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炉除尘系统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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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 标 文 件标书编号:120307 招标设备:电炉除尘系统 招标人: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03月12日目 录第一章 招标书3第二章 投标须知4第三章 合同一般条款11第四章 合同书格式15 附件:履约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格式)17第五章 评标办法、中标及合同授予标准18第六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21第一章 招 标 书 1、标书编号:120307 2、招标内容:电炉除尘系统(详见第六章“货物需求一览表”)3、招标货物技术要求及交货要求:见招标文件第六章4、交货方式及地点运输方式:由供方确定,运费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到 站: 盐城 交货地点: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上冈产业园江动工业园区

2、 收货单位: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5、货款结算办法 货款及运输费用等由需方(招标人)与供方(中标方)直接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如下:合同生效后,需方在15天内支付占合同总金额30 %的预付款;在供方处预验收合格且设备到需方工厂支付30%。在项目竣工终验收合格,正常批量生产30个工作日无质量问题,并供方开具合同总价发票(含17%增值税)后,需方在15天内支付占合同总金额30 %的验收款;设备正常运行12个月并终验收合格后,需方在20天内付清占合同总金额10 %的质量保证金。货款都是承兑汇票。6、投标截止时间: 2012年3 月28 日上午9:007、开标时间: 2012年3 月 28 日上午9:

3、008、投标文件送达地点: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督查部(407室) 地址: 江苏省盐城市环城西路213号9、开标地点: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督查部(407室)地址:江苏省盐城市环城西路213号10、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224001 电 话: 0515-88881808 传 真: 0515-888818081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整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开 户 行: 江苏省盐城市工行营业部 帐 号: 1109660109000000713 投标人在2012年3月27 日17时之前须将投标保证金汇至招标人指定账户,开标时将有关凭证交工作人员核收,否则视为投标人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第二章

4、投 标 须 知一、总 则1. 适用范围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招标书中所叙述的货物采购项目。2. 定义2.1 “招标人”、“需方”均系指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2 “投标人”系指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制造厂,如果该投标人本次中标,即成为“供方”。2.3 “货物”系指按招标文件要求,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易损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手册及其他资料和材料。2.4 “服务”系指按招标文件规定,供方须承担的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及其他类似义务。2.5 “天”指日历天数。3. 投标人的基本条件3.1 凡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制造厂、代理商均可单独或联合国内外厂商参加投标。3.2 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并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供货。3.3 投标人应具有生产招标货物的历史和业绩。3.4 若招标货物有生产许可证要求的,投标人必须取得该货物的生产许可证。3.5 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 投标费用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也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招标文件5. 招标文件的获得5.1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标书售后不退。5.2 招标文件售价壹佰元整5.3 来人、来函均可购买标书,

6、来函购买须将汇款(含特快专递费)底联传真至招标人,招标人按特快专递邮送。6. 招标文件6.1招标文件规定了需要的货物、招标程序和合同一般条款,包括: 卷号 章节 标题 第一章 招标书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合同一般条款 第四章 合同书格式 附件:履约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格式)第五章 评标方法及合同授予标准 第六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第一章 投标书(格式) 附件:*法人代表授权书(格式) 第二章 投标报价书(格式) 附表一 供货范围及一览表(投标报价表) 附表二 随机易损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明细清单附表三 电炉除尘系统国产设备、元件、材料及供应商附表四 电炉除尘系统进口设备、元件、材

7、料及供应商 附表五 *第六章要求响应 附表六 偏离原因说明 第三章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附:附表一 制造厂家资格说明表 附表二 生产投标产品的主要设备 附表三 (*)制造厂家授权书附表四 代理商资格说明表7. 招标文件的澄清7.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发现有差错、疑问或对内容有理解不清之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或电报、传真提请招标人解释,招标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根据需要,该书面答复内容同时分发给其它投标人,并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 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8.1 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招标人根据需要可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并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2 招标人将补充修改的

