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专用合同条款.doc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2711861 上传时间:2023-02-23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11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施工招标专用合同条款.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施工招标专用合同条款.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施工招标专用合同条款.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施工招标专用合同条款.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施工招标专用合同条款.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施工招标专用合同条款.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施工招标专用合同条款.doc(2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合同通用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合同通用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9 其他合同文件: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于2012年投标时按金牛区2012年第一批重要节点建筑综合整治工程(二环路段)工程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含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招标文件:指招标人于2012年为开展金牛区2012年第一批重要节点建筑综合整治工程(二环路段)工程工程招标文件。1.1.2

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1.1.2.2 发包人: 1.1.2.3承包人: 1.1.2.4项目经理(建造师): ,证书编号: 1.1.2.6 监理人: 1.1.2.7 总监理工程师: 1.1.3.10 永久用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用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增加:1.1.3.1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协调与工程有关的一切事务,姓名: 。 1.1.4.5 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1.1.4.7 补充:本合同中规定按小

3、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1.1.5 合同价格与费用增加:1.1.5.8 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本补充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1.3 法律 增加:适用法律和法规:执行现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四川省及成都市的法规和规章。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若这些规范标准有差异,按照最新版本、最高水准、最严格要求执行。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修改为:按“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中“合同协议书”约定。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

4、纸的提供1.6.1.1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后,工程开工前5天之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2份,并由监理人组织设计代表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1.6.1.2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承包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补充以下内容:1.6.2.1 承包人应自费购买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标准或规范,并在工地现场保存完整

5、的一套,以备发包人和监理人查阅。1.6.2.2如果某工程、工艺或工作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在该工程、工艺或工作开始10天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执行。1.6.2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后5日内免费提供施工图纸2套(含编制竣工资料的图纸)。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1.10化石和文物1.10.1 补充以下内容: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按第11.3款的规定办理。2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2.8 其他义务2.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

6、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具备工程开工条件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涉及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障碍时,负责与有关各方及时协调解决,施工单位应予以协助。(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3天提供相关地质资料。(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3个工作日内。(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费用已经包含在相关报价中,不

7、再另行计费。2.8.2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现场施工用水用电的相关手续和水电接口、管线敷设、拆除等一切费用,任何因用水、用电问题而导致的造价索赔或工期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须发包人审批或备案后生效。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1)按4.3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11.3条规定,确定延长竣工期限;(3)按15.3条规定,所作出的变更决定及变更估价;(4)按23.1条规定,所作出的工程索赔事项的签认和处理;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8、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3.1.4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及时通知发包人。3.1.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4、承包人4.1.10 其他义务(

9、1)承包人必须按照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80号文)的规定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其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由于承包人未办理此项保险而造成不能取得施工许可证,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2)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监理人免费提供具备办公条件的现场办公室2间。(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用电,充分考虑工程所在地停电、电压偏低、负荷偏小的风险。任何因施工现场供电原因而导致的造价索赔或工期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4)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用水,充分考虑工程所在地用水不便、停水、水压偏低等的风

10、险。任何因施工现场供水原因而导致的造价索赔或工期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5)承包人应对开挖范围进行物探(须委托第三方探测并出具正式成果文件)。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破坏及赔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 履约担保补充内容:4.2.1履约担保金额履约担保指基本履约担保。基本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不含暂列金额)的10%,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方式,通过承包人基本账户递交;如采用保函提供,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保函格式。4.2.2 履约担保有效期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在发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前一直有效。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应在本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用地恢复经由发包人签字

11、认可和所有工程资料合格移交后无息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4.3.6发包人指定分包人(1)为了实施合同中要求的专业化或特殊工程或关键的、专项的材料、设备、供货,发包人可以通过独立的招标或询价选定其他施工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货人作为指定分包人,承包人须与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分包或供货合同。(2)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穿越特殊障碍物(如河流)、深井降水工程等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可进行分包,分包单位须具有相应资质。承包方应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方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导致本工程的损害或给发包方造成损失,承包方都要承担连

