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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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9111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杭政办200648号)、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政办20094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013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

2、市发200494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余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考核扣分标准按照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招

3、标代理机构应依法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市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到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与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投标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一) 系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二) 与投标单位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代理业务时应当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 推行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名录制度。按照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根据各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其它方面的考核表现,公

4、布代理机构预选名录;未进入预选名录的企业,不得参与造价1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活动。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恶意竞争。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最低下浮率。招标代理机构未能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不得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以退回。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定,履行招标过程有关文件的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招标文件,招投标监管机构不予备案。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所代理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所有档案资料负有保管责

5、任。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代理合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评标资料、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的评价意见等资料。评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即时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正本及评标过程资料复印件送交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留存。在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招投标情况报告等资料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代理业务后,应要求委托人填写“杭州市工程招标代理工作评价表”(见杭州市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手册),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资格延续和资格升级的依据材料之一。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交易机构及评标专家应根据项目

6、实际招标情况对代理企业和专职人员的招标代理质量予以评价,并将评价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网,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第十四条 每月20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上个月已评价的招标代理业务上报到“杭州建设信用网”管理系统,作为该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资格延续、资格升级的业绩证明材料。逾期未上报的招标代理业务,该招标代理业务在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资格延续、资格升级时不作为有效业绩。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一个年度内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有提示信用记录累计三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一个月;有提示信用记录累计五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7、三个月。招标代理机构一个年度内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有一次不良信用记录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三至六个月;一个年度内不良信用记录累计两次以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一年。整改期限届满后,代理机构应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三章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实行IC卡上岗管理制度。凡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应参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要求申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I

8、C卡”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分为一级专职人员和二级专职人员。第十七条 一级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规及招标投标业务,遵纪守法;(三)按规定完成招投标相关业务知识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四)在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由招标代理机构缴纳社会保险;(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八条 二级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工程建设类从业资格,或有初级职称,或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学历证明;(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及招标投标业务

9、,遵纪守法;(三)按规定完成招投标相关业务知识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四)在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由招标代理机构缴纳社会保险;(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聘请无IC卡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招标代理机构从业。第二十条 专职人员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持“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IC卡”上岗,并在办理招标备案事宜、开标、评标时,佩戴人员IC卡。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时应成立代理项目组,原则上每个代理项目组不得少于3个专职人员,其中项目概算价6000万元以上的代理项目组

10、应不得少于2名一级专职人员,项目概算价10000万元以上的代理项目组应不得少于3名一级专职人员。代理项目组实行招标项目负责人制。招标项目负责人应为一级专职人员,负责招标备案文件的审核及招标代理活动的组织工作。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备案文件时实行三级审核制度。招标文件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的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再由招标代理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审定后签字,并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应对其编制审核的所有招标备案文件负责,其中审核人员必须为一级专职代理人员。招标文件备案事宜应由该文件编制或审核人员到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等工程造价资料应先报市造价管

11、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职人员IC卡核发工作。专职人员办理人员IC卡时,除需提交专职人员IC卡申请表原件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一)职称证书或其它相关资历证明;(二)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 (三)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人事档案代理证明;(四)身份证。以上资料复印件存档,原件备查。第二十四条 专职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继续教育一般二年一次,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第二十五条 专职人员工作调动的,应在一个月内,持原从业单位的解聘证明、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等,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专职人员IC卡变更手续。未办

12、理变更手续的,不得继续使用IC卡。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专职人员数量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因人员调动、离职造成专职人员数量不符要求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该代理机构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市外招标代理机构进杭备案时,代理机构应按本细则相关规定办理专职人员IC卡上岗相关手续。第二十七条 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将专职人员IC卡转借他人使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作为专职人员不良信用记录录入 “杭州建设信用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暂停其使用专职人员IC卡。第二十八条 代理专职人员一个年度内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提示信用记录累计

13、三次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使用IC卡一个月;提示信用记录累计五次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使用IC卡三个月。代理专职人员一个年度内在“杭州建设信用网”出现一次不良信用记录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使用IC卡三至六个月;一个年度内不良信用记录累计二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使用IC卡一年。第二十九条 代理专职人员暂停处罚期限届满,并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恢复使用IC卡。专职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被两次通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一年度暂停其使用其人员IC卡。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条 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1年 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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