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保修书.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2711752 上传时间:2023-02-23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屋建筑工程保修书.doc(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GD3010房屋建筑工程保修书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交工日期: 年 月 日中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2、。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 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无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 质量保修责任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

3、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 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 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

4、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

5、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 供热与供冷系统 ,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 电气管线

6、、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 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第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

7、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十一条 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第十五条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8、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一) 因使用不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二) 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 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项目建议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