12、带责任。(4)指定供货材料的计量及结算方法:发包人指定供货人供应的材料到达现场后,由承包人指定人员对材料进行验收,并出具材料签收单。承包人将已验收材料的价款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中。(5)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与承包人的责任划分:有关指定分包的合同中,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应独立地承担其合同责任和义务,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与承包人的责任划分应在其分包合同中约定。(7)对指定分包人的支付:对于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已完成的工程或提供的货物、材料或设备的支付,在监理人签发支付证书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先期支付证书中包含的该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应得款项的有关费用已由承包人支付给指定分

13、包人或供货人;如果承包人未提供这样的证明,发包人有权根据监理人签发的证书,直接向指定分包人支付按分包合同应付而承包人未支付的一切款项(扣除保留金),并从将按所代付款项的15%向承包人收取管理费。监理人在签发给承包人下一期支付证书时,应从中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额。4.3.7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1)承包人可以将穿越河流、深井降水工程等承包人无相应专业资质的专业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承包人委托前必须经发包人批准。该分包人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技术及协调等由承包人负责。当承包人委托的分包人在该工程项目中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不能满足本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可更换分包人,但必须获得发包人

14、的批准。(2)如承包人将穿越河流、深井降水工程等承包人无相关专业资质的专业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分包人,不论是否经过发包人同意,均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其履约担保,如相关担保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的,将向承包人追偿差额部分。4.4 联合体 本项目不采用。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3增加“承包人进场前应提供一份项目经理及现场施工管理授权书给发包人,明确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印章的权限同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4.5.5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所列名单委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及时到位且常驻现场进行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上述人员与投标文件中不符或长

15、期不到位,视同承包人转包,按专用合同条款第22.1条承包人违约处理。4.5.6 对承包人及项目经理的履约考核: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及项目经理个人的履约进行考核、备案,并在后续项目招标中予以参考。4.5.7 实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压证制度。承包人提供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相应资格证书原件至本合同标段全部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4.5.8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2天及以上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同时通知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2 本条修改为: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驻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而需要的下述人员,所派往本工程的人员应与合同

16、协议书附件相符:(1) 按合同协议书附件所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安全员和管理人员应按监理人要求及时到位。未经监理人的批准,不得更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更换,需经监理人批准、审核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2) 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长;以及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3) 尽管承包人已按合同协议书附件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并书面

17、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4.6.3 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并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作变更,必须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人,并经发包人同意方可执行。4.6.4 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驾驶员、爆破工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上岗;承包人应在按通用合同条款第4.6.1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补充以下内容4.7.1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不论何种缘由

18、引起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更换,即使发包人同意,对承包人按每更换1人次收取2万元违约金。若出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离开工地2天及以上,发包人将按每发现1人次对承包人收取5000元违约金。4.7.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更换现场人员的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按监理人员要求将人员调离本工程管理范围,否则发包人向承包人按5000元/人.次收取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在48小时内安排经监理及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监理人将视其为无法胜任现场工作:(1)对承包人工程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19、3)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及监理人正常工作的人员;(4)违反发包人、监理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的人员;(5)无证上岗的人员(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7 承包人应执行政府有关民工工资的管理规定及发包人关于民工工资的相关管理办法。如发生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到政府部门或发包人处索要工资的情况,则每发生1次,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5万元违约金;若发包人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将按所代付民工工资总金额的15%向承包人收取管理费;并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及其关联单位企业以后的投标。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2 增加:承包人

20、应在每个月的20日之前将下月承包人所需材料的采购计划(包括材料品种、数量和采购时间)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监理人审批。由于承包人未按时提供材料采购计划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1.3 增加: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出具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持异议,可申请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在处理质量争议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保证工程正常施工。承包人自购材料虽经监理人质量检验和验收,但不解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5.1.4 除发包人书面认可外,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材料或设备,必须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主要材料价格表”填报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进行采购和施工,否

