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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市 工程施工 公开招标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兰建施招(2010) 号招 标 人: (盖章) 备案部门: (盖章) 目 录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 合同条款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第五章 图纸第六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第七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第八章 评标办法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 容说 明 与 要 求11.1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质量要求22.1招标范围32.2计划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_ 月 日, 总工期: 天43.1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54.1投标人资质条件工程施工总承包 级以上(含
2、 级)资质,建筑师(项目经理) 专业 级(含 级)资质,项目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64.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713.1工程计价方式施工合同方式定额计价法采用固定总(单)价(或 可调价格)方式815.1投标有效期为: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916.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元(一般为控制价的1% )108.1踏勘现场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地 点:1117.1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一份电子版本)1220.1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收件人地点: 兰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厅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1323.1开 标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 兰州
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厅_ 1430.4评标方法及标准按兰招标字(2009)44号文件执行,采用 评标方法1534.1履约担保金额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招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 二、投标须知(一)总 则1、 工程说明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2、招标范围及计划工期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
4、附表第3项。 3、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4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4、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4.2 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4.3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4.4所有兰外投标单位在开标前三日须到兰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进兰备案手续,其中省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注册在本企业的一级项目经理,否则将按放弃投标处理。4.5 本招标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5、投标费用5.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
5、费用。(二) 招 标 文 件6、招标文件的组成6.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 合同条款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第五章 图纸第六章 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格式第七章 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格式第八章 评标办法6.2当投标人退回图纸时,图纸押金将同时退还给投标人(不计利息)。7、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 招标文件的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遗漏、词义表述不清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回答投标人的各种问题。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修订。7.2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所做的任何澄清或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
6、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同时报市招投标局备案。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后2日内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7.3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8、踏勘现场8.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自身所发生的费用。8.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8.3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9、答疑9.1 招标人可
7、以根据拟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疑问,勘察现场的疑问等,都可以在答疑会上得到澄清。9.2 答疑会结束后,由招标人整理会议记录和解答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将所有问题及解答内容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放,问题及解答记要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9.3 问题及解答纪要须同时报兰州市招投标管理局备案。9.4 答疑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进行。9.5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等补充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
8、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部分和技术标部分组成。11.2商务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1.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1.2.2授权委托书;11.2.3投标函;11.2.4投标函附录;11.2.5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银行保函;11.2.6投标报价说明; 11.2.7投标报价汇总表 ; 11.2.8主要材料价格表;11.2.9设备清单报价表;11.2.10投标预算书; 11.2.1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
9、料:(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等复印件)。11.3 技术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1.3.1施工组织设计及或施工方案;(1)主要施工方法;(2)施工进度计划(附网络图或横道图);(3)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4)劳动力安排计划表;(5)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期进度、环境保护的技术组织措施,以及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具体措施;(6)施工总平面图;(7)对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措施。11.3.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 项目经理简历表; (3) 项目
10、技术负责人简历表;(4)其他辅助说明资料:(包括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证书、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以及同类工程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原始证件复印件,原件须带至开标现场,以备核查,否则复印件无效)。(5)拟分包项目名称及分包人情况。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3、投标报价 13.1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13.2报价参考依据:投标报
11、价参考2004年甘肃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甘肃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甘肃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甘肃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甘肃省建筑工程措施项目费定额及甘肃省建筑工程措施项目费定额地区基价编制预算。13.3取费标准:本工程为 类工程,取费标准按 类计取。报价中的取费费率按甘建价【2009】358号文件规定计算。材料价差按兰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颁布的通知(兰建发【2010】 号)进行调整。13.4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考虑人工费、机械费及材料、半成品、设备的价格变化等风险因素,风险费用由投
12、标人自行测算并承担风险,具体按照甘建价2008302号文件执行。13.5 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应按规定标准计取,在投标报价中单列,计入投标总报价。13.6 规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要求单独列项,但不进入投标总报价,应按甘建价【2009】406号文件规定和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中核定的标准计取各项费用。中标后,在投标总报价中加上规费金额形成合同总价。13.7本工程采用集中搅拌(预拌)混凝土,投标报价中应当按省上有关规定计算集中搅拌(预拌)混凝土的费用。13.8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甘肃省自20
13、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停止征收工程定额测定费。14、投标货币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有效期为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
14、投标担保16.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规定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6.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16.2.1投标保证金(1) 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现金;(2) 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3) 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本须知第15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 5 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6.5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3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4条
15、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 5 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6.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16.6.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29条规定修正标价;16.6.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1投标文件分数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分数提交投标文件。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7.3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有委托代理人的,在投标文件中须提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6、。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及内容均应符合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17.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四) 投标文件的提交18、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18.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应分开装订并独立成册。各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18.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正确地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 18.3再将二个密封袋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在投标文件
