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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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市场特点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应当按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确定的标准依法进行招标。同一个项目的设计不得肢解规避招标。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招标人原

2、则上应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对工程外观、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城市重要地段、标志性城市景观大道、城市快速路、大型互通立交、跨江城市桥梁、重要景观地区的标志性建筑和省大型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鼓励省外投标人与省内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签订施工图联合设计协议或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以满足方案设计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需要。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提出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等级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工程外观、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城市重要地段、标志性城市景观大道、城市快速路、大型互通立交、跨江城市桥梁、重要景观地区的标志性

3、建筑和省大型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拟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市政工程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第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的招标,应当按照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不应轻易修改、补充条款,不得设置招标人有权废止评标结果或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的条款。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答疑和澄清、截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投标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七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设计单位(其中省内设计单位应不少于一个)发出招标邀请书。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

4、标文件中明确对未中标设计方案的补偿对象、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评标排名在前(中小型项目不少于三名,大型项目不少于五名)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投标人,招标人应给予未中标补偿。补偿金额应不少于投标文件制作成本,并适当考虑优秀设计方案的奖励金。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内容包括投标人资质等级、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类型、数量和条件。投标人拟派出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其他主要设计人员是指各专业设计负责人。第

5、十条 招标人应给予中标人合理的设计周期,以保证工程的设计质量。中小型工程的初步设计时间不少于15天,施工图设计时间不少于25天;大型公共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时间不少于30天,施工图设计时间不少于50天。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允许的上下浮动幅度、设计项目的工程估算金额和计费系数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费金额(上下浮动幅度);投标人如对招标人公布的设计费取费金额(上下浮动幅度)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出,招标人应按规定做出书面答复。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做出设计费报价,其报价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设计费金额,其上下浮动的幅度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所允许的上下浮动的幅

6、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中标的设计费报价金额签订合同,不得就设计收费等实质性内容另行协商。工程估算金额与经批准的投资金额不一致的,则以后者金额为计费基数,按实调整设计费,但中标的设计费浮动幅度不变。设计费支付进度参照设计收费标准中工作量比例。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应当向招标主管监督部门报备。经监管部门审查认为其内容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招标人应及时改正。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含资格和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进行编制、装订、包封和提交。技术文件正本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拟派出担任招标项目设计负责

7、人的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拟派出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持身份证到场验证登记。如设计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由该投标单位技术负责人代替(须持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到场验证登记,其格式要求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委员会由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技术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一)评标专家委员会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9人(含);(二)评标专家委员会人数少于9人的,招标人代表为不超过1人,9人(含)以上的,招标人代表不超过2人;(三)评标专家委员会中的专家应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市政专业组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产

8、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由随机抽取产生的具有市政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专家担任。(四)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招标人应在评标前将招标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表人职称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送交交易中心;招标人拟派出代表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作为招标人代表,所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也应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市政专业组具有市政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产生。第十五条 评标办法和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应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商务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符合性和响应性评审),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

9、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中小型设计项目的详细评审办法可以采用“记名投票法”,大型设计项目宜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采用的评审办法(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评审办法)。采用“记名投票法”的,其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得票数须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一半,否则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一)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商务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评审。资格审查不合格或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商务文件的详细评审(评分)和技术文件的评审均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二)对技术文件的评审采用暗标式评审办法,即评标工作人员将没有标明投标人名称的技术文件副本进行编号后,

10、交给评委会进行评审,技术文件副本评审结果确定后打开正本核对各编号的投标人,并对正本进行评审确认。(三)评标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四)综合评估法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其中商务分占10%,技术分占90%。综合评估法的评分标准见附件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技术分评分可以结合项目实际,在评分项目分值总数不变的原则框架内,由招标人确定各评审内容及分值的详细分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量化打分。在不缺项情况下

11、每分项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分值的60%。每一项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评分,取平均值作为投标人该项得分。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得分的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向未中标人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招标人因非正常情况终止实施,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支付设计费。第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由投标时承诺派出的设计人员承担设计工作,其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应当在相应的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参加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与设计有关的会议,处理和解决与设计有关的问题。中标人不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设计项目负责人的,招标人有权拒绝与其签订设计合同;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12、,投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招标人可以直接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作为赔偿费用予以扣除。招标人应当将上述情况向招标监管部门报备。中标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因其聘用单位变动等特殊原因不能出任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出更换设计项目负责人申请,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为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中标人未能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应事先向招标人提出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书面申请,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为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 中标人所做的设计应当符合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由于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招标人

13、的工程费用增加的,设计人应赔偿损失。第十九条 各市、县应当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的管理,但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条 各市、县应当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招标的监管,但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执行本规定的,招标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全省通报,并记入有关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x月x日起执行。附件: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附件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一、综合评估法的分值组成综合评