21、则,监理人不予验收,发包人对该部分材料款不予支付。5.1.5 发包人视工程具体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更换相关材料及设备,对更换部分的价格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4条执行;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所选用的材料品质低于规定的品牌材料的同等水平,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投标时承诺的材料品质更换,但不补偿价差。5.1.6 对承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的支付:对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负责材料或设备价款的支付,承包人应随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供上期支付证明,确认先期的支付证书中包含的该供货人的有关费用已由承包人支付;如果承包人未提供这样的证明,发包人有权根据监理人签发的证书,直接

22、向此类供货人支付按分包合同应付而承包人未支付的相应款项(扣除保留金),并按代为支付总金额的15%加收管理费。监理人在签发给承包人下一期支付证书时,应从中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额及相应管理费。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增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详见工程量清单“材料暂估单价表”。5.2.2 增加:承包人应在每个月的20日之前将下月所需甲供材料的供应计划(包括材料品种、数量和供应时间)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按照承包人的月度需求组织材料供应。由于承包人未按时提供材料供应计划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2.7 为保证工程质量,本工程部分材料可能由发包人提供。即

23、在招标文件中,给出此部分材料(暂估价材料)的清单和价格表,投标人按此价格进行报价,合同执行中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发包人提供材料结算用量不得超过定额消耗量,实际供应量超出定额消耗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5.2.8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免除承包人对材料进行质量检验的责任。在本项目施工期间,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可能在施工现场或发包人指定的堆放地点进行交货验收,承包人需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开具验收合格证书,材料费用由发包人支付。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增加: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型号、规格、数量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

24、延、短缺或任意更换(监理人同意更换的除外),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6.1.2 修改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1.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6.1.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承包人从其它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须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

25、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其它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增加:如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未按监理人的指示执行,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7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修改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此费用。7.2 场内施工道路7.2.2 修改为: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以及为本项目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签约合同价中

26、已包含此费用。7.7 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一切施工作业所需的临时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对所使用的由发包人提供的或按需要由承包人自建或借用、占用、利用当地的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和桥梁进行养护和维修,直到工程竣工,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利用原有道路或利用原有道路改、扩建后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应在工程完工后恢复原有的等级和通行要求。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租地等有关手续;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负责拆除及恢复至原状标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27、修改为:监理人应在发布开工通知前2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数据报送监理人审批。8.1.3 承包人进场后应先对原始地貌进行测量,绘制方格网,并报监理、发包人审核确认。8.5 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

28、环境保护9.2.1 修改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接到开工通知7日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 环境保护9.4.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被认为在签订本补充合同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查看和核查,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资料。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内外环境并防止由于其作业方法导致的污染、噪音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对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

29、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伤害和受损。该项按常规进行的保护工程费用已含在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但重大文物建筑保护、古树名木的特殊保护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并经监理人核实数量,据实结算,由发包人承担。9.4.8 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应按照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件和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成建委发2006701号文件、成建委发200783号文、成建委发200893号文以及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对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的规定进行现场管理,并达到“成都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要求。9.4.9 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避免施工噪音、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若违

30、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的有关规定,每发现一次,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1万元整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9.4.10 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9.5 事故处理补充以下内容:9.5.1 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自己雇佣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2)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承担工伤事故

31、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9.5.2 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诉讼和其它有关费用。9.5.3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9.5.4 重大事故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

32、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9.5.5 事故争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9.5.6 事故处理因承包人责任而发生伤亡事故,承包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补偿外,应以发包人的名义对伤亡人员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为每死亡1人赔偿50000元,重伤1人赔偿30000元。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补充以下内容:10.1.1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并明确标明关键线路里程碑时间点”)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

33、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提交纸介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送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度,该进度计划虽经监理人批准,但不能免除承包人相应责任。10.1.2 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1)承包人在开工前,根据本项目具体特点,编制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并严格按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工程施工计划实施。(2)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在监理人指定