8、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对投标人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或电报、传真回复招标人是否收到补充修改意见。8.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 投标文件编制基本要求9.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9.2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通知及附件进行编制投标文件。9.3 若投标人只填写招标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给评标造成困难的,责任由投标人承担。10. 度量衡单位10

9、.1 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采用公制和国标。11. 投标文件的组成11.1 投标书(按第12条规定的要求)11.2 设备投标报价书及附表(按第13.1条规定的要求)11.3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按第15条规定的要求)11.4 投标保证金(按第16条规定的要求)12. 投标书12.1 投标书是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和承诺,必须按本招标文件中第II卷所示的格式填写和提供。12.2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所列全部内容进行投标,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则投标无效(如本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12.3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的同时,必须提交法人代表授权书(按第II卷第一章附

10、件所示格式)13. 投标报价书及附表13.1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中卷II所示的格式填写投标报价书及附表,明确标明提供货物的内容及简介(包括货物名称、结构、功能、技术性能特点、供货范围、加工装配检验等工艺手段,验收执行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内容),保证交货期的措施,售前、售后服务内容(对有偿、无偿请分别列出)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3.2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交货要求及商务条款内容有异议,应在投标报价书中“偏离说明”栏内予以表达。13.3 若投标人只填写投标报价表,而未提供有关投标货物名称、货物简介等文字资料,给评标造成困难,其责任由投标人承

11、担。14. 投标报价14.1 投标货币:以人民币报价。14.2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表上应标明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若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符,则以单价为准。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可供选择的报价,招标人将不予接受。14.3 在不降低货物的功能和技术要求的情况下,投标人对招标货物若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含选用不同的零部件和总成)可供招标人选择时,投标人可将每种产品按投标报价表的格式分别填报,并作必要的说明,但每种产品也只能有一个报价。14.4 投标报价表上的货物报价应为到招标人指定的地点的价格。包括: 14.4.1 货物价:含原材料、标准件、配套件、外协件及加工成产品整个过程中的一切

12、费用和各种税费。并包括随货供应的易损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应提供的图纸资料等的价格在内。14.4.2 包装费、短途装运费:短途装运费系指由供方至需方指定的地点发生的运输费、装车(船)费等一切费用。14.5招标人要求中标方承担货物长途运输、现场安装、调试或人员培训等费用,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表上相应地分项报出其价格。14.6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若为境外产品,其报关、清关的手续应由投标人办理,所发生的关税、增值税、港杂费等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若第六章另有要求,则按第六章规定执行。14.7 投标报价中标明的价格应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

13、标而予以拒绝。14.8 经评委核准的不真实投标报价,评委有权进行质疑并提出调整方案。14.9 招标人有权对招标设备的数量、配置进行增减,中标金额以经过评标委员会核准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准。 15.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15.1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是证明或说明投标人具有投标资格,有能力履行合同,证明提供的货物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如:投标人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概况、财务状况(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技术和生产能力,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使用保养说明书、样本、图纸等技术资料,各种试验报告和鉴定证书(复印件)、获奖产品的证书(复印件)、生产招标货物或与招标货物类

14、似产品的近两年的销售业绩(规格、数量、主要用户、用户情况反映等)。15.2 招标文件卷I第六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要求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和需提供的其他资料。15.3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如果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的,投标人除按15.1条提供自己的资格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货物实际制造厂家按15.1条所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并提供该制造厂家正式授权投标人同意提供该货物的证明文件(见卷II第三章所示格式)。15.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联合投标时,必须明确一个法定代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提供联合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的证明文件。16. * 投标保证金16.1 为保证招标工作有效而顺利地进行,保护招

15、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在递送投标文件时,递交投标保证金(必须使招标人在开标前收到),并做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6.2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3万元。16.3 投标保证金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现金、银行汇票 16.4 对于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即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16.5 对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第17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满后十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6.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第31条规定签订合同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6.7 发生下列任何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6.7.1 投标人在投标

