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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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011) 朔 州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朔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二0一一年十二月 1 (工程<标段>名称)施工 招 标 文 件 ZF1406002012 (编制人编号) (编制人) 年 月 日 2 (工程<标段>名称)施工 招 标 文 件 ZF1406002012 (编制人编号) 招 标 人: (章)法 定 代 表 人: (章) 招 标 代 理: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日期: 年 月 日 3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一、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 招标人须

2、知正文第三章 评标办法一、 评标办法前附表二、 评标办法正文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一、 通用合同条款二、 专用合同条款三、 合同协议书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一、 工程量清单二、 招标控制价三、 招标报价说明四、 其他补充说明五、 工程量清单位与计价表第六章 图纸一、 图纸目录二、 图纸4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一、 一般要求二、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三、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 投标文件签署名授权委托书三、 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四、 投标保证金凭证五、 联合体协议书六、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七、 施工组织设计八、 投标人及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

3、5 标6告第一章 招 公 (项目<标段>名称)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项目已经报建且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说明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如果有)等)。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

4、理。3.2本次招标(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4.投标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报名。5.招标文件的获取5.1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年(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在 (详细地址)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售后不退。图纸押金在退

5、还图纸7 时退还(不计利息)。5.3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日 (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 、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8.联系方式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址: 网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年 月 日 8 投标人须知9 第二章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

6、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12 13 14 15 二、投标须知正文1.总则1.1 项目概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1.4投标人资格要求:未进行资格预审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

7、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否则按废标处理;(1)投标人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者单位的;(2)投标人为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投标人是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的或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投标人与工程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与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参股或相互任职、工作的;(5)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6)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尚在处罚期限内的;(7)投

8、标人有串通投标或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8)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9)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10)当投标人资格与资格预审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11)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12)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1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项目经理代表未按规定出席开标会的;(14)因投标人原因出现的错漏

9、项、单价、合价遗漏且不在可修正范围的;(15) 规费费率没有按造价管理部门核准计取的,规费基数未按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基数计费的;(16)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偏差的;(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6 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对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段知前

10、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的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答疑)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

1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编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17 (

12、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生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3、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招标文件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3)、投标函(4)、投标函附录(5)、联合体协议书(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施

14、工组织设计(8)、项目管理机构(9)、拟分包计划表(10)、资格审查资料(11)、其他资料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投标报价18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

15、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期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期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全额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

16、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全额退还投标保证金(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6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6.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

17、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6.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6.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6.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

18、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19 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力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

19、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

20、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

21、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20 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

22、、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

23、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办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 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

24、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5、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或否决所有投标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有效投标不足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

26、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22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

27、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标 24 法 第三章 评 办 25 26 27 28 29 二、评标办法正文1、评标办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

28、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决定。2、初步评审标准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详细评审标准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做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2 评标委员

29、会依据本章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工程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1.3投标人有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1.4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

30、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30 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31、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1 附件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将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资信等价格以外因素,按照一定估算比例折合成价格,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将折算价格计入投标人的投

32、标报价,按照含估算的最终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确定最佳投标人的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一、投标报价评审(一)成本评审。“同综合评估法”(二)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分别为评标基准价。(三)折算评审1、施工组织设计排序第一的权重比例为10%、20%、30%(具体权重比例现场随机抽取其一),依此按照2%的级差递减权重比例,递减为零的不参与折算。相应的权重比例乘以所有有效投标措施项目合价的平均值,得到的数值以负值计入相应的评标基准价。2、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资信排序第一的权重比例为2%、3%、4%(具体权重比例现场随机抽取其一),依此按照0.5%的级差递减权重

33、比例,比例为零的不参与折算。相应的权重比例乘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后,得到的数值以负值计入相应的评标基准价。3、计算评审价并排序:按照折算后的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一)评审因素1、施工方案2、施工总平面图3、劳动力计划安排4、材料供应安排5、关键部位施工方法6、质量安全保证措施7、机械设备配置8、机械设备配置9、工期计划10、施工现场采用环保、消防、降噪声、文明等施工技术措施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32 新工艺、新设备(自选)11、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期、降低造价的合理化建议(自选)(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所有评审因素内容完整;2.合理性。施工总平面图、劳

34、动力计划、材料供应、工期计划、质量、工期应满足招标工程要求。3.针对性。关键部位施工方法、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机械设备配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工期、质量、降低造价的建议,环保、消防、降噪声、文明应针对招标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中:自选的两项评审因素可根据招标工程项目需要自行选择提出。(三)评审要求1、除可选择提出的两项评审因素外,存在缺项情形、违反国家和省建筑施工规范规定要求情形、不能满足招标工程施工需要情形的可评审为不合格。评审为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必须写出书面评审意见。2、评标委员会对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为合格的所有投标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完整性、合理性和针对性程度,按照优劣进行排

35、序(可并列)。三、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资信评审(一)评审因素构成。“同综合评估法”(二)评审标准和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资信进行比较评审,根据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资信优劣程度进行排序(可并列)。四、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按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33 3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

36、、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

37、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

38、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35 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

39、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

40、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

41、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

42、,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36 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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