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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版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贵 州 省 建 设 厅监制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协议书锦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锦屏县固本乡公租房 (项目名称),已接受 锦屏县方正建筑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6)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7)技术标准和
2、要求;(8)图纸;(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投标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承包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锦屏县固本公租房 工程地点:锦屏县固本乡政府旁 工程内容:按锦屏县众鼎建筑设计院的施工图及锦屏县审计项目的土建、水电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1300, 4、签约合同价中标价及安全措施费(大写): 壹佰贰拾柒万捌仟陆佰元整 (¥ 1278600.00 元),安全措施费按中标价的2.5%计算,(大写):叁万壹仟玖佰陆拾伍元整(31965.00元),中标价及安全措施费共计(大写):壹佰叁拾壹万零伍佰陆拾
3、伍元整(1310565.00元)。5、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副经理: 。建设单位委派的代表: 。6、工程质量符合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180 日历天。10、本协议书一式 6 份,合同双方各执 1 份。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条款:1. 图纸中增加部分室外附属工程;化粪池;基础超深等按贵州省2004定额及有关文件下浮5%决算。 2、由于目前市场建筑材料上浮动很大,建筑材料
4、上下浮动超过 5 %经甲方代表及监 理签证后给予材料调增减决算。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鉴证意见:年 月 日 年 月 日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及条款内容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局2007年第56号令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2.2、发包人。本合同发包人约定为: 锦屏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1.1.2.6、监理人。本合同监理人约定为: 1.1.3.2、永久工程。本合同永久工程约定为: 招标文件所列工
5、程。1.1.3.3、临时工程。本合同临时工程约定为: 无 1.1.4.5、缺陷责任期。本合同缺陷责任期约定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装修工程 2 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供热及供冷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其他约定: 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合同文件的先后顺序约定为: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6、、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 (7)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10)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投标预算书;(11)其他合同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本合同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数量和期限约定为: 合同签订后3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 2 套。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合同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数量和期限约定为: 如承包人需要向发包人提出局部变更设计要求的,承包人应在实施变更前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文件数量为一式 2 份。 监理人批复的期限约定为: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资料后5日内给予批复。1.6.3、图纸的修改。本合同图纸修改签发期限约定为: 需要
7、修改和补充的图纸在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施工前5日内签发给承包人。 1.8、转让。本合同合同权利的转让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1.8执行。 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合同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约定为: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做到“三通一平”。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容量的施工用水和用电,水、电管线应接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移交给承包人,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应将施工道路接通至距离施工现场范围内。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应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并现场与承包人进行
8、交验。提供有关勘察资料,并向承包人提出需要保护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内容和要求,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其他约定: 无 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初次设计交底,以后的设计交底时间根据施工进度进行。2.6、支付合同价款:(1)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后乙方进场按进度支付,孔桩开挖10天内支付总价的20%,基础完工支付总价的15%,一层至二层主体完工支付总价的20%,三层至四层主体完工支付总价的15%,五层至六层主体及屋面完工支付总价的2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的8%,工程余款待审计决算
9、后一次付清。(2)经发包方审定,且承包人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付至审定结算造价100%,其中扣除2%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为2.5万元)。(3)若在质量保修期满,为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在二年满返还保修费40%,五年满后返还保修费60%.(4)如发包方在15个工作日内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则每天补偿承包方误工费200元(特殊原因除外)。 2.7、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的期限约定为: 发包人收到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通过后14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2.8、其他义务。本合同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约定为: 按相关有关文件执行 3、监理人3.1.1、通用合同条款未
10、指明的,本合同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的监理人权利约定为:按监理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执行。 3.3.4、本合同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约定为: 按监理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执行。 4、承包人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本合同承包人在完成各项承包工程过程中的有关事项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4.1.3执行。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本合同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方便的条件和费用约定为: 不执行 其他约定: 无 4.1.10、其他义务。本合同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约定为: 无 4.3.2除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外,本合同工程的其他部份或工作分包约定为:无 4.5、承包人建造师 4.5
11、.1、承包人原则上不得自行更换投标时所报的建造师。如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且要求接替人员的资格等级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经发包人批准更换建造师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赔偿金共1000元。(按招标文件约定填写)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投标时所报建造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管理骨干。若擅自更换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违约金额约定为: 5000元。(按招标文件约定填写)4.6.2、承包人派遣人员建造师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务: 技术负责人 土建施工员姓名: 职务: 施工员 质检员姓名: 职务: 质检员 安全员姓名: 职务: 安全员 4.11
12、.1、不利物质条件。本合同施工场地不利物质条件的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4.11.1和4.11.2约定执行。 5、材料和工程设备5.1.1、本合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为: 承包人应负责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运输及保管工作。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需符合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承包人采购的进口材料和设备必须是从国家规定的正规渠道进口的产品,具有合法手续,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其他约定: 无 5.2.1、本合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为: 无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本合同承包人修建临时设施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6.1.2执行。 6.2、发包人