16、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16.7.2 根据第26.5条的规定,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16.7.3 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根据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16.7.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进入正式评标的投标供应商中,故意合谋串标、围标或抬标嫌疑的投标供应商;16.7.5投标人中标后,擅自放弃中标资格的;16.7.6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16.7.7经查证核实,投标人采取不正当手段,从招标人或评委成员中获取相关信息而中标的; 16.7.8 其他足以影响招投标公正行为的。17.投标有效期17.1 投标有效期为规定的开标之日算起60天,在此期间内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招标人可以视

17、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18.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8.1 投标人应按照第11条的要求,递交一式 四份投标文件,其中正本 一 份,副本 三 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须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人代表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内。18.3 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有投标人的签字和盖章。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投标报价表(此表除包含在投标文件中之外

18、,还应单独密封一份供开标时使用)等分别加以密封。19.2 若邮寄,投标文件的信封应写明:19.2.1 收件人:见第一章“十” 地 址:见第一章“八”“九” 邮 编:见第一章“十”19.2.2 标书编号:见第一章“一”19.2.3 招标项目名称:见招标文件封面 19.2.4 投标货物名称:见第一章“二”19.2.5 投标人名称、地址: 19.2.6 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开标时才能启封”字样19.3 投标人如果未按要求密封,招标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20. 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20.1 投标人必须在招标书中规定的投标截

19、止日期前向招标公司寄(送)达投标文件。20.2 若招标人按照第8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21. 迟交的投标文件21.1 按照第20条的规定,招标人将拒绝或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22. 投标文件的修改2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已寄(送)出的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有关修改的书面文件必须由签署原投标文件的签字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22.2 投标人的修改书通知书应按第19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22.3

20、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根据16.7条规定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2.4 在评标结束以后,不论中标与否,投标人均不得收回投标文件,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招标人归档,以便接受需方上级部门的复查。五、开标、评标、定标23. 开标23.1 开标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的方式进行。23.2 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评委、 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23.3 被确定废标的标书不予启封。23.4 开标时投标人代表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唱标人当众起封“正本”或“开标一览表”

21、,宣读投标人名称、是否有修改或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不接受模棱两可的文字表示)、是否缴纳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没有读出的投标文件,评标时将不予考虑。23.5 招标人应按第23.4条规定做好开标记录,存档备查。24.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24.1 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等自始至终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人员透露。24.2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如试图向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都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5. 评标委员会25.1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招标人邀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

22、的专家组成。25.2 评委会全面负责评标工作。26. 评标26.1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标方法时,招标文件对关键技术、商务条款的否定指标加注“*”符号表示废标项目,并载明评标办法(详见第五章的规定)。 26.2 评委会应全面、充分地审阅研究投标文件。审查评议投标人的资格是否具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投标文件的签署是否有效;投标货物的规格、性能、质量、技术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的生产能力、业绩;投标报价有无计算错误;售后服务;投标文件中许诺的交货期;许诺的付款条件;投标人的资信情况;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对招标文件是否作出实质性响应,有无重大偏离等。26.3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要

23、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6.4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的投标。26.5 评委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改错误的原则如下:26.5.1如

24、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26.5.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委会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6.5.3文字与图表不符时,以文字为准。26.5.4正本与副本不符时,以正本为准。26.6 评委会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报价,经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6.7 评标过程中,评委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解释,允许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对投标报

25、价和其它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对澄清、解释和所确认的问题应形成书面材料,经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解释和修改内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的名次相应排列。26.8 评委会将按照上述规定仅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综合评出中标厂商的优选方案。26.9 投标人的最低投标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26.10评委会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者中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的投标的权力,为此,招标人无须向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27. *废标27.1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27.1.