34、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0.2.1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7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实际实施的合同进度计划。10.2.2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滞后,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10.2.3 为保证发包人的工期要求,承包人承诺接受发包人在本项目工期滞后等情况下增加人员、设备,更换主要人员等要

35、求,并接受发包人行使调整合同的部分项目由其他承包人实施的权力。11.开工和竣工11.1.3 及时进场施工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或其授权人通知后7天内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并办理完成施工相关手续。否则,发包人将按每延误1天向承包人收取5000元违约金;承包人延期进场超过10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非承包人原因致使开工通知无法正常下达,若现场实际具备施工条件,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可部分开工或全部开工。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补充以下内容:11.3.1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1)若发生发包人的工期延误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36、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这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10.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竣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竣工时,除应按上述第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7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合理延长工期。(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

37、上述第和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出现以月计的每个时期的恶劣气候比本省气象部门40年的统计资料,以20年一遇频率计算的平均气候还要恶劣的异常气候时, 由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补充以下内容11.5.1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总工期延误前10天,违约金每天按对应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计算;总工期延误超过10天的部分,每天按对应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5计算,但累计违约金总

38、金额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11.5.2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关键线路里程碑时间点每拖延1天,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另按3万元/天提取现金,作为对承包人收取的违约金(关键线路里程碑时间点是指完成该分部分项工作内容的最后时间,各里程碑时间点不累计计算违约金,即在计算后一里程碑的违约时间时应扣除上一里程碑的违约时间)。如承包人下一个里程碑时间点按时完工或提前完工,发包人将退还承包人上一点的违约金。11.5.3 如出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关键线路里程碑时间点拖延10天以上等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任务进行调整,减少工程量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立即退场。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场,承包人应

39、无条件立即执行,并在3日内全部撤出所有人员、机械和设备,双方所有责任和争议按法定程序解决,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影响此决定的执行。否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每拖延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未能及时撤出的临设、机械、设备等由发包人代为拆出,其费用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提取,也可不拆除而由后续承包人租用。11.5.4 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未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含非承包人原因调整后的计划)完成施工任务,造成中期进度滞后的,进度滞后10天内,发包人将按每滞后1天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违约金;进度滞后超过10天,发包人将按每滞后1天对承包人处以10000元,进度滞后超过20天,发包人有

40、权终止合同。11.6 工期提前11.6.1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时,承包人必须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理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12.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等引起的暂停施工。13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执行国家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合格标准。13.1.4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

41、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3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3.6.4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或未经批准的材料,每发现1次,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整的违约金。13.6.5 因承

42、包人原因出现质量事故,承包人应对工程进行修复。且除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每出现1次,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1万元的违约金。若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13.6.6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相关规范、标准、图纸进行操作,每出现1次,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3000-5000元。13.7 发包人有权对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随机抽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4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共同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国家规范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

43、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14.1.5 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

44、人负责。14.1.6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超出国家规范和本合同的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2)承包人不按合同相应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

45、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15. 变更15.3 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5) 工程变更提出后,承包人应在3日内对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图纸等提出申请,若工程变更需要发生费用的还应同时报送变更费用申请,送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6) 现场签证办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相关管理要求办理现场签证资料。签证资料必须注明签证工作范围及相关部位、具体作法、尺寸、签证事由等,文字表达不够清楚的,需有相应的附图,承包人同时报出相关签证的工程数量。(7)承包人原

46、因引起的变更 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应按合同相应的规定办理。 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5.3.2 变更估价(1)修改为: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否则,视为该变更未发生或虽发生变更但不涉及费用、工期的增加。15.3.3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2天

47、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4)因变更出现的其它情况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819号)要求执行。(5)在涉及质量、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并按上述相关变更程序计价结算。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15.4.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时,应采用该子目的单价或合价。15.4.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作的子目时,则参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项目建议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