科应根据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内容及时责令有关责任方处理,并督促处理结果报告及时报站技术负责人。第三十二条 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程中,发现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质量行为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及时报站长室进行查处;造成质量问题的质监科参与处理。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的违规行为应立案查处的,由站长室报市建设局。第八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评价第三十
17、三条 对主要分部(子分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评价监督的一般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基础施工(含桩基施工)、主体施工、装修施工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按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列入企业年度考核,作为企业安全资质管理及综合考评的依据。(一)基础阶段评价1、评价时间基础施工完成工作量的50%,桩基础施工完成工作量的50%,应提前三天报监督科室。2、评价重点(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2)专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4)深基坑支护、土方开挖;(5)机械设备检测,使用安全;(6)文明施工。(二)主体施工阶段(含安装)的评价1、评价时间主体施工完
18、成二分之一高度和封顶前,安装工程完成工作量50%和100%时,应分二次分别提前三天报监督科室。2、评价重点(1)脚手架;(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3)洞口、临边防护;(4)机械设备使用安全;(5)模板支撑系统; (6)设备、结构吊装;(7)文明施工。(三)装修阶段的评价1、评价时间外装施工完成工作量的50%,内装施工完成工作量的50%,应提前三天报监督科室。2、评价重点(1)脚手架(含内脚手架)、高处作业防护;(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3)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消防安全;(4)施工机具(5)文明施工。 (四)达标工地的验收与文明工地的评比1、达标工地验收(1)施工单位在完成主体施工1/2高度,可申
19、请达标工地的验收,我站结合基础阶段评价,加权后综合得分作为达标工地的验收依据。(2)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为达标现场。2、文明工地的评比(1)对已获得达标现场的工地,可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由我站组织核查,综合得分85分以上者,由我站报市建设局批准。(2)对达到省级文明工地标准,由我站统一推荐上报。第九章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第三十四条 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的一般规定:(一)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子分部、含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和主体分部工程。如其它分部(子分部)工程需要验收监督的参照执行。(二)对于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监督,监理(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前3工作日通知监
20、督科,监督科根据历次检查情况可选择是否进行现场监督。重要工程由监督科科长提前2工作日通知站技术负责人,由站技术负责人安排人员与监督科主监人按期进行现场监督验收。(三)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前,我站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出现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已按有关规定处理结束。(四)质监人员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参验人员、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整改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当
21、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五)不进行现场监督验收的工程,主监人应收集验收的验收报告。(六)监督科应将每周监督验收情况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向有关方公示。第三十五条 对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规定:(一)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工程技术资料、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等报送站技术负责人、站技术负责人审查资料符合要求后,由站技术负责人提前2日通知监督科,监督科主监人、站长室派员按期进行现场监督验收;如审核资料不符合要求,应提前反馈给
22、建设(施工)单位补充有关资料择日举行验收。(二)质监人员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参验人员、验收程序、执行标准、实物质量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由主监人做好验收监督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整改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第十章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局提交。第三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该项目的主监人组织编写后,随整理完整的监督档案送交站技术负责人复核,站长签发。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一份报送市建设局备案,另一份随监督档案在站办公室存档。第十一章其它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程序主要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明确监督检查监督重点。由于受具体工程特点的制约,其它一些针对性要求,根据具体工程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