26、1投标文件送达的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7.1.2投标文件未密封;27.1.3投标文件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的印章;27.1.4投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7.1.5未递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汇票有效期不足、形式不对的;27.1.6未提供通过年审的有效的投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等资格证明文件;27.1.7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27.1.8采取联合投标时,未提供联合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的证明文件;27.1.9 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的;27.1.10投标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的,未提供实际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和证明文件;27.1.11

27、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27.1.12投标有效期不足的;27.1.13第五、六章规定的其它废标项;27.1.14评委会认为的其它应属于废标的情况。28. 中标的标准28.1 按第五章规定执行。28.2 采用综合评标方法,中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产生。 29. 中标通知书29.1 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落标人。六. 授予合同30. 签订合同30.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需方签订供货合同。31. 履约保证金31.1采用履约银行保函方式,额度为合同总价的10%. 第三章 合同一般条款1. 定义1.1.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

28、应解释为:1.1.1 “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付给供方的价格。1.1.3 “货物”、“服务”、“供方”、“需方”的定义见招标文件卷I第二章投标须知第2条。2. 运用范围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不被合同其他部分规定所取代的范围。2.2 本章所列各项条款和供方与需方签署的合同共同组成完整的经济合同。3. 技术规格和标准3.1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规格和标准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及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有关部门最新颁布

29、的相应的正式标准。4. 知识产权4.1 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工业设计权和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5. 包装与标记5.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一般应符合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有产品专业包装运输标准的,还应满足专业包装运输标准。包装应适应于长距离运输和火车隧道通过及防潮、防雨、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良引起的货物锈浊、损坏和损失均由供方承担。5.2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上引人注目地标有发货标记。标明下列内容: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合同号、发货人及发站(港)、到站(港)、收货人、箱件尺

30、寸(长X宽X高)、毛重、净重、出厂日期及编号。5.3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供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此端向上”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记。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000KG及以上,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标上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5.4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5.5 包装费用不得向需方另行收取。6. 交货条件6.1 要求交货日期及交货地点:见招标文件卷I第五章招标货物技术要求及交货要求。6.2 货物的油漆、包装、运输应按有关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

31、执行,特殊要求见招标文件卷I第六章招标货物技术要求及交货要求。6.3 包装箱中必须附有该货物的质量检验合格证、装箱单、有关的技术资料、图纸等,并保证提交的技术资料、图纸清晰、完整和正确。7. 装运通知7.1 供方应在货物装箱完后24小时内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承运单位、及启运日期以电报、传真通知需方。如因供方延误,未将上述内容用电报、传真及时通知需方,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供方负担。8. 保险8.1 由供方办理“一切险”的保险。9. 价格与付款办法9.1 货物价格及相应的服务费用按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价执行。9.2 需方与供方签订的合同中所标明的货物

32、单价、总价是按合同交货期交货的结算价,在履行合同期间不受任何调价因素的影响,为最终不变价,在履行合同的整个期间内有效。9.3 付款及结算办法:见招标文件卷I第一章招标书。10. 技术资料10.1合同生效后,在招标文件卷1第六章招标货物技术要求及交货要求中规定的日期内,供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技术资料一套,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安装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等寄给需方。10.2 另外两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发运。11. 质量标准11.1 供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有关的外购件应按投

33、标书中承诺的条款执行。11.2 货物的质量按第六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执行,如发现货物有其它潜在缺陷及供方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零部件、外购件,需方有权退货或向供方索赔。11.3 在质量三包期内,供方承担因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承担,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抵扣。12. 货物验收12.1 到货验收包括:数量、外观质量、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随机技术资料、装箱单及包装是否完好无破损。12.2 到货后,需方与供方对货物现状共同进行初步验收。若原装、原封、原标记有明显损坏,供方应

34、在十天内答复处理,否则,需方将拒绝支付应付的货款。12.3 上述现状的初步验收,不能解除安装、调试直至最终验收过程中供方对货物的内部缺陷应负的责任。12.4 合同中规定长途装运由供方负责,装运过程中货物的丢失、缺损等应由供方负责处理。12.5 按第六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等要求验收,未尽部分按相关国标、部标执行。13. 现场服务13.1 供方负责处理安装、调试过程中出现的设备缺陷问题,费用由供方承担。13.2 需方对供方派出的售后服务人员应提供食宿的方便,费用由供方自理。14. 不可抗力14.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