13、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合同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约定为: 无 6.4.1、本合同施工场地内的施工设备和监理设施使用管理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6.4.1执行。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合同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办理取得、费用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7.1执行。 7.2、场内施工道路。本合同场内施工道路修建、维修、养护、管理及费用约定为:按通用合同条款7.2执行。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本合同超大件和超大件的运输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7.4执行。 8、测量放线8.1.1、施工控制网。本合同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约定为: 合同签订生
14、效后 3 日内。 承包方将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约定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资料后 日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1本合同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约定为:按通用条款9.1执行。9.2.1、本合同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约定为:按通用合同条款9.2执行。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约定为: 合同签订生效后 5 日内与施工方案同步报送。9.2.8、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建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制度,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并做好下列工作:在施工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
15、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通畅,作必要的现场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的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应分类存放。现场设置消防通道、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从现场清运。其他约定: 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9.3.1、本合同发包人应履行的合同工程治安保卫责任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9.3.1执行。 9.3.3、本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对突发
16、治安事件时的责任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9.3.3执行。 9.4、本合同承包人环境保护义务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9.4执行。 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本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内容约定为: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约定为: 合同签订生效后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并报送监理人。监理人批复的期限约定为:监理人批复的期限约定为: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后 日内批复。 11、开工和竣工11.1、合同开工日期: 2011 年 11 月 5 日。11.2、合同竣工日期: 2012 年 5月 5 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合同异常恶劣的气
17、候条件约定为: 发生六级(含六级)以上地震或大风、连续暴雨导致工地受淹、严重冰雹、雪凝等。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合同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违约金约定为:每日历天应付违约金 200 元。工期延误违约金最高限额为:不超过合同价的 2 % 。11.6、工期提前。本合同工期提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奖金约定为:每日历天应付奖金 200 元。工期提前奖金最高限额为:不超过合同价的 2 % 。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约定为: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
18、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转包工程;(5)不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管理。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合同发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约定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合同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15.1执行。15.2变更估价。本合同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约定为:按通用条款15.3.2执行。监理人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约定为:按通用条款15.3.2执行。15.4、变更估价原则。本合同变更估价原则约定为: 按合同协议书补充条款第3款执行15.5
19、.2、本合同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给予的奖励约定为: 无 15.8.1、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招标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本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约定为: 无 16、价格调整按标准条文11条第2款实行 。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按通用合同条款16.2执行。17、计量与支付17.1.3、计量周期。本合同计量周期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17.1.3执行。 17.2.1、预付款。本合同工程预付款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按2.6条执行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合同预付款和扣回与还清的约定为: 无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本合同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
20、份数约定为: 1 份。进度付款单内容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17.3.2执行。 17.4.1、质量保证金。本合同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为: 1% 。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本合同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约定为: 1 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包含内容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本合同最终结清申请单份数约定为: 1 份。提交期限约定为: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15日内 18、竣工验收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资料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竣工资料份数: 3 份。 18.3 验收18.3.5、本合同实际竣工日期约定为: 2012 年 5 月 5 日。 18.5、施工期运
21、行本合同需投入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约定为: 无 18.6、试运行。本合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约定为:按通用合同条款18.6执行。 18.7、竣工清场。本合同竣工清场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18.7执行。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本合同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撤离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18.8执行。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7、保修责任。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约定为:1、质量保修范围: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2、质量保修期限: 见专用合同条款1.1.4.
22、5条。 3、质量保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0、保险20.1、工程保险。本合同工程保险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20.1执
23、行。 20.4.2、本合同第三者责任险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20.4.2执行。 20.5、其他保险。本合同其他保险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20.5执行。 20.6.1、保险凭证。本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20.6.1执行。 21、不可抗力21.1.1、本合同不可抗力其他情形约定为:六级(含六级)以上地震或大风、连续暴雨导致工地受淹、严重冰雹、雪凝等。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本合同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原则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21.3.1执行。 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3.4、本合同争议评审组举行调查会的期限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24.3.4执行。 24.3.5、本合同争议评审组作出书面评审意见的期限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24.3.5执行。 发包人(盖章) :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