17、外层密封袋上均应写明:18.3.1招标人名称和地址;18.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1)招标工程项目编号;(2)工程名称;(3)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18.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8.1款、第18.2款和第18.3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8.5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19、投标文件的提交19.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19.2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
18、的同时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相关证件。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1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20.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1、迟交的投标文件21.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
19、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22.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五)开 标23、开标23.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23.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
20、本须知第24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23.3 开标程序:23.3.1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23.3.2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23.3.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23.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23.5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24、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4.1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1、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六)评 标25、评标委员会与评标25.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25.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26、评标过程的保密26.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6.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6.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
22、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7、投标文件的澄清27.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8、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28.1 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4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28.2 初步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
23、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8.3 投标文件出现废标情形,按兰招标字(2009)44号文第十四条规定处理。28.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29、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29.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如有错误可修正,按兰招标字(2009)44号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执行。30、投标
24、文件的详细评审、比较30.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8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30.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30.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30.4 评标方法和标准依照兰招标字(2009)44号文件执行,采用 评标办法(具体内容附后)。30.4.1招标工程的同类工
25、程指建筑面积不小于 平方米,层数不少于 层,高度不小于 米。30.5 要求提供的各种证件、合同、中标通知书等,复印件应装订在投标书中,原件须带至开标现场核对,否则复印件无效。(七)合同的授予31、合同授予标准31.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0.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32、中标通知书32.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须在15日内向兰州市招投标管理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32.2兰州市招投标管理局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32.3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33、
26、合同协议书的签订33.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33.2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3.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改正并处以合同金额的 510 的罚款。33.3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3.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3.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34、履约担保34.1 合同
27、协议书签署后 7 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使用本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34.2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4.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34.3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金额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使用本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 合 同 条 款本工程合同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28、)的合同条款。 通 用 条 款本工程合同条款中的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 专 用 条 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报价单。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房屋
29、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规定的规定。3.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省、市行业现行建设工程标准、规范。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在工程开工后 日内提供施工图 套(包括竣工图 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姓名:_ 职务: _8、 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
30、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3) 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间:_(6)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求:_(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遵守通用条款。(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略。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见通用条款8.1条。 9、承包人工作 9.
31、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略_(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 _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遵守通用条款。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现场办公房一间。(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遵守通用条款。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验收交付使用前,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自行承担。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双
32、方协商后,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 _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_10.2 本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 13、 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 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执行通用条款)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基础工程完、墙体结构完、全部结构完。19、工程试车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照明通电、给排水卫生设备试水费用由承
33、包人承担。全面调试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阴患,由于承包人的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
34、开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2. 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1)风险费用由承包方自行考虑,并计入投标报价中。(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工程设计变更和发生的现场签证,承包人按实际情况提出报告计算出增(减)合同价款,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列入工程
35、结算。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_25、工程量确认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本工程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每月25日前将当月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交送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承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7日内进行计量审核和确认。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款程序,按通用条款第26条办理。七、材料设备供应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_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_八、工程变更1.发包人变更设计按通用条款执行。2.承包人提出设计变更,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变更设计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九、竣工验收与结算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关于实施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填交施工全过程记录,并按要求编制竣工资料。 32、 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略。33、竣工结算1. 按通用条款执行。十、违 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