35、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则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供需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14.2 遭受事故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5. 索赔15.1 供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相符合负有责任,需方有权在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期间及生产过程中向供方提出索赔。双方可按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15.1.1供

36、方同意需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偿付给需方,供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收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15.1.2 根据货物的低劣和受损程度以及需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货物的价格。15.1.3 用符合规格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缺陷的部分,供方承担其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所遭受的损失。15.1.4 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需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需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5.1条规定的任

37、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需方将从应付款或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扣回索赔款。16. 迟交货16.1 供方应按照合同中要求的交货期,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16.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的通知后,对情况进行分析,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7. 违约罚款17.1 除第14条及第16.2条规定外,需方、供方若未履行本合同义务,均属违约,应由违约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违约罚款可按下列方法处理。17.1.1 如供方逾期交货,供方应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为每逾期一周,按逾期部分货

38、款的千分之三计算。需方可从应付货款中抵扣。17.1.2 如果供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罚款和(或)终止合同。17.1.3 供方的售后服务承诺不能及时到位影响需方生产经营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从质保金中扣除。17.1.4供方的产品在需方已进入正常生产运行中,因供方产品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上述违约金额在质保金中不能补偿需方损失时,需方有权向供方追索实际损失的赔偿金。18. 履约保证金18.1 供方在与需方签订合同后30天内,应向需方提交由银行出具的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的有效期到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为止。18.2 供方提供的履约保证

39、金保函应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供方负担。18.3 如供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需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19. *转让和分包19.l 除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O. 运用法律20.1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其它法律进行解释。21. 合同生效及其他21.1 合同应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合同专用章,并在需方收到供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后即开始生效(如经供需双方协商,不必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的除外)。21.2 合同签订后供需双方即直接产生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0、等有关规定办理。21.3 在不违背上述合同条款的原则下,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未尽事宜,双方应互相谅解,遵循“合同法”的有关内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记录在案,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达不成一致意见,争端应提交需方所在地法院处理。 第四章 合同书格式合 同 书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本合同由 (以下简称“需方” )与 (以下间称“供方” )签订。 供方以总金额 万元人民币(用大写数字书写)向需方提供如下货物: 经双方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文执行:1 本合同供、需双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合同法”,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2

41、. 需方保证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供方到期应付的货款,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3. 供方保证全部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和交货期向需方提供合格的货物,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4. 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4.1 招标文件4.2 供方中标的投标文件;4.3 合同书;4.4 合同条款;4.5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4.6 履约保证金保函;4.7 附件:4.7.1 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布的所有补充通知;4.7.2 供方在投标期间的所有书面文件;4.7.3 供方在投标时随同投标文件一起递送的资料及附图;4.7.4 在商洽本合同时,双方澄清、确认的补充文件、技术协

42、议。5. 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相一致。6. 货物及数量 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及数量见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供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7. 付款条件 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在招标文件的招标书中有明确规定。8. 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见合同书,分项价格在供方的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9. 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本合同中货物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10.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供、需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并在需方收到供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后生效。11. 合同的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需方执叁份,供方执叁份。12. 合同的失效 本合同在合同条款执行完毕

43、后失效。需 方供 方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报挂号:电报挂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税号:税号:休息日:休息日:附件:履约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格式)关于 号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保函致: (需方名称) 本保函作为需方 与供方 于 年 月 日就 (货物名称)签订的 号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拾,计人民币(大写): 元。 当供方一旦出现违约行为未能履行合同,本行在收到贵方说明供方违约的书面通知后,立即按通知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支付给贵方。本保函在合同条款规定的交货期内有效。出证行名称:正式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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