14、估法评分采用百分制。其分值组成为商务分占10%,技术分占90%。商务分包括投标人的技术实力、以往业绩、获奖情况和信誉、拟承担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和主要设计人员资格和业绩和保证设计质量、保证设计进度、配合工程实施措施等方面的评分。技术分包括投标人设计方案的项目总体理解及概述、交叉节点、桥梁、道路、公用设施、综合管线、排水设施、施工期间交通、重点难点分析及对策、其它、节能、投资估算(工程造价)合理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运营成本等方面的评分。技术分评分的每个项目具体的评标办法可以按照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并结合本项目实际,在评分项目分值总数不变的原则框架内,由招标

15、人确定各评审内容及分值的详细分布。二、评分标准(一)商务分评分标准(10分)评分项目评审内容分值(分)评分标准得分(分)企业(3分)技术实力1投标人设计资质条件满足招标项目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要求者得基本分0.5分,具有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等级加0.5分。 以往业绩2投标人近五年内承担过一项类似工程项目得1分,具有二项及以上的,加1分。设计项目组(5分)项目负责人3投标人拟派出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具有一项类似工程项目业绩的得基本分1分,具有二项类似工程项目业绩的加1分,具有二项以上类似工程项目业绩的加2分。其他主要设计人员2配备的各专业负责人其中之一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另有2人及

16、以上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加1分。服务保证(2分)保证设计质量、进度1根据投标人所提出的保证设计质量、设计进度计划的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程度分别进行评分。配合工程实施1根据投标人提出的设计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配合工程实施所派出驻工地设计工程师的人员(职称、专业、数量)、服务内容、响应时间等分别进行评分。(二)技术分评分标准(90分)评分项目评审内容分值(分)评分标准得分(分)设计方案(80分)项目总体理解及概述 满足: 基本满足: 一般(不缺项): 不满足: 正确理解并执行规划建设意图,与周边路网、管网规划协调一致;对区域内路网的交通组织完善合理,总体思路清晰;路线平、纵、横等

17、设计科学合理;道路、桥涵、排水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当;根据以上满足情况分别评分。交叉节点 满足: 基本满足: 一般(不缺项): 不满足: 交叉节点功能定位合理;平、纵、横等设计指标符合规范且标准较高,技术措施优良;根据以上满足情况分别评分。桥梁 满足: 基本满足: 一般(不缺项): 不满足: 桥梁结构方案合理,满足安全性、经济性要求,工艺可行、有所创新、造型优美;各构件体量比例恰当、景观与功能协调统一;根据以上满足情况分别评分。道路 满足: 基本满足: 一般(不缺项): 不满足: 路基路面、不良地基处理、护坡及挡土墙等基础工程的设计安全、合理、经济且能满足工期的要求;土方平衡合理;根据以上满足情况

18、分别评分。公用设施满足: 基本满足: 一般(不缺项): 不满足: 道路公用设施(公共交通站点布置、绿化照明、行人设施、道路元素等)设计科学合理、处理得当、特点鲜明;根据以上满足情况分别评分。综合管线满足: 基本满足: 一般(不缺项): 不满足: 综合管线的布置形式系统、合理、经济、实用;管理模式先进合理;能充分考虑与市政道路的衔接与协调,综合管网关系处理得当;根据以上满足情况分别评分。排水设施满足: 基本满足: 一般(不缺项): 不满足: 充分考虑已建排水设施,结合现状及规划污水处理需求,综合考虑近远期结合的要求;排水管道系统总体布局充分利用地形,尽量采用自流,尽量避免穿越河道,缩短管线长度,

19、减小主干管管径,充分考虑其可实施性;根据以上满足情况分别评分。施工期间交通满足: 基本满足: 一般(不缺项): 不满足: 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施工实施方案切合实际;根据以上满足情况分别评分。重点难点分析及对策满足: 基本满足: 一般(不缺项): 不满足: 项目实施和运营过程重点、难点分析透彻,解决措施合理;根据以上满足情况分别评分。其它 满足: 基本满足: 一般(不缺项): 不满足: 专题分析(10分)节能 满足: 基本满足: 一般(不缺项): 不满足: 设计方案所体现的节能设计水平及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用分别进行评分。投资估算(工程造价)合理性 满足: 基本满足: 一般(不缺项)

20、: 不满足: 技术经济分析应含说明、指标及指标分析,有明细表、整体工程和主要分项工程拟投入的主要材料用量指标,有财务分析和国民经济评价。根据设计方案经济分析评价合理程度分别进行评分。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 满足: 基本满足: 一般(不缺项): 不满足: 根据设计方案所体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程度分别进行评分。运营成本 满足: 基本满足: 一般(不缺项): 不满足: 根据设计方案所提出的项目运行成本分析的科学性、合理性分别进行评分。说明:在评分项目分值总数不变的原则框架内,由招标人确定各评审内容及分值的详细分布,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三)总得分商务分和技术分之和为投标人的总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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